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宪法中的宽容精神

论美国宪法中的宽容精神

宪法学是一种普及人类宽容精神的基本知识的学科,妥协与宽容是现代宪政的基本精神。在宪法学领域,宽容理念主要通过政体的完善与宪法所确立的宗教、信仰、个性发展、良心和表达自由等基本权利条款得到阐释,其内涵随着宪政实践的发展而逐步达于完善。

一、美国宪法制定过程中的宽容精神

美国宪法典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美国宪法典是殖民地人民政治观念的表述、英国宪政传统的肯定、殖民地既存制度的确认,也是反抗外来压迫与维护内部团结的需要、内部各种利益集团政治妥协的结果。美国独立之前,属于英国殖民地,殖民地的创建过程就是美国社会的形成过程。美国经历了商业公司到社会、联合殖民地到邦联、邦联到联邦的变化过程。这一独特的社会历史背景造就了美国人民根深蒂固的权利意识和对政府权力的防范意识,也决定了美国宪法主流的观念,这就是通过有限政府与法治,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保障公民的自由和平等。

美国宪法即是当今世上最古老的宪法,也是为数不多的民权宪法之一。这一以人民的利益至上的精神早在美国的《独立宣言》中有所体现: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美国独立宣言由这段话可以得出美国宪法中的最重要的精神是人民主权原则。

二、美国宪法中的宽容

(一)宗教自由中的宽容

美国是一个有宗教传统的国家,宗教思想曾经对宪法本身以及由此建立的政治制度的性质产生过强烈影响。宗教价值观对包括废除奴隶制及促进民权在内的各种运动产生了重大影响。宗教强化了市民社会的道德基础,同时也塑造了美国的政治文化。在美国宪法前期,就有了宗教自由的理念。《宗教自由法案》就宣布任何人均不得被强迫参加任何宗教礼拜仪式、出入任何宗教场所或资助任何教士集团。宗教自由在美国宪法中加以保护是宪法反对天赋人权,支持自由和平等的宽容理念的体现。

美国宪法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加以保护。其《权利法案》把这一保证写入宪法是为了剥夺国会干扰个人按照支配自己的信仰、崇拜和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对国会不得制定宗教的法律,不得禁止其自由行使的规定,也体现了美国宪法中的宗教宽容。一个人的宗教信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政府不得强制公民个人接受任何教义,不得确立国教。宪法的最终目的在于表明,作为一个政府,国家政府在宗教问题或宗教事务方面不采取任何明确的立场。在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帜下,美国政府和公众对信教自由和不确立国教原则铭记在心,并将其视为民主、自由和天赋人权的最重要的体现之一。

(二)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中的宽容

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无权通过限制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请愿自由的法律。这条修正案也就规定了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是指公民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是现代民主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表明了各个阶层的人都有表达自己思想的自由。

至少在理论上,美国社会形成了如下共识,即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得以健康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应当在法律上给予某些言论表达以绝对性保障,如自由地评价和自由地批评政府及政府官员的言论,以及通过报刊、杂志、书籍、小册子、因特网等形式体现出来的任何学术研究成果。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历史是言论自由不断获胜的历史。一个著名的案例是焚烧美国国旗案,这样的极端性质的表达方式,民众大都持否定态度,但目前的司法判例和占主流地位

的第一修正案法理,对此持宽容立场。由此可以看出,美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宽容程度是高于民众的。

对于出版自由,美国宪法也给予了相当大的宽容。如果个人言论或新闻出版物危及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至少过半数的民众对此持禁止或者限制的态度。尽管司法界和学术界大部分学者也持言论非绝对观,但如何界定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是否真正受到紧迫的威胁和损害,依然持十分审慎的态度。美国司法界近30年审判实践倾向于对新闻出版界采放任自由的态度。对包含某些内容的言论,如色情作品、种族主义仇恨言论、新纳粹主义言论等,大部分民众持否定态度,主张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但学术界和司法界的主流立场则是:宽容、宽容、再宽容。美国法院早在1923年的一个判决书就指出:宁可让一个人或者报纸在报道偶尔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能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无能而腐败的政府。法官以宽容之心包容了新闻界的出版自由,这也是如今美国媒体言辞犀利背后的宪法保护伞。

三、结语

从古到今,宽容理念一直是法律对正义追求的一种体现。在现代社会,宽容已经成为宪政的基本精神。而美国宪法所体现的宽容精神是走在世界前列的。

论美国宪法中的宽容精神

宪法学是一种普及人类宽容精神的基本知识的学科,妥协与宽容是现代宪政的基本精神。在宪法学领域,宽容理念主要通过政体的完善与宪法所确立的宗教、信仰、个性发展、良心和表达自由等基本权利条款得到阐释,其内涵随着宪政实践的发展而逐步达于完善。

一、美国宪法制定过程中的宽容精神

美国宪法典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美国宪法典是殖民地人民政治观念的表述、英国宪政传统的肯定、殖民地既存制度的确认,也是反抗外来压迫与维护内部团结的需要、内部各种利益集团政治妥协的结果。美国独立之前,属于英国殖民地,殖民地的创建过程就是美国社会的形成过程。美国经历了商业公司到社会、联合殖民地到邦联、邦联到联邦的变化过程。这一独特的社会历史背景造就了美国人民根深蒂固的权利意识和对政府权力的防范意识,也决定了美国宪法主流的观念,这就是通过有限政府与法治,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保障公民的自由和平等。

美国宪法即是当今世上最古老的宪法,也是为数不多的民权宪法之一。这一以人民的利益至上的精神早在美国的《独立宣言》中有所体现: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美国独立宣言由这段话可以得出美国宪法中的最重要的精神是人民主权原则。

二、美国宪法中的宽容

(一)宗教自由中的宽容

美国是一个有宗教传统的国家,宗教思想曾经对宪法本身以及由此建立的政治制度的性质产生过强烈影响。宗教价值观对包括废除奴隶制及促进民权在内的各种运动产生了重大影响。宗教强化了市民社会的道德基础,同时也塑造了美国的政治文化。在美国宪法前期,就有了宗教自由的理念。《宗教自由法案》就宣布任何人均不得被强迫参加任何宗教礼拜仪式、出入任何宗教场所或资助任何教士集团。宗教自由在美国宪法中加以保护是宪法反对天赋人权,支持自由和平等的宽容理念的体现。

美国宪法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加以保护。其《权利法案》把这一保证写入宪法是为了剥夺国会干扰个人按照支配自己的信仰、崇拜和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对国会不得制定宗教的法律,不得禁止其自由行使的规定,也体现了美国宪法中的宗教宽容。一个人的宗教信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政府不得强制公民个人接受任何教义,不得确立国教。宪法的最终目的在于表明,作为一个政府,国家政府在宗教问题或宗教事务方面不采取任何明确的立场。在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帜下,美国政府和公众对信教自由和不确立国教原则铭记在心,并将其视为民主、自由和天赋人权的最重要的体现之一。

(二)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中的宽容

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无权通过限制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请愿自由的法律。这条修正案也就规定了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是指公民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是现代民主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表明了各个阶层的人都有表达自己思想的自由。

至少在理论上,美国社会形成了如下共识,即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得以健康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应当在法律上给予某些言论表达以绝对性保障,如自由地评价和自由地批评政府及政府官员的言论,以及通过报刊、杂志、书籍、小册子、因特网等形式体现出来的任何学术研究成果。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历史是言论自由不断获胜的历史。一个著名的案例是焚烧美国国旗案,这样的极端性质的表达方式,民众大都持否定态度,但目前的司法判例和占主流地位

的第一修正案法理,对此持宽容立场。由此可以看出,美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宽容程度是高于民众的。

对于出版自由,美国宪法也给予了相当大的宽容。如果个人言论或新闻出版物危及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至少过半数的民众对此持禁止或者限制的态度。尽管司法界和学术界大部分学者也持言论非绝对观,但如何界定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是否真正受到紧迫的威胁和损害,依然持十分审慎的态度。美国司法界近30年审判实践倾向于对新闻出版界采放任自由的态度。对包含某些内容的言论,如色情作品、种族主义仇恨言论、新纳粹主义言论等,大部分民众持否定态度,主张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但学术界和司法界的主流立场则是:宽容、宽容、再宽容。美国法院早在1923年的一个判决书就指出:宁可让一个人或者报纸在报道偶尔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能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无能而腐败的政府。法官以宽容之心包容了新闻界的出版自由,这也是如今美国媒体言辞犀利背后的宪法保护伞。

三、结语

从古到今,宽容理念一直是法律对正义追求的一种体现。在现代社会,宽容已经成为宪政的基本精神。而美国宪法所体现的宽容精神是走在世界前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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