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业务完全介绍

中间业务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定义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广义上讲“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2001年7月4日人民银行颁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它包括两大类: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即一般意义上的金融服务类业务)和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即一般意义上的表外业务)。我国的中间业务等同于广义上的表外业务,它可以分为两大类,金融服务类业务和表外业务。

金融服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代理人的身份为客户办理的各种业务,目的是为了获取手续费收入。主要包括:支付结算类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类中间业务、基金托管类业务和咨询顾问类业务。 表外业务是指那些未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同表内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关系密切,并在一定条件下会转为表内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担保或类似的或有负债、承诺类业务和金融衍生业务三大类。

中间业务与表外业务区分

广义的中间业务等同于广义上的表外业务,它可以分为两大类,狭义的金融服务类业务和狭义的表外业务。日常工作中我们所说的中间业务是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的广义的中间业务,而表外业务又是指从会计准则的角度反映的狭义的表外业务。因此按照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和发展情况,商业银行的业务大

可以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三大类,或可以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四大类。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可分为以下九大类:

一、 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

支付结算类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

(一)结算工具。结算业务借助的主要结算工具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3.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结算方式,主要包括同城结算方式和异地结算方式。

1. 汇款业务,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某收款人的一种结算业务。汇款结算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形式。

2. 托收业务,是指债权人或售货人为向外地债务人或购货人收取款项而向其开出汇票,并委托银行代为收取的一种结算方式。

3. 信用证业务,是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收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三)其他支付结算业务,包括利用现代支付系统实现的资金划拨、清算,利用银行内外部网络实现的转账等业务。

二、 银行卡业务

银行卡是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业务的分类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一)依据清偿方式,银行卡业务可分为贷记卡业务、准贷记卡业务和借记卡业务。借记卡可进一步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和储值卡。

(二)依据结算的币种不同,银行卡可分为人民币卡业务和外币卡业务。

(三)按使用对象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四)按载体材料的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磁性卡和智能卡(IC 卡)。

(五)按使用对象的信誉等级不同,银行卡可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六)按流通范围,银行卡还可分为国际卡和地区卡。

(七)其他分类方式,包括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联名卡/认同卡。

三、代理类中间业务

代理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一)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政策性银行委托,代为办理政策性银行因服务功能和网点设臵等方面的限制而无法办理的业务,包括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

(二)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指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臵、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主要包括财政性存款代理业务、国库代理业务、发行库代理业务、金银代理业务。

(三)代理商业银行业务,指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例如为委托行办理支票托收等业务。

(四)代收代付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的业务,例如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还款等。

(五)代理证券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委托办理的代理发行、兑付、买卖各类有价证券的业务,还包括接受委托代办债券还本付息、代发股票红利、代理证券资金清算等业务。此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国债、公司债券、金融债券、股票等。

(六)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业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受托代个人或法人投保各险种的保险事宜,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代保险公司承接有关的保险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一般包括代售保单业务和代付保险金业务。

(七)其他代理业务,包括代理财政委托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四、担保及承诺类中间业务

担保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客户债务清偿能力提供担保,承担客户违约风险的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保函等。

(一)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二)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借款人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破产或不能及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及时支付本利。

(三)各类保函业务,包括投标保函、承包保函、还款担保履、借款保函等。

(四)其他担保业务。

承诺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的业务,主要指贷款承诺,包括可撤销承诺和不可撤销承诺两种。

(一)可撤销承诺附有客户在取得贷款前必须履行的特定条款,在银行承诺期内,客户如没有履行条款,则银行可撤销该项承诺。可撤销承诺包括透支额度等。

(二)不可撤销承诺是银行不经客户允许不得随意取消的贷款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备用信用额度、回购协议、票据发行便利等。

五、交易类中间业务

交易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主要包括金融衍生业务。

(一)远期合约,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以约定价格买卖

约定数量的资产,包括利率远期合约和远期外汇合约。

(二)金融期货,是指以金融工具或金融指标为标的的期货合约。

(三)互换,是指交易双方基于自己的比较利益,对各自的现金流量进行交换,一般分为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

(四)期权,是指期权的买方支付给卖方一笔权利金,获得一种权利,可于期权的存续期内或到期日当天,以执行价格与期权卖方进行约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的交易。按交易标的分,期权可分为股票指数期权、外汇期权、利率期权、期货期权、债券期权等。

六、投资银行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

七、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的基金的全部资产,为所托管的基金办理基金资金清算款项划拨、会计核算、基金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包括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

八、咨询顾问类业务

咨询顾问类业务指商业银行依靠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以及银行和客户资金运动的记录和分析,并形成系统的资料和方案,提供给客户,以满足其业务经营管理或发展的需要的服务活动。

(一)企业信息咨询业务,包括项目评估、企业信用等级评估、验证企业

注册资金、资信证明、企业管理咨询等。

(二)资产管理顾问业务,指为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资产管理服务,包括投资组合建议、投资分析、税务服务、信息提供、风险控制等。

(三)财务顾问业务,包括大型建设项目财务顾问业务和企业并购顾问业务。大型建设项目财务顾问业务指商业银行为大型建设项目的融资结构、融资安排提出专业性方案。企业并购顾问业务指商业银行为企业的兼并和收购双方提供的财务顾问业务,银行不仅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的过程,而且作为企业的持续发展顾问,参与公司结构调整、资本充实和重新核定、破产和困境公司的重组等策划和操作过程。

(四)现金管理业务,指商业银行协助企业,科学合理地管理现金账户头寸及活期存款余额,以达到提高资金流动性和使用效益的目的。

九、其他类中间业务

包括保管箱业务以及其他不能归入以上八类的业务。

中间业务收入

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收付及其他委托代理事项、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业务。在办理这类业务时,银行既不是债务人也不是债权人,而是处于受委托代理地位,以中间人身份进行各项业务活动。

银行中间业务基本上都是服务性质的,它既满足了经济社会对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的需求,又能为商业银行吸引更多顾客,增加其经营利润。中间业务主要包括结算业务、信托业务、租赁业务、代理融通业务、咨询业务、银行卡业务以及汇兑、承兑、信用证及电子计算机服务等多种业务。

与国外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相对较晚,在产品种类上也比较单一,仅限于结算、代理收费等劳动密集型产品。而技术含量高的资信调查、资产评估、个人理财、期货期权以及衍生工具类业务在我国才刚刚起步,有的还基本没有开展。虽然眼下我国各商业银行已开展了约260余个品种的中间业务,但其中相当一部分仍是不收费的。如邮寄对账单、代发工资、银证转账等业务都是免费的。

在收入构成上,我国商业银行与国外同业相比差距较大。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所占比例仅11%,中间业务所占比例仅6%左右,而国外同业非利息收入一般占3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70—80%。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令

„2001‟第 5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行 长 戴相龙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规范与完善银行服务,提高竞争能力,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第四条 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中间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 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

(三) 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

(四) 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 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六) 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

(七)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分别实施审批制和备案制。

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的业务主要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

第七条 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

(一) 票据承兑;

(二) 开出信用证;

(三) 担保类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

(四) 贷款承诺;

(五) 金融衍生业务;

(六) 各类投资基金托管;

(七) 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八) 代理证券业务;

(九) 代理保险业务;

(十)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审批制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八条 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

(一) 各类汇兑业务;

(二)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三) 代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

(四) 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发工资、代理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代收水电费) ;

(五) 委托贷款业务;

(六)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七) 代理资金清算;

(八) 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的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

(九) 各类代理销售业务,包括代售旅行支票业务;

(十) 各类见证业务,包括存款证明业务;

(十一) 信息咨询业务,主要包括资信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业务、金融信息咨询;

(十二)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

(十三) 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包括融资顾问、国际银团贷款安排; (十四) 保管箱业务;

(十五)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备案制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受理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申报材料后,对适用审批制的业务品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发出正式批复文件。对适用备案制的业务品种,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应在受理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备案通知书的形式答复申请银行。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申请,可以对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作出特别限定。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办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未列出的中间业务,按审批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业务性质及风险特征确定适用审批制或备案制。

第十二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发布专门业务管理办法的中间业务品种,若办法已规定了相应的审批或备案制度,按专门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新开办中间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同意后,由其总行统一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之前,应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

第十四条 城市商业银行新开办中间业务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查同意后,由其总行统一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

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之前,应由其总行于开办前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品种,不应超出其总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开办的业务品种范围。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总行申请开办适用审批制的业务品种,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

(一) 开办申请;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拟开办业务品种的定义;

2、拟开办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3、拟开办业务品种成本和收益预测;

4、拟开办业务品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

5、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支持系统;

6、开发和实施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方案。

(三) 拟开办业务品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四)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适用备案制的业务品种,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 开办申请,开办申请应就以下内容进行说明:

1、拟开办业务品种的定义;

2、拟开办业务品种成本和收益预测;

3、拟开办业务品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

4、拟开办业务的支持系统。

(二) 申请开办业务品种的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三)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应加强与同业之间的沟通和协商,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 对国家有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按国家统一标准收费。对国家没有制定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按商业与公平原则确定收费或定价标准,商业银行应按中国银行业协会确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保证对中间业务的有效管理和规范发展。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中间业务内部授权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商业银行内部授权制度应明确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对不同类别中间业务的授权权限,应明确各级分支机构可以从事的中间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中间业务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建立和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监控和报告各类中间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各项中间业务的开展情况及风险状况,并及时向监管当局报告业务经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注重对中间业务中或有资产、或有负债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对或有资产业务实行统一的资本金管理;应注重对交易类业务

的头寸管理和风险限额控制;应对具有信用风险的或有资产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中间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对中间业务的风险状况、财务状况、遵守内部规章制度情况和合规合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银行中间业务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强制停办相关业务,取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予以备案,擅自开办中间业务;

(二) 开办业务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危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

(三) 开办业务过程中,逃避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

(四) 开办业务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 业务经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内控混乱,造成严重风险及实际重大资金损失;

(六)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需要进行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银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本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其他条款,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金融衍生产品的概述

金融衍生产品(derivatives)是指其价值依赖于基础资产(underlyings) 价值变动的合约(contracts)。这种合约可以是标准化的,也可以是非标准化的。标准化合约是指其标的物(基础资产) 的交易价格、交易时间、资产特征、交易方式等都是事先标准化的,因此此类合约大多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如期货。非标准化合约是指以上各项由交易的双方自行约定,因此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比如远期协议。

金融衍生产品的共同特征是保证金交易,即只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可进行全额交易,不需实际上的本金转移,合约的了结一般也采用现金差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只有在满期日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的合约才需要买方交足贷款。因此,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杠杆效应。保证金越低,杠杆效应越大,风险也就越大。

金融衍生产品的特点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零和博弈。即合约交易的双方(在标准化合约中由于可以交易是不确定的) 盈亏完全负相关, 并且净损益为零, 因此称" 零和" 。

2、跨期性。金融衍生工具是交易双方通过对利率、汇率、股价等因素变动的趋势的预测,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按一定的条件进行交易或选择是否交易的合约。无论是哪一种金融衍生工具,都会影响交易者在未来一段时间

内或未来某时间上的现金流,跨期交易的特点十分突出。这就要求交易的双方对利率、汇率、股价等价格因素的未来变动趋势作出判断,而判断的准确与否直接决定了交易者的交易盈亏。

3、联动性。这里指金融衍生工具的价值与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紧密联系,规则变动。通常,金融衍生工具与基础变量相联系的支付特征有衍生工具合约所规定,其联动关系既可以是简单的线性关系,也可以表达为非线性函数或者分段函数。

4、不确定性或高风险性。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后果取决于交易者对基础工具未来价格的预测和判断的准确程度。基础工具价格的变换莫测决定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盈亏的不稳定行,这是金融衍生工具具有高风险的重要诱因。

5、高杠杆性。衍生产品的交易采用保证金(margin)制度. 即交易所需的最低资金只需满足基础资产价值的某个百分比. 保证金可以分为初始保证金(initial margin),维持保证金(maintains margin),并且在交易所交易时采取盯市(marking to market)制度, 如果交易过程中的保证金比例低于维持保证金比例, 那么将收到追加保证金通知(margin call),如果投资者没有及时追加保证金, 其将被强行平仓. 可见, 衍生品交易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

金融衍生产品的作用

金融衍生产品的作用有规避风险,价格发现,它是对冲资产风险的好方

法。但是, 任何事情有好的一面也有坏的一面, 风险规避了一定是有人去承担了, 衍生产品的高杠杆性就是将巨大的风险转移给了愿意承担的人手中, 这类交易者称为投机者(speculator), 而规避风险的一方称为套期保值者(hedger) , 另外一类交易者被称为套利者(arbitrager)这三类交易者共同维护了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上述功能的发挥。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不当将导致巨大的风险, 有的甚至是灾难性的, 国外的有巴林银行事件, 宝洁事件,LTCM 事件, 信孚银行, 国内的有国储铜事件, 中航油事件。

金融衍生产品的种类

(1)根据产品形态,可以分为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四大类。

远期合约和期货合约都是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资产的交易形式。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对合约到期日及其买卖的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作出了统一规定。远期合约是根据买卖双方的特殊需求由买卖双方自行签订的合约。因此,期货交易流动性较高,远期交易流动性较低。

掉期合约是一种内交易双方签订的在未来某一时期相互交换某种资产的合约。更为准确他说,掉期合约是当事人之间签讨的在未来某一期间内相互交换他们认为具有相等经济价值的现金流(Cash Flow)的合约。较为常见的是利率掉期合约和货币掉期合约。掉期合约中规定的交换货币是同种货币,则为利率掉期;是异种货币,则为货币掉期。

期权交易是买卖权利的交易。期权合约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间、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种类、数量、质量原生资产的权利。期权合同有在交易所上市的标准化合同,也有在柜台交易的非标准化合同。

(2)根据原生资产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即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 如果再加以细分,股票类中又包括具体的股票和由股票组合形成的股票指数;利率类中又可分为以短期存款利率为代表的短期利率和以长期债券利率为代表的长期利率;货币类中包括各种不同币种之间的比值:商品类中包括各类大宗实物商品。具体见表3—1

表3—1 根据原生资产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分类

(3)根据交易方法,可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

场内交易,又称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具有交易所向交易参与者收取保证金、同时负

责进行清算和承担履约担保责任的特点。此外,由于每个投资者都有不同的需求,交易所事先设计出标准化的金融合同,由投资者选择与自身需求最接近的合同和数量进行交易。所有的交易者集中在一个场所进行交易,这就增加了交易的密度,一般可以形成流动性较高的市场。期货交易和部分标准化期权合同交易都属于这种交易方式。

场外交易,又称柜台交易,指交易双方直接成为交易对手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有许多形态,可以根据每个使用者的不同需求设计出不同内容的产品。同时,为了满足客户的具体要求、出售衍生产品的金融机构需要有高超的金融技术和风险管理能力。场外交易不断产生金融创新。但是,由于每个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双方相互负责进行的,交易参与者仅限于信用程度高的客户。掉期交易和远期交易是具有代表性的柜台交易的衍生产品。 据统计,在金融衍生产品的持仓量中,按交易形态分类,远期交易的持仓量最大,占整体持仓量的42%,以下依次是掉期(27%)、期货(18%)和期权(13%)。按交易对象分类,以利率掉期、利率远期交易等为代表的有关利率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占市场份额最大,为62%,以下依次是货币衍生产品(37%)和股票、商品衍生产品(1%),1989年到1995年的6年间,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规模扩大了5.7倍。各种交易形态和各种交易对象之间的差距并不大,整体上呈高速扩大的趋势。

到目前为止,国际金融领域中,流行的衍生产品有如下四种:互换、期货、期权和远期利率协议。采取这些衍生产品的最主要目的均为保值或投机。但是这些衍生产品所以能存在与发展都有其前提条件,那就是发达的远期市场。

资产业务

是指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也就是商业银行将其吸收的资金贷放或投资出去赚取收益的活动,商业银行盈利状况如何经营是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金运用的结果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一般有以下构成 ,其中以贷款和投资最为重要。

资产业务主要包括:

1. 贷款,又称放款,是银行将其所吸收的资金,按一定的利率贷给客户并约期归还的业务。

2. 贴现,就是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买进未到付款日期票据的业务。

3. 投资,指购买有价证券的经营活动。

一、放款业务--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

信用放款,指单凭借款人的信誉,而不需提供任何抵押品的放款,是一种资本放款。

1、普通借款限额

企业与银行订立一种非正式协议,以确定一个贷款,在限额内,企业可随时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限额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90天。普通贷款限额内的贷款,利率是浮动的,与银行的优惠利率挂钩。

2、 透支放款

银行通过允许客户在其帐户上透支的方式向客户提供贷款。提供这种便利被视为银行对客户所承担的合同之外的“附加义务”。

3.备用贷款承诺

备用贷款承诺,是一种比较正式和具有法律约束的协议。银行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在合同中银行承诺在指定期限和限额内向企业提供相应贷款,企业要为银行的承诺提供费用。

4.消费者放款

消费者放款是对消费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放款,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这种贷款时,要进行多方面的审查。

5.票据贴现放款

票据贴现放款,是顾客将未到期的票据提交银行,由银行扣除自贴现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而取得现款。

二、抵押放款

抵押贷款有以下几种类型

(1) .存货贷款。存货贷款也称商品贷款,是一种以企业的存贷或商品作为抵押品的短期贷款。

(2) .客帐贷款。银行发放的以应收帐款作为抵押的短期贷款,称为“客帐贷款”。这种贷款一般都为一种持续性的信贷协定。

(3) .证券贷款。银行发放的企业借款,除以应收款和存货作为抵押外,也有不少是用各种证券特别是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作押的。这类贷款称为“证券贷款”。

(4) .不动产抵押贷款。通常是指以房地产或企业设备抵押品的贷款。

三、保证书担保放款

保证书担保放款,是指由经第三者出具保证书担保的放款。保证书是保证为借款人作贷款担保,与银行的契约性文件,其中规定了银行和保证人的

权利和义务。

银行只要取得经保证人签字的银行拟定的标准格式保证书,即可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所以,保证书是银行可以接受的最简单的担保形式。

四、贷款证券化

贷款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程序将贷款转化为证券发行的总理资过程。具体做法是:商业银行将所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贷款,组合成若干个资产库(Assets Pool), 出售给专业性的融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 再由融资公司以这些资产库为担保,发行资产抵押证券。这种资产抵押证券同样可以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发行或私募的方式推销给投资者。出售证券所收回的资金则可做为商业银行新的资金来源再用于发放其它贷款。

(二)投资业务

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是指银行购买有价证券的活动。投资是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资产业务,是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按照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国内证券投资和国际证券投资。国内证券投资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政府证券投资、地方政府证券投资和公司证券投资。

国家政府发行的证券,按照销售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叫作公开销售的证券,一种叫作不公开销售的证券。

商业银行购买的政府证券,包括国库券、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三种。 1.国库券。国库券是政府短期债券,期限在一年以下。

2.中长期债券。中长期债券是国家为了基建投资的资金需要而发行的

一种债券,其利率一般较高,期限也较长,是商业银行较好的投资对象

负债业务

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通过对外负债方式筹措日常工作所需资金的活动,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的基础,主要由自有资本、存款和借款构成,其中存款和借款属于吸收的外来资金,另外联行存款、同业存款、借入或拆入款项或发行债券等,也构成银行的负债。

负债是银行由于受信而承担的将以资产或资本偿付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债务。存款、派生存款是银行的主要负债,约占资金来源的80%以上,另外联行存款、同业存款、借入或拆入款项或发行债券等,也构成银行的负债。 商业银行负债业务介绍

1. 活期存款

活期存款是相对于定期存款而言的,是不需预先通知可随时提取或支付的存款。 活期存款构成了商业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重要条件。但成本较高。商业银行只向客户免费或低费提供服务,一般不支付或较少支付利息。

2. 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是相对于活期存款而言的,是一种由存户预先约定期限的存款。定期存款占银行存款比重较高。因为定期存款固定而且比较长,从而为商业银行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对商业银行长期放款与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3. 储蓄存款

储蓄存款是个人为积蓄货币和取得利息收入而开立的存款帐户,储蓄存款又可分为活期和定期。 储蓄存款的活期存款,或者称为活期储蓄存款,存取无一定期期限,只凭存折便可提现。存折一般不能转让流通,存户不能透支款项。

4. 可转让定期存单(CDs )

可转让定期存单存款是定期存款的一种主要形式,但与前述定期存款又有所区别。可转让存单存款的明显特点是:存单面额固定,不记姓名,利率有固定也有浮动,存期为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2个月不等。存单能够流通转让,以能够满足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双重要求。

5. 可转让支付命令存款帐户

它实际上是一种不使用支票的支票帐户。它以支付命令书取代了支票。通过此帐户,商业银行既可以提供支付上的便利,又可以支付利息,从而吸引储户,扩大存款。

开立这种存款帐户,存户可以随时开出支付命令书,或直接提现,或直接向第三者支付,其存款余额可取得利息收入。由此满足了支付上的便利要求,同时也满足了收益上的要求。

6. 自动转帐服务存款帐户

这一帐户与可转让支付命令存款帐户类似,是在电话转帐服务基础上发展而来。发展到自动转帐服务时,存户可以同时在银行开立两个帐户:储蓄帐户和活期存款帐户。银行收到存户所开出的支票需要付款时,可随即将支付款项从储蓄帐户上转到活期存款帐户上,自动转帐,即时支付支票上的款项。

7. 掉期存款

掉期存款指的是顾客在存款时把手上的本币由名义上兑换成其所选择的外币,作为外币定期存款存入银行。到期满时顾客先将外币存款连本带息兑回本币后才提取。存款期限由一个月至一年不等。

债券的种类和特点

目前我国的债券主要有国债、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1) 、国债

国债是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以国家信用作为偿还的保证,因此国债在所有债券品种中信用等级最高,但票面利率最低,投资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债主要分为储蓄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

A 、储蓄式国债

a 、储蓄式国债分为凭证式国债和电子式储蓄国债;

b 、凭证式国债以现金购买,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记录债权,到期凭“凭证”一次兑付本息;

c 、电子式储蓄国债通过银行账户购买,以“电子记账”的方式记录债权,可以每年支付利息,到期自动转为活期存款;

d 、储蓄式国债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

e 、储蓄式国债可记名、挂失,但不能上市流通;

f 、储蓄式国债可提前兑付,按照实际持有时间和相应利率档次计息;

g 、储蓄式国债自购买之日起计息;

h 、储蓄式国债主要通过银行系统发行;

i 、储蓄式国债的利率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及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确定。

B 、记账式国债

a 、记账式国债以电脑方式记录债权,通过无纸化方式发行和交易; b 、记账式国债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

c 、记账式国债可以记名、挂失,可以上市流通;

d 、记账式国债自发行之日起计息,每年付息一次;

e 、记账式国债的利率由国债承销团成员投标确定;

f 、购买记账式国债须开设账户,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账户,也可在银行开设国债托管账户;

g 、记账式国债的交易可以通过银行柜台,也可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二者的区别如下:

第一, 交易对象不同。 银行柜台交易是投资人和银行之间进行买卖,而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是不同投资人之间进行买卖。

第二, 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不同。 银行柜台交易价格是银行根据市场情况的报价,而证券交易所交易价格是买卖双方的报价。

第三, 交易成本表现形式不同。

银行柜台交易成本为买卖差价,银行买卖差价的幅度大约在1%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成本是手续费,比例是0.1%。

h 、国债的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制度。所谓净价交易是指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进行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就是将债券价格与应计利息分解,价格只反映本金市值的变化。交易成功进行清算时,以债券交易价格加应计利息(全价) 进行结算。

全价=债券交易价格+应计利息额

C 、投资国债的风险和收益

a 、投资储蓄式国债只能获得利息收入,没有可能亏本,因此,老年人最好购买储蓄式国债。

b 、投资凭证式国债除了利息收入,还有买卖差价收入。投资者如果持有到期就不会亏本,如果“中途”卖出就有可能发生亏损。投资国债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利率风险,加息会使国债价格下跌,降息会使国债价格上升。个人投资者最好购买中短期国债(10年以内) ,这样利率风险会小一些。

(2)、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 发行的债券。金融债券票面利率通常高于国债,但低于公司债券。金融债券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个人投资者无法购买和交易。

(3)、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由非金融公司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高于国债和金融债券。部分公司债券面向社会公开发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个人投资

者可以购买和交易。投资公司债券最大的风险是发债公司的违约风险,一旦发债公司经营不善,不能按照当初的承诺兑付本息,就会导致债券价格的大幅下跌,投资者就会蒙受损失。

(4)、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 是由上市公司发行的,在发行时标明发行价格、利率、偿还或转换期限,债券持有人有权到期赎回或按照规定的期限和价格将其转换为发行人普通股票的债务性证券。可转换债券具有公司债券的一般特征,其特殊性在于: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在一定条件下,可将持有的债券转换成一定数量的普通股股份,它是一种介乎于股票和债券二者之间的混合型金融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攻守兼备”的投资品种,如果股票市价高于转股价,投资人可以将持有的债券转换成股票,然后抛出股票获利;如果股票市价低于转股价,投资人可以选择到期兑付持有的债券。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同样面临着投资公司债券的风险。

(4)、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 是由上市公司发行的,在发行时标明发行价格、利率、偿还或转换期限,债券持有人有权到期赎回或按照规定的期限和价格将其转换为发行人普通股票的债务性证券。可转换债券具有公司债券的一般特征,其特殊性在于: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在一定条件下,可将持有的债券转换成一定数量的普通股股份,它是一种介乎于股票和债券二者之间的混合型金融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攻守兼备”的投资品种,如果股票市价高于转股价,投资人可以将持有的债券转换成股票,然后抛出股票获利;如果股票市价低于转股价,投资人可以选择到期兑付持有的债券。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同样

面临着投资公司债券的风险。

中间业务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定义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广义上讲“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2001年7月4日人民银行颁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它包括两大类: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即一般意义上的金融服务类业务)和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即一般意义上的表外业务)。我国的中间业务等同于广义上的表外业务,它可以分为两大类,金融服务类业务和表外业务。

金融服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代理人的身份为客户办理的各种业务,目的是为了获取手续费收入。主要包括:支付结算类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类中间业务、基金托管类业务和咨询顾问类业务。 表外业务是指那些未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同表内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关系密切,并在一定条件下会转为表内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担保或类似的或有负债、承诺类业务和金融衍生业务三大类。

中间业务与表外业务区分

广义的中间业务等同于广义上的表外业务,它可以分为两大类,狭义的金融服务类业务和狭义的表外业务。日常工作中我们所说的中间业务是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的广义的中间业务,而表外业务又是指从会计准则的角度反映的狭义的表外业务。因此按照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和发展情况,商业银行的业务大

可以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三大类,或可以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四大类。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可分为以下九大类:

一、 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

支付结算类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

(一)结算工具。结算业务借助的主要结算工具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3.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结算方式,主要包括同城结算方式和异地结算方式。

1. 汇款业务,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某收款人的一种结算业务。汇款结算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形式。

2. 托收业务,是指债权人或售货人为向外地债务人或购货人收取款项而向其开出汇票,并委托银行代为收取的一种结算方式。

3. 信用证业务,是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收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三)其他支付结算业务,包括利用现代支付系统实现的资金划拨、清算,利用银行内外部网络实现的转账等业务。

二、 银行卡业务

银行卡是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业务的分类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一)依据清偿方式,银行卡业务可分为贷记卡业务、准贷记卡业务和借记卡业务。借记卡可进一步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和储值卡。

(二)依据结算的币种不同,银行卡可分为人民币卡业务和外币卡业务。

(三)按使用对象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四)按载体材料的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磁性卡和智能卡(IC 卡)。

(五)按使用对象的信誉等级不同,银行卡可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六)按流通范围,银行卡还可分为国际卡和地区卡。

(七)其他分类方式,包括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联名卡/认同卡。

三、代理类中间业务

代理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一)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政策性银行委托,代为办理政策性银行因服务功能和网点设臵等方面的限制而无法办理的业务,包括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

(二)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指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臵、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主要包括财政性存款代理业务、国库代理业务、发行库代理业务、金银代理业务。

(三)代理商业银行业务,指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例如为委托行办理支票托收等业务。

(四)代收代付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的业务,例如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还款等。

(五)代理证券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委托办理的代理发行、兑付、买卖各类有价证券的业务,还包括接受委托代办债券还本付息、代发股票红利、代理证券资金清算等业务。此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国债、公司债券、金融债券、股票等。

(六)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业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受托代个人或法人投保各险种的保险事宜,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代保险公司承接有关的保险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一般包括代售保单业务和代付保险金业务。

(七)其他代理业务,包括代理财政委托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四、担保及承诺类中间业务

担保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客户债务清偿能力提供担保,承担客户违约风险的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保函等。

(一)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二)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借款人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破产或不能及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及时支付本利。

(三)各类保函业务,包括投标保函、承包保函、还款担保履、借款保函等。

(四)其他担保业务。

承诺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的业务,主要指贷款承诺,包括可撤销承诺和不可撤销承诺两种。

(一)可撤销承诺附有客户在取得贷款前必须履行的特定条款,在银行承诺期内,客户如没有履行条款,则银行可撤销该项承诺。可撤销承诺包括透支额度等。

(二)不可撤销承诺是银行不经客户允许不得随意取消的贷款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备用信用额度、回购协议、票据发行便利等。

五、交易类中间业务

交易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主要包括金融衍生业务。

(一)远期合约,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以约定价格买卖

约定数量的资产,包括利率远期合约和远期外汇合约。

(二)金融期货,是指以金融工具或金融指标为标的的期货合约。

(三)互换,是指交易双方基于自己的比较利益,对各自的现金流量进行交换,一般分为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

(四)期权,是指期权的买方支付给卖方一笔权利金,获得一种权利,可于期权的存续期内或到期日当天,以执行价格与期权卖方进行约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的交易。按交易标的分,期权可分为股票指数期权、外汇期权、利率期权、期货期权、债券期权等。

六、投资银行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

七、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的基金的全部资产,为所托管的基金办理基金资金清算款项划拨、会计核算、基金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包括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

八、咨询顾问类业务

咨询顾问类业务指商业银行依靠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以及银行和客户资金运动的记录和分析,并形成系统的资料和方案,提供给客户,以满足其业务经营管理或发展的需要的服务活动。

(一)企业信息咨询业务,包括项目评估、企业信用等级评估、验证企业

注册资金、资信证明、企业管理咨询等。

(二)资产管理顾问业务,指为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资产管理服务,包括投资组合建议、投资分析、税务服务、信息提供、风险控制等。

(三)财务顾问业务,包括大型建设项目财务顾问业务和企业并购顾问业务。大型建设项目财务顾问业务指商业银行为大型建设项目的融资结构、融资安排提出专业性方案。企业并购顾问业务指商业银行为企业的兼并和收购双方提供的财务顾问业务,银行不仅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的过程,而且作为企业的持续发展顾问,参与公司结构调整、资本充实和重新核定、破产和困境公司的重组等策划和操作过程。

(四)现金管理业务,指商业银行协助企业,科学合理地管理现金账户头寸及活期存款余额,以达到提高资金流动性和使用效益的目的。

九、其他类中间业务

包括保管箱业务以及其他不能归入以上八类的业务。

中间业务收入

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收付及其他委托代理事项、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业务。在办理这类业务时,银行既不是债务人也不是债权人,而是处于受委托代理地位,以中间人身份进行各项业务活动。

银行中间业务基本上都是服务性质的,它既满足了经济社会对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的需求,又能为商业银行吸引更多顾客,增加其经营利润。中间业务主要包括结算业务、信托业务、租赁业务、代理融通业务、咨询业务、银行卡业务以及汇兑、承兑、信用证及电子计算机服务等多种业务。

与国外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相对较晚,在产品种类上也比较单一,仅限于结算、代理收费等劳动密集型产品。而技术含量高的资信调查、资产评估、个人理财、期货期权以及衍生工具类业务在我国才刚刚起步,有的还基本没有开展。虽然眼下我国各商业银行已开展了约260余个品种的中间业务,但其中相当一部分仍是不收费的。如邮寄对账单、代发工资、银证转账等业务都是免费的。

在收入构成上,我国商业银行与国外同业相比差距较大。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所占比例仅11%,中间业务所占比例仅6%左右,而国外同业非利息收入一般占3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70—80%。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令

„2001‟第 5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行 长 戴相龙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规范与完善银行服务,提高竞争能力,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第四条 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中间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 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

(三) 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

(四) 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 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六) 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

(七)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分别实施审批制和备案制。

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的业务主要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

第七条 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

(一) 票据承兑;

(二) 开出信用证;

(三) 担保类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

(四) 贷款承诺;

(五) 金融衍生业务;

(六) 各类投资基金托管;

(七) 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八) 代理证券业务;

(九) 代理保险业务;

(十)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审批制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八条 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

(一) 各类汇兑业务;

(二)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三) 代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

(四) 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发工资、代理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代收水电费) ;

(五) 委托贷款业务;

(六)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七) 代理资金清算;

(八) 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的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

(九) 各类代理销售业务,包括代售旅行支票业务;

(十) 各类见证业务,包括存款证明业务;

(十一) 信息咨询业务,主要包括资信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业务、金融信息咨询;

(十二)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

(十三) 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包括融资顾问、国际银团贷款安排; (十四) 保管箱业务;

(十五)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备案制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受理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申报材料后,对适用审批制的业务品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发出正式批复文件。对适用备案制的业务品种,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应在受理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备案通知书的形式答复申请银行。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申请,可以对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作出特别限定。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办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未列出的中间业务,按审批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业务性质及风险特征确定适用审批制或备案制。

第十二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发布专门业务管理办法的中间业务品种,若办法已规定了相应的审批或备案制度,按专门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新开办中间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同意后,由其总行统一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之前,应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

第十四条 城市商业银行新开办中间业务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查同意后,由其总行统一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

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之前,应由其总行于开办前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品种,不应超出其总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开办的业务品种范围。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总行申请开办适用审批制的业务品种,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

(一) 开办申请;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拟开办业务品种的定义;

2、拟开办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3、拟开办业务品种成本和收益预测;

4、拟开办业务品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

5、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支持系统;

6、开发和实施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方案。

(三) 拟开办业务品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四)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适用备案制的业务品种,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 开办申请,开办申请应就以下内容进行说明:

1、拟开办业务品种的定义;

2、拟开办业务品种成本和收益预测;

3、拟开办业务品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

4、拟开办业务的支持系统。

(二) 申请开办业务品种的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三)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应加强与同业之间的沟通和协商,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 对国家有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按国家统一标准收费。对国家没有制定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按商业与公平原则确定收费或定价标准,商业银行应按中国银行业协会确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保证对中间业务的有效管理和规范发展。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中间业务内部授权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商业银行内部授权制度应明确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对不同类别中间业务的授权权限,应明确各级分支机构可以从事的中间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中间业务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建立和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监控和报告各类中间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各项中间业务的开展情况及风险状况,并及时向监管当局报告业务经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注重对中间业务中或有资产、或有负债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对或有资产业务实行统一的资本金管理;应注重对交易类业务

的头寸管理和风险限额控制;应对具有信用风险的或有资产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中间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对中间业务的风险状况、财务状况、遵守内部规章制度情况和合规合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银行中间业务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强制停办相关业务,取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予以备案,擅自开办中间业务;

(二) 开办业务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危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

(三) 开办业务过程中,逃避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

(四) 开办业务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 业务经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内控混乱,造成严重风险及实际重大资金损失;

(六)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需要进行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银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本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其他条款,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金融衍生产品的概述

金融衍生产品(derivatives)是指其价值依赖于基础资产(underlyings) 价值变动的合约(contracts)。这种合约可以是标准化的,也可以是非标准化的。标准化合约是指其标的物(基础资产) 的交易价格、交易时间、资产特征、交易方式等都是事先标准化的,因此此类合约大多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如期货。非标准化合约是指以上各项由交易的双方自行约定,因此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比如远期协议。

金融衍生产品的共同特征是保证金交易,即只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可进行全额交易,不需实际上的本金转移,合约的了结一般也采用现金差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只有在满期日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的合约才需要买方交足贷款。因此,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杠杆效应。保证金越低,杠杆效应越大,风险也就越大。

金融衍生产品的特点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零和博弈。即合约交易的双方(在标准化合约中由于可以交易是不确定的) 盈亏完全负相关, 并且净损益为零, 因此称" 零和" 。

2、跨期性。金融衍生工具是交易双方通过对利率、汇率、股价等因素变动的趋势的预测,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按一定的条件进行交易或选择是否交易的合约。无论是哪一种金融衍生工具,都会影响交易者在未来一段时间

内或未来某时间上的现金流,跨期交易的特点十分突出。这就要求交易的双方对利率、汇率、股价等价格因素的未来变动趋势作出判断,而判断的准确与否直接决定了交易者的交易盈亏。

3、联动性。这里指金融衍生工具的价值与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紧密联系,规则变动。通常,金融衍生工具与基础变量相联系的支付特征有衍生工具合约所规定,其联动关系既可以是简单的线性关系,也可以表达为非线性函数或者分段函数。

4、不确定性或高风险性。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后果取决于交易者对基础工具未来价格的预测和判断的准确程度。基础工具价格的变换莫测决定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盈亏的不稳定行,这是金融衍生工具具有高风险的重要诱因。

5、高杠杆性。衍生产品的交易采用保证金(margin)制度. 即交易所需的最低资金只需满足基础资产价值的某个百分比. 保证金可以分为初始保证金(initial margin),维持保证金(maintains margin),并且在交易所交易时采取盯市(marking to market)制度, 如果交易过程中的保证金比例低于维持保证金比例, 那么将收到追加保证金通知(margin call),如果投资者没有及时追加保证金, 其将被强行平仓. 可见, 衍生品交易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

金融衍生产品的作用

金融衍生产品的作用有规避风险,价格发现,它是对冲资产风险的好方

法。但是, 任何事情有好的一面也有坏的一面, 风险规避了一定是有人去承担了, 衍生产品的高杠杆性就是将巨大的风险转移给了愿意承担的人手中, 这类交易者称为投机者(speculator), 而规避风险的一方称为套期保值者(hedger) , 另外一类交易者被称为套利者(arbitrager)这三类交易者共同维护了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上述功能的发挥。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不当将导致巨大的风险, 有的甚至是灾难性的, 国外的有巴林银行事件, 宝洁事件,LTCM 事件, 信孚银行, 国内的有国储铜事件, 中航油事件。

金融衍生产品的种类

(1)根据产品形态,可以分为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四大类。

远期合约和期货合约都是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资产的交易形式。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对合约到期日及其买卖的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作出了统一规定。远期合约是根据买卖双方的特殊需求由买卖双方自行签订的合约。因此,期货交易流动性较高,远期交易流动性较低。

掉期合约是一种内交易双方签订的在未来某一时期相互交换某种资产的合约。更为准确他说,掉期合约是当事人之间签讨的在未来某一期间内相互交换他们认为具有相等经济价值的现金流(Cash Flow)的合约。较为常见的是利率掉期合约和货币掉期合约。掉期合约中规定的交换货币是同种货币,则为利率掉期;是异种货币,则为货币掉期。

期权交易是买卖权利的交易。期权合约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间、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种类、数量、质量原生资产的权利。期权合同有在交易所上市的标准化合同,也有在柜台交易的非标准化合同。

(2)根据原生资产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即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 如果再加以细分,股票类中又包括具体的股票和由股票组合形成的股票指数;利率类中又可分为以短期存款利率为代表的短期利率和以长期债券利率为代表的长期利率;货币类中包括各种不同币种之间的比值:商品类中包括各类大宗实物商品。具体见表3—1

表3—1 根据原生资产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分类

(3)根据交易方法,可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

场内交易,又称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具有交易所向交易参与者收取保证金、同时负

责进行清算和承担履约担保责任的特点。此外,由于每个投资者都有不同的需求,交易所事先设计出标准化的金融合同,由投资者选择与自身需求最接近的合同和数量进行交易。所有的交易者集中在一个场所进行交易,这就增加了交易的密度,一般可以形成流动性较高的市场。期货交易和部分标准化期权合同交易都属于这种交易方式。

场外交易,又称柜台交易,指交易双方直接成为交易对手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有许多形态,可以根据每个使用者的不同需求设计出不同内容的产品。同时,为了满足客户的具体要求、出售衍生产品的金融机构需要有高超的金融技术和风险管理能力。场外交易不断产生金融创新。但是,由于每个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双方相互负责进行的,交易参与者仅限于信用程度高的客户。掉期交易和远期交易是具有代表性的柜台交易的衍生产品。 据统计,在金融衍生产品的持仓量中,按交易形态分类,远期交易的持仓量最大,占整体持仓量的42%,以下依次是掉期(27%)、期货(18%)和期权(13%)。按交易对象分类,以利率掉期、利率远期交易等为代表的有关利率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占市场份额最大,为62%,以下依次是货币衍生产品(37%)和股票、商品衍生产品(1%),1989年到1995年的6年间,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规模扩大了5.7倍。各种交易形态和各种交易对象之间的差距并不大,整体上呈高速扩大的趋势。

到目前为止,国际金融领域中,流行的衍生产品有如下四种:互换、期货、期权和远期利率协议。采取这些衍生产品的最主要目的均为保值或投机。但是这些衍生产品所以能存在与发展都有其前提条件,那就是发达的远期市场。

资产业务

是指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也就是商业银行将其吸收的资金贷放或投资出去赚取收益的活动,商业银行盈利状况如何经营是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金运用的结果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一般有以下构成 ,其中以贷款和投资最为重要。

资产业务主要包括:

1. 贷款,又称放款,是银行将其所吸收的资金,按一定的利率贷给客户并约期归还的业务。

2. 贴现,就是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买进未到付款日期票据的业务。

3. 投资,指购买有价证券的经营活动。

一、放款业务--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

信用放款,指单凭借款人的信誉,而不需提供任何抵押品的放款,是一种资本放款。

1、普通借款限额

企业与银行订立一种非正式协议,以确定一个贷款,在限额内,企业可随时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限额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90天。普通贷款限额内的贷款,利率是浮动的,与银行的优惠利率挂钩。

2、 透支放款

银行通过允许客户在其帐户上透支的方式向客户提供贷款。提供这种便利被视为银行对客户所承担的合同之外的“附加义务”。

3.备用贷款承诺

备用贷款承诺,是一种比较正式和具有法律约束的协议。银行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在合同中银行承诺在指定期限和限额内向企业提供相应贷款,企业要为银行的承诺提供费用。

4.消费者放款

消费者放款是对消费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放款,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这种贷款时,要进行多方面的审查。

5.票据贴现放款

票据贴现放款,是顾客将未到期的票据提交银行,由银行扣除自贴现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而取得现款。

二、抵押放款

抵押贷款有以下几种类型

(1) .存货贷款。存货贷款也称商品贷款,是一种以企业的存贷或商品作为抵押品的短期贷款。

(2) .客帐贷款。银行发放的以应收帐款作为抵押的短期贷款,称为“客帐贷款”。这种贷款一般都为一种持续性的信贷协定。

(3) .证券贷款。银行发放的企业借款,除以应收款和存货作为抵押外,也有不少是用各种证券特别是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作押的。这类贷款称为“证券贷款”。

(4) .不动产抵押贷款。通常是指以房地产或企业设备抵押品的贷款。

三、保证书担保放款

保证书担保放款,是指由经第三者出具保证书担保的放款。保证书是保证为借款人作贷款担保,与银行的契约性文件,其中规定了银行和保证人的

权利和义务。

银行只要取得经保证人签字的银行拟定的标准格式保证书,即可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所以,保证书是银行可以接受的最简单的担保形式。

四、贷款证券化

贷款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程序将贷款转化为证券发行的总理资过程。具体做法是:商业银行将所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贷款,组合成若干个资产库(Assets Pool), 出售给专业性的融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 再由融资公司以这些资产库为担保,发行资产抵押证券。这种资产抵押证券同样可以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发行或私募的方式推销给投资者。出售证券所收回的资金则可做为商业银行新的资金来源再用于发放其它贷款。

(二)投资业务

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是指银行购买有价证券的活动。投资是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资产业务,是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按照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国内证券投资和国际证券投资。国内证券投资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政府证券投资、地方政府证券投资和公司证券投资。

国家政府发行的证券,按照销售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叫作公开销售的证券,一种叫作不公开销售的证券。

商业银行购买的政府证券,包括国库券、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三种。 1.国库券。国库券是政府短期债券,期限在一年以下。

2.中长期债券。中长期债券是国家为了基建投资的资金需要而发行的

一种债券,其利率一般较高,期限也较长,是商业银行较好的投资对象

负债业务

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通过对外负债方式筹措日常工作所需资金的活动,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的基础,主要由自有资本、存款和借款构成,其中存款和借款属于吸收的外来资金,另外联行存款、同业存款、借入或拆入款项或发行债券等,也构成银行的负债。

负债是银行由于受信而承担的将以资产或资本偿付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债务。存款、派生存款是银行的主要负债,约占资金来源的80%以上,另外联行存款、同业存款、借入或拆入款项或发行债券等,也构成银行的负债。 商业银行负债业务介绍

1. 活期存款

活期存款是相对于定期存款而言的,是不需预先通知可随时提取或支付的存款。 活期存款构成了商业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重要条件。但成本较高。商业银行只向客户免费或低费提供服务,一般不支付或较少支付利息。

2. 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是相对于活期存款而言的,是一种由存户预先约定期限的存款。定期存款占银行存款比重较高。因为定期存款固定而且比较长,从而为商业银行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对商业银行长期放款与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3. 储蓄存款

储蓄存款是个人为积蓄货币和取得利息收入而开立的存款帐户,储蓄存款又可分为活期和定期。 储蓄存款的活期存款,或者称为活期储蓄存款,存取无一定期期限,只凭存折便可提现。存折一般不能转让流通,存户不能透支款项。

4. 可转让定期存单(CDs )

可转让定期存单存款是定期存款的一种主要形式,但与前述定期存款又有所区别。可转让存单存款的明显特点是:存单面额固定,不记姓名,利率有固定也有浮动,存期为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2个月不等。存单能够流通转让,以能够满足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双重要求。

5. 可转让支付命令存款帐户

它实际上是一种不使用支票的支票帐户。它以支付命令书取代了支票。通过此帐户,商业银行既可以提供支付上的便利,又可以支付利息,从而吸引储户,扩大存款。

开立这种存款帐户,存户可以随时开出支付命令书,或直接提现,或直接向第三者支付,其存款余额可取得利息收入。由此满足了支付上的便利要求,同时也满足了收益上的要求。

6. 自动转帐服务存款帐户

这一帐户与可转让支付命令存款帐户类似,是在电话转帐服务基础上发展而来。发展到自动转帐服务时,存户可以同时在银行开立两个帐户:储蓄帐户和活期存款帐户。银行收到存户所开出的支票需要付款时,可随即将支付款项从储蓄帐户上转到活期存款帐户上,自动转帐,即时支付支票上的款项。

7. 掉期存款

掉期存款指的是顾客在存款时把手上的本币由名义上兑换成其所选择的外币,作为外币定期存款存入银行。到期满时顾客先将外币存款连本带息兑回本币后才提取。存款期限由一个月至一年不等。

债券的种类和特点

目前我国的债券主要有国债、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1) 、国债

国债是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以国家信用作为偿还的保证,因此国债在所有债券品种中信用等级最高,但票面利率最低,投资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债主要分为储蓄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

A 、储蓄式国债

a 、储蓄式国债分为凭证式国债和电子式储蓄国债;

b 、凭证式国债以现金购买,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记录债权,到期凭“凭证”一次兑付本息;

c 、电子式储蓄国债通过银行账户购买,以“电子记账”的方式记录债权,可以每年支付利息,到期自动转为活期存款;

d 、储蓄式国债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

e 、储蓄式国债可记名、挂失,但不能上市流通;

f 、储蓄式国债可提前兑付,按照实际持有时间和相应利率档次计息;

g 、储蓄式国债自购买之日起计息;

h 、储蓄式国债主要通过银行系统发行;

i 、储蓄式国债的利率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及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确定。

B 、记账式国债

a 、记账式国债以电脑方式记录债权,通过无纸化方式发行和交易; b 、记账式国债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

c 、记账式国债可以记名、挂失,可以上市流通;

d 、记账式国债自发行之日起计息,每年付息一次;

e 、记账式国债的利率由国债承销团成员投标确定;

f 、购买记账式国债须开设账户,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账户,也可在银行开设国债托管账户;

g 、记账式国债的交易可以通过银行柜台,也可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二者的区别如下:

第一, 交易对象不同。 银行柜台交易是投资人和银行之间进行买卖,而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是不同投资人之间进行买卖。

第二, 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不同。 银行柜台交易价格是银行根据市场情况的报价,而证券交易所交易价格是买卖双方的报价。

第三, 交易成本表现形式不同。

银行柜台交易成本为买卖差价,银行买卖差价的幅度大约在1%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成本是手续费,比例是0.1%。

h 、国债的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制度。所谓净价交易是指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进行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就是将债券价格与应计利息分解,价格只反映本金市值的变化。交易成功进行清算时,以债券交易价格加应计利息(全价) 进行结算。

全价=债券交易价格+应计利息额

C 、投资国债的风险和收益

a 、投资储蓄式国债只能获得利息收入,没有可能亏本,因此,老年人最好购买储蓄式国债。

b 、投资凭证式国债除了利息收入,还有买卖差价收入。投资者如果持有到期就不会亏本,如果“中途”卖出就有可能发生亏损。投资国债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利率风险,加息会使国债价格下跌,降息会使国债价格上升。个人投资者最好购买中短期国债(10年以内) ,这样利率风险会小一些。

(2)、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 发行的债券。金融债券票面利率通常高于国债,但低于公司债券。金融债券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个人投资者无法购买和交易。

(3)、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由非金融公司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高于国债和金融债券。部分公司债券面向社会公开发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个人投资

者可以购买和交易。投资公司债券最大的风险是发债公司的违约风险,一旦发债公司经营不善,不能按照当初的承诺兑付本息,就会导致债券价格的大幅下跌,投资者就会蒙受损失。

(4)、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 是由上市公司发行的,在发行时标明发行价格、利率、偿还或转换期限,债券持有人有权到期赎回或按照规定的期限和价格将其转换为发行人普通股票的债务性证券。可转换债券具有公司债券的一般特征,其特殊性在于: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在一定条件下,可将持有的债券转换成一定数量的普通股股份,它是一种介乎于股票和债券二者之间的混合型金融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攻守兼备”的投资品种,如果股票市价高于转股价,投资人可以将持有的债券转换成股票,然后抛出股票获利;如果股票市价低于转股价,投资人可以选择到期兑付持有的债券。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同样面临着投资公司债券的风险。

(4)、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 是由上市公司发行的,在发行时标明发行价格、利率、偿还或转换期限,债券持有人有权到期赎回或按照规定的期限和价格将其转换为发行人普通股票的债务性证券。可转换债券具有公司债券的一般特征,其特殊性在于: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在一定条件下,可将持有的债券转换成一定数量的普通股股份,它是一种介乎于股票和债券二者之间的混合型金融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攻守兼备”的投资品种,如果股票市价高于转股价,投资人可以将持有的债券转换成股票,然后抛出股票获利;如果股票市价低于转股价,投资人可以选择到期兑付持有的债券。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同样

面临着投资公司债券的风险。


相关内容

  • 工商局行政上诉答辩状
  • 行政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遵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花岗区工商分局 地址:遵义市中华路 电话:(0852)8822464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遵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花岗区工商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姓名:王云 性别:男 年龄:43岁 民族:汉族 职务:副局长 工作单位:遵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花岗区工商 ...

  • 客服应对解答话术
  • 1. 什么是信托啊? 信托是个行业,是金融行业的一种,信托公司是正规的金融机构,是国家四大金融支柱之一,和银行一样,受银监会的监管,换句话说,信托就是为政府及企业等进行投融资的一个安全合法的平台工具,目前我们利得财富专注于信托等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研究及销售,而且,现在无论您是否购买我们的产品,都有 ...

  • 职业礼仪不完全手册
  • 国际标准礼仪学院.北京德业轩国际礼仪培训中心导师总监郑东介绍说,一个人的职业形象包括内在的和外在的两种主要因素.而每一个职场人都需要树立塑造并维护自我职业形象的意识.郑东本身也经常给国内外企业做职业形象培训业务,她表示,了解并掌握一定的职业礼仪,有助于完善和维护职场人的职业形象.这里介绍一些日常 ...

  • 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管理系统介绍
  • 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管理系统介绍 1.应用效果 ● 帮助用户全面实现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统一化和标准化管理. ● 大大缩短了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编制时间. ● 节省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编制的费用和人力投入. ● 帮助用户进行工程档案.竣工资料管理的计划性.及时性.完整性检查. ● 完全实现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全数字化 ...

  • 业务员说话技巧
  • 业务员说话技巧 1.我们笑颜以对,可顾客却毫无反应,一言不发或冷冷回答:我随便看看. [错误应对1]没关系,您随便看看吧. [错误应对2]好的,那你随便看看吧. [错误应对3]那好,您先看看,需要帮助的话叫我. 模板演练 ①:导购:没关系,您现在买不买无所谓,您可以先了解一下我们的产品.来,我先给您 ...

  • 中国工商银行暑期实习报告
  • 中国工商银行是我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工商银行实习报告的写作,可以在文中介绍通过实习,你对工行的认识阶段,对工行的背景知识的了解,以及工行的业务介绍,下面是这篇中国工商银行暑期实习报告 中国工商银行暑期实习报告 中国工商银行简介 成立于1984年,承接原中国人民银行的商业银行职能.根据本次工商银行 ...

  • 应急和业务连续性管理培训手册201604P
  • 应急和业务连续性管理 培训手册 新常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四月 目录 一. 前言......................................................... 1 二. 培训课程..................................... ...

  • 城市物流配送业务分析
  • 毕业论文独创性声明及使用授权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提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 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承担本声明的法律责任.本人完全了解 ...

  • 理财经理-营销技巧-调研问卷
  • 湖北中行理财经理营销技能调研 本调查旨在研究湖北中行理财经理的工作状况,使课程提供方能对其工作状况进行深入的了解,掌握真实的资料,从而使课程更有针对性,对你们在今后的工作起到帮助作用.本调研问卷将从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状态.对销售业务的理解.与客户沟通能力.培训需求五个方面进行调研,希望您根据自身的情 ...

  • 房产销售及租赁委托书
  • 房产销售委托书 甲方(委托人): 地 址: 电话: 证件类型: 编号: 乙方(受托人): 承蒙信任,委托我公司销售房产,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在平等自愿和城市信用的原则下,双方达成如下合意: 一.委托出售房产概况: 房产坐落于: 市 区 路 的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