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后英国国际私法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
A. 法律选择规则
1995年的英国国际私法法案(其他规定)Part Ⅲ规定了一个新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前行的侵权行为或不法行为的一般法律适用规范在这一新法案实行之时被废止了。这一新法案表示只是前行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被废止了。因此,除此之外的法院强制性规定、证据规则、诉讼程序、以及惯例并未受到影响。
这一法案Section 11规定了一般的法律适用规则:
11. (1)一般规则是适用侵权行为或不法行为发生地法律。
(2)当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涉及到多个国家时,一般规则下的准据法被取代为:(a )如果行为导致了个体的人身伤害或人身伤害进一步导致了个体的死亡,则适用个体受伤时所在地法律。(b )如果行为导致了财产的损害,则适用财产损害发生地的法律。(c) 除上述情况外,则适用与案件具有最紧密关系要素所在地法律。
(3)在这一部分里,人身伤害包括了疾病或者任何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
与前行的一般法律适用规则(对于所有的侵权行为案件,不管侵权行为发生地)相比,现行的一般法律适用规则解决了这一问题。同时,Section 12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况:
“12(1)经比较,在所有情况下,如出现----
(a )与侵权或不法行为有最重要连接因素的国家的法律依上述一般规则予以适用,以及
(b )任何与侵权或不法行为有有最重要连接因素在其他国家,在实体上更适合用来解决案件中的问题或任何此类问题的,应是该其他国家的法律的,则一般规则应被取代,而用以解决(案件中可能发生的)所有问题或某个问题的法律应该是该其他国家的法律。
(2)为本章之目的应加考虑的与侵权或不法行为有关联的因素,特别是指:与当事人有关的因素,与与争讼的侵权或不法行为事件的构成有关的任何因素或与这些事件的后果或任何情况有关的因素。 所有与上述提到有关联的案件将会是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案件。相应的,一般规则规定了准据法是损害发生地国的法律。因此,对于那些产品加工发生在英国外并且伤害或损害发生在英国的案件,准据法为英国的法律。相应,CPA 以及英国侵权行为法也就会是可以适用的,除非案件与Section 12所规定的的例外情形相符。
B.Section 12所规定的的例外情形。
在上议院的大法官关于这一法案的第二次Reading Speech上,他极力强调了第12条中的“实质地”。他阐述到:“例外情形并不是意味着在另一法律是更合适的时候被适用,而是另一法律实质上是合适才适用。”
Briggs认为第十二条的例外情形所采取的态度与判例法在Boys v. Chaplin 案与Red Sea Inusrance Co. v. Bouygues S.A所采取的态度将会略有不同,尤其是该条将适用该例外情形的权力全部授予法院基于某法律与事件联系更密切以及由一般规则推导出的法律在将被适用的案件中没有利益关联而做出。但是,第十二条并没有反映出任
何有关所适用法律是否符合其意图所保护的利益的问题——一个Wilberforce 法官在Boys v. Chaplin案中有关一般规则的例外的陈述中出现的思考。但是,除了这个和可视的表述外,前后法案中的例外情形对现今目标的影响是完全相同的。与不同的一般规则相联系的例外情形不会替代现今目标的例外情形的适用。相应,在他们在文中提到的案件中适用的过程中,与前行法案一般规则想关联的例子都是有效的。侵权行为法律选择规则适用第六版和适用CPA 的国际私法(混杂条款)法案1995(英国)的第三部分和英格兰判例法中出于过失的侵权行为。笔者曾明确提出更好的视角是在任何发生在英国的由于瑕疵产品导致的个体遭受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案件中,无论产品在何处加工或者制造商的居住地或住所,以及任何居所地在EC 成员国的进口商,CPA 均可适用。笔者也曾总结到CPA 仅能以其地域效力适用于发生在英国国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案件。
议会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得出有关CPA 应不论其居住地或住所地适用于所有的制造商以及适用于居住在欧共体成员国内的进口商的意图的明显表示会覆盖任何决定该法案是否适用于居住在欧共体成员国内的进口商或世界各地的制造商时法律选择规则的适用。但是,相关的法律规则的选择不过可能还需依据成文法确定其效力范围。在前行1995年的英国国际私法法案(其他规定)下,如果所引起诉讼行为是外国侵权行为,那么CPA 以及英国过失侵权判例法将应用于国外生产商以及从成员国外的进口在英国以及行为发生地国均民事可诉且关于行为发生以及主体较英国行为相比发生地国并没有更为密切的
联系下的案件。如果前述两个条件并不能满足时,那么法院将不能对案件适用任何实体法除非可以适用但书。如果法院适用但书,那么将适用与行为发生或者主体有最密切关联的国家的法律。在生产瑕疵产品或者从成员国外进口瑕疵产品的案件中,如果上述行为发生在一个根据本国法律指引的成文法国家,或者一个有着严格的产品责任法的国家或者任何使瑕疵产品制造者有责任赔偿由于瑕疵产品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且所有成立条件就均具备的或国家; 最初的两个条件一定是可以被满足的,并且唯一需要考虑的就是例外情形的是否适用。在那些为使瑕疵产品制造者有责任去赔偿由于瑕疵产品所导致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害的受害人需要证明过错的国家,在一般规则的第二个限制被满足之前,制造者的过错是必须要证实的。尽管事实上一部严格规定了责任诉因的英国成文法是依赖于CPA 的,这(证实过错)也是必然。在前行1995年的英国国际私法法案(其他规定)下,如果构成侵权的事件发生在英格兰,CPA 以及英国侵权判例法将会适用于外国制造商或者进口商的案件,除非适用另一国家的法律在实质上更为合理。如果事件并没有发生在英国或者但书被适用,那么法院将适用另一国家的法律。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如果伤害发生在英国,那么相关事件发生在英国。财产损害案件亦然。因此,CPA 以及英国侵权行为判例法将适用于外国生产商以及居住地非英国但是是成员国的进口商的下列案件:人身伤害发生在英国的,或者财产损害发生在英国的并且适用另一国家法律在实质上没有更加合理的案件;或者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害发生在英国外,但是适用英国法律
在实质上更加合理的案件。
1995年后英国国际私法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
A. 法律选择规则
1995年的英国国际私法法案(其他规定)Part Ⅲ规定了一个新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前行的侵权行为或不法行为的一般法律适用规范在这一新法案实行之时被废止了。这一新法案表示只是前行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被废止了。因此,除此之外的法院强制性规定、证据规则、诉讼程序、以及惯例并未受到影响。
这一法案Section 11规定了一般的法律适用规则:
11. (1)一般规则是适用侵权行为或不法行为发生地法律。
(2)当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涉及到多个国家时,一般规则下的准据法被取代为:(a )如果行为导致了个体的人身伤害或人身伤害进一步导致了个体的死亡,则适用个体受伤时所在地法律。(b )如果行为导致了财产的损害,则适用财产损害发生地的法律。(c) 除上述情况外,则适用与案件具有最紧密关系要素所在地法律。
(3)在这一部分里,人身伤害包括了疾病或者任何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
与前行的一般法律适用规则(对于所有的侵权行为案件,不管侵权行为发生地)相比,现行的一般法律适用规则解决了这一问题。同时,Section 12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况:
“12(1)经比较,在所有情况下,如出现----
(a )与侵权或不法行为有最重要连接因素的国家的法律依上述一般规则予以适用,以及
(b )任何与侵权或不法行为有有最重要连接因素在其他国家,在实体上更适合用来解决案件中的问题或任何此类问题的,应是该其他国家的法律的,则一般规则应被取代,而用以解决(案件中可能发生的)所有问题或某个问题的法律应该是该其他国家的法律。
(2)为本章之目的应加考虑的与侵权或不法行为有关联的因素,特别是指:与当事人有关的因素,与与争讼的侵权或不法行为事件的构成有关的任何因素或与这些事件的后果或任何情况有关的因素。 所有与上述提到有关联的案件将会是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案件。相应的,一般规则规定了准据法是损害发生地国的法律。因此,对于那些产品加工发生在英国外并且伤害或损害发生在英国的案件,准据法为英国的法律。相应,CPA 以及英国侵权行为法也就会是可以适用的,除非案件与Section 12所规定的的例外情形相符。
B.Section 12所规定的的例外情形。
在上议院的大法官关于这一法案的第二次Reading Speech上,他极力强调了第12条中的“实质地”。他阐述到:“例外情形并不是意味着在另一法律是更合适的时候被适用,而是另一法律实质上是合适才适用。”
Briggs认为第十二条的例外情形所采取的态度与判例法在Boys v. Chaplin 案与Red Sea Inusrance Co. v. Bouygues S.A所采取的态度将会略有不同,尤其是该条将适用该例外情形的权力全部授予法院基于某法律与事件联系更密切以及由一般规则推导出的法律在将被适用的案件中没有利益关联而做出。但是,第十二条并没有反映出任
何有关所适用法律是否符合其意图所保护的利益的问题——一个Wilberforce 法官在Boys v. Chaplin案中有关一般规则的例外的陈述中出现的思考。但是,除了这个和可视的表述外,前后法案中的例外情形对现今目标的影响是完全相同的。与不同的一般规则相联系的例外情形不会替代现今目标的例外情形的适用。相应,在他们在文中提到的案件中适用的过程中,与前行法案一般规则想关联的例子都是有效的。侵权行为法律选择规则适用第六版和适用CPA 的国际私法(混杂条款)法案1995(英国)的第三部分和英格兰判例法中出于过失的侵权行为。笔者曾明确提出更好的视角是在任何发生在英国的由于瑕疵产品导致的个体遭受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案件中,无论产品在何处加工或者制造商的居住地或住所,以及任何居所地在EC 成员国的进口商,CPA 均可适用。笔者也曾总结到CPA 仅能以其地域效力适用于发生在英国国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案件。
议会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得出有关CPA 应不论其居住地或住所地适用于所有的制造商以及适用于居住在欧共体成员国内的进口商的意图的明显表示会覆盖任何决定该法案是否适用于居住在欧共体成员国内的进口商或世界各地的制造商时法律选择规则的适用。但是,相关的法律规则的选择不过可能还需依据成文法确定其效力范围。在前行1995年的英国国际私法法案(其他规定)下,如果所引起诉讼行为是外国侵权行为,那么CPA 以及英国过失侵权判例法将应用于国外生产商以及从成员国外的进口在英国以及行为发生地国均民事可诉且关于行为发生以及主体较英国行为相比发生地国并没有更为密切的
联系下的案件。如果前述两个条件并不能满足时,那么法院将不能对案件适用任何实体法除非可以适用但书。如果法院适用但书,那么将适用与行为发生或者主体有最密切关联的国家的法律。在生产瑕疵产品或者从成员国外进口瑕疵产品的案件中,如果上述行为发生在一个根据本国法律指引的成文法国家,或者一个有着严格的产品责任法的国家或者任何使瑕疵产品制造者有责任赔偿由于瑕疵产品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且所有成立条件就均具备的或国家; 最初的两个条件一定是可以被满足的,并且唯一需要考虑的就是例外情形的是否适用。在那些为使瑕疵产品制造者有责任去赔偿由于瑕疵产品所导致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害的受害人需要证明过错的国家,在一般规则的第二个限制被满足之前,制造者的过错是必须要证实的。尽管事实上一部严格规定了责任诉因的英国成文法是依赖于CPA 的,这(证实过错)也是必然。在前行1995年的英国国际私法法案(其他规定)下,如果构成侵权的事件发生在英格兰,CPA 以及英国侵权判例法将会适用于外国制造商或者进口商的案件,除非适用另一国家的法律在实质上更为合理。如果事件并没有发生在英国或者但书被适用,那么法院将适用另一国家的法律。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如果伤害发生在英国,那么相关事件发生在英国。财产损害案件亦然。因此,CPA 以及英国侵权行为判例法将适用于外国生产商以及居住地非英国但是是成员国的进口商的下列案件:人身伤害发生在英国的,或者财产损害发生在英国的并且适用另一国家法律在实质上没有更加合理的案件;或者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害发生在英国外,但是适用英国法律
在实质上更加合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