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2012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人社部〔2012〕362号)精神,现将《重庆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重庆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2年12月8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重庆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及校外基础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二条 基本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

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术诚信,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条件。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备以下资历:

1.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职业中学不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2.聘任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及以上的教师(教研员)。教研员还必须具有从事教学工作5年且从事教研工作2年及以上的经历。职业中学专业教师每两年到企业进行专业实践2个月以上,文化课教师每三年到企业进行专业实践2—3次,或有与其它行业联系的经历。

3.完成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所教学科应与申报学科一致或相近)。其中校级正、副职管理人员兼任申报学科或相近学科(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以来至少连续3年且申报时仍兼任该课程)的教学工作量分别不少于专任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的四分之一和三分之一。

4.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教以来,从事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或企业实习和其他相关教育管理工作)至少6年。

5.任教以来,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师有1年及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的任教经历。

(四)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五)按照《重庆市中小学正高级、高级教师教学水平考评办法》相关要求,经上课、说课、评课考评合格。

(六)具备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外语、计算机考试的规定条件。

(七)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要求,任现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100学时。

(八)具备重庆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普通话水平的规定条件。

第三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任高级教师职务年限不少于3年。

(二)任现职以来,必须具备下列3项条件(其中第1项为必备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或专业)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在教育部有关司局单位(事业单位)或全国一级学会组织的赛课(或保教活动评比)中获一等奖。

2.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所主持或主研的课题(论文)获得省部级颁发的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三等

奖(省部级颁发的中小学教学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或者在市教委组织的成果评比中获得一等奖1项以上。

3.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含教育管理论文或案例)4篇,并在其它公开刊物上发表8篇;或著述的教育教学专著1部及以上(不少于10万字)且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或主编的学科教材、教师教学参考书 (参与编写的内容应不少于6万字,且不含包括习题册在内的教辅资料),经市级以上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正式出版使用,并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

4.主研国家级课题1项且主研市级课题1项;或主持市级重点课题1项;或主持市级课题3项,所主持或主研的课题至少有1项通过结题评审。

5.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领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卓著,曾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总工会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重庆名师等荣誉称号之一。

第四条 评价标准条件

(一)教育方面

1.学生教育管理

⑴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其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验在市内或全国得到认可或推广。

⑵所带班级(团队)形成良好风气;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良好发展;学生的思想素质有明显提高。学生犯罪率为零;班级、教师或学生获区县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者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良好发展,幼儿班级(团队)、教师在同行、家长中影响力大,获区县级及以上表彰。

2.指导青年教师

教书育人经验丰富,指导2名以上青年教师开展班主任工作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其经验在市级得到推广交流。

(二)教学方面

须具备以下5项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或专业)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2.课堂教学考核良好。在优质课(公开课、观摩课、保教活动等)竞赛中获区县一等奖或者市级二等奖及以上。

3.命题与监测。具有对本学科(或专业)各种层次的测试题目的命制、评价和分析的能力,能独立承担区县级或市级试题命制任务,并较好地完成学业(或技能)成绩检测的监测评价工作。

4.教研进修交流。完成学校规定的听课数量,参加区县级及以上教研机构组织的教研、进修和交流活动,并取得突出成效。

5.指导青年教师。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行家,在教育部有关司局单位(事业单位)、市教委(含市级教研、科研部门)或者全国和市一级学会组织的赛课(或保教活动评比)中获市级指导教师一等奖或者全国指导教师二等奖。

6.开设选修课或综合实践活动课,其经验或成果(如校本教材、教学经验总结等)在市级及以上进行交流或获奖。或者具有较强的行业联系能力和为行业企业培训服务的能力,撰写的企业实践调研报告能在刊物上发表,或获得市级有关部门表彰;或者具有专业产品生产与开发的能力,获得与专业相关的专利证书。或者科学开展一日活动,根据幼儿身心特点合理安排和组织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科学照料幼儿的日常生活,其保教经验或成果在市级及以上进行交流或获奖。

7.教学效果。所教班级学风好,学生学习兴趣浓,学习能力强;得到师生普遍认可和欢迎;学生综合素质高;学业(或专业)成绩合格率、优秀率居区县同类学校前茅。

(三)科研方面

具有主持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各类学校(单位)校级正副职管理人员除满足以下相应条件外,还应有较强的教育行政管理能力;公开发表过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论文或单位在本系统(本行业)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管理方面优秀或先进等表彰奖励3次以上(其中个人至少1次以上)。

1.市教委直属学校(单位)

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论文(论著或教材)。至少公开发表论文(含教育管理论文)7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至少3篇以上;或参编论著、教材不少于5万字且至少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至少1篇以上。

⑵课题(项目)。主持市级重点课题1项并已通过结题评审,或主持市级课题2项至少有1项通过结题评审,或主研市级课题3项以上并至少有2项通过结题评审。

2.区县属学校(单位)

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论文(论著或教材)。至少公开发表论文(含教育管理论文)6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至少2篇以上;或参编论著、教材4万字且发表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至少1篇以上。

⑵课题(项目)。主持市级课题1项或主研市级课题2项及以上,并至少有1项通过结题评审。

(四)成果方面

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

2.获全国学会(含专委会)二等奖及以上。

3.获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教研部门一等奖及以上。

4.获市教育科研成果、优秀教育著述(市教委)二等奖及以上。

5.市级学会(含专委会)级一等奖及以上。

(五)优先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1.全面教书育人,获得市级及以上教书育人楷模、劳动模范、重庆名师、模范教师、特级教师、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市级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市级骨干(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之一。

2.长期担任班主任或学生德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获得市级及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优秀德育工作者称号。

3.长期从事教研科研和课程教学改革,在学科(或专业)建设、减负提质中做出了突出成绩,获市级教研科研、市级课改先进个人称号。

4.被聘为市级教研(课改)、评估与监测、师训、科研或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成员(或行业高级考评员)。

5.被聘为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导师或兼职导师。

6.被遴选为市级未来教育家培养对象或市级名师工作室研修教师。

第五条 附 则

(一)指导学生获奖,其颁奖单位以市教委或市级有关事业单位文件为准。

(二)课题(项目)认定:国家级指国家社会科学、国家自然科学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市级指市社科、市科委及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区县级指区县科委或教委立项的课题。其他学会课题可视为下一级项目。

(三)论著论文:含译著、研究报告(调查报告、教改实验报告)、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教学案例。教材教参:含教具、教学作品;包括主持、参编和审议教材教参。

论文清样和用稿通知不能作为正式材料报送。

(四)各学科门类除有特别说明外,核心期刊(论文发表当年)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高质量的论文、项目、奖项或者专著等可否折算为核心期刊以及如何折算,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五)论文、著作、课题,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且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的成果;论文除特别说明外须为第1作者、著作(各章节作者未署名的著作)须排名前5位、课题须排名前7位。

(六)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1.近5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者,延期2年申报。以此类推。

2.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3.已定性为管理(技术)工作等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教育教学违规被举报查实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4.凡从事有偿家教的申报者,经查实,2年内单位不得推荐。

(七)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八)本条件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和市教委职称改革办公室按分工负责解释。

重庆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职务)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及校外基础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二条 基本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术诚信,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条件。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备以下资历:

1.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职业中学不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2.聘任一级教师职务(中学一级或小学高级)满5年及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教研员还必须具有从事教学工作5年且从事教研工作2

年及以上的经历。职业中学专业教师每两年到企业进行专业实践2个月以上,文化课教师每三年到企业进行专业实践2—3次,或有与其它行业联系的经历。

3.中小学和职业中学教师、幼儿园教师至少任教一门学科(或专业)、教研员担任一门学科的教研工作,并完成规定的基本工作量(申报学科应与所教学科一致或相近)。学校(单位)校级管理人员聘任一级教师职务期间必须兼任申报学科或相近学科的教学工作(至少连续3年且申报时仍兼任该课程);正副职的教学工作量分别不少于专任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的四分之一和三分之一。

4.任教以来,从事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企业实习或其他相关教育管理工作)至少3年。或者从事幼儿园工作至少5年,担任幼儿园班级管理工作或相关保教管理工作至少3年。

(四)近五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五)按照《重庆市中小学正高级、高级教师教学水平考评办法》相关要求,经上课、说课、评课考评合格。

(六)具备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外语、计算机考试的规定条件。

(七)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要求,任现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90学时。

(八)具备重庆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普通话水平的规定条件。

第三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任一级教师职务(中学一级或小学高级)年限不少于3年。

(二)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4项者(其中第1项为必备条件)

1.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精通业务,教学特色鲜明,教学效果特别显著,在教育部有关司局单位(事业单位)组织的赛课(或保教活动竞赛)中获一等奖;或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组织或授权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观摩课、保教活动)评比(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在经过省部级及以上教研部门、专业学会选拔推荐参加的全国二级以上学会组织的全国性中小学、幼儿园学科(或专业)优质课(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观摩课、保教活动)评比(竞赛)中获得一等奖。

2.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出色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显著。或在市级及以上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中,经验典型,事迹感人,在公开刊物发表班主任工作经验,普遍反映好。

3.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显著成绩,提出了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理论、观点,或创立了新的教学模式或方法,所主研的课题或撰写的论文获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成果一等奖,或主研的课题获得省部级颁发的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或中小学教学成果等级奖。

4.具有主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主研国家课题1项或主持市级课题1项以上,或主研市级课题1项并主研区县级课题1项;并至少有1项通过结题评审。

5.在核心期刊至少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含教育管理论文或案例)2篇以上、在其它公开刊物上至少发表论文5篇以上;或主编或参与编写的教材、教师教学参考书不少于3万字(不含包括习题册在内的教辅资料),并通过市级及以上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正式出版使用,且在核心期刊至少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

6.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曾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重庆市优秀教师、重庆市优秀教育工作者以及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等荣誉称号之一。

第四条 评价标准条件

(一)教育方面

1.学生教育管理

⑴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验至少在区县内得到认可或推广。

⑵所带班级(团队)形成良好风气;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良好发展;学生的思想素质有明显提高。学生犯罪率为零;班级、教师或学生获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2.指导青年教师

能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指导、培养1名及以上青年教师开展班主任工作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并取得明显成绩,在校内得到普遍认可。

(二)教学方面

须具备以下条件至少5项:

1.学科专业知识。具有所教学科(或专业)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2.课堂教学

⑴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⑵贯彻新课改理念;教学设计合理;教学方法恰当;学生积极性高;课堂驾驭能力强;使用普通话教学;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教学。

⑶课堂教学考核良好,在优质课(公开课、观摩课、保教活动、技能竞赛等)竞赛中获区县二等奖及以上。

3.命题与监测。具有对本学科(或专业)各种层次的测试题目的命制、评价和分析的能力,能够承担校级试题命制任务,较好地完成各级学业(或专业)成绩检测的监测评价工作。

4.教研进修交流。完成学校规定的听课数量;独立开展或组织校级教研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参加学校组织的进修和交流活动,并取得突出成效。

5.指导青年教师。能运用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切实指导中初级教师开展学科日常教学工作,有明确的对象、目标、具体步骤,并取得明显效果,其成绩至少在校内得到普遍认可;或者指导2名中初级教师,被指导者获得区县级奖项。

6.开设选修课或综合实践活动课,其经验或成果(如校本教材、教学经验总结等)在区县级进行交流或获奖或在社会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强的行业联系能力和为行业企业培训服务的能力,撰写的企业实践调研报告能在刊物上发表,或获得市级有关部门表彰;或者具有专业产品生产与开发的能力,获得与专业相关的专利证书。或者科学开展一日活动,根据幼儿身心特点合理安排和组织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科学照料幼儿的日常生活,其保教经验或成果在区县级及以上进行交流或获奖。

7.教学效果。所教班级学风好,学生学习兴趣浓,学习能力强;得到师生普遍认可和欢迎;学生综合素质高;学业(或专业)成绩合格率、优秀率居年级前茅。或者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良好发展,班级(团队)在同行、家长中影响大,社会满意度高。

(三)科研方面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各类学校(单位)校级正副职管理人员除具备以下相应条件外,还应有较强的教育行政管理能力;公开发表过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论文或在本系统(本行业)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管理方面优秀或先进等表彰奖励。

1.市级重点中学(含市级及以上重点职业中学)、市教委直属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及基础教育教研机构教研员

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⑴论文发表(论著或教材出版)。公开发表论文(含教育管理论文)至少2篇;或在有关内刊上发表论文至少3篇;或参编论著教材2万字以上。

⑵论文获奖。参加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教研部门、市一级学会(含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交流且获得二等奖的论文至少1篇以上;或参加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全国一级学会(含专业委员会)组织进行的学术交流且获得三等奖的论文至少1篇以上。

⑶课题(项目)研究。主研1项国家级课题,或主持1项市级或2项区县级课题,或主研1项市级重点课题且主持1项区县级课题,或主研2项市级或3项区县级教育、教学、教研方面的课题,并至少有1项通过结题评审。

2.城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师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论文发表(论著或教材出版)。公开发表有关教育、教学、教研方面论文(含教育管理论文)2篇;或在有关内刊上发表论文3篇,或者参编论著教材1.5万字。

⑵论文获奖。参加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教研、科研部门、市一级学会(含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交流且获得二等奖的论文2篇;或参加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全国一级学会(含专业委员会)组织进行的学术交流且获得三等奖的论文2篇。

⑶课题(项目)研究。主持市级及以上课题至少1项,或主研市级重点课题1项,或主研市级课题1项和区县级课题1项以上,并至少有1项通过结题评审。

3.乡镇农村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师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论文发表(论著或教材出版)。公开发表论文(含教育管理论文)1篇;或在内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参编或主编论著教材1万字;

⑵论文获奖。参加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研部门(学会)组织的学术交流且获区县级一等奖或市级二等奖至少1项;

⑶课题(项目)研究。主研市级课题至少1项并通过结题评审;或主持区县级课题1项以上;或主研区县级课题2项以上;并至少有1项通过结题评审。

(四)优先条件

1.任教经历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⑴从教以来,在县级以下乡镇中学(或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心校、幼儿园任教2年及以上;

⑵从教以来,在村小、幼儿园任教1年及以上;

⑶从教以来,在农村学校(含幼儿园)或薄弱学校支教1年及以上;

⑷任现职以来参加贫困边远山区送教活动或统筹城乡教育“一帮一”对口帮扶送教活动2次及以上。

2.专业业绩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⑴获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

⑵获全国学会(含专委会)二等奖及以上。

⑶获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教研部门二等奖及以上。

⑷获市教育科研成果、优秀教育著述(市教委)二等奖及以上。

⑸市教委(市教研、科研机构)、市级学会(含专委会)组织的优质课(或保教活动、技能竞赛)获二等奖及以上;区县教委(区县教研机构)组织的优质课(或保教活动、技能竞赛)获一等奖。

⑹指导教师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优质课(技能竞赛、保教活动)竞赛,辅导学生参加科技活动或技能竞赛,获全国二等奖、市级一等奖。

3.先进荣誉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⑴全面教书育人,获得市级及以上教书育人楷模、劳动模范、模范教师、特级教师、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市级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市级骨干(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之一。

⑵长期担任班主任或学生德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获得市级及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优秀德育工作者称号。

⑶长期从事教研科研和课程教学改革,在学科(或专业)建设、减负提质中做出了突出成绩,获市级教研科研、市级课改先进个人称号。

⑷被聘为市级教研(课改)、师训、科研或中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成员(或行业高级考评员)。

第五条 附则

(一)课题(项目)认定:国家级指国家社科、国家自然科学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市级指市社科、市科委及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区县级指区县科委或教委立项的课题。其它学会课题可视为下一级项目。

(二)论著论文:含译著、研究报告(调查报告、教改实验报告等)、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教学案例。

教材教参:含教具、教学作品;包括主持、参编和审议教材教参。

内刊:《重庆教育》(重庆市教育学会主办)、《电教世界》(重庆市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主办)、《教育评估与监测》(重庆市教育评估院主办)、《基础教育》(西南大

学主办)、《重庆招考信息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主办)、《重庆体育科学研究》(西南大学主办)、《三峡教育》(长江师范学院主办)。

论文清样和用稿通知不能作为正式材料报送。

(三)各学科门类除有特别说明外,核心期刊(论文发表当年)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高质量的论文、项目、奖项或者专著等可否折算为核心期刊以及如何折算,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四)论文、著作、课题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且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的成果。论文除特别说明外须为第1作者,著作(各章节作者未署名的著作)须排名前5位,课题须排名前7位。

(五)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1.近5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者,延期2年申报。以此类推。

2.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3.已定性为管理(技术)工作等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教育教学违规被举报查实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4.凡从事有偿家教的申报者,经查实,2年内单位不得推荐。

(六)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教师学历要求按市职改办文件规定执行。市重点中学(含职业中学),市直属小学,示范幼儿园教师,教研机构教研员和区县(自治县)城区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的高中(中职)教师必须具备与本人任教学科相同或相近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专业不是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本科毕业前后从事现专业的累计任职(任教)年限达到10年的可视为本科学历合格,专科毕业前后从事现专业的累计任职(任教)年限达到12年的可视为专科学历合格。

(七)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八)本条件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和市教委职称改革办公室按分工负责解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

教师申报正高级、高级教师职称(职务)教学水平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2〕27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人社部〔2012〕362号)精神,现将《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申报正高级、高级教师职称(职务)教学水平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2年12月8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申报正高级、高级教师职称(职务)教学水平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精神和《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渝人社发〔2012〕271号)的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进修校教师和校外基础教育(教研)机构教研人员。

第三条 教学水平考评分为说课、上课、评课三个方面(具体要求见附件)。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教学能力、教学效果和教学影响。

(一)教学能力。主要考察申报者说课、上课、评课的能力以及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和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

(二)教学效果。主要考察申报者所教学生知识的获得、能力的形成和健全的人格塑造情况以及学业成绩情况。

(三)教学影响。主要考察申报者的教学理论、教学思想、教学方法、教学艺术、教学风格在校、区县(自治县)、市内外同行中的积极影响,特别是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的影响。

第四条 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的中小学教师,以上课为侧重点,综合考评说课、评课实践能力、效果及影响(其中上课占50%、说课占30%、评课占20%);申报正高级职称(职务)的教研人员,以评课为侧重点,综合考评说课、上课实践能力、效果及影响(其中评课占50﹪、说课占30﹪、上课占20﹪)。

第五条 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的中小学教师,通过上课侧重考察教学能力、教学效果、教学影响;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的教研人员,侧重考察教研能力(说课、评课、应用现代教育理论、组织教研活动等能力)、教研效果(对学校、区县和教师教学活动指导的效果)、教研影响(所形成的教研成果在本地或外地的影响)。

第六条 各学校(单位)负责本校(单位)人员的考核推荐工作;区县(自治县)教委(市教委直属单位)分级分科建立正高级、高级教师教学水平考评小组,负责本地区(单位)正高级教师的初评推荐工作和高级教师的考评工作;市教委分科建立正高级教师教学水平考评小组,负责全市正高级教师教学水平考评工作。考评小组由有关领导和同行专家组成,以同行专家为主。

第七条 教学水平考评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考评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从当年考评合格起算。

第八条 教学水平考评方法:

(一)对教学(教研)能力的考评由相关考评小组在考评的前一天告知考评的内容和要求,申报者按要求进行说课、上课和评课。考评小组通过听说课、听上课、听评课,对申报者教学能力进行评价(正高级申报者的上课情况须提供一节课的教学光盘)。

(二)对教学(教研)效果的考评可由考评小组通过学校(单位)召开学生(教师、教研员)座谈会、问卷调查、查阅教学档案等方式进行。

(三)对教学(教研)影响的考评可通过召开校内、区县(自治县)内、市内同行教师(专家)座谈会、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教学水平考评程序:

(一)按照《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的申报程序进行申报。

(二)学校(单位)考评小组按相关要求结合平时表现对申报人进行民主测评和考核,合格者须经本校(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方能推荐,写出推荐(考评)报告。

(三)区县(自治县)教委组织各级相关学科考评小组按有关要求对各校(单位)推荐人员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由同级教委集中进行公示,并写出考评报告。高级教师考评合格成绩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的必备条件;正高级教师考评合格成绩作为参加市级考评的推荐条件。

(四)市教委组织正高级教师相关学科考评小组按有关要求对各地区(单位)推荐人员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由市教委集中进行公示,考评合格成绩作为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职改办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市中小学正高级、高级教师说课、上课、评课

相关要求

附件

重庆市中小学正高级、高级教师

说课、上课、评课相关要求

一、说课要求

说课是教师在备课基础上对要教某节课的教学设计及其理论依据所作的口头说明。

(一)说课的内容要求

1.说教材。即说明本课教学内容在教材中的地位与作用,说明本课确定的教学目的及其教学重点、难点等,体现说课者分析、处理教材的能力。

2.说教学方法(包括教法和学法)。主要说明本课设计教法和指导学法要点及其优越性,说明在教学中如何操作实施、指导运用、其预期效果等等。

3.说教学过程。主要介绍本课时安排与教学程序,各教学环节的衔接、组合,以及课堂重要提问与操作要点等等。这是说课的重要内容,最集中体现说课者的教育思想及教学能力。

4.说板书设计。包括板书在教学过程中的展开程序,板书与教学内容的关系等等,从中展示说课者的教学思路及教学技巧。

5.说理论。即阐明本课教学设计的各种理论依据,如说教材理论,就要指明分析教材内容、确定教学目标及其重难点的理论依据,包括学科课程标准依据、学科理论依据、教育学心理学依据等等。说理论可以贯穿在前面几项说课内容之中,不必单独列项阐述。它是说课的核心和重点,直接展现说课者的教育思想、教学观念,体现说课者所具有的现代教育理论的研究与实践能力。

(二)说课的语言要求

说课者要使用独白语言和教学语言。

1.独白语言,是独自向评审专家及有关领导说课时的用语。要做到语言简明、条理清晰、重点突出、讲述自然生动,切忌念稿或背稿。

2.教学语言,即暂把听众(评审专家及有关领导)当学生,仿用课堂教学语言。主要在说明教学过程或教学方法时使用。如说明课堂导语、结束语、课堂提问或答问举例、语文、英语等学科朗读课文示范等等。使用教学语言表情达意生动形象,能真实再现说课者课堂教学情景,利于听者了解说课者处理教材和课堂调控能力,领略其课堂教学艺术水平。

二、上课要求

(一)依据学科课程标准,结合教材(课型)特点和学生实际,提出的课堂教学目标全面恰当。

(二)教学重、难点确定科学,教学度、量安排合理。

(三)尊重学生,面向全体学生教学,注重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师生民主平等,师生关系和谐融洽。

(四)教师致力于导,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教学,精讲得当,适时点拨,潜移默化地融进思想教育。

(五)正确传授知识,指导学习方法,注意迁移应用,激发学生求知欲、好奇心,培养学生兴趣、意志等心理品质及良好习惯,着力开发学生思维、想象及创造力。

(六)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学习,合作探究,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课堂留有较多时间,让学生动口、动手、动脑、动笔,积极参与学科能力训练与实践活动,着重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七)课堂调控得当,教学反馈与矫正及时充分,当堂训练成效显著或正确率高。

(八)课堂气氛热烈活跃,教学信息多向交流,各类学生学有所得,达到预定教学目标要求。

(九)教学方法灵活多样,合理使用教具及信息技术教学手段,力求教学方法最优化和教学手段现代化。

(十)教师教态自然,教学用普通话,语言规范,板书工整,创意新,具有教学机智,教学应变能力强,教学基本功扎实。

三、评课要求

(一)评教学目标,看制定教学目标是否准确合理。主要看依据课程标准和教材确定的教学目标,是否注重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既有清晰明确的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方面的显性目标,又有随机渗透的情感、态度、价值观方面的隐性目标),是否切合学生实际,促进学生学科能力与个性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评师生的主导作用和主体作用,看是否实现“主导” 和“主体”的最佳结合,是否体现学生是课堂学习和个性发展的主体,体现师生协调一致,思维定向,心理同步,形成教与学的共振、合力。

(三)评课堂教学结构,看是否形成多通道、多层面、多向性信息交流。看是否在教师主导作用下,在学生自主学习的基础上,课堂教学形成同桌互助、小组合作、全班共学的动态组合、立体交叉网络结构,呈现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多通道、多层面、多向性信息交流。

(四)评教学过程,看教学过程的有序性和波动性是否和谐统一。看教师是否能依据学科(课型)特点和学生认知规律,合理设计教学过程的时空序列,使之生动活泼,富于变化。看教师是否能在教学过程中适时调整教学节奏、容量和心理气氛,使学生始终保持最佳的学习心态,课堂呈现最佳的教学情景。

(五)评课堂训练,看是否着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看课堂教学是否以训练为主线,在科学的训练中指导学法,引导学生独立思考。质疑问难,学有创见,勇于实践,积极进取,养成创新思维的品质和习惯,培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六)评教学方法手段,看是否实现教学方法最优化和教学手段现代化。是否依据教学目标和学生实际,选用与之适应的具体的教学方法,并使用灯片、录像、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充分调动学生视、听等多种感官,使学生生动、直观、形象地获取知识技能,收到学得快,记得牢的效果。

(七)评课堂气氛,看是否紧张而和谐,严肃而热烈。看课堂教学是否实现师生之间民主平等,合作教学,学生之间愉快和谐,既有大量的信息交流,又有充分的情感交流,努力营造紧张而和谐,严肃而热烈的课堂氛围。

(八)评教学反馈,看是否适时反馈,有效调控。看教师是否及时掌握学生学习现状,注意调整学习内容,纠正学生的学习偏差,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提高学习效率,达到预期目标。

(九)评教学效率,看是否大容量、快节奏、高效率。看教学高效率是否达到三个70%以上,即教学时间利用率70%以上,70%以上的学生获得输出的70%以上的信息。

(十)评教师(课堂)基本功,主要看是否做到教态自然,语言规范,板书工整,具有教育机智和应变能力,特别是注意学生创新精神的培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

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2〕27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人社部〔2012〕362号)精神,现将《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2年12月8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评审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程序,确保评审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第二章 范 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进修校教师和校外基础教育(教研)机构教学教研人员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组 织

第四条 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评”的原则,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组建重庆市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委会、重庆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委会和相关区县中小学教师中级(代初级)职称评委会。

第五条 区县教委(市教委直属单位)建立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教学水平考评小组,负责本地区(部门)正高级教师的初评推荐工作和高级教师的考评工作;市教委建立正高级教

师教学水平考评小组,负责全市正高级教师教学水平考评工作。考评小组由3—5名同行专家组成。考评小组按照《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申报正高级、高级教师职称(职务)教学水平考评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员进行考评,考评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四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重庆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相应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个人申报。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填写有关表格,签署《诚信承诺书》,并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八条 所在学校(单位)推荐。学校(单位)要结合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相应人选参加评审。

第九条 所在学校(单位)对拟推荐人员的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和《重庆市教师系列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应在本单位公众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方可推荐上报。

第十条 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送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

第五章 审 核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审委员会方可受理。

第十二条 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委员会挂靠部门。

第六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由市教委组织评审;中级教师职称由区县人力社保局和教委组织评审(市教委直属单位中级教师职称由高评委代评)。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挂靠部门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在专业(学科)评议组介绍初审推荐意见的基础上,注重靠实践和贡献评价人才,突出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实际水平和创新能力,把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平的主要标准,综合评审、民主评议、投票表决。评委会须严格控制通过比例,通过竞争择优,有效确保评审质量。 第十六条 投票表决采用无记名的方式进行。表决意见为:同意、不同意。评审通过须经应到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

第七章 审 批

第十七条 评审通过的高级职称人员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中级职称人员由区县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人员,正高级教师职称资格报人社部、教育部审批,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转发任职资格通知;高级教师职称资格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批并下发任职资格通知;中级教师职称资格由区县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并下达资格通知。

第八章 纪 律

第十九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级职改部门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诚信档案,维护学术尊严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声誉。

第二十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应遵守《诚信承诺书》所作承诺。凡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评审资格。评审通过的,取消其评审结果(任职资格),给予通报,并记入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准其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识才、选才标准,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甚至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评委会应在规定的评审时间、评审范围和评审权限内,坚持标准条件,严格评审程序,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要把量化评价标准作为评审工作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确保评审质量。对于违反职称政策规定,不坚持评审程序,超越评审权

限,扩大评审范围,擅自放宽条件和降低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限期予以纠正,直至责令其停止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人社部〔2012〕362号)精神,现将《重庆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重庆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2年12月8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重庆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及校外基础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二条 基本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

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术诚信,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条件。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备以下资历:

1.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职业中学不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2.聘任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及以上的教师(教研员)。教研员还必须具有从事教学工作5年且从事教研工作2年及以上的经历。职业中学专业教师每两年到企业进行专业实践2个月以上,文化课教师每三年到企业进行专业实践2—3次,或有与其它行业联系的经历。

3.完成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所教学科应与申报学科一致或相近)。其中校级正、副职管理人员兼任申报学科或相近学科(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以来至少连续3年且申报时仍兼任该课程)的教学工作量分别不少于专任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的四分之一和三分之一。

4.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教以来,从事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或企业实习和其他相关教育管理工作)至少6年。

5.任教以来,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师有1年及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的任教经历。

(四)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五)按照《重庆市中小学正高级、高级教师教学水平考评办法》相关要求,经上课、说课、评课考评合格。

(六)具备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外语、计算机考试的规定条件。

(七)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要求,任现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100学时。

(八)具备重庆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普通话水平的规定条件。

第三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任高级教师职务年限不少于3年。

(二)任现职以来,必须具备下列3项条件(其中第1项为必备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或专业)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在教育部有关司局单位(事业单位)或全国一级学会组织的赛课(或保教活动评比)中获一等奖。

2.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所主持或主研的课题(论文)获得省部级颁发的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三等

奖(省部级颁发的中小学教学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或者在市教委组织的成果评比中获得一等奖1项以上。

3.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含教育管理论文或案例)4篇,并在其它公开刊物上发表8篇;或著述的教育教学专著1部及以上(不少于10万字)且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或主编的学科教材、教师教学参考书 (参与编写的内容应不少于6万字,且不含包括习题册在内的教辅资料),经市级以上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正式出版使用,并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

4.主研国家级课题1项且主研市级课题1项;或主持市级重点课题1项;或主持市级课题3项,所主持或主研的课题至少有1项通过结题评审。

5.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领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卓著,曾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总工会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重庆名师等荣誉称号之一。

第四条 评价标准条件

(一)教育方面

1.学生教育管理

⑴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其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验在市内或全国得到认可或推广。

⑵所带班级(团队)形成良好风气;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良好发展;学生的思想素质有明显提高。学生犯罪率为零;班级、教师或学生获区县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者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良好发展,幼儿班级(团队)、教师在同行、家长中影响力大,获区县级及以上表彰。

2.指导青年教师

教书育人经验丰富,指导2名以上青年教师开展班主任工作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其经验在市级得到推广交流。

(二)教学方面

须具备以下5项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或专业)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2.课堂教学考核良好。在优质课(公开课、观摩课、保教活动等)竞赛中获区县一等奖或者市级二等奖及以上。

3.命题与监测。具有对本学科(或专业)各种层次的测试题目的命制、评价和分析的能力,能独立承担区县级或市级试题命制任务,并较好地完成学业(或技能)成绩检测的监测评价工作。

4.教研进修交流。完成学校规定的听课数量,参加区县级及以上教研机构组织的教研、进修和交流活动,并取得突出成效。

5.指导青年教师。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行家,在教育部有关司局单位(事业单位)、市教委(含市级教研、科研部门)或者全国和市一级学会组织的赛课(或保教活动评比)中获市级指导教师一等奖或者全国指导教师二等奖。

6.开设选修课或综合实践活动课,其经验或成果(如校本教材、教学经验总结等)在市级及以上进行交流或获奖。或者具有较强的行业联系能力和为行业企业培训服务的能力,撰写的企业实践调研报告能在刊物上发表,或获得市级有关部门表彰;或者具有专业产品生产与开发的能力,获得与专业相关的专利证书。或者科学开展一日活动,根据幼儿身心特点合理安排和组织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科学照料幼儿的日常生活,其保教经验或成果在市级及以上进行交流或获奖。

7.教学效果。所教班级学风好,学生学习兴趣浓,学习能力强;得到师生普遍认可和欢迎;学生综合素质高;学业(或专业)成绩合格率、优秀率居区县同类学校前茅。

(三)科研方面

具有主持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各类学校(单位)校级正副职管理人员除满足以下相应条件外,还应有较强的教育行政管理能力;公开发表过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论文或单位在本系统(本行业)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管理方面优秀或先进等表彰奖励3次以上(其中个人至少1次以上)。

1.市教委直属学校(单位)

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论文(论著或教材)。至少公开发表论文(含教育管理论文)7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至少3篇以上;或参编论著、教材不少于5万字且至少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至少1篇以上。

⑵课题(项目)。主持市级重点课题1项并已通过结题评审,或主持市级课题2项至少有1项通过结题评审,或主研市级课题3项以上并至少有2项通过结题评审。

2.区县属学校(单位)

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论文(论著或教材)。至少公开发表论文(含教育管理论文)6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至少2篇以上;或参编论著、教材4万字且发表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至少1篇以上。

⑵课题(项目)。主持市级课题1项或主研市级课题2项及以上,并至少有1项通过结题评审。

(四)成果方面

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

2.获全国学会(含专委会)二等奖及以上。

3.获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教研部门一等奖及以上。

4.获市教育科研成果、优秀教育著述(市教委)二等奖及以上。

5.市级学会(含专委会)级一等奖及以上。

(五)优先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1.全面教书育人,获得市级及以上教书育人楷模、劳动模范、重庆名师、模范教师、特级教师、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市级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市级骨干(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之一。

2.长期担任班主任或学生德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获得市级及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优秀德育工作者称号。

3.长期从事教研科研和课程教学改革,在学科(或专业)建设、减负提质中做出了突出成绩,获市级教研科研、市级课改先进个人称号。

4.被聘为市级教研(课改)、评估与监测、师训、科研或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成员(或行业高级考评员)。

5.被聘为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导师或兼职导师。

6.被遴选为市级未来教育家培养对象或市级名师工作室研修教师。

第五条 附 则

(一)指导学生获奖,其颁奖单位以市教委或市级有关事业单位文件为准。

(二)课题(项目)认定:国家级指国家社会科学、国家自然科学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市级指市社科、市科委及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区县级指区县科委或教委立项的课题。其他学会课题可视为下一级项目。

(三)论著论文:含译著、研究报告(调查报告、教改实验报告)、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教学案例。教材教参:含教具、教学作品;包括主持、参编和审议教材教参。

论文清样和用稿通知不能作为正式材料报送。

(四)各学科门类除有特别说明外,核心期刊(论文发表当年)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高质量的论文、项目、奖项或者专著等可否折算为核心期刊以及如何折算,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五)论文、著作、课题,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且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的成果;论文除特别说明外须为第1作者、著作(各章节作者未署名的著作)须排名前5位、课题须排名前7位。

(六)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1.近5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者,延期2年申报。以此类推。

2.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3.已定性为管理(技术)工作等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教育教学违规被举报查实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4.凡从事有偿家教的申报者,经查实,2年内单位不得推荐。

(七)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八)本条件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和市教委职称改革办公室按分工负责解释。

重庆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职务)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及校外基础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二条 基本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术诚信,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条件。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备以下资历:

1.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职业中学不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2.聘任一级教师职务(中学一级或小学高级)满5年及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教研员还必须具有从事教学工作5年且从事教研工作2

年及以上的经历。职业中学专业教师每两年到企业进行专业实践2个月以上,文化课教师每三年到企业进行专业实践2—3次,或有与其它行业联系的经历。

3.中小学和职业中学教师、幼儿园教师至少任教一门学科(或专业)、教研员担任一门学科的教研工作,并完成规定的基本工作量(申报学科应与所教学科一致或相近)。学校(单位)校级管理人员聘任一级教师职务期间必须兼任申报学科或相近学科的教学工作(至少连续3年且申报时仍兼任该课程);正副职的教学工作量分别不少于专任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的四分之一和三分之一。

4.任教以来,从事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企业实习或其他相关教育管理工作)至少3年。或者从事幼儿园工作至少5年,担任幼儿园班级管理工作或相关保教管理工作至少3年。

(四)近五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五)按照《重庆市中小学正高级、高级教师教学水平考评办法》相关要求,经上课、说课、评课考评合格。

(六)具备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外语、计算机考试的规定条件。

(七)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要求,任现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90学时。

(八)具备重庆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普通话水平的规定条件。

第三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任一级教师职务(中学一级或小学高级)年限不少于3年。

(二)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4项者(其中第1项为必备条件)

1.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精通业务,教学特色鲜明,教学效果特别显著,在教育部有关司局单位(事业单位)组织的赛课(或保教活动竞赛)中获一等奖;或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组织或授权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观摩课、保教活动)评比(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在经过省部级及以上教研部门、专业学会选拔推荐参加的全国二级以上学会组织的全国性中小学、幼儿园学科(或专业)优质课(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观摩课、保教活动)评比(竞赛)中获得一等奖。

2.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出色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显著。或在市级及以上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中,经验典型,事迹感人,在公开刊物发表班主任工作经验,普遍反映好。

3.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显著成绩,提出了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理论、观点,或创立了新的教学模式或方法,所主研的课题或撰写的论文获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成果一等奖,或主研的课题获得省部级颁发的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或中小学教学成果等级奖。

4.具有主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主研国家课题1项或主持市级课题1项以上,或主研市级课题1项并主研区县级课题1项;并至少有1项通过结题评审。

5.在核心期刊至少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含教育管理论文或案例)2篇以上、在其它公开刊物上至少发表论文5篇以上;或主编或参与编写的教材、教师教学参考书不少于3万字(不含包括习题册在内的教辅资料),并通过市级及以上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正式出版使用,且在核心期刊至少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

6.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曾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重庆市优秀教师、重庆市优秀教育工作者以及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等荣誉称号之一。

第四条 评价标准条件

(一)教育方面

1.学生教育管理

⑴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验至少在区县内得到认可或推广。

⑵所带班级(团队)形成良好风气;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良好发展;学生的思想素质有明显提高。学生犯罪率为零;班级、教师或学生获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2.指导青年教师

能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指导、培养1名及以上青年教师开展班主任工作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并取得明显成绩,在校内得到普遍认可。

(二)教学方面

须具备以下条件至少5项:

1.学科专业知识。具有所教学科(或专业)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2.课堂教学

⑴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⑵贯彻新课改理念;教学设计合理;教学方法恰当;学生积极性高;课堂驾驭能力强;使用普通话教学;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教学。

⑶课堂教学考核良好,在优质课(公开课、观摩课、保教活动、技能竞赛等)竞赛中获区县二等奖及以上。

3.命题与监测。具有对本学科(或专业)各种层次的测试题目的命制、评价和分析的能力,能够承担校级试题命制任务,较好地完成各级学业(或专业)成绩检测的监测评价工作。

4.教研进修交流。完成学校规定的听课数量;独立开展或组织校级教研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参加学校组织的进修和交流活动,并取得突出成效。

5.指导青年教师。能运用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切实指导中初级教师开展学科日常教学工作,有明确的对象、目标、具体步骤,并取得明显效果,其成绩至少在校内得到普遍认可;或者指导2名中初级教师,被指导者获得区县级奖项。

6.开设选修课或综合实践活动课,其经验或成果(如校本教材、教学经验总结等)在区县级进行交流或获奖或在社会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强的行业联系能力和为行业企业培训服务的能力,撰写的企业实践调研报告能在刊物上发表,或获得市级有关部门表彰;或者具有专业产品生产与开发的能力,获得与专业相关的专利证书。或者科学开展一日活动,根据幼儿身心特点合理安排和组织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科学照料幼儿的日常生活,其保教经验或成果在区县级及以上进行交流或获奖。

7.教学效果。所教班级学风好,学生学习兴趣浓,学习能力强;得到师生普遍认可和欢迎;学生综合素质高;学业(或专业)成绩合格率、优秀率居年级前茅。或者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良好发展,班级(团队)在同行、家长中影响大,社会满意度高。

(三)科研方面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各类学校(单位)校级正副职管理人员除具备以下相应条件外,还应有较强的教育行政管理能力;公开发表过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论文或在本系统(本行业)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管理方面优秀或先进等表彰奖励。

1.市级重点中学(含市级及以上重点职业中学)、市教委直属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及基础教育教研机构教研员

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⑴论文发表(论著或教材出版)。公开发表论文(含教育管理论文)至少2篇;或在有关内刊上发表论文至少3篇;或参编论著教材2万字以上。

⑵论文获奖。参加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教研部门、市一级学会(含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交流且获得二等奖的论文至少1篇以上;或参加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全国一级学会(含专业委员会)组织进行的学术交流且获得三等奖的论文至少1篇以上。

⑶课题(项目)研究。主研1项国家级课题,或主持1项市级或2项区县级课题,或主研1项市级重点课题且主持1项区县级课题,或主研2项市级或3项区县级教育、教学、教研方面的课题,并至少有1项通过结题评审。

2.城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师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论文发表(论著或教材出版)。公开发表有关教育、教学、教研方面论文(含教育管理论文)2篇;或在有关内刊上发表论文3篇,或者参编论著教材1.5万字。

⑵论文获奖。参加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教研、科研部门、市一级学会(含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交流且获得二等奖的论文2篇;或参加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全国一级学会(含专业委员会)组织进行的学术交流且获得三等奖的论文2篇。

⑶课题(项目)研究。主持市级及以上课题至少1项,或主研市级重点课题1项,或主研市级课题1项和区县级课题1项以上,并至少有1项通过结题评审。

3.乡镇农村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师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论文发表(论著或教材出版)。公开发表论文(含教育管理论文)1篇;或在内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参编或主编论著教材1万字;

⑵论文获奖。参加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研部门(学会)组织的学术交流且获区县级一等奖或市级二等奖至少1项;

⑶课题(项目)研究。主研市级课题至少1项并通过结题评审;或主持区县级课题1项以上;或主研区县级课题2项以上;并至少有1项通过结题评审。

(四)优先条件

1.任教经历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⑴从教以来,在县级以下乡镇中学(或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心校、幼儿园任教2年及以上;

⑵从教以来,在村小、幼儿园任教1年及以上;

⑶从教以来,在农村学校(含幼儿园)或薄弱学校支教1年及以上;

⑷任现职以来参加贫困边远山区送教活动或统筹城乡教育“一帮一”对口帮扶送教活动2次及以上。

2.专业业绩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⑴获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

⑵获全国学会(含专委会)二等奖及以上。

⑶获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教研部门二等奖及以上。

⑷获市教育科研成果、优秀教育著述(市教委)二等奖及以上。

⑸市教委(市教研、科研机构)、市级学会(含专委会)组织的优质课(或保教活动、技能竞赛)获二等奖及以上;区县教委(区县教研机构)组织的优质课(或保教活动、技能竞赛)获一等奖。

⑹指导教师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优质课(技能竞赛、保教活动)竞赛,辅导学生参加科技活动或技能竞赛,获全国二等奖、市级一等奖。

3.先进荣誉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⑴全面教书育人,获得市级及以上教书育人楷模、劳动模范、模范教师、特级教师、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市级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市级骨干(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之一。

⑵长期担任班主任或学生德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获得市级及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优秀德育工作者称号。

⑶长期从事教研科研和课程教学改革,在学科(或专业)建设、减负提质中做出了突出成绩,获市级教研科研、市级课改先进个人称号。

⑷被聘为市级教研(课改)、师训、科研或中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成员(或行业高级考评员)。

第五条 附则

(一)课题(项目)认定:国家级指国家社科、国家自然科学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市级指市社科、市科委及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区县级指区县科委或教委立项的课题。其它学会课题可视为下一级项目。

(二)论著论文:含译著、研究报告(调查报告、教改实验报告等)、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教学案例。

教材教参:含教具、教学作品;包括主持、参编和审议教材教参。

内刊:《重庆教育》(重庆市教育学会主办)、《电教世界》(重庆市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主办)、《教育评估与监测》(重庆市教育评估院主办)、《基础教育》(西南大

学主办)、《重庆招考信息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主办)、《重庆体育科学研究》(西南大学主办)、《三峡教育》(长江师范学院主办)。

论文清样和用稿通知不能作为正式材料报送。

(三)各学科门类除有特别说明外,核心期刊(论文发表当年)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高质量的论文、项目、奖项或者专著等可否折算为核心期刊以及如何折算,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四)论文、著作、课题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且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的成果。论文除特别说明外须为第1作者,著作(各章节作者未署名的著作)须排名前5位,课题须排名前7位。

(五)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1.近5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者,延期2年申报。以此类推。

2.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3.已定性为管理(技术)工作等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教育教学违规被举报查实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4.凡从事有偿家教的申报者,经查实,2年内单位不得推荐。

(六)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教师学历要求按市职改办文件规定执行。市重点中学(含职业中学),市直属小学,示范幼儿园教师,教研机构教研员和区县(自治县)城区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的高中(中职)教师必须具备与本人任教学科相同或相近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专业不是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本科毕业前后从事现专业的累计任职(任教)年限达到10年的可视为本科学历合格,专科毕业前后从事现专业的累计任职(任教)年限达到12年的可视为专科学历合格。

(七)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八)本条件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和市教委职称改革办公室按分工负责解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

教师申报正高级、高级教师职称(职务)教学水平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2〕27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人社部〔2012〕362号)精神,现将《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申报正高级、高级教师职称(职务)教学水平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2年12月8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申报正高级、高级教师职称(职务)教学水平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精神和《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渝人社发〔2012〕271号)的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进修校教师和校外基础教育(教研)机构教研人员。

第三条 教学水平考评分为说课、上课、评课三个方面(具体要求见附件)。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教学能力、教学效果和教学影响。

(一)教学能力。主要考察申报者说课、上课、评课的能力以及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和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

(二)教学效果。主要考察申报者所教学生知识的获得、能力的形成和健全的人格塑造情况以及学业成绩情况。

(三)教学影响。主要考察申报者的教学理论、教学思想、教学方法、教学艺术、教学风格在校、区县(自治县)、市内外同行中的积极影响,特别是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的影响。

第四条 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的中小学教师,以上课为侧重点,综合考评说课、评课实践能力、效果及影响(其中上课占50%、说课占30%、评课占20%);申报正高级职称(职务)的教研人员,以评课为侧重点,综合考评说课、上课实践能力、效果及影响(其中评课占50﹪、说课占30﹪、上课占20﹪)。

第五条 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的中小学教师,通过上课侧重考察教学能力、教学效果、教学影响;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的教研人员,侧重考察教研能力(说课、评课、应用现代教育理论、组织教研活动等能力)、教研效果(对学校、区县和教师教学活动指导的效果)、教研影响(所形成的教研成果在本地或外地的影响)。

第六条 各学校(单位)负责本校(单位)人员的考核推荐工作;区县(自治县)教委(市教委直属单位)分级分科建立正高级、高级教师教学水平考评小组,负责本地区(单位)正高级教师的初评推荐工作和高级教师的考评工作;市教委分科建立正高级教师教学水平考评小组,负责全市正高级教师教学水平考评工作。考评小组由有关领导和同行专家组成,以同行专家为主。

第七条 教学水平考评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考评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从当年考评合格起算。

第八条 教学水平考评方法:

(一)对教学(教研)能力的考评由相关考评小组在考评的前一天告知考评的内容和要求,申报者按要求进行说课、上课和评课。考评小组通过听说课、听上课、听评课,对申报者教学能力进行评价(正高级申报者的上课情况须提供一节课的教学光盘)。

(二)对教学(教研)效果的考评可由考评小组通过学校(单位)召开学生(教师、教研员)座谈会、问卷调查、查阅教学档案等方式进行。

(三)对教学(教研)影响的考评可通过召开校内、区县(自治县)内、市内同行教师(专家)座谈会、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教学水平考评程序:

(一)按照《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的申报程序进行申报。

(二)学校(单位)考评小组按相关要求结合平时表现对申报人进行民主测评和考核,合格者须经本校(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方能推荐,写出推荐(考评)报告。

(三)区县(自治县)教委组织各级相关学科考评小组按有关要求对各校(单位)推荐人员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由同级教委集中进行公示,并写出考评报告。高级教师考评合格成绩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的必备条件;正高级教师考评合格成绩作为参加市级考评的推荐条件。

(四)市教委组织正高级教师相关学科考评小组按有关要求对各地区(单位)推荐人员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由市教委集中进行公示,考评合格成绩作为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职改办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市中小学正高级、高级教师说课、上课、评课

相关要求

附件

重庆市中小学正高级、高级教师

说课、上课、评课相关要求

一、说课要求

说课是教师在备课基础上对要教某节课的教学设计及其理论依据所作的口头说明。

(一)说课的内容要求

1.说教材。即说明本课教学内容在教材中的地位与作用,说明本课确定的教学目的及其教学重点、难点等,体现说课者分析、处理教材的能力。

2.说教学方法(包括教法和学法)。主要说明本课设计教法和指导学法要点及其优越性,说明在教学中如何操作实施、指导运用、其预期效果等等。

3.说教学过程。主要介绍本课时安排与教学程序,各教学环节的衔接、组合,以及课堂重要提问与操作要点等等。这是说课的重要内容,最集中体现说课者的教育思想及教学能力。

4.说板书设计。包括板书在教学过程中的展开程序,板书与教学内容的关系等等,从中展示说课者的教学思路及教学技巧。

5.说理论。即阐明本课教学设计的各种理论依据,如说教材理论,就要指明分析教材内容、确定教学目标及其重难点的理论依据,包括学科课程标准依据、学科理论依据、教育学心理学依据等等。说理论可以贯穿在前面几项说课内容之中,不必单独列项阐述。它是说课的核心和重点,直接展现说课者的教育思想、教学观念,体现说课者所具有的现代教育理论的研究与实践能力。

(二)说课的语言要求

说课者要使用独白语言和教学语言。

1.独白语言,是独自向评审专家及有关领导说课时的用语。要做到语言简明、条理清晰、重点突出、讲述自然生动,切忌念稿或背稿。

2.教学语言,即暂把听众(评审专家及有关领导)当学生,仿用课堂教学语言。主要在说明教学过程或教学方法时使用。如说明课堂导语、结束语、课堂提问或答问举例、语文、英语等学科朗读课文示范等等。使用教学语言表情达意生动形象,能真实再现说课者课堂教学情景,利于听者了解说课者处理教材和课堂调控能力,领略其课堂教学艺术水平。

二、上课要求

(一)依据学科课程标准,结合教材(课型)特点和学生实际,提出的课堂教学目标全面恰当。

(二)教学重、难点确定科学,教学度、量安排合理。

(三)尊重学生,面向全体学生教学,注重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师生民主平等,师生关系和谐融洽。

(四)教师致力于导,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教学,精讲得当,适时点拨,潜移默化地融进思想教育。

(五)正确传授知识,指导学习方法,注意迁移应用,激发学生求知欲、好奇心,培养学生兴趣、意志等心理品质及良好习惯,着力开发学生思维、想象及创造力。

(六)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学习,合作探究,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课堂留有较多时间,让学生动口、动手、动脑、动笔,积极参与学科能力训练与实践活动,着重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七)课堂调控得当,教学反馈与矫正及时充分,当堂训练成效显著或正确率高。

(八)课堂气氛热烈活跃,教学信息多向交流,各类学生学有所得,达到预定教学目标要求。

(九)教学方法灵活多样,合理使用教具及信息技术教学手段,力求教学方法最优化和教学手段现代化。

(十)教师教态自然,教学用普通话,语言规范,板书工整,创意新,具有教学机智,教学应变能力强,教学基本功扎实。

三、评课要求

(一)评教学目标,看制定教学目标是否准确合理。主要看依据课程标准和教材确定的教学目标,是否注重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既有清晰明确的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方面的显性目标,又有随机渗透的情感、态度、价值观方面的隐性目标),是否切合学生实际,促进学生学科能力与个性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评师生的主导作用和主体作用,看是否实现“主导” 和“主体”的最佳结合,是否体现学生是课堂学习和个性发展的主体,体现师生协调一致,思维定向,心理同步,形成教与学的共振、合力。

(三)评课堂教学结构,看是否形成多通道、多层面、多向性信息交流。看是否在教师主导作用下,在学生自主学习的基础上,课堂教学形成同桌互助、小组合作、全班共学的动态组合、立体交叉网络结构,呈现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多通道、多层面、多向性信息交流。

(四)评教学过程,看教学过程的有序性和波动性是否和谐统一。看教师是否能依据学科(课型)特点和学生认知规律,合理设计教学过程的时空序列,使之生动活泼,富于变化。看教师是否能在教学过程中适时调整教学节奏、容量和心理气氛,使学生始终保持最佳的学习心态,课堂呈现最佳的教学情景。

(五)评课堂训练,看是否着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看课堂教学是否以训练为主线,在科学的训练中指导学法,引导学生独立思考。质疑问难,学有创见,勇于实践,积极进取,养成创新思维的品质和习惯,培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六)评教学方法手段,看是否实现教学方法最优化和教学手段现代化。是否依据教学目标和学生实际,选用与之适应的具体的教学方法,并使用灯片、录像、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充分调动学生视、听等多种感官,使学生生动、直观、形象地获取知识技能,收到学得快,记得牢的效果。

(七)评课堂气氛,看是否紧张而和谐,严肃而热烈。看课堂教学是否实现师生之间民主平等,合作教学,学生之间愉快和谐,既有大量的信息交流,又有充分的情感交流,努力营造紧张而和谐,严肃而热烈的课堂氛围。

(八)评教学反馈,看是否适时反馈,有效调控。看教师是否及时掌握学生学习现状,注意调整学习内容,纠正学生的学习偏差,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提高学习效率,达到预期目标。

(九)评教学效率,看是否大容量、快节奏、高效率。看教学高效率是否达到三个70%以上,即教学时间利用率70%以上,70%以上的学生获得输出的70%以上的信息。

(十)评教师(课堂)基本功,主要看是否做到教态自然,语言规范,板书工整,具有教育机智和应变能力,特别是注意学生创新精神的培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

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2〕27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人社部〔2012〕362号)精神,现将《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2年12月8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评审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程序,确保评审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第二章 范 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进修校教师和校外基础教育(教研)机构教学教研人员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组 织

第四条 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评”的原则,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组建重庆市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委会、重庆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委会和相关区县中小学教师中级(代初级)职称评委会。

第五条 区县教委(市教委直属单位)建立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教学水平考评小组,负责本地区(部门)正高级教师的初评推荐工作和高级教师的考评工作;市教委建立正高级教

师教学水平考评小组,负责全市正高级教师教学水平考评工作。考评小组由3—5名同行专家组成。考评小组按照《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申报正高级、高级教师职称(职务)教学水平考评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员进行考评,考评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四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重庆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相应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个人申报。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填写有关表格,签署《诚信承诺书》,并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八条 所在学校(单位)推荐。学校(单位)要结合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相应人选参加评审。

第九条 所在学校(单位)对拟推荐人员的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和《重庆市教师系列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应在本单位公众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方可推荐上报。

第十条 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送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

第五章 审 核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审委员会方可受理。

第十二条 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委员会挂靠部门。

第六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由市教委组织评审;中级教师职称由区县人力社保局和教委组织评审(市教委直属单位中级教师职称由高评委代评)。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挂靠部门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在专业(学科)评议组介绍初审推荐意见的基础上,注重靠实践和贡献评价人才,突出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实际水平和创新能力,把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平的主要标准,综合评审、民主评议、投票表决。评委会须严格控制通过比例,通过竞争择优,有效确保评审质量。 第十六条 投票表决采用无记名的方式进行。表决意见为:同意、不同意。评审通过须经应到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

第七章 审 批

第十七条 评审通过的高级职称人员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中级职称人员由区县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人员,正高级教师职称资格报人社部、教育部审批,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转发任职资格通知;高级教师职称资格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批并下发任职资格通知;中级教师职称资格由区县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并下达资格通知。

第八章 纪 律

第十九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级职改部门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诚信档案,维护学术尊严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声誉。

第二十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应遵守《诚信承诺书》所作承诺。凡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评审资格。评审通过的,取消其评审结果(任职资格),给予通报,并记入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准其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识才、选才标准,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甚至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评委会应在规定的评审时间、评审范围和评审权限内,坚持标准条件,严格评审程序,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要把量化评价标准作为评审工作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确保评审质量。对于违反职称政策规定,不坚持评审程序,超越评审权

限,扩大评审范围,擅自放宽条件和降低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限期予以纠正,直至责令其停止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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