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质量方针
方法科学、行为公正、数据准确、客户满意
方法科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检测标准和规范,选用适当的检测设备确保
检测方法的科学性;
行为公正:不受来自商业、财政等方面的干预和其他内部、外部的行政压力,确保检
测行为的公正性;
数据准确:检测报告应准确无误,不得有数据或结论性差错,其他方面的差错要降低
到最低限度,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客户满意:持续改进本单位的管理体系,全体员工熟悉和严格遵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认可准则、审查认可评审细则和本单位管理体系,热忱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客户投
诉要及时受理,认真调查,客观分析,明确责任,及时做出令客户满意的答复。
3.2质量目标
3.2.1中长期目标
不断完善管理体系,确保持续有效运行,形成优势检测能力,力争达到国内一流
实验室水平。
3.2.2近期目标
3.2.2.1检测质量目标:
确保检测方法科学,数据和结果准确。报告不得有数据或结论性差错,检测报告
一次性合格率>98%。
3.2.2.2服务质量目标:
a) 坚定不移执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宗旨,确保行为公正,使客户的满意率
高>90%。
b) 检验报告及时率:监督抽查100%,其他99%
3.3服务质量承诺
a)管理体系符合CNAS 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及其在相
关专业的应用说明,CNAS-CL52:2014 CNAS- 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应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暨农业部产品
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b )在用计量器具、标准物质均有有效的检定/校准证书,保证测量结果溯源的有
效性。
c )检测执行现行有效的检测标准等技术规范。
d )检测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e )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f )按时完成认证认可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自愿接受中国合格评
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及政府质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4员工行为规范
为保证检测工作公正性和检测结果准确性,全体人员应遵守以下准则:
a )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抵制来自商业、财务和其他影响公正性的压力。
b )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术,提高技术素质,在检测工作中严格按照检测和判定
标准进行检测和判定,做到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c )严格按程序进行检测活动,未经特别许可,不偏离政策和程序。
d )不得利用客户的机密信息参与产品开发、研制、生产、经营和咨询活动。
e )不在生产受检产品的企业内兼职。
f )不接受检单位的礼品,不谋取其他个人私利。
g )自觉遵守本单位有关保密和保护所有权的规定,不向外界泄露客户和本单位的
机密信息。
h )提高服务意识,在与客户交往中,做到热情、诚恳、谦虚、谨慎,认真听取客
户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i) 员工在检验检测过程中,涉及到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情况下应主动回避,执行回
避制度。
j) 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诚信规范,自觉执行检验检测机构公正性、
诚信性和保密性的规定。
3.5质量方针声明
本单位始终坚持按照CNAS 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及其在
相关专业的应 用说明,CNAS-CL52:2014《CNAS- 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
准则》应用要求》、国家认监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
质认定评审准则》、《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考核暨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立并不断完善管理体系,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全体员工宣贯、学习体系文件,工作
中认真执行体系文件,贯彻质量方针和目标,建立一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行为、始
终“以客户为中心”的、具有优良服务、遵纪守法的员工队伍;管理层致力于管理体
系的持续改进,维护体系运行的有效性,确保检测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3.6. 公正性声明和承诺
3.6.1.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公正性声明
为实现质标所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转及检测数
据的准确、可靠和公正,特作如下声明:
3.6.1.1检测工作完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3.6.1.2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独立性不受任何行政干预,不受任何关系和部门领导的
影响,不受任何经济利益的驱动,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3.6.1.3实验室确保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
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3.6.1.4 坚持客观、科学、公正、公开和保密的服务宗旨,杜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发生。
3.6.1.5 工作人员不得开展与检测业务有关的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技术开发、营销等活
动。
3.6.1.6 坚持无歧视的平等原则,对所有客户提供同样的检测服务水平。
3.6.1. 7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并有权抵制背离质量方针的行政
干预,对违反程序或未经客户认可的检测本实验室将视为无效。
3.6.1.8严格保护客户对受检产品及其技术所拥有的所有权和专利权,并承担为客户
保密的义务。
3.6.1.9 坚持公开、透明、合理的收费,禁止不合理收费。
3.6.1.10 热情接待,对所有申诉都将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申诉者作出合理的答复;所有
工作人员需严格自律,保持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
3.6.1.11最高管理者和全体工作人员都必须自觉地维护公正性,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
的工作质量给予监督。
3.6.1.12检验人员均能独立完成本岗位检验工作,并只在本检验机构执业.
批准人:
3.6.2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三条及《食
品检验工作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等的要求,我实验室做如下承诺:
3.6.2.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独
立完成《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批准范围内的食品检验活动。
3.6.2.2不出具虚假的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
3.6.2.3所用员工均为正式聘用员工。
3.6.2.4未使用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人员,未使用自刑罚执行完毕
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3.6.2.5检验人员均能独立完成本岗位检验工作,并只在本检验机构执业。
3.6.2.6不得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行为。
3.6.2.7检验人不得与其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否则应回
避
3.6.2.8不利用承担行政机关指定检验任务进行其他违规行为;
3.6.2.9不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特此承诺!
承诺人:
3.6.3农业部食用菌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公正性声明
为实现食用菌中心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转及检
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和公正,本中心特作如下声明:
3.6.3.1检测工作完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3.6.3.2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独立性不受任何行政干预,不受任何关系和部门领导的影
响,不受任何经济利益的驱动,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3.6.3.3实验室确保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
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3.6.3.4 坚持客观、科学、公正、公开和保密的服务宗旨,杜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发
生。
3.6.3.5 工作人员不得开展与检测业务有关的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技术开发、营销等活
动。
3.6.3.6 坚持无歧视的平等原则,对所有客户提供同样的检测服务水平。
3.6.3.7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并有权抵制背离质量方针的行政干
预,对违反程序或未经客户认可的检测本中心将视为无效。
3.6.3.8严格保护客户对受检产品及其技术所拥有的所有权和专利权,并承担为客户保
密的义务。
3.6.3.9 坚持公开、透明、合理的收费,禁止不合理收费。
3.6.3.10 热情接待,对所有申诉都将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申诉者作出合理的答复;所有
工作人员需严格自律,保持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
3.6.3.11 中心主任和全体工作人员都必须自觉地维护公正性,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的
工作质量给予监督。
3.6.3.12检验人员均能独立完成本岗位检验工作,并只在本检验机构执业.
批准人:
3.6.4农业部食用菌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测试中心(上海)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三条及《食
品检验工作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等的要求,我实验室做如下承诺:
3.6.4.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独
立完成《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批准范围内的食品检验活动。
3.6.4.2不出具虚假的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
3.6.4.3所用员工均为正式聘用员工。
3.6.4.4未使用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人员,未使用自刑罚执行完毕
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3.6.4.5检验人员均能独立完成本岗位检验工作,并只在本食品检验机构执业。
3.6.4.6不得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行为。
3.6.4.6不得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行为。
3.6.4.7检验人不得与其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否则应回
避
3.6.4.8不利用承担行政机关指定检验任务进行其他违规行为;
3.6.4.9不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特此承诺!
承诺人:
3.6.5上海市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公正性声明
为实现饲监站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转及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和公正,特作如下声明:
3.6.5.1检测工作完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3.6.5.2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独立性不受任何行政干预,不受任何关系和部门领导的影响,不受任何经济利益的驱动,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3.6.5.3实验室确保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3.6.5.4 坚持客观、科学、公正、公开和保密的服务宗旨,杜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发生。
3.6.5.5 工作人员不得开展与检测业务有关的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技术开发、营销等活动。
3.6.5.6 坚持无歧视的平等原则,对所有客户提供同样的检测服务水平。
3.6.5. 7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并有权抵制背离质量方针的行政干预,对违反程序或未经客户认可的检测本实验室将视为无效。
3.6.5.8严格保护客户对受检产品及其技术所拥有的所有权和专利权,并承担为客户保密的义务。
3.6.5.9 坚持公开、透明、合理的收费,禁止不合理收费。
3.6.5.10 热情接待,对所有申诉都将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申诉者作出合理的答复;所有工作人员需严格自律,保持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
3.6.5.11最高管理者和全体工作人员都必须自觉地维护公正性,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质量给予监督。
3.6.5.12检验人员均能独立完成本岗位检验工作,并只在本检验机构执业.
批准人:
3.7主管部门公正性声明
院长公正性声明
为保证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业部食用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上海市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独立开展检测工作,确保数据具有公正性、诚实性和准确性,本院承诺: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对该所的各项检测业务工作和技术活动不干预,在后勤保障、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最大的支持和保障;确保实验室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 院长:
3.1质量方针
方法科学、行为公正、数据准确、客户满意
方法科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检测标准和规范,选用适当的检测设备确保
检测方法的科学性;
行为公正:不受来自商业、财政等方面的干预和其他内部、外部的行政压力,确保检
测行为的公正性;
数据准确:检测报告应准确无误,不得有数据或结论性差错,其他方面的差错要降低
到最低限度,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客户满意:持续改进本单位的管理体系,全体员工熟悉和严格遵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认可准则、审查认可评审细则和本单位管理体系,热忱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客户投
诉要及时受理,认真调查,客观分析,明确责任,及时做出令客户满意的答复。
3.2质量目标
3.2.1中长期目标
不断完善管理体系,确保持续有效运行,形成优势检测能力,力争达到国内一流
实验室水平。
3.2.2近期目标
3.2.2.1检测质量目标:
确保检测方法科学,数据和结果准确。报告不得有数据或结论性差错,检测报告
一次性合格率>98%。
3.2.2.2服务质量目标:
a) 坚定不移执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宗旨,确保行为公正,使客户的满意率
高>90%。
b) 检验报告及时率:监督抽查100%,其他99%
3.3服务质量承诺
a)管理体系符合CNAS 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及其在相
关专业的应用说明,CNAS-CL52:2014 CNAS- 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应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暨农业部产品
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b )在用计量器具、标准物质均有有效的检定/校准证书,保证测量结果溯源的有
效性。
c )检测执行现行有效的检测标准等技术规范。
d )检测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e )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f )按时完成认证认可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自愿接受中国合格评
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及政府质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4员工行为规范
为保证检测工作公正性和检测结果准确性,全体人员应遵守以下准则:
a )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抵制来自商业、财务和其他影响公正性的压力。
b )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术,提高技术素质,在检测工作中严格按照检测和判定
标准进行检测和判定,做到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c )严格按程序进行检测活动,未经特别许可,不偏离政策和程序。
d )不得利用客户的机密信息参与产品开发、研制、生产、经营和咨询活动。
e )不在生产受检产品的企业内兼职。
f )不接受检单位的礼品,不谋取其他个人私利。
g )自觉遵守本单位有关保密和保护所有权的规定,不向外界泄露客户和本单位的
机密信息。
h )提高服务意识,在与客户交往中,做到热情、诚恳、谦虚、谨慎,认真听取客
户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i) 员工在检验检测过程中,涉及到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情况下应主动回避,执行回
避制度。
j) 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诚信规范,自觉执行检验检测机构公正性、
诚信性和保密性的规定。
3.5质量方针声明
本单位始终坚持按照CNAS 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及其在
相关专业的应 用说明,CNAS-CL52:2014《CNAS- 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
准则》应用要求》、国家认监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
质认定评审准则》、《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考核暨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立并不断完善管理体系,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全体员工宣贯、学习体系文件,工作
中认真执行体系文件,贯彻质量方针和目标,建立一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行为、始
终“以客户为中心”的、具有优良服务、遵纪守法的员工队伍;管理层致力于管理体
系的持续改进,维护体系运行的有效性,确保检测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3.6. 公正性声明和承诺
3.6.1.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公正性声明
为实现质标所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转及检测数
据的准确、可靠和公正,特作如下声明:
3.6.1.1检测工作完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3.6.1.2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独立性不受任何行政干预,不受任何关系和部门领导的
影响,不受任何经济利益的驱动,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3.6.1.3实验室确保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
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3.6.1.4 坚持客观、科学、公正、公开和保密的服务宗旨,杜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发生。
3.6.1.5 工作人员不得开展与检测业务有关的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技术开发、营销等活
动。
3.6.1.6 坚持无歧视的平等原则,对所有客户提供同样的检测服务水平。
3.6.1. 7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并有权抵制背离质量方针的行政
干预,对违反程序或未经客户认可的检测本实验室将视为无效。
3.6.1.8严格保护客户对受检产品及其技术所拥有的所有权和专利权,并承担为客户
保密的义务。
3.6.1.9 坚持公开、透明、合理的收费,禁止不合理收费。
3.6.1.10 热情接待,对所有申诉都将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申诉者作出合理的答复;所有
工作人员需严格自律,保持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
3.6.1.11最高管理者和全体工作人员都必须自觉地维护公正性,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
的工作质量给予监督。
3.6.1.12检验人员均能独立完成本岗位检验工作,并只在本检验机构执业.
批准人:
3.6.2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三条及《食
品检验工作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等的要求,我实验室做如下承诺:
3.6.2.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独
立完成《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批准范围内的食品检验活动。
3.6.2.2不出具虚假的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
3.6.2.3所用员工均为正式聘用员工。
3.6.2.4未使用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人员,未使用自刑罚执行完毕
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3.6.2.5检验人员均能独立完成本岗位检验工作,并只在本检验机构执业。
3.6.2.6不得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行为。
3.6.2.7检验人不得与其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否则应回
避
3.6.2.8不利用承担行政机关指定检验任务进行其他违规行为;
3.6.2.9不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特此承诺!
承诺人:
3.6.3农业部食用菌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公正性声明
为实现食用菌中心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转及检
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和公正,本中心特作如下声明:
3.6.3.1检测工作完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3.6.3.2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独立性不受任何行政干预,不受任何关系和部门领导的影
响,不受任何经济利益的驱动,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3.6.3.3实验室确保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
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3.6.3.4 坚持客观、科学、公正、公开和保密的服务宗旨,杜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发
生。
3.6.3.5 工作人员不得开展与检测业务有关的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技术开发、营销等活
动。
3.6.3.6 坚持无歧视的平等原则,对所有客户提供同样的检测服务水平。
3.6.3.7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并有权抵制背离质量方针的行政干
预,对违反程序或未经客户认可的检测本中心将视为无效。
3.6.3.8严格保护客户对受检产品及其技术所拥有的所有权和专利权,并承担为客户保
密的义务。
3.6.3.9 坚持公开、透明、合理的收费,禁止不合理收费。
3.6.3.10 热情接待,对所有申诉都将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申诉者作出合理的答复;所有
工作人员需严格自律,保持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
3.6.3.11 中心主任和全体工作人员都必须自觉地维护公正性,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的
工作质量给予监督。
3.6.3.12检验人员均能独立完成本岗位检验工作,并只在本检验机构执业.
批准人:
3.6.4农业部食用菌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测试中心(上海)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三条及《食
品检验工作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等的要求,我实验室做如下承诺:
3.6.4.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独
立完成《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批准范围内的食品检验活动。
3.6.4.2不出具虚假的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
3.6.4.3所用员工均为正式聘用员工。
3.6.4.4未使用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人员,未使用自刑罚执行完毕
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3.6.4.5检验人员均能独立完成本岗位检验工作,并只在本食品检验机构执业。
3.6.4.6不得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行为。
3.6.4.6不得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行为。
3.6.4.7检验人不得与其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否则应回
避
3.6.4.8不利用承担行政机关指定检验任务进行其他违规行为;
3.6.4.9不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特此承诺!
承诺人:
3.6.5上海市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公正性声明
为实现饲监站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转及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和公正,特作如下声明:
3.6.5.1检测工作完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3.6.5.2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独立性不受任何行政干预,不受任何关系和部门领导的影响,不受任何经济利益的驱动,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3.6.5.3实验室确保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3.6.5.4 坚持客观、科学、公正、公开和保密的服务宗旨,杜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发生。
3.6.5.5 工作人员不得开展与检测业务有关的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技术开发、营销等活动。
3.6.5.6 坚持无歧视的平等原则,对所有客户提供同样的检测服务水平。
3.6.5. 7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并有权抵制背离质量方针的行政干预,对违反程序或未经客户认可的检测本实验室将视为无效。
3.6.5.8严格保护客户对受检产品及其技术所拥有的所有权和专利权,并承担为客户保密的义务。
3.6.5.9 坚持公开、透明、合理的收费,禁止不合理收费。
3.6.5.10 热情接待,对所有申诉都将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申诉者作出合理的答复;所有工作人员需严格自律,保持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
3.6.5.11最高管理者和全体工作人员都必须自觉地维护公正性,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质量给予监督。
3.6.5.12检验人员均能独立完成本岗位检验工作,并只在本检验机构执业.
批准人:
3.7主管部门公正性声明
院长公正性声明
为保证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业部食用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上海市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独立开展检测工作,确保数据具有公正性、诚实性和准确性,本院承诺: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对该所的各项检测业务工作和技术活动不干预,在后勤保障、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最大的支持和保障;确保实验室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 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