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队伍质量管理制度

工 程 分 包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提升工程分包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环境和施工安全,维护项目部的经济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规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项目部进行工程分包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仅适用于项目部作为分发包人的情形。

第三条 工程分包的分类:

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设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将工程承包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或部分工序,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分包商完成,发包方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发包方提供主要设备和材料,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劳务作业任务发包给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劳务进行现场作业,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现场施工组织协调。

根据分包工程工序衔接管理的不同,专业工程分包分为工程项目切块分包和工序分包两类。

工程项目切块分包——是指将工程承包合同中的部分工程项目切分出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工序分包——是指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的施工任务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分包商完成,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工序间的衔接。

第四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项目部与甲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有关规定。主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主合同规定须经甲方同意后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对分包工程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等不得低于主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六条 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包商。

第七条 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程分包合同。

第八条 工程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部应对分包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包括对分包规划的合理性、分包商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的得失、对分包商的综合评价等,以便及时总结工程分包管理经营教训,客观评价分包商,完善分包商资源库。

第九条 分包工程项目投标阶段,最迟在合同签订之初,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分包工程应按内控要求进行前期策划工作,工程分包规划是项目前期策划的重要内容。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自有人员、设备配臵情况,确定分包队伍、机械设备的需用量,对工程分包进行规划。分

包规划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主合同合理进行,需要对分包范围、分包模式、分包时间进行合理规划。分包规划在第一个分包项目申请立项前报批,分包项目需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施工环境进行严格的控制。项目部应对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第二章 工程分包的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分包常规审批事项有:

(一)工程分包立项(许可与否);

(二)确定分包商;

(三)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只有终审通过,并获得批准的事项,项目部才能正式办理。

上述常规审查事项,除工程分包立项必须单独报批外,其他事项可归并报批,但必须分步办理。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的常规审查和审批权限。

一、工程分包立项的审批

按工程分包的类别和分包合同金额的大小,审批权限如下:

(一)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部审核批准,报公司备案;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部自审通过后,报公司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经过以上程序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立项审批时必须明确分包商的选择方式,原则上应进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议标的必须说明理由。

二、分包商的资质审批

项目部须对拟参与投标的分包商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对拟定的分包商,项目部对其资格进行监督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合同谈判。审核批准的权限同立项审批。

三、合同审批

工程项目合同审批权限同工程项目立项审批。

四、只有在工程分包立项、拟定的分包商、分包合同草案获得批准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工程分包特别事项的审批。

超出本规定限制的特别事项应进行特别审批。特别事项主要有(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工程分包合同价格高于工程承包合同价格而出现倒挂的;

(二)分包单价超出分包指导价5%的;

(三)工程施工确实急需引入分包商,而后补签工程分包合同的;

(四)确实需要给予分包商工程预付款的;

(五)分包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分包方难以履约,需调整分包价格或更换分包队伍的;

(六)受条件和市场情况所限,难以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分包商而又需进行工程分包的;

(七)凡因市场原因而享受一定照顾的分包商,可比照本规定在竞标后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但需按以下程序处理:

1、在培育市场过程中,有标前合作协议的分包商,其协议经主管经营和市场开发的副经理确认后由总经理批准按协议原则执行;

2、甲方指定分包商(甲方在标前或标后就某项专业性强的单项工程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指定分包给某个专业施工队伍)的,合同价款原则上根据双方协商和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四条 不允许为规避审批而将分包工程肢解或分包给多个分包商;不允许对单价分包的工程项目采取估小工程量或减少合同总金额的做法,以达到规避上报审批的目的。

当实际发生的工程分包结算金额累计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时,发包方应按该项工程审批时高一档的审批权限重新上报审批,并说明超额的理由。

第十五条 就各事项的审批,项目部应分别填写《工程分包立项审批表》或《工程分包特别事项审批表》、《分包商资格评审记录表》、《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等,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上述表格见附件4)

第三章 分包商的选择及分包商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 在选择分包商时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市场竞争方式进行。原则上采用前两种方式。当采用议标方式时,须在分包立项报审时对其理由进行特别说明。无论是招标还是议标,分包商数量均应在三家以上。

第十七条 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一下程序进行:

(一)发包方确定选择方式;

(二)发包方发出招标邀请或发布工程分包信息;

(三)发包方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发包商;

(四)分包商竞标;

(五)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

(六)发包方定标;

(七)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要求报审,经过批准后正式确定中标者。 第十八条 参加竞标的分包商必须具备承担分包工程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良好的信誉(称为合格分包商)。为此,发包方必须对有意参加竞标的分包商进行资格预审。只有获得合格分包商资格的方可参加竞标。

证明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应按国家法规和勘探局的相关规定执行。现行规定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

(一)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效合格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有效的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四)有效的税务登记证;

(五)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除上述证明以外,为掌握分包商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和信誉情况,必要时,发包方应要求参加竞标的分包商提出以下资料:

(一)分包商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

(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

(三)质量及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情况。

发包方对分包商进行资格审查,必须按本办法要求做好资格审查记录。分包商资格报审时附分包商资格证明材料并填报《分包商资格评审

记录表》,所附资质证明材料须满足以下几点:

1、证件齐全,具有最新的年检记录;

2、各单位的经办人员须核实各类证件的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标明“已核实,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签字、盖各单位公章确认。

第十九条 项目部合同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分包商资源库。分包商资源库是关于分包商信息的内部资料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合格分包商的名单;

(二)分包商资质证明文件;

(三)分包商资源配臵情况、财务状况、抗风险能力,承担工程分包的能力;

(四)分包商在承建分包工程情况的记录及主要业绩;

(五)以前分包方甲方单位对分包商履约能力、信誉等方面的评价;

(六)被公司禁止进入分包市场的分包商名单。

第二十条 发包方应首先在公司分包商资源库选择合格的分包商参加竞标。应对分包商在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交项目部有关领导,以便规范管理。不使用列入公司资源库中的“黑名单”分包商。

第四章 工程分包运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承包合同实施单位在收到公司书面通知5天内,根据已明确的承包工程任务及其考虑自身的施工力量,抓紧内部资源的平衡工作,确定需要分包工程项目,在分包工程开工10天内向公司计财科上报《分包工程计划表》,在此期间内未报的分包工程项目,原则上公司不予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收到公司经讨论后确定需对外分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分包商,按分包招标管理手续上报公司审批同意后,再实施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五章 工程分包招标议标及结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分包招标、议标:

一、分包工程招标的范围:

1、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需是经公司审核合格的分包商。

2、招标工作程序如下:

不少于3家投标单位参加招标,并领取招标文件和施工图。招标文件主要内容:①招标须知;②招标工程项目一览表;③对合同条件的修改和补充:④评标计分标准;⑤施工图;⑥技术要求;⑦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⑧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4、现场交底和招标答疑:

各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进行。

5、投标和验收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并专人负责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现场登记投标单位、投标人姓名、投标时间(时、分),逾期投标不予受理。

6、开标、评标、定标

投标结束后,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按合理最低标价确定中标单位,综合得分第一名的为中标单位,如果第一名放弃中标资格,第二名中标。

7、中标通知书

中标单位持《工程建设中标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及时签订施工合同;如果无故拖延签订时间的,取消中标资格。同时,定标后一周内,在公司网站公布,并签订《廉洁从业责任书》。

二、工程对外分包的议标

紧急状态下的原油及天然气生产项目,如管线、电力线路及设备抢修更换等;抢险救灾、紧急防洪排涝项目;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有技术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单位仍具备承包能力的项目,可按照议标程序办理,程序如下:

1、推荐不少于3家投标单位参加议标,议标申请经项目部主管领导审批。

2、组织由预算、合同、技术人员参加的议标小组,对上报的各分包商资质、报价进行评选,并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按合理最低标价确定中标单位,综合得分第一名的为中标单位,如果第一名放弃中标资格,第二名中标。

第二十四条 工程分包价款的确定与结算

一、分包价格的确定

1、固定总价方式:

由项目部采取招标或议标的形式,选择分包商。分包工程的价格原则上实行总价包干的方式,对于变更、签证的计取方法可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计取比例。

2、单价方式:

对于管线、管线补口补伤、试压、土方、穿越等可采用单价的方式计价,但是对总的工作量应尽量在合同中明确,便于预付工程款和总分

包方核算。

3、计提管理费方式:

费率投标和施工图预(结)算作为工程总价时,安装工程原则上总价降低不低于8 % ~10 %;刷油、防腐、电气自控工程原则上总价上降低10 % ~ 20 %;建筑原则上总价降低5 %~10 %。

4、总包合同及甲方工程结算未计取的费用,分包合同及分包工程结算中均不得计取。

5、执行工程量清单的分包工程,工程量变化时,价格调整应注意:

(1)某清单项目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差额在±20 %以内,此综合单价不做调整,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及原综合单价结算。

(2)某清单项目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的差额在+20%以上时,分包商应适当降低该综合单价的3 % ~ 8 %;工程量清单差在-20 %以上时,执行第(1)条规定,单价不作调整。

6、分包商施工中石化、中石油工程并执行相应的定额时,按照中石化、中石油有关规定,人工费按照原费用定额执行。

二、分包工程的结算

1、分包商施工营业税工程时,营业税由总包方代扣代缴,分包商结算时不计营业税。总包方施工增值税工程时,分包商在承揽工程时,应充分考虑承受能力,分包商结算时不计营业税,但这部分税费由分包商在施工地开具发票时自行缴纳。

2、分包工程在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分包商应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合同、经总包方签字的交工资料、结算书报总包方审核。逾期不报者,总

包方有权单方结算挂帐。

3、工程工程结算书需由各总包单位业务主管审核,由经营副经理复审后,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第二十五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

(一)发包主体:项目部代表总公司履行工程分包的发包主体职责,在实施管理办法中统称发包方。

(二)承包主体(本管理办法中通称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

第二十六条 发包方应成立发包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进行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接受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

第二十七条 发包方应在办理完项目分包方案(或规划)及招标申请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关程序)程序后,方可实施招标、开标、合同谈判和签订的相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其它

(一)分包工程招标全过程,应依据分级管理的原则,需有公司纪检人员在场。

(二)严禁将工程整体分包给一家分包商。

第六章 工程分包的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合同。除通过特别审批可适当延后补签合同外,必须先签订合同才能允许分包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分包项目的施工。

第三十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发包方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工程分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应采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合同文本或公司制订的《工程分包合同(参考文本)》,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增减部分内容,但必须保证主要条款的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明确规定严禁再分包,对再分包者项目部有权对分包商收回工程并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第三十三条 工程分包合同应规定分包商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及安全风险抵押金。履约保证金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金额应不低于主合同规定的比例。履约保证金为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的2 % -5 %,安全风险抵押金为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的1%。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应在合同签订之前提交,安全风险抵押金在工程施工之前提交。

第三十四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约定民工工资的保证措施,如采取支付本期工程款时要求分包商提交前期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分包商提供民工工资清单由发包方代发;要求分包商缴纳一定额度的民工工资保证金等。

第三十五条 工程分包合同要明确规定分包商必须为其所有进场人员和设备保险,并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分包商提供的特种设备、起重设备必须纳入项目部的设备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原则上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对资信高、以往业绩好的分包商,项目部在履行特别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后,可以适当支付工程预付款,其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至多不得超过主合同规定的比例,且在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确扣回办法。

第三十七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草拟、谈判、上报审批、签署由发包方

负责:

(一)发包方负责与选定的分包商协商,草拟工程分包合同。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分包商的合同内容应不背离招标文件和分包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二)合同谈判必须由项目部负责人和主管经营、技术、质量、安全、物资部门以及纪检人员参加。对质量、进度、安全、施工设备数量和工程物资供应应不低于主合同的相应要求,合同谈判应有记录,参加谈判的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

(三)合同谈判结束后,项目部应对合同草案进行内部评审,做好评审记录,填写《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上报。

第三十八条 工程分包合同签订的同时双方应签署《安全协议书》(见附件5)和《廉政从业责任书》(见附件6),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 项目部对外发包合同一律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分号章)”,使用单位行政章或其它印章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财务部门不得付款,由此引起的责任及后果由合同签字者自行承担。

签订分包合同的条件:

1、项目部办理完公司及勘探局分包工程有关审批手续后10天内与分包方签订合同;合同部门交公司企业管理科审阅。

4、分包工程原则上不付预付款,如需支付对方预付款,应要求对方提供有效的、同等比例的银行预付款保函。

5、必要时,根据主合同的要求、对方履约能力及信誉、工程难度等方面情况可要求对方提供5 %至10 %的银行履约保函。

6、分包合同内容不得与主合同有抵触。

7、分包合同一般应采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合同文本或公司制订的《工程分包合同(参考文本)》。

8、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严肃、规范。项目部合同文本所规定的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填写,并做到字迹工整,用语规范。

9、分包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委托施工的详细内容,如一次不能全部明确的,分包实施过程中可以在合同以外以“分包工程委托单”的形式补充明确。分包工程委托单作为合同附件,必须经有关责任部门人员及该分包合同的我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分号章)后方能生效,每份分包合同的合同附件要依次编号后按原合同发放范围进行发放。分包工程委托单增补的分包内容累计不得超过原合同额的20%。超出部分按合同变更处理,另行办理分包审批手续并签订补充合同。

10、分包合同的签字者,必须持有总公司法人委托代理证书,并严格按照委托权限签约,严禁无证签约或越权签约,否则所签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总公司不予承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签字者本人自负。同时,发包合同的签字者负责核查承包方签约者的资格,避免无效合同。

11、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方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材料管理等责任,满足项目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管理要求。

12、分包合同签订后,项目部经营部门负责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并由其签收。

13、项目部向公司送审的合同稿如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形式,须先将单价或总价的计算依据,报送公司预算部门审核,经审核认可后才能签订合同。

第四十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备案。

工程分包合同正式签署后,项目部应从签署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无论是哪一级审查批准的,都必须在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和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工程分包施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是在建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主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分包商违约或过失造成的后果,也不能免除项目部的监督管理责任,项目部各部门应认真抓好工程分包施工管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部应加强分包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环保控制和费用控制,加强对分包工程的合同管理、资源管理、现场管理和信息管理,加强对各方面的协调。

第四十三条 项目部应对分包商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分包商施工资源的实际投入是否与其资质等级相称,是否与签约承诺相符;

(二)分包商是否将工程分包合同进行转让或转包,是否进行分包工程的再分包。应通过了解资金流向、观察现场动态、适当形式的交流等方式掌握必要的分包商信息,一旦发现再分包,必须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加以杜绝;

(三)分包商持有的资质证明文件的时效性;发证机关需要定期审查的,是否按期通过审查;

(四)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现场组织机构和各级负责人员配备

是否满足工程施工及管理的需要。分包商派驻的管理和施工人员,按现行法规需要持证上岗的,应检查其是否有与岗位工作相符的上岗资格证。工程分包现场负责人是否有分包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分包商办理结算、领款、领料人员是否有授权委托书;

(五)安全措施、设施是否到位。

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分包商限时加以整改,整改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应视其为严重违约;必要时,应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项目部应对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项目的以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必要的介入:

(一)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二)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技术措施;

(三)重要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实施;

(四)工程分包项目与其它相关项目的配合与协调。

第四十五条 项目部应对分包商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有效地控制。对下述工作,必须进行旁站、跟踪或跟班监督:

(一)关键部位施工;

(二)基础部位施工;

(三)需要覆盖的隐蔽工程施工;

(四)重要的工序作业;

(五)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的检验试验;

(六)安全事故重点防范部位的施工。

第四十六条 项目部要明确对分包商甲供材料的管控措施,对甲供材

料,合同中必须明确超用部分的价格或定价原则,必须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应定期核算其领用量、库存量,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同时,只有经过分包商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现场负责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的人员才能办理领料手续。

第八章 工程分包现场签证管理

第四十七条 现场签证管理

1、 管理职责

项目部技术质量、工程管理、预算管理等部门负责对项目部分包工程签证进行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帮助其开展工作,项目部预算管理部门对以上工作予以协助实施。

项目部分包工程签证人员严格按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项目部经营部门应在现场对分包工程签证工作进行帮助、指导和督促,使分包工程签证管理的各项规定能在项目部认真地得以实施。

项目部预算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分包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及费用结算的合理性,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分包签证工作进行检查,对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较大过失或查实有违纪行为的签证人员,向人事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分包工程签证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办理分包工程签证,对签证工程量的准确性、及时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负责将办理完的签证送交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章,必要时送有关部门会签,并在完成全部程序后送交技术部门。

2、签证程序

签证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办理签证,经预算管理人员审核签字后送主管领导审核。

项目部主管领导负责对签证进行审核,并签字。

涉及到相关部门的内容,必要时由有关部门进行会签。

审核、会签过程中,如对签证内容有疑问,应及时去现场核实清楚,存在问题的签证单退回经办人员重新办理。

3、签证要求

分包工程签证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手续不全的均为无效签证。

现场签证只对分包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实际施工方法进行确认,包括增加内容和减少内容。因分包方自身原因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不得予以签证。

签证中不得出现与施工图内容相重复的工程量,对施工图工程量进行变更,须注明施工图号及变更部位、变更前工程内容或工程量以及变更后工程内容或工程量。

甲方对我方的签证不能当作分包签证使用,分包签证应在甲方对我方签证的基础上重新核定实际工程变更量后按规定程序另行办理。对于因我方原因而导致的分包单位确已施工而业主不予认可的工程量,应在签证中予以明确说明。除这种情况外,分包签证的工程量不得大于相应项目甲方对我方签证的工程量。

分包签证须在签证事项发生后三日内办理完,不得采取事后回忆的方式。

签证单必须使用专用的表格书写。书写时应注意字迹清楚,表达准确,切忌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签证中涉及到的数据均应大写;签证事项要说明发生原因。签证单中间不要留有空行,尾部如有空行时,应在最后一行文字后加注“以下空白”字样。签证单必须要注明签证日期,并由经办人员和单位领导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签证单在办理及传递等过程中严禁由分包方人员转送。

所有涉及到费用下调的签证,如工程量下调、分包方租(借)用我方的人员、材料、机械及其它设施、分包范围内分包方未施工的工作内容等,必须要让分包方现场代表及时签字认可。

委托分包方采购的主材或小型设备,应在采购前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注明采购数量和限价,采购时不得突破。

所有办理完的签证单均交由技术部门统一编号发放,其中发给经营部门用于结算的签证单必须是编号连续的原件,复印件无效。技术部门应另保留一份原件存档备查。

所有签证单上应有分包商的公章和分包单位人员的签字。

签证必须要由分包商具体负责现场的技术、施工生产及材料供应部门人员办理,不得由其他人代办。必须严格限定签证办理人员的范围,并按程序进行会签。办好的签证要技术部门由统一编号发放,结算用的签证以技术部门发放的原件为准。因签证失误而造成项目部损失的,由责任人员全额赔偿,并对责任人处以10 %处罚。

第九章 工程分包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分包合同签订后,分包商在施工前凭合同到项目部财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项目部对分包商建立管理档案,各分包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专用章、材料领用委托人、法人代表印鉴要留存备案。

第五十条 分包商根据当月施工进度填报付款审批单,经生产、技术、预算等部门审核汇签后,交项目经理签字。分包付款原则上不得高于项目部与甲方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比例。

第五十一条 财务人员根据项目部的资金预算,安排付款计划,填写对外付款审批单,按内控审批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项目经理签字。

第五十二条 分包商同时提供收款收据,财务人员核对收据印章与备案印鉴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十三条 在预付分包工程款上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部资金管理办法和内控授权权限要求,本着“以收定支”的原则安排资金支付计划。由经办人及相关责任人签字后,经项目经理审批支付。

第五十四条 年末工程未完工结算的,项目部要与分包商做好账务往来核对工作。

第五十五条 分包商必须提供有效发票,财务人员依据预算部门审定的结算书、履约、反馈、等合法、合规手续,按内控要求审批完备后分析预付进度款及领料情况后,进行分包结算账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 应付款的付款手续必须由项目部财务人员办理,逐级审批,不允许越级上报,对违反规定越级申请付款指标分包商,项目部列入黑名单,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不予合作。

第五十七条 分包付款严格按照总公司内控资金管理要求,所有工程款杜绝大额付现。

第五十八条 分包商领料实行技术员、预算员双配料制,配料单经主管生产领导签字后,由分包商预留印鉴的材料领用委托人到材料库领料。

第五十九条 工程施工期间,分包商不得随意变更收款账号。确因原单位注销、或三方抵账等原因,变更收款银行账号的,需提交有效委托证明及变更后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其中委托第三方收付款的,需提交甲乙丙三方共同盖章的付款委托证明。

第十章 工程分包安全环保管理

第六十条 参照项目部《HSE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工程分包质量管理

第六十一条 参照项目部《施工质量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 工程分包商物资管理

第六十二条 一般要求

(一)要建立分包商信誉档案,并对其资质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施工进入手续并办理物资供应的相关手续。

(二)分包商领用工程材料,必须有计划部门签订的施工合同书和资质手续,否则不予供应任何材料。

(三)上报工程材料需求计划,必须注明工程项目、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划价格(或中标价格)、技术标准、供货时间,经项目部计划部门、预算部门、技术部门、财务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上报物资计划。

(四)分包商领用材料时,必须由分包商单位书面委托专人负责材料的领用,领料人员实行材料领用章备案制度;如有变动,分包商必须

有单位更改证明报项目部采办部存档备案,附有印章并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五)建立健全分包商领料台帐,并及时准确的进行登记,杜绝乱领料、乱进料、先用料后结算等现象。

第六十三条 对分包商的要求

(一)单项工程需要分包时,50万元以上的要实行招标,招标时要按招标程序招标,必须是有资质的分包商参加,要三家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议标标形式。

(二)上报的材料计划,项目部不直接对分包商施工队,材料计划上报及领用由项目部材料人员领取,不允许项目部材料人员委托分包商领取,否则,不予发料。

(三)材料款的结算,由项目部材料依据施工合同,按实际用料数量进行结算。

(四)甲方供材料,分包商按正常程序上报计划,到项目部材料组,由项目部材料人员办理手续后,分包商自己提取,对质量要负全责。

(五)需分包商购买的急用零星材料,分包商要报急用零星材料申请计划,由项目部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采购,并报材料组一份备案,不允许分包商私自采购,分包商在采购工程用料时,必须在有入网范围内采购工程所需材料,必须保证质量,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分包商负责。

(六)单项工程施工中和完工后,要积极收取核销资料,结算时,一起上交核销资料,不交核销资料者,一律不予结算。

第十三章 工程分包人力资源管理

第六十四条 分包商人力资源资格审查

一、项目部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分包商前,要对分包商所雇佣的员工实行资格审查。

(一)用工条件审查。审查分包商雇佣的员工,是否年满18周岁,是否经过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对年龄不满18周岁、经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疾病的人员,分包商不得雇佣。

(二)资质审查。对从事电气、起重、气焊作业的人员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电焊工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没有取得相关证件的人员,分包商不得雇佣。

(三)上岗资格考试。分包商雇佣的员工,在上岗前要按照甲方监理或发包方要求,组织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通过甲方监理或发包方的上岗资格考试,没有取得上岗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二、分包商作为用人单位,要在一个月之内与所雇佣的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发包方提供用工花名册、员工数据库。

三、作为工程发包方不与分包商雇佣的员工发生劳动关系,但要监督分包商对所雇佣的员工加强安全管理,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

四、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分包商雇佣的员工要参加社会保险,参保险种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并按时为员工缴纳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五、在工程开工,分包商员工进入工地一个月之内,发包方现场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分包方商与所雇佣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费缴纳情况。分包商要向发包方提供加盖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和工伤保险缴费凭证。

六、分包商没有及时与所雇佣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员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发包方有权责令分包商延期开工或停工。待分包商整改合格后,再由发包方向分包商下达开工令或复工令。

第六十五条 分包商员工的工资发放

一、将工程分包后,要按照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根据工程进度、工期和质量标准向分包商核拨工程进度款,为分包商向雇佣的员工按月发放工资提供条件。对不按时向员工支付工资的分包商,要查明原因督促分包商向员工足额支付工资。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督促,分包商仍不向员工按时支付工资的,发包方有权扣除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由发包方为分包商员工代发工资,并在工程结算时扣减相应工程款。

二、对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分包商不能按时向员工支付工资而受到劳动行政部门处罚的,发包方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十四章 工程分包廉政管理

第六十六条 在工程分包项目建设中,凡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必须同步签订《廉政从业责任书》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经发、分包双方纪检部门盖章后生效。违者按《廉政从业责任书》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六十七条 发包方有责任向分包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政管理和各项制度的规定;有权对分包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情况实行监督。

第六十八条 发包方有责任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廉政教育,发包方相关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制度规定,严禁收受对方的贿赂,不准收受对方的各种有价证券、礼品、礼金等物品。不准接受对方提供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活动。

违者,视情节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党政纪处分。

第六十九条 发包方相关人员在与分包方相关人员的业务交往中,应严格按照公司分包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管理。不准利用职权进行吃、拿、卡、要,或故意刁难对方,以达到个人收受好处、谋取私利的目的。

第七十条 发包方在分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应自觉抵制各种不廉洁行为,发现贿赂问题应及时向项目部主管领导汇报

第七十一条 分包方有权了解发包方廉政管理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并参照执行。分包方有责任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廉政教育。

第七十二条 分包方不准宴请甲方人员或向甲方人员赠送礼金礼品,否则视为采取不正当手段拉拢甲方人员。

第七十三条 分包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现发包方人员有不廉洁行为,应予以抵制,并主动及时把情况反映给发包方主管领导或纪检部门。

第七十四条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项目部纪检部门有权对发、分包双方相关人员的廉洁自律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不定期检查、廉政谈话等形式,并受理双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检举、控告及申诉。

第十五章 考核

第七十五条 项目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程分包管理工作,并对分包方及分包工程(产品)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十六条 工程(产品)竣工30天内,项目部有关部门共同对分包方的行为及分包工程(产品)实施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评价,评审内容包括:

一、分包方项目经理施工经验、施工组织管理能力、个人信誉;

二、分包方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专业管理人员素质、独立组织工程施工能力;

三、分包方施工技术工人专业施工技能、持证情况、到现场合格施工人员数量满足施工要求的程度;

四、施工工期:月度施工进度计划、控制点计划、现场管理及合同工期完成情况;

五、施工质量:质量评定等级,质量事故情况、质量问题整改及时性;

六、施工安全:施工安全措施及落实情况,安全管理网络,安全事故情况,HSE合同条款执行情况;

七、文明施工:施工设备、材料摆放,各种标志、标识情况,现场施工环境情况;

八、廉政合同条款执行情况。

第十六章 归口、监督、评价

第七十七条 工程分包合同按职能划分由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工程项目的分包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需输如下资料:《工程分包立项审批表》;《分包商资格评审记录》;《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附件。

第七十八条 项目部纪检部门应对工程分包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九条 工程分包合同终止后,项目部应对分包商履约过程进行详细评价(如管理、技术、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财务、结算等),并将评价报告归入合格分包商业绩档案。

第十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条 为规范工程分包行为,切实加大在源头和关口前沿的反腐力度,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必须签订工程分包廉洁从业责任书。廉洁从业责任书的主体和签字人应与相应的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和签字人一致。

第八十一条 对在工程分包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给项目部造成经济损失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工程不该分包而自主分包的;

(二)工程分包不按规定报批擅自分包的;

(三)工程分包出现的特别事项却未按规定报批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规避报批的;

(五)选择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分包商的;

(六)对分包商资质审查失职的;

(七)工程分包不签订合同或合同签订不规范或合同管理不严的;

(八)将工程整体分包给一家分包商的;

(九)出现工程再分包或转包而未及时纠正的;

(十)给分包商多计工程量或多结算工程款或超额支付工程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一)由于内部管理漏洞造成工程材料通过分包商流失的; (十二)虚增工程价款,通过分包商套现拿回扣的;

(十三)给分包商预借工程款无法追回的;

(十四)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工程分包为自己的亲属谋取好处获取间接或直接经济利益的;

(十五)亲属借壳分包工程的;

(十六)违反《廉洁从业责任书》条款以权谋私的;

(十七)其它有损项目部利益的行为。

对有以上违纪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在项目部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上报公司相关部门;

(二)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内的经济罚款;

(三)给项目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进行赔偿,但最多不超过其全年工资水平的60 %,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调离原岗位,且不得再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萨克斯坦项目部。

第八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项目部费用控制部。

工 程 分 包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提升工程分包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环境和施工安全,维护项目部的经济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规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项目部进行工程分包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仅适用于项目部作为分发包人的情形。

第三条 工程分包的分类:

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设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将工程承包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或部分工序,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分包商完成,发包方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发包方提供主要设备和材料,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劳务作业任务发包给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劳务进行现场作业,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现场施工组织协调。

根据分包工程工序衔接管理的不同,专业工程分包分为工程项目切块分包和工序分包两类。

工程项目切块分包——是指将工程承包合同中的部分工程项目切分出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工序分包——是指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的施工任务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分包商完成,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工序间的衔接。

第四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项目部与甲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有关规定。主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主合同规定须经甲方同意后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对分包工程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等不得低于主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六条 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包商。

第七条 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程分包合同。

第八条 工程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部应对分包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包括对分包规划的合理性、分包商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的得失、对分包商的综合评价等,以便及时总结工程分包管理经营教训,客观评价分包商,完善分包商资源库。

第九条 分包工程项目投标阶段,最迟在合同签订之初,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分包工程应按内控要求进行前期策划工作,工程分包规划是项目前期策划的重要内容。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自有人员、设备配臵情况,确定分包队伍、机械设备的需用量,对工程分包进行规划。分

包规划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主合同合理进行,需要对分包范围、分包模式、分包时间进行合理规划。分包规划在第一个分包项目申请立项前报批,分包项目需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施工环境进行严格的控制。项目部应对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第二章 工程分包的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分包常规审批事项有:

(一)工程分包立项(许可与否);

(二)确定分包商;

(三)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只有终审通过,并获得批准的事项,项目部才能正式办理。

上述常规审查事项,除工程分包立项必须单独报批外,其他事项可归并报批,但必须分步办理。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的常规审查和审批权限。

一、工程分包立项的审批

按工程分包的类别和分包合同金额的大小,审批权限如下:

(一)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部审核批准,报公司备案;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部自审通过后,报公司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经过以上程序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立项审批时必须明确分包商的选择方式,原则上应进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议标的必须说明理由。

二、分包商的资质审批

项目部须对拟参与投标的分包商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对拟定的分包商,项目部对其资格进行监督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合同谈判。审核批准的权限同立项审批。

三、合同审批

工程项目合同审批权限同工程项目立项审批。

四、只有在工程分包立项、拟定的分包商、分包合同草案获得批准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工程分包特别事项的审批。

超出本规定限制的特别事项应进行特别审批。特别事项主要有(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工程分包合同价格高于工程承包合同价格而出现倒挂的;

(二)分包单价超出分包指导价5%的;

(三)工程施工确实急需引入分包商,而后补签工程分包合同的;

(四)确实需要给予分包商工程预付款的;

(五)分包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分包方难以履约,需调整分包价格或更换分包队伍的;

(六)受条件和市场情况所限,难以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分包商而又需进行工程分包的;

(七)凡因市场原因而享受一定照顾的分包商,可比照本规定在竞标后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但需按以下程序处理:

1、在培育市场过程中,有标前合作协议的分包商,其协议经主管经营和市场开发的副经理确认后由总经理批准按协议原则执行;

2、甲方指定分包商(甲方在标前或标后就某项专业性强的单项工程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指定分包给某个专业施工队伍)的,合同价款原则上根据双方协商和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四条 不允许为规避审批而将分包工程肢解或分包给多个分包商;不允许对单价分包的工程项目采取估小工程量或减少合同总金额的做法,以达到规避上报审批的目的。

当实际发生的工程分包结算金额累计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时,发包方应按该项工程审批时高一档的审批权限重新上报审批,并说明超额的理由。

第十五条 就各事项的审批,项目部应分别填写《工程分包立项审批表》或《工程分包特别事项审批表》、《分包商资格评审记录表》、《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等,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上述表格见附件4)

第三章 分包商的选择及分包商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 在选择分包商时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市场竞争方式进行。原则上采用前两种方式。当采用议标方式时,须在分包立项报审时对其理由进行特别说明。无论是招标还是议标,分包商数量均应在三家以上。

第十七条 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一下程序进行:

(一)发包方确定选择方式;

(二)发包方发出招标邀请或发布工程分包信息;

(三)发包方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发包商;

(四)分包商竞标;

(五)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

(六)发包方定标;

(七)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要求报审,经过批准后正式确定中标者。 第十八条 参加竞标的分包商必须具备承担分包工程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良好的信誉(称为合格分包商)。为此,发包方必须对有意参加竞标的分包商进行资格预审。只有获得合格分包商资格的方可参加竞标。

证明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应按国家法规和勘探局的相关规定执行。现行规定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

(一)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效合格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有效的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四)有效的税务登记证;

(五)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除上述证明以外,为掌握分包商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和信誉情况,必要时,发包方应要求参加竞标的分包商提出以下资料:

(一)分包商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

(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

(三)质量及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情况。

发包方对分包商进行资格审查,必须按本办法要求做好资格审查记录。分包商资格报审时附分包商资格证明材料并填报《分包商资格评审

记录表》,所附资质证明材料须满足以下几点:

1、证件齐全,具有最新的年检记录;

2、各单位的经办人员须核实各类证件的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标明“已核实,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签字、盖各单位公章确认。

第十九条 项目部合同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分包商资源库。分包商资源库是关于分包商信息的内部资料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合格分包商的名单;

(二)分包商资质证明文件;

(三)分包商资源配臵情况、财务状况、抗风险能力,承担工程分包的能力;

(四)分包商在承建分包工程情况的记录及主要业绩;

(五)以前分包方甲方单位对分包商履约能力、信誉等方面的评价;

(六)被公司禁止进入分包市场的分包商名单。

第二十条 发包方应首先在公司分包商资源库选择合格的分包商参加竞标。应对分包商在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交项目部有关领导,以便规范管理。不使用列入公司资源库中的“黑名单”分包商。

第四章 工程分包运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承包合同实施单位在收到公司书面通知5天内,根据已明确的承包工程任务及其考虑自身的施工力量,抓紧内部资源的平衡工作,确定需要分包工程项目,在分包工程开工10天内向公司计财科上报《分包工程计划表》,在此期间内未报的分包工程项目,原则上公司不予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收到公司经讨论后确定需对外分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分包商,按分包招标管理手续上报公司审批同意后,再实施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五章 工程分包招标议标及结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分包招标、议标:

一、分包工程招标的范围:

1、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需是经公司审核合格的分包商。

2、招标工作程序如下:

不少于3家投标单位参加招标,并领取招标文件和施工图。招标文件主要内容:①招标须知;②招标工程项目一览表;③对合同条件的修改和补充:④评标计分标准;⑤施工图;⑥技术要求;⑦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⑧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4、现场交底和招标答疑:

各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进行。

5、投标和验收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并专人负责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现场登记投标单位、投标人姓名、投标时间(时、分),逾期投标不予受理。

6、开标、评标、定标

投标结束后,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按合理最低标价确定中标单位,综合得分第一名的为中标单位,如果第一名放弃中标资格,第二名中标。

7、中标通知书

中标单位持《工程建设中标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及时签订施工合同;如果无故拖延签订时间的,取消中标资格。同时,定标后一周内,在公司网站公布,并签订《廉洁从业责任书》。

二、工程对外分包的议标

紧急状态下的原油及天然气生产项目,如管线、电力线路及设备抢修更换等;抢险救灾、紧急防洪排涝项目;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有技术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单位仍具备承包能力的项目,可按照议标程序办理,程序如下:

1、推荐不少于3家投标单位参加议标,议标申请经项目部主管领导审批。

2、组织由预算、合同、技术人员参加的议标小组,对上报的各分包商资质、报价进行评选,并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按合理最低标价确定中标单位,综合得分第一名的为中标单位,如果第一名放弃中标资格,第二名中标。

第二十四条 工程分包价款的确定与结算

一、分包价格的确定

1、固定总价方式:

由项目部采取招标或议标的形式,选择分包商。分包工程的价格原则上实行总价包干的方式,对于变更、签证的计取方法可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计取比例。

2、单价方式:

对于管线、管线补口补伤、试压、土方、穿越等可采用单价的方式计价,但是对总的工作量应尽量在合同中明确,便于预付工程款和总分

包方核算。

3、计提管理费方式:

费率投标和施工图预(结)算作为工程总价时,安装工程原则上总价降低不低于8 % ~10 %;刷油、防腐、电气自控工程原则上总价上降低10 % ~ 20 %;建筑原则上总价降低5 %~10 %。

4、总包合同及甲方工程结算未计取的费用,分包合同及分包工程结算中均不得计取。

5、执行工程量清单的分包工程,工程量变化时,价格调整应注意:

(1)某清单项目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差额在±20 %以内,此综合单价不做调整,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及原综合单价结算。

(2)某清单项目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的差额在+20%以上时,分包商应适当降低该综合单价的3 % ~ 8 %;工程量清单差在-20 %以上时,执行第(1)条规定,单价不作调整。

6、分包商施工中石化、中石油工程并执行相应的定额时,按照中石化、中石油有关规定,人工费按照原费用定额执行。

二、分包工程的结算

1、分包商施工营业税工程时,营业税由总包方代扣代缴,分包商结算时不计营业税。总包方施工增值税工程时,分包商在承揽工程时,应充分考虑承受能力,分包商结算时不计营业税,但这部分税费由分包商在施工地开具发票时自行缴纳。

2、分包工程在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分包商应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合同、经总包方签字的交工资料、结算书报总包方审核。逾期不报者,总

包方有权单方结算挂帐。

3、工程工程结算书需由各总包单位业务主管审核,由经营副经理复审后,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第二十五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

(一)发包主体:项目部代表总公司履行工程分包的发包主体职责,在实施管理办法中统称发包方。

(二)承包主体(本管理办法中通称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

第二十六条 发包方应成立发包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进行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接受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

第二十七条 发包方应在办理完项目分包方案(或规划)及招标申请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关程序)程序后,方可实施招标、开标、合同谈判和签订的相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其它

(一)分包工程招标全过程,应依据分级管理的原则,需有公司纪检人员在场。

(二)严禁将工程整体分包给一家分包商。

第六章 工程分包的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合同。除通过特别审批可适当延后补签合同外,必须先签订合同才能允许分包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分包项目的施工。

第三十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发包方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工程分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应采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合同文本或公司制订的《工程分包合同(参考文本)》,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增减部分内容,但必须保证主要条款的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明确规定严禁再分包,对再分包者项目部有权对分包商收回工程并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第三十三条 工程分包合同应规定分包商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及安全风险抵押金。履约保证金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金额应不低于主合同规定的比例。履约保证金为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的2 % -5 %,安全风险抵押金为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的1%。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应在合同签订之前提交,安全风险抵押金在工程施工之前提交。

第三十四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约定民工工资的保证措施,如采取支付本期工程款时要求分包商提交前期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分包商提供民工工资清单由发包方代发;要求分包商缴纳一定额度的民工工资保证金等。

第三十五条 工程分包合同要明确规定分包商必须为其所有进场人员和设备保险,并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分包商提供的特种设备、起重设备必须纳入项目部的设备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原则上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对资信高、以往业绩好的分包商,项目部在履行特别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后,可以适当支付工程预付款,其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至多不得超过主合同规定的比例,且在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确扣回办法。

第三十七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草拟、谈判、上报审批、签署由发包方

负责:

(一)发包方负责与选定的分包商协商,草拟工程分包合同。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分包商的合同内容应不背离招标文件和分包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二)合同谈判必须由项目部负责人和主管经营、技术、质量、安全、物资部门以及纪检人员参加。对质量、进度、安全、施工设备数量和工程物资供应应不低于主合同的相应要求,合同谈判应有记录,参加谈判的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

(三)合同谈判结束后,项目部应对合同草案进行内部评审,做好评审记录,填写《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上报。

第三十八条 工程分包合同签订的同时双方应签署《安全协议书》(见附件5)和《廉政从业责任书》(见附件6),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 项目部对外发包合同一律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分号章)”,使用单位行政章或其它印章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财务部门不得付款,由此引起的责任及后果由合同签字者自行承担。

签订分包合同的条件:

1、项目部办理完公司及勘探局分包工程有关审批手续后10天内与分包方签订合同;合同部门交公司企业管理科审阅。

4、分包工程原则上不付预付款,如需支付对方预付款,应要求对方提供有效的、同等比例的银行预付款保函。

5、必要时,根据主合同的要求、对方履约能力及信誉、工程难度等方面情况可要求对方提供5 %至10 %的银行履约保函。

6、分包合同内容不得与主合同有抵触。

7、分包合同一般应采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合同文本或公司制订的《工程分包合同(参考文本)》。

8、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严肃、规范。项目部合同文本所规定的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填写,并做到字迹工整,用语规范。

9、分包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委托施工的详细内容,如一次不能全部明确的,分包实施过程中可以在合同以外以“分包工程委托单”的形式补充明确。分包工程委托单作为合同附件,必须经有关责任部门人员及该分包合同的我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分号章)后方能生效,每份分包合同的合同附件要依次编号后按原合同发放范围进行发放。分包工程委托单增补的分包内容累计不得超过原合同额的20%。超出部分按合同变更处理,另行办理分包审批手续并签订补充合同。

10、分包合同的签字者,必须持有总公司法人委托代理证书,并严格按照委托权限签约,严禁无证签约或越权签约,否则所签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总公司不予承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签字者本人自负。同时,发包合同的签字者负责核查承包方签约者的资格,避免无效合同。

11、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方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材料管理等责任,满足项目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管理要求。

12、分包合同签订后,项目部经营部门负责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并由其签收。

13、项目部向公司送审的合同稿如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形式,须先将单价或总价的计算依据,报送公司预算部门审核,经审核认可后才能签订合同。

第四十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备案。

工程分包合同正式签署后,项目部应从签署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无论是哪一级审查批准的,都必须在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和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工程分包施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是在建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主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分包商违约或过失造成的后果,也不能免除项目部的监督管理责任,项目部各部门应认真抓好工程分包施工管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部应加强分包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环保控制和费用控制,加强对分包工程的合同管理、资源管理、现场管理和信息管理,加强对各方面的协调。

第四十三条 项目部应对分包商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分包商施工资源的实际投入是否与其资质等级相称,是否与签约承诺相符;

(二)分包商是否将工程分包合同进行转让或转包,是否进行分包工程的再分包。应通过了解资金流向、观察现场动态、适当形式的交流等方式掌握必要的分包商信息,一旦发现再分包,必须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加以杜绝;

(三)分包商持有的资质证明文件的时效性;发证机关需要定期审查的,是否按期通过审查;

(四)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现场组织机构和各级负责人员配备

是否满足工程施工及管理的需要。分包商派驻的管理和施工人员,按现行法规需要持证上岗的,应检查其是否有与岗位工作相符的上岗资格证。工程分包现场负责人是否有分包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分包商办理结算、领款、领料人员是否有授权委托书;

(五)安全措施、设施是否到位。

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分包商限时加以整改,整改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应视其为严重违约;必要时,应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项目部应对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项目的以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必要的介入:

(一)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二)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技术措施;

(三)重要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实施;

(四)工程分包项目与其它相关项目的配合与协调。

第四十五条 项目部应对分包商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有效地控制。对下述工作,必须进行旁站、跟踪或跟班监督:

(一)关键部位施工;

(二)基础部位施工;

(三)需要覆盖的隐蔽工程施工;

(四)重要的工序作业;

(五)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的检验试验;

(六)安全事故重点防范部位的施工。

第四十六条 项目部要明确对分包商甲供材料的管控措施,对甲供材

料,合同中必须明确超用部分的价格或定价原则,必须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应定期核算其领用量、库存量,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同时,只有经过分包商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现场负责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的人员才能办理领料手续。

第八章 工程分包现场签证管理

第四十七条 现场签证管理

1、 管理职责

项目部技术质量、工程管理、预算管理等部门负责对项目部分包工程签证进行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帮助其开展工作,项目部预算管理部门对以上工作予以协助实施。

项目部分包工程签证人员严格按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项目部经营部门应在现场对分包工程签证工作进行帮助、指导和督促,使分包工程签证管理的各项规定能在项目部认真地得以实施。

项目部预算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分包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及费用结算的合理性,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分包签证工作进行检查,对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较大过失或查实有违纪行为的签证人员,向人事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分包工程签证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办理分包工程签证,对签证工程量的准确性、及时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负责将办理完的签证送交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章,必要时送有关部门会签,并在完成全部程序后送交技术部门。

2、签证程序

签证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办理签证,经预算管理人员审核签字后送主管领导审核。

项目部主管领导负责对签证进行审核,并签字。

涉及到相关部门的内容,必要时由有关部门进行会签。

审核、会签过程中,如对签证内容有疑问,应及时去现场核实清楚,存在问题的签证单退回经办人员重新办理。

3、签证要求

分包工程签证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手续不全的均为无效签证。

现场签证只对分包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实际施工方法进行确认,包括增加内容和减少内容。因分包方自身原因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不得予以签证。

签证中不得出现与施工图内容相重复的工程量,对施工图工程量进行变更,须注明施工图号及变更部位、变更前工程内容或工程量以及变更后工程内容或工程量。

甲方对我方的签证不能当作分包签证使用,分包签证应在甲方对我方签证的基础上重新核定实际工程变更量后按规定程序另行办理。对于因我方原因而导致的分包单位确已施工而业主不予认可的工程量,应在签证中予以明确说明。除这种情况外,分包签证的工程量不得大于相应项目甲方对我方签证的工程量。

分包签证须在签证事项发生后三日内办理完,不得采取事后回忆的方式。

签证单必须使用专用的表格书写。书写时应注意字迹清楚,表达准确,切忌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签证中涉及到的数据均应大写;签证事项要说明发生原因。签证单中间不要留有空行,尾部如有空行时,应在最后一行文字后加注“以下空白”字样。签证单必须要注明签证日期,并由经办人员和单位领导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签证单在办理及传递等过程中严禁由分包方人员转送。

所有涉及到费用下调的签证,如工程量下调、分包方租(借)用我方的人员、材料、机械及其它设施、分包范围内分包方未施工的工作内容等,必须要让分包方现场代表及时签字认可。

委托分包方采购的主材或小型设备,应在采购前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注明采购数量和限价,采购时不得突破。

所有办理完的签证单均交由技术部门统一编号发放,其中发给经营部门用于结算的签证单必须是编号连续的原件,复印件无效。技术部门应另保留一份原件存档备查。

所有签证单上应有分包商的公章和分包单位人员的签字。

签证必须要由分包商具体负责现场的技术、施工生产及材料供应部门人员办理,不得由其他人代办。必须严格限定签证办理人员的范围,并按程序进行会签。办好的签证要技术部门由统一编号发放,结算用的签证以技术部门发放的原件为准。因签证失误而造成项目部损失的,由责任人员全额赔偿,并对责任人处以10 %处罚。

第九章 工程分包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分包合同签订后,分包商在施工前凭合同到项目部财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项目部对分包商建立管理档案,各分包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专用章、材料领用委托人、法人代表印鉴要留存备案。

第五十条 分包商根据当月施工进度填报付款审批单,经生产、技术、预算等部门审核汇签后,交项目经理签字。分包付款原则上不得高于项目部与甲方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比例。

第五十一条 财务人员根据项目部的资金预算,安排付款计划,填写对外付款审批单,按内控审批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项目经理签字。

第五十二条 分包商同时提供收款收据,财务人员核对收据印章与备案印鉴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十三条 在预付分包工程款上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部资金管理办法和内控授权权限要求,本着“以收定支”的原则安排资金支付计划。由经办人及相关责任人签字后,经项目经理审批支付。

第五十四条 年末工程未完工结算的,项目部要与分包商做好账务往来核对工作。

第五十五条 分包商必须提供有效发票,财务人员依据预算部门审定的结算书、履约、反馈、等合法、合规手续,按内控要求审批完备后分析预付进度款及领料情况后,进行分包结算账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 应付款的付款手续必须由项目部财务人员办理,逐级审批,不允许越级上报,对违反规定越级申请付款指标分包商,项目部列入黑名单,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不予合作。

第五十七条 分包付款严格按照总公司内控资金管理要求,所有工程款杜绝大额付现。

第五十八条 分包商领料实行技术员、预算员双配料制,配料单经主管生产领导签字后,由分包商预留印鉴的材料领用委托人到材料库领料。

第五十九条 工程施工期间,分包商不得随意变更收款账号。确因原单位注销、或三方抵账等原因,变更收款银行账号的,需提交有效委托证明及变更后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其中委托第三方收付款的,需提交甲乙丙三方共同盖章的付款委托证明。

第十章 工程分包安全环保管理

第六十条 参照项目部《HSE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工程分包质量管理

第六十一条 参照项目部《施工质量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 工程分包商物资管理

第六十二条 一般要求

(一)要建立分包商信誉档案,并对其资质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施工进入手续并办理物资供应的相关手续。

(二)分包商领用工程材料,必须有计划部门签订的施工合同书和资质手续,否则不予供应任何材料。

(三)上报工程材料需求计划,必须注明工程项目、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划价格(或中标价格)、技术标准、供货时间,经项目部计划部门、预算部门、技术部门、财务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上报物资计划。

(四)分包商领用材料时,必须由分包商单位书面委托专人负责材料的领用,领料人员实行材料领用章备案制度;如有变动,分包商必须

有单位更改证明报项目部采办部存档备案,附有印章并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五)建立健全分包商领料台帐,并及时准确的进行登记,杜绝乱领料、乱进料、先用料后结算等现象。

第六十三条 对分包商的要求

(一)单项工程需要分包时,50万元以上的要实行招标,招标时要按招标程序招标,必须是有资质的分包商参加,要三家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议标标形式。

(二)上报的材料计划,项目部不直接对分包商施工队,材料计划上报及领用由项目部材料人员领取,不允许项目部材料人员委托分包商领取,否则,不予发料。

(三)材料款的结算,由项目部材料依据施工合同,按实际用料数量进行结算。

(四)甲方供材料,分包商按正常程序上报计划,到项目部材料组,由项目部材料人员办理手续后,分包商自己提取,对质量要负全责。

(五)需分包商购买的急用零星材料,分包商要报急用零星材料申请计划,由项目部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采购,并报材料组一份备案,不允许分包商私自采购,分包商在采购工程用料时,必须在有入网范围内采购工程所需材料,必须保证质量,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分包商负责。

(六)单项工程施工中和完工后,要积极收取核销资料,结算时,一起上交核销资料,不交核销资料者,一律不予结算。

第十三章 工程分包人力资源管理

第六十四条 分包商人力资源资格审查

一、项目部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分包商前,要对分包商所雇佣的员工实行资格审查。

(一)用工条件审查。审查分包商雇佣的员工,是否年满18周岁,是否经过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对年龄不满18周岁、经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疾病的人员,分包商不得雇佣。

(二)资质审查。对从事电气、起重、气焊作业的人员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电焊工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没有取得相关证件的人员,分包商不得雇佣。

(三)上岗资格考试。分包商雇佣的员工,在上岗前要按照甲方监理或发包方要求,组织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通过甲方监理或发包方的上岗资格考试,没有取得上岗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二、分包商作为用人单位,要在一个月之内与所雇佣的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发包方提供用工花名册、员工数据库。

三、作为工程发包方不与分包商雇佣的员工发生劳动关系,但要监督分包商对所雇佣的员工加强安全管理,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

四、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分包商雇佣的员工要参加社会保险,参保险种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并按时为员工缴纳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五、在工程开工,分包商员工进入工地一个月之内,发包方现场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分包方商与所雇佣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费缴纳情况。分包商要向发包方提供加盖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和工伤保险缴费凭证。

六、分包商没有及时与所雇佣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员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发包方有权责令分包商延期开工或停工。待分包商整改合格后,再由发包方向分包商下达开工令或复工令。

第六十五条 分包商员工的工资发放

一、将工程分包后,要按照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根据工程进度、工期和质量标准向分包商核拨工程进度款,为分包商向雇佣的员工按月发放工资提供条件。对不按时向员工支付工资的分包商,要查明原因督促分包商向员工足额支付工资。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督促,分包商仍不向员工按时支付工资的,发包方有权扣除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由发包方为分包商员工代发工资,并在工程结算时扣减相应工程款。

二、对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分包商不能按时向员工支付工资而受到劳动行政部门处罚的,发包方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十四章 工程分包廉政管理

第六十六条 在工程分包项目建设中,凡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必须同步签订《廉政从业责任书》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经发、分包双方纪检部门盖章后生效。违者按《廉政从业责任书》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六十七条 发包方有责任向分包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政管理和各项制度的规定;有权对分包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情况实行监督。

第六十八条 发包方有责任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廉政教育,发包方相关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制度规定,严禁收受对方的贿赂,不准收受对方的各种有价证券、礼品、礼金等物品。不准接受对方提供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活动。

违者,视情节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党政纪处分。

第六十九条 发包方相关人员在与分包方相关人员的业务交往中,应严格按照公司分包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管理。不准利用职权进行吃、拿、卡、要,或故意刁难对方,以达到个人收受好处、谋取私利的目的。

第七十条 发包方在分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应自觉抵制各种不廉洁行为,发现贿赂问题应及时向项目部主管领导汇报

第七十一条 分包方有权了解发包方廉政管理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并参照执行。分包方有责任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廉政教育。

第七十二条 分包方不准宴请甲方人员或向甲方人员赠送礼金礼品,否则视为采取不正当手段拉拢甲方人员。

第七十三条 分包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现发包方人员有不廉洁行为,应予以抵制,并主动及时把情况反映给发包方主管领导或纪检部门。

第七十四条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项目部纪检部门有权对发、分包双方相关人员的廉洁自律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不定期检查、廉政谈话等形式,并受理双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检举、控告及申诉。

第十五章 考核

第七十五条 项目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程分包管理工作,并对分包方及分包工程(产品)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十六条 工程(产品)竣工30天内,项目部有关部门共同对分包方的行为及分包工程(产品)实施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评价,评审内容包括:

一、分包方项目经理施工经验、施工组织管理能力、个人信誉;

二、分包方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专业管理人员素质、独立组织工程施工能力;

三、分包方施工技术工人专业施工技能、持证情况、到现场合格施工人员数量满足施工要求的程度;

四、施工工期:月度施工进度计划、控制点计划、现场管理及合同工期完成情况;

五、施工质量:质量评定等级,质量事故情况、质量问题整改及时性;

六、施工安全:施工安全措施及落实情况,安全管理网络,安全事故情况,HSE合同条款执行情况;

七、文明施工:施工设备、材料摆放,各种标志、标识情况,现场施工环境情况;

八、廉政合同条款执行情况。

第十六章 归口、监督、评价

第七十七条 工程分包合同按职能划分由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工程项目的分包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需输如下资料:《工程分包立项审批表》;《分包商资格评审记录》;《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附件。

第七十八条 项目部纪检部门应对工程分包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九条 工程分包合同终止后,项目部应对分包商履约过程进行详细评价(如管理、技术、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财务、结算等),并将评价报告归入合格分包商业绩档案。

第十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条 为规范工程分包行为,切实加大在源头和关口前沿的反腐力度,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必须签订工程分包廉洁从业责任书。廉洁从业责任书的主体和签字人应与相应的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和签字人一致。

第八十一条 对在工程分包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给项目部造成经济损失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工程不该分包而自主分包的;

(二)工程分包不按规定报批擅自分包的;

(三)工程分包出现的特别事项却未按规定报批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规避报批的;

(五)选择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分包商的;

(六)对分包商资质审查失职的;

(七)工程分包不签订合同或合同签订不规范或合同管理不严的;

(八)将工程整体分包给一家分包商的;

(九)出现工程再分包或转包而未及时纠正的;

(十)给分包商多计工程量或多结算工程款或超额支付工程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一)由于内部管理漏洞造成工程材料通过分包商流失的; (十二)虚增工程价款,通过分包商套现拿回扣的;

(十三)给分包商预借工程款无法追回的;

(十四)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工程分包为自己的亲属谋取好处获取间接或直接经济利益的;

(十五)亲属借壳分包工程的;

(十六)违反《廉洁从业责任书》条款以权谋私的;

(十七)其它有损项目部利益的行为。

对有以上违纪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在项目部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上报公司相关部门;

(二)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内的经济罚款;

(三)给项目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进行赔偿,但最多不超过其全年工资水平的60 %,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调离原岗位,且不得再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萨克斯坦项目部。

第八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项目部费用控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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