隐患排查图册炼钢.特种设备考试题

炼钢、特种设备考试题

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 督促、检查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

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制止和纠正(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行为 )的职责。

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 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6、“三违”是指企业员工(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的情况。

7、《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8、《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其他不安全因素 ),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9、《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10、《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作业人员、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11、“四不放过”原则是(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提出,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 )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13、在(一般缺氧危险作业、特殊缺氧危险作业 )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14、对使用有毒气体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自动报警装置,配置(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 )

15、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 )和伤亡事故、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16、( 转炉炉帽、炉壳、溜渣板、炉下档渣板)和及基础墙上的粘渣,应经常清理,确保其厚度不超0.1米。

17、废钢应按(来源、形态、成分)分类分堆存放,人工堆料时,地面以上料堆高度不应超过1.5米。

1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事故预防、应急处置、抢救救援 )三方面的内容。

19、废钢配料,应防止带入(爆炸物、有毒物、密闭容器 )

20、使用中的(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耳轴部位)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21、炼钢企业应建立(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授预案,并配备必须的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

22、落锤破碎和爆破废钢的设施,应设在流动人员稀少的厂区边缘安全区域;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跨度,3t 、5t 、7t 落锤应分别大于(30m 、50m 、80m ),爆破应大于150m ,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向混铁炉兑铁水时,(铁水罐口至混铁炉受铁口(槽),应保持一定距离、混铁炉不应超装,当铁水面距烧嘴达0.4m 时,不应兑入铁水、混铁炉出铁时,应发出声响讯号;混铁炉在维修或炉顶有人、或受铁水罐车未停到位时,不应倾动; );当冷却水漏入混铁炉时,应待水蒸发完毕方可倾炉。

23、CaC2与镁粉着火时,应采用(干碾磨氮化物熔剂、石棉毡、干镁砂粉)等灭火,不应使用水、四氯化碳、泡沫灭火器及河沙等灭火。

24、(铁水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台面,应砌砖防护。应根据需要,在轨道端头设置事故滑轮。带有电子称的钢水罐车,应对电子秤元件进行防护。

25、铁水罐、钢水罐龙门钩的( 横梁、耳轴销、吊钩、钢丝绳 )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吊钩本体应作超声波探伤检查。

26、转炉氧枪与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断裂防坠、钢绳张力测定、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

27、当( 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氧枪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转炉氧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28、转炉煤气回收系统,应合理设置( 泄爆、放散 )、吹扫等设施。

29、转炉吹氧期间发生以下情况,应及时提枪停吹:( 氧枪冷却水流量、氧压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高于规定值、氧枪漏水 ),水冷炉口、烟罩和加料溜槽口等水冷件漏水,停电。

30、转炉余热锅与汽化冷却装置的( 设计、安装、运行 )和维护,应遵守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规定。

31、倾动转炉时,操作人员应检查确认各相关系统与设备无误,并遵守下列规定:测温取样倒炉时,不应快速摇炉;倾动机械出现故障时,不应强行摇炉;

32、炉外精炼装置中的粉料发送罐、( 贮气罐、蒸汽分配器、汽水分离器、蓄势器 )等有压容器,其设计、制造、验收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压力的规定。

33、连铸浇注区,应设( 事故钢水包、溢流槽、中间溢流罐 )。

34、浇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二次冷却区不应有人;出现结晶器冷却水减少报警时,应立即停止浇注;浇注完毕,待结晶器内钢液面凝固,方可拉下铸坯;大包回转台(旋转台)回转过程中,旋转区域内不应有人。 )

35、钢锭(坯)堆放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长度6m 及以上、6~3m 和3m 以下的连铸坯应分别不大于( 4m、3m 、2.5m )。

36、钢锭(坯)库内人行道宽度及锭(坯)垛间距应分别大于(1m 、0.6m );

37、转炉修炉应事先全面清除( 炉口、炉体、汽化冷却装置、烟道口烟罩 )、溜料口、氧枪孔和挡渣板等周围的残钢和残渣,然后进行拆炉。

38、钢水浇注后倒渣应注意安全,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倒渣区地面不得有(水、潮湿物品 ),其周围应设防护板。

39、吹炼期间发现冷却水漏入炉内,应( 立即停吹、并切断漏水件的水源 );转炉应停在原始位置不动,待确认漏入的冷却水完全蒸发,方可动炉。

40、吊运( 重罐铁水、钢水、液渣 ),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YB9058的规定;

41、( 电动铁火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 )的停靠处,应设两个限位开关。

42、使用中的设备,耳轴部位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凡( 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10% )、机械失灵、衬砖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

43、烘烤器区域应悬挂( “禁止烟火”“当心煤气中毒” )等警示牌。

44、电炉开炉前应认真检查,确保( 各机械设备及联锁装置处于正常的待机状态、各种介质处于设计要求的参数范围、各水冷元件供排水无异常现象、供电系统与电控正常 ),工作平台整洁有序无杂物。

45、电炉冶炼期间发生冷却水漏入熔池时,应( 断电、升起电极 ),停止冶炼、炉底搅拌和吹氧,关闭烧嘴,并立即处理漏水的水冷件,不应动炉。直至漏入炉内的水蒸发完毕,方可恢复冶炼。

46、电炉( 加料(包括铁水热装和吊铁水罐)、吊运炉底、吊运电极 ),应有专人指挥。吊物不应从人员和设备上方越过,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

47、AOD 的配气站,应加强检查,发现泄漏及时处理。人员进入配汽站应( 应预先开启门窗与通风设施,确认安全后方可入内,维修时应始终开启门窗与通风设施。 )。

48、钢包浇注后,应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 及时处理、按规定报修、报废 )。

49、钢水浇注时下列规定正确的是:( 浇注钢锭时,钢水罐不应在中心注管或钢锭模上方下落;使用凉铸模浇注或进行软钢浇注时,应时刻提防钢水喷溅伤人;出现钢锭模或中注管漏钢时,不应浇水或用湿砖堵钢; )

50、连铸主平台以下各层,不应设置( 油罐、气瓶 )等仓库或存放点,连铸平台上漏钢事故波及的区域,不应有水与潮湿物品。

51、钢锭(坯)堆放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大于3t 、0.5~3t的钢锭应分别不大于( 3.5m、2.5m )。

5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等内容。

5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 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

5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 起重机的( 安装、改造、维修 )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在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施工,并且对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负责。

56、吊钩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予以报废:( 裂纹、危险断面磨损达到原尺寸的10%、扭转变形超过10° )

57、吊运熔融或者炽热金属的钢丝绳,应当采用( 石棉绳芯、金属股芯 )等耐高温的重要用途钢丝绳。 当起重机车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予以报废:( 影响性能的表面缺陷、踏面厚度磨损达到原厚度的15% )

58、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含起升机构为电动葫芦的),应当(采用冶金起重专用电动机、在环境温度超过40℃的场合、应当选用H 级绝缘电动机 )。

59、起重机应当设置( 短路及过流(过载)保护、过压及失压保护、零位保护、供电电源断错相保护 )等电气保护装置。

60、每台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包括锅筒和过热器安全阀)。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以只装设一个安全阀:( 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4t/h且装设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的蒸汽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或者等于2.8MW 的热水锅炉 )。

61、锅炉的以下部位应当装设压力表:蒸汽锅炉锅筒(锅壳)的蒸汽空间、( 给水调节阀前、省煤器出口、过热器出口和主汽阀之间、再热器出口、进口 )。

62、(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锅炉运行操作人员、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 )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按章作业。

63、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包括(组织方案、责任制度、报警系统)及紧急状态下抢险救援的实施方案。

64、压力容器按设计压力大小分为低压、中压、高压和超高压四个压力等级,其中低压、中压、高压最低压力应分别大于等于(0.1MPa 、1.6MPa 、10MPa )。

65、压力容器按设计压力大小分为低压、中压、高压和超高压四个压力等级,其中低压、中压、高压最高压力应分别小于(1.6MPa 、10MPa 、100MPa )。

66、《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规定:属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评定为压力容器重大危险源:(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 ,且PV ≥100MPa ·m 3的压力容器)

67、《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规定:属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评定为锅炉重大危险源:(单台额定蒸汽压力≥2.5MPa ,且额定蒸发量≥10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120℃,且额定功率≥14MW 的热水锅炉)。

6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四、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五、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二、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三、必须建立专(兼) 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四、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五、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六、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七、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八、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九、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一、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二、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三、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四、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五、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六、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班组八项管理制度及五项记录: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班组安全生产确认制度/班组安全生产联保互保制度/班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班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班组会议制度/交接班制度/班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班组会议记录/交 接 班 记 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班组安全资料/岗位安全检查记录 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炼钢、特种设备考试题

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 督促、检查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

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制止和纠正(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行为 )的职责。

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 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6、“三违”是指企业员工(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的情况。

7、《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8、《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其他不安全因素 ),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9、《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10、《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作业人员、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11、“四不放过”原则是(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提出,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 )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13、在(一般缺氧危险作业、特殊缺氧危险作业 )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14、对使用有毒气体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自动报警装置,配置(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 )

15、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 )和伤亡事故、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16、( 转炉炉帽、炉壳、溜渣板、炉下档渣板)和及基础墙上的粘渣,应经常清理,确保其厚度不超0.1米。

17、废钢应按(来源、形态、成分)分类分堆存放,人工堆料时,地面以上料堆高度不应超过1.5米。

1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事故预防、应急处置、抢救救援 )三方面的内容。

19、废钢配料,应防止带入(爆炸物、有毒物、密闭容器 )

20、使用中的(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耳轴部位)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21、炼钢企业应建立(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授预案,并配备必须的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

22、落锤破碎和爆破废钢的设施,应设在流动人员稀少的厂区边缘安全区域;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跨度,3t 、5t 、7t 落锤应分别大于(30m 、50m 、80m ),爆破应大于150m ,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向混铁炉兑铁水时,(铁水罐口至混铁炉受铁口(槽),应保持一定距离、混铁炉不应超装,当铁水面距烧嘴达0.4m 时,不应兑入铁水、混铁炉出铁时,应发出声响讯号;混铁炉在维修或炉顶有人、或受铁水罐车未停到位时,不应倾动; );当冷却水漏入混铁炉时,应待水蒸发完毕方可倾炉。

23、CaC2与镁粉着火时,应采用(干碾磨氮化物熔剂、石棉毡、干镁砂粉)等灭火,不应使用水、四氯化碳、泡沫灭火器及河沙等灭火。

24、(铁水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台面,应砌砖防护。应根据需要,在轨道端头设置事故滑轮。带有电子称的钢水罐车,应对电子秤元件进行防护。

25、铁水罐、钢水罐龙门钩的( 横梁、耳轴销、吊钩、钢丝绳 )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吊钩本体应作超声波探伤检查。

26、转炉氧枪与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断裂防坠、钢绳张力测定、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

27、当( 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氧枪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转炉氧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28、转炉煤气回收系统,应合理设置( 泄爆、放散 )、吹扫等设施。

29、转炉吹氧期间发生以下情况,应及时提枪停吹:( 氧枪冷却水流量、氧压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高于规定值、氧枪漏水 ),水冷炉口、烟罩和加料溜槽口等水冷件漏水,停电。

30、转炉余热锅与汽化冷却装置的( 设计、安装、运行 )和维护,应遵守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规定。

31、倾动转炉时,操作人员应检查确认各相关系统与设备无误,并遵守下列规定:测温取样倒炉时,不应快速摇炉;倾动机械出现故障时,不应强行摇炉;

32、炉外精炼装置中的粉料发送罐、( 贮气罐、蒸汽分配器、汽水分离器、蓄势器 )等有压容器,其设计、制造、验收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压力的规定。

33、连铸浇注区,应设( 事故钢水包、溢流槽、中间溢流罐 )。

34、浇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二次冷却区不应有人;出现结晶器冷却水减少报警时,应立即停止浇注;浇注完毕,待结晶器内钢液面凝固,方可拉下铸坯;大包回转台(旋转台)回转过程中,旋转区域内不应有人。 )

35、钢锭(坯)堆放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长度6m 及以上、6~3m 和3m 以下的连铸坯应分别不大于( 4m、3m 、2.5m )。

36、钢锭(坯)库内人行道宽度及锭(坯)垛间距应分别大于(1m 、0.6m );

37、转炉修炉应事先全面清除( 炉口、炉体、汽化冷却装置、烟道口烟罩 )、溜料口、氧枪孔和挡渣板等周围的残钢和残渣,然后进行拆炉。

38、钢水浇注后倒渣应注意安全,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倒渣区地面不得有(水、潮湿物品 ),其周围应设防护板。

39、吹炼期间发现冷却水漏入炉内,应( 立即停吹、并切断漏水件的水源 );转炉应停在原始位置不动,待确认漏入的冷却水完全蒸发,方可动炉。

40、吊运( 重罐铁水、钢水、液渣 ),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YB9058的规定;

41、( 电动铁火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 )的停靠处,应设两个限位开关。

42、使用中的设备,耳轴部位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凡( 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10% )、机械失灵、衬砖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

43、烘烤器区域应悬挂( “禁止烟火”“当心煤气中毒” )等警示牌。

44、电炉开炉前应认真检查,确保( 各机械设备及联锁装置处于正常的待机状态、各种介质处于设计要求的参数范围、各水冷元件供排水无异常现象、供电系统与电控正常 ),工作平台整洁有序无杂物。

45、电炉冶炼期间发生冷却水漏入熔池时,应( 断电、升起电极 ),停止冶炼、炉底搅拌和吹氧,关闭烧嘴,并立即处理漏水的水冷件,不应动炉。直至漏入炉内的水蒸发完毕,方可恢复冶炼。

46、电炉( 加料(包括铁水热装和吊铁水罐)、吊运炉底、吊运电极 ),应有专人指挥。吊物不应从人员和设备上方越过,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

47、AOD 的配气站,应加强检查,发现泄漏及时处理。人员进入配汽站应( 应预先开启门窗与通风设施,确认安全后方可入内,维修时应始终开启门窗与通风设施。 )。

48、钢包浇注后,应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 及时处理、按规定报修、报废 )。

49、钢水浇注时下列规定正确的是:( 浇注钢锭时,钢水罐不应在中心注管或钢锭模上方下落;使用凉铸模浇注或进行软钢浇注时,应时刻提防钢水喷溅伤人;出现钢锭模或中注管漏钢时,不应浇水或用湿砖堵钢; )

50、连铸主平台以下各层,不应设置( 油罐、气瓶 )等仓库或存放点,连铸平台上漏钢事故波及的区域,不应有水与潮湿物品。

51、钢锭(坯)堆放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大于3t 、0.5~3t的钢锭应分别不大于( 3.5m、2.5m )。

5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等内容。

5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 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

5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 起重机的( 安装、改造、维修 )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在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施工,并且对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负责。

56、吊钩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予以报废:( 裂纹、危险断面磨损达到原尺寸的10%、扭转变形超过10° )

57、吊运熔融或者炽热金属的钢丝绳,应当采用( 石棉绳芯、金属股芯 )等耐高温的重要用途钢丝绳。 当起重机车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予以报废:( 影响性能的表面缺陷、踏面厚度磨损达到原厚度的15% )

58、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含起升机构为电动葫芦的),应当(采用冶金起重专用电动机、在环境温度超过40℃的场合、应当选用H 级绝缘电动机 )。

59、起重机应当设置( 短路及过流(过载)保护、过压及失压保护、零位保护、供电电源断错相保护 )等电气保护装置。

60、每台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包括锅筒和过热器安全阀)。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以只装设一个安全阀:( 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4t/h且装设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的蒸汽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或者等于2.8MW 的热水锅炉 )。

61、锅炉的以下部位应当装设压力表:蒸汽锅炉锅筒(锅壳)的蒸汽空间、( 给水调节阀前、省煤器出口、过热器出口和主汽阀之间、再热器出口、进口 )。

62、(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锅炉运行操作人员、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 )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按章作业。

63、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包括(组织方案、责任制度、报警系统)及紧急状态下抢险救援的实施方案。

64、压力容器按设计压力大小分为低压、中压、高压和超高压四个压力等级,其中低压、中压、高压最低压力应分别大于等于(0.1MPa 、1.6MPa 、10MPa )。

65、压力容器按设计压力大小分为低压、中压、高压和超高压四个压力等级,其中低压、中压、高压最高压力应分别小于(1.6MPa 、10MPa 、100MPa )。

66、《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规定:属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评定为压力容器重大危险源:(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 ,且PV ≥100MPa ·m 3的压力容器)

67、《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规定:属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评定为锅炉重大危险源:(单台额定蒸汽压力≥2.5MPa ,且额定蒸发量≥10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120℃,且额定功率≥14MW 的热水锅炉)。

6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四、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五、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二、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三、必须建立专(兼) 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四、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五、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六、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七、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八、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九、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一、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二、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三、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四、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五、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六、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班组八项管理制度及五项记录: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班组安全生产确认制度/班组安全生产联保互保制度/班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班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班组会议制度/交接班制度/班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班组会议记录/交 接 班 记 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班组安全资料/岗位安全检查记录 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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