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ad商标侵权案分析

事件背景:

2010年,苹果向法院请求判决“iPad”商标权的所有权,并向深圳唯冠索赔相关费用。该案在2010年4月19日受理,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苹果方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万元。2012年2月29日,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庭审中双方言辞犀利对抗激烈,庭审结束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2000年,当时苹果并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然后英国IP公司以10万英镑的价格,将iPad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了“苹果”。

2012年02月17日,惠州市中级法院已经判当地苹果经销商构成侵权,禁止其销售苹果iPad相关产品。这是国内法院首次认定苹果商标侵权。深圳唯冠起诉深圳国美的案子也正在等待判决结果。

2012年2月29日,二审开庭,当庭并未宣判结果。

2012年2月22日消息,iPad商标权侵权案上海听证会结束,唯冠要求苹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苹果认为唯冠iPad产品未进入市场,商标权不稳定,申请禁止本案审理。庭审持续了4个小时。

原告唯冠方面的诉求包括:要苹果停止销售带有iPad商标的产品,拆除店面的相关标识,销毁相关宣传品以及在媒体上刊文消除影响,赔偿诉讼费用一万元等等。

被告苹果方面出示的一个证据是涉及到关键的ipad商标中国大陆地区的转让协议呈批表,有深圳唯冠的负责人杨荣山在这个表上批了“准”字。

目前举证质证的环节已经完成。被告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请法院驳回原告“禁售令”诉讼请求,并且终止本案的审理。

感想:

第一,知识产权制度虽然是一个国际性很强的制度,但是每个国家依然由它自己独特的规定。

IPAD商标案中,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苹果公司把IPAD商业标志使用在了平板电脑产品上,而IPAD商标的注册人深圳唯冠公司没有生产平板电脑,没有把IPAD商标进行商业性的使用。可以说,IPAD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是由苹果公司创造的,而不是由注册人深圳唯冠公司创造的。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美国,或许苹果公司的利益会得到更好地保护。但是在中国,(暂且不管是否构成侵权)深圳唯冠的利益会被优先考虑,因为虽然深圳唯冠没有使用IPAD商标,没有给IPAD商标创造价值,但是它先注册了。

这就告诉我们企业,在制定全球之战略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当地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其他法律制度,比如劳动用工制度、企业管理制度等法律规定。在投资以及销售商品之前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了解当地的具体法律规定,提前做好工作,切忌盲目出口。曾经有这样的案例,有的中国企业生产的商品在中国卖的非常好,并且通过商业调查,在国外也有很好的市场,于是企业把商品销售到了海外市场。但是企业只是进行了商业调查,没有对当地的法律规定以及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没有发现那个海外市场有人已经把该商品的商标进行了注册,结果国内这家企业被起诉到了当地法院,企业只能选择或者购买那个商标或者赔款并放弃当地市场。这不得不说是一个很惨痛的教训。

第二,了解现代公司制度。

以前的民事主体只有个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公司这种民事主体。现代的商业活动主要是由公司来完成的。在法律上,公司属于法人,法人是与个人法律地位相同的民事主体。公司有自己的财产、自己的决策,自我承担责任,自负盈亏。虽然我们仍然可以说公司是由个人所组成,或者是由个人所控制的。但是,在法律上公司与个人(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实是不同的民事主体,一般情况下并不相互承担责任。中国企业进行商业往来,签订合同时一般会要求除了法定代表人签字还要公司盖章,而国外企业签订合同没有公司盖章的习惯,一般是法定代表人(或者得到授权的人)签字即可。我们需要清楚,这些合同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签字并非是代表着个人需要承担责任,而只是代表着公司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从表象上来看有相似之处,但是他们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一般情况下不能独自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的权利义务由总公司承受。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虽然有参股、控股的成分,但是母子公司互为独立的法人,互相不承担权利义务。在商业活动中我们要分清楚个人与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防止出现判断失误。

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IPAD商标案件中,苹果公司也发现了IPAD商标被唯冠公司在十几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注册,苹果公司也采取了法律措施。苹果公司通过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签订了商标权转让协议。但是,苹果公司或许并没有进行足够的尽职调查,没有发现中国大陆的IPAD商标并非台湾唯冠公司所注册,而是深圳唯冠公司所注册(或许苹果公司已经注意到了这一事实,但是苹果公司认为台湾唯冠公司或者这两个公司可以互相代表或者实际控制人可以代表深圳唯冠公司)。签订协议后,苹果公司推出了iPad产品,并要求台湾唯冠公司履行协议。但是,这个协议的履行却出现了问题。首先,深圳唯冠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是两个法人,双方虽然有控股、参股的关系,但是在法律上是互相独立的,深圳唯冠公司有权不履行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协议。其次,虽然协议上有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同意,但是实际控制人的同意不代表公司的同意,即个人与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一般并不互相承担权利义务,所以深圳唯冠公司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履行该协议。当然,这个过程中还包括其他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文也只是对目前可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并不涉及最后的判决内容。

综上所述,苹果公司的案件对业界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虽然这个案件目前为止尚没有结束,胜负尚是未知数。但案件的发生就意味着商业风险的出现,iPad产品的生产、销售也已经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企业可以从这个案件中吸取教训,避免重蹈苹果公司覆辙。

事件背景:

2010年,苹果向法院请求判决“iPad”商标权的所有权,并向深圳唯冠索赔相关费用。该案在2010年4月19日受理,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苹果方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万元。2012年2月29日,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庭审中双方言辞犀利对抗激烈,庭审结束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2000年,当时苹果并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然后英国IP公司以10万英镑的价格,将iPad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了“苹果”。

2012年02月17日,惠州市中级法院已经判当地苹果经销商构成侵权,禁止其销售苹果iPad相关产品。这是国内法院首次认定苹果商标侵权。深圳唯冠起诉深圳国美的案子也正在等待判决结果。

2012年2月29日,二审开庭,当庭并未宣判结果。

2012年2月22日消息,iPad商标权侵权案上海听证会结束,唯冠要求苹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苹果认为唯冠iPad产品未进入市场,商标权不稳定,申请禁止本案审理。庭审持续了4个小时。

原告唯冠方面的诉求包括:要苹果停止销售带有iPad商标的产品,拆除店面的相关标识,销毁相关宣传品以及在媒体上刊文消除影响,赔偿诉讼费用一万元等等。

被告苹果方面出示的一个证据是涉及到关键的ipad商标中国大陆地区的转让协议呈批表,有深圳唯冠的负责人杨荣山在这个表上批了“准”字。

目前举证质证的环节已经完成。被告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请法院驳回原告“禁售令”诉讼请求,并且终止本案的审理。

感想:

第一,知识产权制度虽然是一个国际性很强的制度,但是每个国家依然由它自己独特的规定。

IPAD商标案中,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苹果公司把IPAD商业标志使用在了平板电脑产品上,而IPAD商标的注册人深圳唯冠公司没有生产平板电脑,没有把IPAD商标进行商业性的使用。可以说,IPAD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是由苹果公司创造的,而不是由注册人深圳唯冠公司创造的。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美国,或许苹果公司的利益会得到更好地保护。但是在中国,(暂且不管是否构成侵权)深圳唯冠的利益会被优先考虑,因为虽然深圳唯冠没有使用IPAD商标,没有给IPAD商标创造价值,但是它先注册了。

这就告诉我们企业,在制定全球之战略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当地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其他法律制度,比如劳动用工制度、企业管理制度等法律规定。在投资以及销售商品之前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了解当地的具体法律规定,提前做好工作,切忌盲目出口。曾经有这样的案例,有的中国企业生产的商品在中国卖的非常好,并且通过商业调查,在国外也有很好的市场,于是企业把商品销售到了海外市场。但是企业只是进行了商业调查,没有对当地的法律规定以及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没有发现那个海外市场有人已经把该商品的商标进行了注册,结果国内这家企业被起诉到了当地法院,企业只能选择或者购买那个商标或者赔款并放弃当地市场。这不得不说是一个很惨痛的教训。

第二,了解现代公司制度。

以前的民事主体只有个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公司这种民事主体。现代的商业活动主要是由公司来完成的。在法律上,公司属于法人,法人是与个人法律地位相同的民事主体。公司有自己的财产、自己的决策,自我承担责任,自负盈亏。虽然我们仍然可以说公司是由个人所组成,或者是由个人所控制的。但是,在法律上公司与个人(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实是不同的民事主体,一般情况下并不相互承担责任。中国企业进行商业往来,签订合同时一般会要求除了法定代表人签字还要公司盖章,而国外企业签订合同没有公司盖章的习惯,一般是法定代表人(或者得到授权的人)签字即可。我们需要清楚,这些合同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签字并非是代表着个人需要承担责任,而只是代表着公司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从表象上来看有相似之处,但是他们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一般情况下不能独自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的权利义务由总公司承受。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虽然有参股、控股的成分,但是母子公司互为独立的法人,互相不承担权利义务。在商业活动中我们要分清楚个人与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防止出现判断失误。

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IPAD商标案件中,苹果公司也发现了IPAD商标被唯冠公司在十几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注册,苹果公司也采取了法律措施。苹果公司通过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签订了商标权转让协议。但是,苹果公司或许并没有进行足够的尽职调查,没有发现中国大陆的IPAD商标并非台湾唯冠公司所注册,而是深圳唯冠公司所注册(或许苹果公司已经注意到了这一事实,但是苹果公司认为台湾唯冠公司或者这两个公司可以互相代表或者实际控制人可以代表深圳唯冠公司)。签订协议后,苹果公司推出了iPad产品,并要求台湾唯冠公司履行协议。但是,这个协议的履行却出现了问题。首先,深圳唯冠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是两个法人,双方虽然有控股、参股的关系,但是在法律上是互相独立的,深圳唯冠公司有权不履行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协议。其次,虽然协议上有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同意,但是实际控制人的同意不代表公司的同意,即个人与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一般并不互相承担权利义务,所以深圳唯冠公司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履行该协议。当然,这个过程中还包括其他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文也只是对目前可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并不涉及最后的判决内容。

综上所述,苹果公司的案件对业界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虽然这个案件目前为止尚没有结束,胜负尚是未知数。但案件的发生就意味着商业风险的出现,iPad产品的生产、销售也已经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企业可以从这个案件中吸取教训,避免重蹈苹果公司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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