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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笔记

第一章 劳动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1.(识)狭义的劳动法

狭义的劳动法,一般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这样的法律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进行统一的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是狭义上的劳动法。

2.(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通过和实施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3.(识)广义的劳动法

①.广义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关于广义上的劳动法的理解:

Ⅰ.劳动法调整的两部分社会关系。除社会关系外,还调整与社会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Ⅱ.广义的劳动法是法律规范的总称。

4.(领)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

①.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的劳动,如劳动就业法律保障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

②.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

③.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5.(领)劳动法的渊源,(应)分析并举例说明劳动法的渊源

①.劳动法的渊源又称为劳动法的形式,我国劳动法有以下多种形式: Ⅰ.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Ⅱ.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Ⅲ.行政法规,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Ⅳ.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规章;

Ⅴ.其他法律规范中的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如公司法、税法等包含了与劳动相关的内容; Ⅵ.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Ⅶ.地方规章;

Ⅷ.国际法律文件,包括A.联合国国际公约,B.国际劳工公约,C.国际间的双边协定; Ⅸ.国际惯例;

Ⅹ.法律解释。

6.(识)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概念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7.(识)劳动关系的概念

①.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②.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

8.(领)劳动关系的特征

①.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②.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 ③.劳动关系主体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④.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

9.(领)劳动关系的种类

①.按不同所有制关系,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动关系、联营企业劳动关系、股份制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

②.按职业分类,可以分为企业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等; ③.按资本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关系等;

④.从工人运动角度分类,可以分为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

⑤.从集体谈判制度上,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

10.(领)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两种不同的理解方法】

①.第一种理解方法:列举式方法,将一些主要的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列出,如:

Ⅰ.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

Ⅱ.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

Ⅲ.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Ⅳ.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Ⅴ.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②.第二种理解方法:区别式方法,哪些社会关系是与哪些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而由劳动法调整,可根据以下三个因素确定:

Ⅰ.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劳动就业中的某些关系;

Ⅱ.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如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Ⅲ.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如职业培训中劳动者与培训机构产生的关系。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1.(领)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劳动关系(应)分析说明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是劳动关系

只有社会劳动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劳动法。

①.原始社会时期的劳动协作关系,不是靠法律调整,而是靠习惯维持;

②.奴隶社会时期,奴隶主可以任意压榨奴隶,这种关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③.封建社会法律为保护封建主的利益,规定了封建主有处置农奴的权利,这种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也不是现代含义的劳动法的产生;

④.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一些国家颁布过“劳工法规”,主要内容是强迫劳工接受雇主苛刻的劳动条件,如允许延长工时,禁止工人提高工资的要求等。这样的法规,形式上似乎是劳动法,但实质上仍然不是现代含义的劳动法。

2.(领)19世纪初期工厂立法的有关情况

19实际初,为稳定社会秩序,在一些国家开始颁布劳动法规,这种法规在某种程度上开始限制雇主的剥削,或者说是在某种程度上改善劳工条件的法规。历史上这种法规的出现,应该是劳动法的产生。不过当时是以“工厂立法”的形式出现的。

3.(识)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劳动法

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4.(领)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①.劳动法产生于大工业时期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②.劳动法的产生也是资本主义大生产的客观要求;

③.劳动法的产生,是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劳工劳动条件不断恶化{主要条件}。

5.(识)初期劳动法的特点

①.初期的劳动立法,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法开始;

②.初期的劳动立法,适用范围很小;

③初期的劳动立法,虽然法律规定了对某些劳动条件的改善,但一般缺少监督条款、责任条款。

6.(识)历史上最早的社会保险立法

德国1883年至1889年颁布的《疾病保险法》、《工伤保险法》、《老年和参加保险法》。

7.(领)当代各国劳动立法情况

进入20世纪后,各国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 工时立法:

Ⅰ.一战后,法国、德国、瑞士等国家相继颁布实行了8小时工作制;

Ⅱ.20世纪60年代后,法国、日本等国家进一步实行40小时工作周。

②.带薪年休假立法:

比较早的是英国、加拿大、新西兰;

③.职业安全与卫生立法:

如美国1970年颁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法》,1977年颁布的《联邦矿山安全卫生法》; ④.最低工资立法:

Ⅰ.美国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法》对最低工资做出了规定;

Ⅱ.在反歧视法的影响下,美国、英国等国颁布了保护工资报酬平等权利的《同酬法》。 ⑤.社会保险法:

20世纪40年代以后,在美国、英国、北欧一些国家出现的“高福利”国家,即“从胎儿到天堂”的福利国家,实行包括家庭津贴、医疗补助、失业培训津贴等各种福利制度; ⑥.劳动合同立法;

⑦.关于调整劳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立法;

⑧.前苏联及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及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变化。

8.(领)各国劳动立法发展趋势

①.世界各国均已颁布适合本国特点的劳动法律、法规;

②.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③.劳动法已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

④.当代各国劳动法加强了责任条款及处理劳动纠纷的机构;

⑤.为保障劳动者的最基本的权利,各国劳动法一般均规定了各项主要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 ⑥.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对各国劳动法的影响。

9.(领)旧中国时期的劳动立法

①.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动和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

Ⅰ.1922年发出了《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通告》,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劳动立法大纲》、《劳动法案大纲》;

Ⅱ.1925年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上,成立了全国总工会,通过了《经济斗争决议案》,提出最低工资、8小时工作制、保护女工等立法要求;

②.北洋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

北洋政府1923年公布《暂行工厂规则》;

③.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

Ⅰ.颁布《工会条例》,通过《工人运动决议案》《关于工人十条》;

Ⅱ.1926年公布《劳工仲裁条例》。

④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劳动法:

公布《工会组织条例》、《劳动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工厂法》、《修正工厂法》{较为重要的劳动立法}、《工厂检查法》。

10.(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劳动立法

①.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劳动立法:

Ⅰ.1949至1966年,为调整这一时期的劳动关系,颁布了一系法律;

Ⅱ.1966至1976文革时期劳动立法工作停顿;

Ⅲ.1978年以后,劳动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最为突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和实施。

②.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95年1月1日实施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主要成就体现在:

Ⅰ.基本适应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对劳动力市场的要求;

Ⅱ.内容体系结构完整,囊括了涉及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所有内容,规范了解决争议的程序、法律责任、监督检查等内容;

Ⅲ.原则上规范了最低工资、工时休假、职业安全与卫生、女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工奖惩等重要劳动标准;

Ⅳ.为适应现阶段我国劳动就业的总体形势特点,在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等项规定上,突出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

③.现阶段劳动法制建设的新发展:

Ⅰ.基本形成了完整而系统的劳动法律体系;

Ⅱ.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逐步扩大到一切企业;

Ⅲ.初步建立了最低劳动标准,为维护劳动者的各项基本权利,在最低工资、每日工作时间等方面建立了法定最低标准;

Ⅳ.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建立了法定的多层次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

Ⅴ.逐步普遍实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

Ⅵ.不断完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法。

第三章 国际劳动立法

1.(识)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广义和狭义)

①.广义的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包括:

Ⅰ.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

Ⅱ.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定;

Ⅲ.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

②.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也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2.(领)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产生

①.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为了改善劳工条件,缓解劳资冲突以及国际经济贸易竞争的需要,一些政治活动家、社会活动家、社会改良主义者提出了社会改良的主张,包括在劳动上进行国际间的约束,如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法国企业家勒格郎及社会活动家李格兰等;

②.到19世纪下半叶,国际劳动立法思想才开始被工人组织、社会团体所接受,并提出了制定国际标准等主张。

3.(领)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

①.1890年在柏林召开了包括15个国家参加的会议,这是历史上第一次由政府派代表讨论劳工问题的会议;

②.1900年在巴黎成立了国际劳动法协会,1906在瑞士召开了15个国家参加的会议,通过两个公约《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条约》《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公约》(又称伯尔尼公约);

③.1913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又起草了《关于女工童工工作时间公约》《关于禁止童工夜间工作时间公约》,但因一战爆发未能通过。

④.综述——国际劳动法于19世纪下半叶有了开端,其原因是:

Ⅰ.国际工人运动的推动;

Ⅱ.为缓和劳资冲突的需要;

Ⅲ.国际间经济贸易的竞争,为平衡国际间人工成本的需要而进行劳动标准的国际间约束。

4.(领)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

①.1919年巴黎和平会议上,成立了15人组成的委员会讨论国际劳工问题并拟定了《国际劳动宪章》,并于1919年6月正式成立了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在1919年至1939年期间是国际联盟的附设机构;

②.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5.(识)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和特点。(应)分析说明国际劳工组织的三方性原则。

①.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是普遍的、官方的国际劳动立法组织,它不是民间的地区性的国际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必须是独立的国家,现在已有一百多个会员国;

②.国际劳工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不同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三方性原则”,三方性原则主要是指在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应与政府代表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协商做出决定,以协调劳动关系。包括各成员国参加国际劳工大会应有劳工、雇主、政府三方代表出席。

6.(领)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

①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需经国际劳工大会三分之二代表通过。

②.1944年在美国费城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费城宣言》。

7.(应)分析说明国际劳工组织制订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依据主要依据:

①.二战前是《国际劳动宪章》规定的9项原则

《国际劳动宪章》的规定的9项原则是:

Ⅰ.在法律和事实上,人的劳动不应视为商品;

Ⅱ.工人和雇主都有结社的权利,只要其宗旨合法;

Ⅲ. 工人应该得到足以维持适当生活水平的工资;

Ⅳ. 工厂的工作时间以每日8小时或每周48小时为标准;

Ⅴ. 工人每周至少有24小时的休息,并尽量把星期日作为休息日;

Ⅵ. 工商业不得雇佣14岁以内的童工,并限制14-18岁男女青年的劳动;

Ⅶ. 男女工人做同等工作应得到同等的报酬;

Ⅷ. 各国法律所规定的劳动状况标准,应给合法居住在该国的外籍工人以同样的待遇; Ⅸ. 各国应设立监察制度以保证劳动立法的实施,监察人员应有妇女参加。

②.二战后是1944年通过的《费城宣言》中的原则

《费城宣言》的第三部分具体提出了国际劳工组织的10项目标:

Ⅰ.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标准;

Ⅱ.使工人受雇于他们得以最充分地发挥技能和成就,并得以为共同福利做出最大贡献的职业;

Ⅲ.作为达到上述目的的手段,在一切有关者有充分保证的情况下,提供训练和包括易地就业和易地居住在内的迁移和调动劳动力的方便;

Ⅳ.关于工资、收入、工时和其他工作条件的政策,其拟订应能保证将进步的成果公平地分配一切人;

Ⅴ.切实承认集体谈判的权利和在不断提高生产率的情况下劳资双方的合作,及工人和雇主制订与实施社会经济措施方面的合作;

Ⅵ.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以便使所有需要此种保护的人得到基本收入,并提供完备的医疗; Ⅶ.充分地保护各业工人的生命和健康;

Ⅷ.提供儿童福利和产妇保护;]

Ⅸ.提供充分的营养、住宅和文化娱乐设施;

Ⅹ.保证教育和职业机会均等。

8.(识)我国重新承认的旧中国时期批准的国际公约

1984年中国政府对旧中国时期的14个公约予以重新承认:

①.《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

②.《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

③.《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

④.《确定准许使用未成年人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

⑤.《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

⑥.《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

⑦.《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⑧.《海员遣返公约》

⑨.《制定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

⑩.《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

⑾.《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

⑿.《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

⒀.《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

⒁. 《对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最初28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该公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关因国际联盟的解散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公约》

10.(识)1983年后恢复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后,我国新批准的公约

①.《残疾人职业康复与就业公约》

②.《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③.《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④.《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⑤.《就业政策公约》

⑥.《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⑦.《劳动行政管理公约》

⑧.《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⑨.《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11.(领)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

①.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

②.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劳工组织没有关系。

1971恢复联合国席位后,参加了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并陆续批准了22个国际劳工公约。

第四章 劳动法的地位、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

1.(领)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理由是:

①.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法主要调整的的劳动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包容的;

②.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的主体关系是劳动法的重要特点,双方均有特定的主体资格;

③.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劳动法完整而系统的内容体系也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包容的。

2.(领)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①.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虽也涉及财产关系,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双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②.两者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③.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等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并且劳动法的某些关系也不可能是等价有偿的。

3.(领)劳动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①.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非常广泛,它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与劳动法的调整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

②.劳动法与行政法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发生的各项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而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劳动者;

③.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社会关系,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与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是两个法律部门中的交叉部分。

4.(识)劳动法体系的概念

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5.(领)劳动法体系的结构

见教材P30页劳动法体系结构图。

6.(识)劳动法学体系的概念

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体系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一般包括基础理论和分论两部分。

7.(领)劳动法学体系的内容

劳动法的基础理论、具体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及劳动标准、工会在劳动法中的保障、劳动法的监督法、劳动程序法、违反劳动法的责任。

8.(领)劳动法的作用

①.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

②.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③.保障劳动力市场有序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

④.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9、(应)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时间适用范围和对人的适用范围,能够运用有关知识对某些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确定在某种情形下是否适用劳动法 ①.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适用于全国。

Ⅱ.国务院及其各部委颁发的行政法规、规章除有特别规定外,适用于全国。

Ⅲ.各地域、地方性法规只适用于各地区管辖范围内。

Ⅳ.民族自治地区的法规只适用于该民族自治区域内。

②.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Ⅰ.法律生效时间:一是自通过或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通过或公布之日不立即生效,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Ⅱ.法律失效时间:一是法律规范本身明文规定终止效力的时间或特定条件出现时失效;二是同类法律新法生效,旧法即失效。

③.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Ⅰ.《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Ⅱ.无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公务员、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等另行规定,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公务员法》。

第五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1.(识)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所谓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2.(领)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①.首先,劳动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

②.其次,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③.再次,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全面的覆盖性和高度的权威性。

3.(应)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① 劳动法基本原则指导着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有助于劳动法制的统一、协调、稳定;

② 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助于理解和解释劳动法律法规,解决各具体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 ③ 劳动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具体规定的不足,用于解决某些实际问题。

4.(领)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①.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它表明,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既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又是履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

Ⅱ.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平等权利,即享有劳动权。所谓劳动权,指的是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职业选择权;

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劳动者在劳动岗位上应认真履行各项劳动义务,要按时按量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Ⅰ.《劳动法》第1条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宗旨。在我国,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落实宪法中的规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平等保护;

Ⅱ.所谓全面保护,是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财产权益还是人身权益,无论是法定权益还是约定权益,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权益,都应该得到保护;

Ⅲ.所谓平等保护,指的是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A.首先,对各种劳动者平等保护;

B.其次,还应该注意对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

③.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Ⅰ.劳动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应地,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的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利益的平衡;

Ⅱ.国家的利益是整体利益,在劳动法上,主要表现为通过保障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为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和用人单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只有用人单位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才能更好地改善生产条件,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

Ⅲ.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实现劳动法主体三方权益的平衡,劳动法的具体条文也是在充分考虑、衡量了主体三方利益之后确定的。

5.(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含义

①.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

②.狭义上理解的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获得和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与工作权、就业权同义,具体包括职业获得权、平等就业权和择业权;

③.广义上理解的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获得的一切权利,包括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结社权、集体协商的权利、民主管理权、劳动争议权等。

6.(应)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内容

根据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我国法律在确认和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的同时,还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和自主择业权,为劳动者就业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Ⅱ.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等人的自然差别而受歧视,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

Ⅲ.自主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进入哪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等方面的选择权。

②.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利,并提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报酬请求权,是指劳动者付出了职业劳动之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而报酬支配权,是指劳动者独立支配自己劳动报酬的权利。

③.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

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为了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国家通过劳动立法,规定了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

间制度,同时规定了休息休假制度,并对延长工作时间进行了限制。

④.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

⑤.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职业培训是为了培养和提高劳动者从事各种职业所需要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而进行的专门教育和训练活动。把接受职业技能训练列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其目的在于要从法律上保证劳动者能够获得职业技能培训而得到业务技术的提高,从而获得可持续的就业能力。为明确和保障劳动者享有的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法律规定了国家和用人单位在职业培训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⑥.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的基本生活而依法强制实行的一项物质帮助制度。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方便劳动者工作和生活,适应其物质文化需求而举办的各项事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物质帮助权的一个方面。劳动者所享有的福利包括社会福利和集体福利。

⑦.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争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明确了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处理的主动地位,和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地位,有利于劳动争议尽快解决,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⑧.结社权

结社权是指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结社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通过团结以改变个体弱者地位的自救手段。结社权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劳动者充分实现其他劳动权利的一个保障。 ⑨.集体协商权

集体协商权又称为“集体谈判”,是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就有关劳动条件进行商谈,以签订对双方有约束力的集体合同的劳动关系双方协调行为。在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均确认了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制度。

⑩.民主管理权

民主管理权是指劳动者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法律形式,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人事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使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7.(识)劳动者基本劳动义务的含义

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

8.(应)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

①.完成劳动任务

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必须履行劳动的职责。履行劳动职责应当完成一定的劳动任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明确劳动者负有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是实现劳动过程的客观要求,也是劳动者享受劳动权利的基本前提。

②.提高职业技能

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是现代化社会劳动生产的要求,也是劳动者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需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必须履行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强调提高职业技能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目的是要求劳动者能够自觉地在学习和实践过程中,不断学习掌握新的、现代化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加快知识更新,提高职业能力,以适应现代化生产的要求。

③.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是确保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特定的劳动保护制度。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需要。

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Ⅰ.《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这从法律上将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确定为劳动者基本义务之一。

Ⅱ.要求劳动者首先要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内部行政规章制度;其次要树立职业道德观念,做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的新时期高素质的合格劳动者。

第六章 劳动法律关系

1.(识)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领)劳动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

①.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总得说来,可以把它分为个别的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的劳动法律关系;

②.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

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

Ⅱ.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

Ⅲ.个体经营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Ⅳ.私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Ⅴ.股份制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

Ⅵ.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

Ⅶ.台、港、澳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

②.劳动者人数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

Ⅰ.个人劳动法律关系;

Ⅱ.集体劳动法律关系;

③.按劳动者职业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

Ⅰ.工人劳动法律关系;

Ⅱ.技术人员劳动法律关系;

Ⅲ.管理人员劳动法律关系;

Ⅳ.学徒工劳动法律关系;

Ⅴ.帮手劳动法律关系;

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际关系划,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

Ⅰ.本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Ⅱ.兼职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Ⅲ.借调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

3.(领)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①.就它们联系方面而言,人们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展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规范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实际生活中不存在的劳动关系,不可能制定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②.它们之间的区别体现在:

Ⅰ.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

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Ⅱ.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

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Ⅲ.两者的内容不同

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因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同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4.(识)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② 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③ 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5.(识)劳动法律关系要素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6.(识)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7.(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点

①.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

②.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从而使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

③.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Ⅰ.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

Ⅱ.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Ⅲ.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

Ⅳ.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未成年人和妇女不得从事井下工作等。

8.(领)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

用人单位用人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享有用人的资格或能力。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行使招收录用劳动者、变更和解除及终止劳动关系等行为的能力。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也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9.(识)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没有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10.(应)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Ⅰ.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确认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权利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

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义务,是指负有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必要性;

Ⅲ.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统一性和对应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互相联系的,共同存在于劳动法律关系之中,二者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存在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主体,也不存在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是另一方的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就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也就是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

11.(识)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共同指向同一对象,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具体而言,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共同指向的劳动活动。

12.(识)劳动法律事实的概念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13.(应)举例说明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按照它们的发生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来划分,劳动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①.行为,是指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它是行为人根据劳动法律规范,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从而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按照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实施行为的目的、性质和职责划分,行为又可以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仲裁行为和劳动司法行为四大类;

②.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它虽然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却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如各种自然灾害;也包括劳动能力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如患病、伤残、死亡等。

14.(识)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①.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②.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

③.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七章 劳动就业

1.(识)劳动就业的概念和特征

①.从劳动法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②.劳动就业具有以下特征:

Ⅰ.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Ⅱ.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即公民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求职的愿望;

Ⅲ.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Ⅳ.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2.(识)劳动就业的立法概况

①.各国就业立法,由三个部分组成:

Ⅰ.宪法中关于公民劳动权的规定;

Ⅱ.劳动基本法中关于就业的规定;

Ⅲ.关于就业的专项法规;

②.国际劳工组织非常重视关于就业的立法,如《失业公约》《国家计划公共工程建议书》《职业介绍所组织公约》《歧视(就业与职业)公约》《就业政策公约》;

③.我国劳动就业的立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Ⅰ.1949-1956年,是我国劳动就业立法的建立和形成阶段;

Ⅱ.1957-1976年,是我国劳动就业立法的低谷阶段;

Ⅲ.从1977年开始迄今,是我国劳动就业立法的恢复和发展阶段。

3.(领)国家和政府对劳动就业的职责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们国家和政府对劳动就业的职责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①.促进劳动就业;

②.保障劳动就业:

Ⅰ.劳动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Ⅱ.保障男女劳动者就业的平等权利;

Ⅲ.保障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的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权利,保障其实现就业; Ⅳ.建立并完善劳动就业的服务体系,发展职业培训事业。

4.(领)我国的劳动就业制度模式

①.行政配置型劳动就业制度模式;

②.市场导向型劳动就业制度模式。

5.(识)职业介绍的概念

职业介绍是指有关部门或机构依法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与就业所提供的就业中介服务。

6.(识)职业介绍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①.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

②.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其中,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7.(领)我国职业介绍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①.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的条件;

②.职业介绍机构的批准和登记(实行行政许可证制度);

③.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

④.职业介绍机构的禁止行为;

⑤.其它有关规定。

8.(识)境外就业中介的概念和行政许可制度

境外就业中介,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9.(领)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设立

①.设立条件:符合法人设立条件;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申请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并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答复;

③.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④申请机构应当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并应当于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1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10.(领)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经营和管理

①.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拟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依照有关规定的申办程序办理更换许可证手续;

②.违反规定被注销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备用金被动用后低于规定的数额时,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在60日内将备用金补足至规定数额,逾期未补足的,不得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

11.(识)就业服务的概念

就业服务,是指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具体说,就是通过市场这个中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单间进行双向选择,用人单位行使用人自主权,劳动者行使择业自主权,最终实现劳动者的就业。

12.(领)就业服务的内容

就业服务的内容包括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障、生产自救几个方面。

13.(领)发展就业服务事业

①.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

②.发展职业介绍机构;

③.开展就业训练工作;

④.办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⑤.搞好失业保障,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14.(领)特殊群体就业保障

①.残疾人就业保障;

②.退役军人就业保障;

③.少数民族人员就业保障;

④.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保障;

⑤.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法律保障:

下岗职工,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社会上没有再就业,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劳动法学》笔记

第一章 劳动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1.(识)狭义的劳动法

狭义的劳动法,一般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这样的法律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进行统一的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是狭义上的劳动法。

2.(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通过和实施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3.(识)广义的劳动法

①.广义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关于广义上的劳动法的理解:

Ⅰ.劳动法调整的两部分社会关系。除社会关系外,还调整与社会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Ⅱ.广义的劳动法是法律规范的总称。

4.(领)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

①.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的劳动,如劳动就业法律保障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

②.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

③.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5.(领)劳动法的渊源,(应)分析并举例说明劳动法的渊源

①.劳动法的渊源又称为劳动法的形式,我国劳动法有以下多种形式: Ⅰ.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Ⅱ.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Ⅲ.行政法规,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Ⅳ.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规章;

Ⅴ.其他法律规范中的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如公司法、税法等包含了与劳动相关的内容; Ⅵ.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Ⅶ.地方规章;

Ⅷ.国际法律文件,包括A.联合国国际公约,B.国际劳工公约,C.国际间的双边协定; Ⅸ.国际惯例;

Ⅹ.法律解释。

6.(识)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概念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7.(识)劳动关系的概念

①.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②.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

8.(领)劳动关系的特征

①.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②.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 ③.劳动关系主体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④.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

9.(领)劳动关系的种类

①.按不同所有制关系,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动关系、联营企业劳动关系、股份制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

②.按职业分类,可以分为企业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等; ③.按资本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关系等;

④.从工人运动角度分类,可以分为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

⑤.从集体谈判制度上,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

10.(领)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两种不同的理解方法】

①.第一种理解方法:列举式方法,将一些主要的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列出,如:

Ⅰ.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

Ⅱ.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

Ⅲ.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Ⅳ.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Ⅴ.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②.第二种理解方法:区别式方法,哪些社会关系是与哪些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而由劳动法调整,可根据以下三个因素确定:

Ⅰ.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劳动就业中的某些关系;

Ⅱ.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如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Ⅲ.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如职业培训中劳动者与培训机构产生的关系。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1.(领)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劳动关系(应)分析说明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是劳动关系

只有社会劳动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劳动法。

①.原始社会时期的劳动协作关系,不是靠法律调整,而是靠习惯维持;

②.奴隶社会时期,奴隶主可以任意压榨奴隶,这种关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③.封建社会法律为保护封建主的利益,规定了封建主有处置农奴的权利,这种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也不是现代含义的劳动法的产生;

④.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一些国家颁布过“劳工法规”,主要内容是强迫劳工接受雇主苛刻的劳动条件,如允许延长工时,禁止工人提高工资的要求等。这样的法规,形式上似乎是劳动法,但实质上仍然不是现代含义的劳动法。

2.(领)19世纪初期工厂立法的有关情况

19实际初,为稳定社会秩序,在一些国家开始颁布劳动法规,这种法规在某种程度上开始限制雇主的剥削,或者说是在某种程度上改善劳工条件的法规。历史上这种法规的出现,应该是劳动法的产生。不过当时是以“工厂立法”的形式出现的。

3.(识)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劳动法

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4.(领)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①.劳动法产生于大工业时期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②.劳动法的产生也是资本主义大生产的客观要求;

③.劳动法的产生,是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劳工劳动条件不断恶化{主要条件}。

5.(识)初期劳动法的特点

①.初期的劳动立法,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法开始;

②.初期的劳动立法,适用范围很小;

③初期的劳动立法,虽然法律规定了对某些劳动条件的改善,但一般缺少监督条款、责任条款。

6.(识)历史上最早的社会保险立法

德国1883年至1889年颁布的《疾病保险法》、《工伤保险法》、《老年和参加保险法》。

7.(领)当代各国劳动立法情况

进入20世纪后,各国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 工时立法:

Ⅰ.一战后,法国、德国、瑞士等国家相继颁布实行了8小时工作制;

Ⅱ.20世纪60年代后,法国、日本等国家进一步实行40小时工作周。

②.带薪年休假立法:

比较早的是英国、加拿大、新西兰;

③.职业安全与卫生立法:

如美国1970年颁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法》,1977年颁布的《联邦矿山安全卫生法》; ④.最低工资立法:

Ⅰ.美国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法》对最低工资做出了规定;

Ⅱ.在反歧视法的影响下,美国、英国等国颁布了保护工资报酬平等权利的《同酬法》。 ⑤.社会保险法:

20世纪40年代以后,在美国、英国、北欧一些国家出现的“高福利”国家,即“从胎儿到天堂”的福利国家,实行包括家庭津贴、医疗补助、失业培训津贴等各种福利制度; ⑥.劳动合同立法;

⑦.关于调整劳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立法;

⑧.前苏联及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及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变化。

8.(领)各国劳动立法发展趋势

①.世界各国均已颁布适合本国特点的劳动法律、法规;

②.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③.劳动法已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

④.当代各国劳动法加强了责任条款及处理劳动纠纷的机构;

⑤.为保障劳动者的最基本的权利,各国劳动法一般均规定了各项主要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 ⑥.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对各国劳动法的影响。

9.(领)旧中国时期的劳动立法

①.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动和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

Ⅰ.1922年发出了《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通告》,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劳动立法大纲》、《劳动法案大纲》;

Ⅱ.1925年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上,成立了全国总工会,通过了《经济斗争决议案》,提出最低工资、8小时工作制、保护女工等立法要求;

②.北洋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

北洋政府1923年公布《暂行工厂规则》;

③.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

Ⅰ.颁布《工会条例》,通过《工人运动决议案》《关于工人十条》;

Ⅱ.1926年公布《劳工仲裁条例》。

④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劳动法:

公布《工会组织条例》、《劳动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工厂法》、《修正工厂法》{较为重要的劳动立法}、《工厂检查法》。

10.(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劳动立法

①.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劳动立法:

Ⅰ.1949至1966年,为调整这一时期的劳动关系,颁布了一系法律;

Ⅱ.1966至1976文革时期劳动立法工作停顿;

Ⅲ.1978年以后,劳动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最为突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和实施。

②.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95年1月1日实施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主要成就体现在:

Ⅰ.基本适应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对劳动力市场的要求;

Ⅱ.内容体系结构完整,囊括了涉及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所有内容,规范了解决争议的程序、法律责任、监督检查等内容;

Ⅲ.原则上规范了最低工资、工时休假、职业安全与卫生、女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工奖惩等重要劳动标准;

Ⅳ.为适应现阶段我国劳动就业的总体形势特点,在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等项规定上,突出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

③.现阶段劳动法制建设的新发展:

Ⅰ.基本形成了完整而系统的劳动法律体系;

Ⅱ.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逐步扩大到一切企业;

Ⅲ.初步建立了最低劳动标准,为维护劳动者的各项基本权利,在最低工资、每日工作时间等方面建立了法定最低标准;

Ⅳ.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建立了法定的多层次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

Ⅴ.逐步普遍实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

Ⅵ.不断完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法。

第三章 国际劳动立法

1.(识)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广义和狭义)

①.广义的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包括:

Ⅰ.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

Ⅱ.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定;

Ⅲ.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

②.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也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2.(领)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产生

①.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为了改善劳工条件,缓解劳资冲突以及国际经济贸易竞争的需要,一些政治活动家、社会活动家、社会改良主义者提出了社会改良的主张,包括在劳动上进行国际间的约束,如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法国企业家勒格郎及社会活动家李格兰等;

②.到19世纪下半叶,国际劳动立法思想才开始被工人组织、社会团体所接受,并提出了制定国际标准等主张。

3.(领)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

①.1890年在柏林召开了包括15个国家参加的会议,这是历史上第一次由政府派代表讨论劳工问题的会议;

②.1900年在巴黎成立了国际劳动法协会,1906在瑞士召开了15个国家参加的会议,通过两个公约《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条约》《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公约》(又称伯尔尼公约);

③.1913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又起草了《关于女工童工工作时间公约》《关于禁止童工夜间工作时间公约》,但因一战爆发未能通过。

④.综述——国际劳动法于19世纪下半叶有了开端,其原因是:

Ⅰ.国际工人运动的推动;

Ⅱ.为缓和劳资冲突的需要;

Ⅲ.国际间经济贸易的竞争,为平衡国际间人工成本的需要而进行劳动标准的国际间约束。

4.(领)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

①.1919年巴黎和平会议上,成立了15人组成的委员会讨论国际劳工问题并拟定了《国际劳动宪章》,并于1919年6月正式成立了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在1919年至1939年期间是国际联盟的附设机构;

②.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5.(识)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和特点。(应)分析说明国际劳工组织的三方性原则。

①.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是普遍的、官方的国际劳动立法组织,它不是民间的地区性的国际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必须是独立的国家,现在已有一百多个会员国;

②.国际劳工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不同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三方性原则”,三方性原则主要是指在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应与政府代表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协商做出决定,以协调劳动关系。包括各成员国参加国际劳工大会应有劳工、雇主、政府三方代表出席。

6.(领)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

①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需经国际劳工大会三分之二代表通过。

②.1944年在美国费城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费城宣言》。

7.(应)分析说明国际劳工组织制订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依据主要依据:

①.二战前是《国际劳动宪章》规定的9项原则

《国际劳动宪章》的规定的9项原则是:

Ⅰ.在法律和事实上,人的劳动不应视为商品;

Ⅱ.工人和雇主都有结社的权利,只要其宗旨合法;

Ⅲ. 工人应该得到足以维持适当生活水平的工资;

Ⅳ. 工厂的工作时间以每日8小时或每周48小时为标准;

Ⅴ. 工人每周至少有24小时的休息,并尽量把星期日作为休息日;

Ⅵ. 工商业不得雇佣14岁以内的童工,并限制14-18岁男女青年的劳动;

Ⅶ. 男女工人做同等工作应得到同等的报酬;

Ⅷ. 各国法律所规定的劳动状况标准,应给合法居住在该国的外籍工人以同样的待遇; Ⅸ. 各国应设立监察制度以保证劳动立法的实施,监察人员应有妇女参加。

②.二战后是1944年通过的《费城宣言》中的原则

《费城宣言》的第三部分具体提出了国际劳工组织的10项目标:

Ⅰ.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标准;

Ⅱ.使工人受雇于他们得以最充分地发挥技能和成就,并得以为共同福利做出最大贡献的职业;

Ⅲ.作为达到上述目的的手段,在一切有关者有充分保证的情况下,提供训练和包括易地就业和易地居住在内的迁移和调动劳动力的方便;

Ⅳ.关于工资、收入、工时和其他工作条件的政策,其拟订应能保证将进步的成果公平地分配一切人;

Ⅴ.切实承认集体谈判的权利和在不断提高生产率的情况下劳资双方的合作,及工人和雇主制订与实施社会经济措施方面的合作;

Ⅵ.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以便使所有需要此种保护的人得到基本收入,并提供完备的医疗; Ⅶ.充分地保护各业工人的生命和健康;

Ⅷ.提供儿童福利和产妇保护;]

Ⅸ.提供充分的营养、住宅和文化娱乐设施;

Ⅹ.保证教育和职业机会均等。

8.(识)我国重新承认的旧中国时期批准的国际公约

1984年中国政府对旧中国时期的14个公约予以重新承认:

①.《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

②.《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

③.《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

④.《确定准许使用未成年人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

⑤.《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

⑥.《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

⑦.《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⑧.《海员遣返公约》

⑨.《制定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

⑩.《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

⑾.《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

⑿.《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

⒀.《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

⒁. 《对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最初28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该公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关因国际联盟的解散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公约》

10.(识)1983年后恢复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后,我国新批准的公约

①.《残疾人职业康复与就业公约》

②.《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③.《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④.《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⑤.《就业政策公约》

⑥.《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⑦.《劳动行政管理公约》

⑧.《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⑨.《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11.(领)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

①.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

②.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劳工组织没有关系。

1971恢复联合国席位后,参加了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并陆续批准了22个国际劳工公约。

第四章 劳动法的地位、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

1.(领)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理由是:

①.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法主要调整的的劳动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包容的;

②.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的主体关系是劳动法的重要特点,双方均有特定的主体资格;

③.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劳动法完整而系统的内容体系也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包容的。

2.(领)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①.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虽也涉及财产关系,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双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②.两者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③.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等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并且劳动法的某些关系也不可能是等价有偿的。

3.(领)劳动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①.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非常广泛,它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与劳动法的调整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

②.劳动法与行政法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发生的各项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而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劳动者;

③.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社会关系,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与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是两个法律部门中的交叉部分。

4.(识)劳动法体系的概念

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5.(领)劳动法体系的结构

见教材P30页劳动法体系结构图。

6.(识)劳动法学体系的概念

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体系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一般包括基础理论和分论两部分。

7.(领)劳动法学体系的内容

劳动法的基础理论、具体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及劳动标准、工会在劳动法中的保障、劳动法的监督法、劳动程序法、违反劳动法的责任。

8.(领)劳动法的作用

①.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

②.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③.保障劳动力市场有序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

④.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9、(应)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时间适用范围和对人的适用范围,能够运用有关知识对某些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确定在某种情形下是否适用劳动法 ①.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适用于全国。

Ⅱ.国务院及其各部委颁发的行政法规、规章除有特别规定外,适用于全国。

Ⅲ.各地域、地方性法规只适用于各地区管辖范围内。

Ⅳ.民族自治地区的法规只适用于该民族自治区域内。

②.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Ⅰ.法律生效时间:一是自通过或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通过或公布之日不立即生效,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Ⅱ.法律失效时间:一是法律规范本身明文规定终止效力的时间或特定条件出现时失效;二是同类法律新法生效,旧法即失效。

③.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Ⅰ.《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Ⅱ.无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公务员、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等另行规定,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公务员法》。

第五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1.(识)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所谓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2.(领)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①.首先,劳动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

②.其次,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③.再次,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全面的覆盖性和高度的权威性。

3.(应)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① 劳动法基本原则指导着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有助于劳动法制的统一、协调、稳定;

② 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助于理解和解释劳动法律法规,解决各具体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 ③ 劳动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具体规定的不足,用于解决某些实际问题。

4.(领)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①.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它表明,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既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又是履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

Ⅱ.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平等权利,即享有劳动权。所谓劳动权,指的是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职业选择权;

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劳动者在劳动岗位上应认真履行各项劳动义务,要按时按量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Ⅰ.《劳动法》第1条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宗旨。在我国,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落实宪法中的规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平等保护;

Ⅱ.所谓全面保护,是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财产权益还是人身权益,无论是法定权益还是约定权益,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权益,都应该得到保护;

Ⅲ.所谓平等保护,指的是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A.首先,对各种劳动者平等保护;

B.其次,还应该注意对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

③.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Ⅰ.劳动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应地,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的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利益的平衡;

Ⅱ.国家的利益是整体利益,在劳动法上,主要表现为通过保障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为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和用人单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只有用人单位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才能更好地改善生产条件,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

Ⅲ.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实现劳动法主体三方权益的平衡,劳动法的具体条文也是在充分考虑、衡量了主体三方利益之后确定的。

5.(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含义

①.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

②.狭义上理解的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获得和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与工作权、就业权同义,具体包括职业获得权、平等就业权和择业权;

③.广义上理解的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获得的一切权利,包括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结社权、集体协商的权利、民主管理权、劳动争议权等。

6.(应)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内容

根据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我国法律在确认和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的同时,还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和自主择业权,为劳动者就业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Ⅱ.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等人的自然差别而受歧视,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

Ⅲ.自主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进入哪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等方面的选择权。

②.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利,并提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报酬请求权,是指劳动者付出了职业劳动之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而报酬支配权,是指劳动者独立支配自己劳动报酬的权利。

③.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

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为了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国家通过劳动立法,规定了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

间制度,同时规定了休息休假制度,并对延长工作时间进行了限制。

④.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

⑤.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职业培训是为了培养和提高劳动者从事各种职业所需要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而进行的专门教育和训练活动。把接受职业技能训练列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其目的在于要从法律上保证劳动者能够获得职业技能培训而得到业务技术的提高,从而获得可持续的就业能力。为明确和保障劳动者享有的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法律规定了国家和用人单位在职业培训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⑥.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的基本生活而依法强制实行的一项物质帮助制度。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方便劳动者工作和生活,适应其物质文化需求而举办的各项事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物质帮助权的一个方面。劳动者所享有的福利包括社会福利和集体福利。

⑦.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争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明确了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处理的主动地位,和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地位,有利于劳动争议尽快解决,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⑧.结社权

结社权是指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结社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通过团结以改变个体弱者地位的自救手段。结社权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劳动者充分实现其他劳动权利的一个保障。 ⑨.集体协商权

集体协商权又称为“集体谈判”,是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就有关劳动条件进行商谈,以签订对双方有约束力的集体合同的劳动关系双方协调行为。在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均确认了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制度。

⑩.民主管理权

民主管理权是指劳动者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法律形式,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人事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使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7.(识)劳动者基本劳动义务的含义

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

8.(应)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

①.完成劳动任务

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必须履行劳动的职责。履行劳动职责应当完成一定的劳动任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明确劳动者负有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是实现劳动过程的客观要求,也是劳动者享受劳动权利的基本前提。

②.提高职业技能

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是现代化社会劳动生产的要求,也是劳动者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需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必须履行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强调提高职业技能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目的是要求劳动者能够自觉地在学习和实践过程中,不断学习掌握新的、现代化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加快知识更新,提高职业能力,以适应现代化生产的要求。

③.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是确保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特定的劳动保护制度。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需要。

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Ⅰ.《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这从法律上将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确定为劳动者基本义务之一。

Ⅱ.要求劳动者首先要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内部行政规章制度;其次要树立职业道德观念,做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的新时期高素质的合格劳动者。

第六章 劳动法律关系

1.(识)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领)劳动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

①.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总得说来,可以把它分为个别的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的劳动法律关系;

②.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

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

Ⅱ.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

Ⅲ.个体经营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Ⅳ.私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Ⅴ.股份制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

Ⅵ.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

Ⅶ.台、港、澳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

②.劳动者人数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

Ⅰ.个人劳动法律关系;

Ⅱ.集体劳动法律关系;

③.按劳动者职业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

Ⅰ.工人劳动法律关系;

Ⅱ.技术人员劳动法律关系;

Ⅲ.管理人员劳动法律关系;

Ⅳ.学徒工劳动法律关系;

Ⅴ.帮手劳动法律关系;

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际关系划,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

Ⅰ.本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Ⅱ.兼职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Ⅲ.借调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

3.(领)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①.就它们联系方面而言,人们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展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规范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实际生活中不存在的劳动关系,不可能制定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②.它们之间的区别体现在:

Ⅰ.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

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Ⅱ.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

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Ⅲ.两者的内容不同

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因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同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4.(识)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② 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③ 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5.(识)劳动法律关系要素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6.(识)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7.(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点

①.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

②.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从而使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

③.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Ⅰ.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

Ⅱ.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Ⅲ.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

Ⅳ.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未成年人和妇女不得从事井下工作等。

8.(领)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

用人单位用人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享有用人的资格或能力。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行使招收录用劳动者、变更和解除及终止劳动关系等行为的能力。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也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9.(识)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没有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10.(应)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Ⅰ.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确认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权利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

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义务,是指负有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必要性;

Ⅲ.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统一性和对应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互相联系的,共同存在于劳动法律关系之中,二者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存在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主体,也不存在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是另一方的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就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也就是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

11.(识)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共同指向同一对象,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具体而言,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共同指向的劳动活动。

12.(识)劳动法律事实的概念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13.(应)举例说明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按照它们的发生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来划分,劳动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①.行为,是指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它是行为人根据劳动法律规范,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从而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按照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实施行为的目的、性质和职责划分,行为又可以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仲裁行为和劳动司法行为四大类;

②.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它虽然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却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如各种自然灾害;也包括劳动能力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如患病、伤残、死亡等。

14.(识)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①.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②.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

③.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七章 劳动就业

1.(识)劳动就业的概念和特征

①.从劳动法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②.劳动就业具有以下特征:

Ⅰ.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Ⅱ.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即公民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求职的愿望;

Ⅲ.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Ⅳ.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2.(识)劳动就业的立法概况

①.各国就业立法,由三个部分组成:

Ⅰ.宪法中关于公民劳动权的规定;

Ⅱ.劳动基本法中关于就业的规定;

Ⅲ.关于就业的专项法规;

②.国际劳工组织非常重视关于就业的立法,如《失业公约》《国家计划公共工程建议书》《职业介绍所组织公约》《歧视(就业与职业)公约》《就业政策公约》;

③.我国劳动就业的立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Ⅰ.1949-1956年,是我国劳动就业立法的建立和形成阶段;

Ⅱ.1957-1976年,是我国劳动就业立法的低谷阶段;

Ⅲ.从1977年开始迄今,是我国劳动就业立法的恢复和发展阶段。

3.(领)国家和政府对劳动就业的职责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们国家和政府对劳动就业的职责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①.促进劳动就业;

②.保障劳动就业:

Ⅰ.劳动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Ⅱ.保障男女劳动者就业的平等权利;

Ⅲ.保障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的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权利,保障其实现就业; Ⅳ.建立并完善劳动就业的服务体系,发展职业培训事业。

4.(领)我国的劳动就业制度模式

①.行政配置型劳动就业制度模式;

②.市场导向型劳动就业制度模式。

5.(识)职业介绍的概念

职业介绍是指有关部门或机构依法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与就业所提供的就业中介服务。

6.(识)职业介绍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①.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

②.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其中,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7.(领)我国职业介绍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①.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的条件;

②.职业介绍机构的批准和登记(实行行政许可证制度);

③.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

④.职业介绍机构的禁止行为;

⑤.其它有关规定。

8.(识)境外就业中介的概念和行政许可制度

境外就业中介,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9.(领)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设立

①.设立条件:符合法人设立条件;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申请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并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答复;

③.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④申请机构应当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并应当于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1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10.(领)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经营和管理

①.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拟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依照有关规定的申办程序办理更换许可证手续;

②.违反规定被注销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备用金被动用后低于规定的数额时,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在60日内将备用金补足至规定数额,逾期未补足的,不得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

11.(识)就业服务的概念

就业服务,是指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具体说,就是通过市场这个中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单间进行双向选择,用人单位行使用人自主权,劳动者行使择业自主权,最终实现劳动者的就业。

12.(领)就业服务的内容

就业服务的内容包括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障、生产自救几个方面。

13.(领)发展就业服务事业

①.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

②.发展职业介绍机构;

③.开展就业训练工作;

④.办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⑤.搞好失业保障,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14.(领)特殊群体就业保障

①.残疾人就业保障;

②.退役军人就业保障;

③.少数民族人员就业保障;

④.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保障;

⑤.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法律保障:

下岗职工,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社会上没有再就业,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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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考这种教育形式--为更多的人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方便条件和现实可能.特别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机会,较好地体现了教育公平性的原则. ――国务委员.国家考委主任陈至立在全国自考制度建立2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 残疾,使夏冰.朱玉波读完初中便告别了学校,是自考给了他们圆梦的机遇.如今 ...

  • "应用法学"解析
  • 摘要应用法学是应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科学,具有突出的操作性.鲜明的主体性.明显的综合性及特殊的方法论特征.应用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从不同法律职业主体角度探寻各自履行职责适用法律的共性要求,以研究法律适用的基础理论.类案的统一处理.个案的指导示范为基础,建立法律适用的主体论.方法论及对象论,从而构建科学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