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关键的五年。今后五到十年,我国将进入新一轮经济增长期,处在重要的战略机遇时间。为促进我国对外开放,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精神,特制定《国家“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本《规划》主要阐明我国目前口岸的发展现状,面临的发展形势,明确国家口岸发展的工作重点,分析我国“十一五”时期口岸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口岸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等,是指导我国口岸发展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口岸发展现状
(一)“十五”口岸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和发展形势
2001-2005年,国家“十五”口岸发展规划经过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得到较好执行,口岸发展基本达到规划的预期目的,口岸通过能力不断提高,通关环境有了新的改善,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和交往的快速发展。
1.口岸开放保证了对外贸易和人员进出快速增长的需要,重点口岸作用明显。2005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14221.2亿美元,外贸进出口货运量达到21.2亿吨,入境人员达到3.11亿人次,入出境交通工具达到2072.6万艘(辆、架、列)次,分别是“九五”末期2000年的2.99倍、3.18倍、1.56倍和1.55倍。在客货运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口岸总体上没有出现压船压港现象,基本适应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重点口岸的功能和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上海、青岛、天津、宁波、大连、深圳、广州、秦皇岛、连云港、日照、湛江、舟山等12个港口仅占全国水运口岸总数的9%,但2005年进出口货运量却达到7.53亿吨,占全国水运口岸进出口总货运量的60.97%;上海、北京、广州3个机场仅全国航空口岸总数5.36%,但2005年出入境人员却达到2998.78万人次,站全国航空口岸出入境人员总数的71.44%。
2.贯彻口岸合理布局原则,口岸开放过热状况得到控制。“十五”口岸发展规划共列入51个项目(增补8个),其中,规划新开口岸22个(增补5个)、口岸扩大开放29个(增补3个)。通过5年的执行,国务院已经批复新开放和扩大开放口岸项目22个,其余29个项目尚在审理中的16个、尚未交我署办理的10个、因在年度审理中的条件不合格被取消的3个。与“九五”时期相比,新开口岸减少56.25%,口岸扩大开放减少21.05%,口岸开放过热状况初步得到控制。
3.效益优先的原则得到较好贯彻,口岸效益明显提高。截止2005年,全国一类口岸总数为253个(其中水运口岸133个,铁路口岸17个,公路口岸47个,航空口岸56个),客货运量达到口岸开放标准的口岸有167个,占全部已验收开放口岸的70.76%;客货运量持续增长的口岸162个,占已验收开放口岸68.64%。
4.初步建立口岸协调机制,推行大通关,口岸通关效率有了很大提高。目前我国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宁波、厦门、广州、深圳8大海港的货物平均通关时间比2000年缩短一般,为48-60小时;上海、北京、广州3大空港的货物平均通关时间由2000年的一周左右缩短为12-24小时。
5.“十五”我国口岸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约占口岸总数10%左右的长期不能验收开放过开放后经济效益不明显的口岸,由于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整合效果不够明显。
口岸管理体制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经济形式发展的需要,口岸配套查验设施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滞后,建设资金不足,部分口岸基础设施落后;有些业务量大的口岸查验人员相对不足;口岸通关环节中个别管理部门职责重复、受费项目多、统一的物流信息平台建设迟缓、口岸通关作业制度改革相互协调不够等现象影响了通关效率。
(二)口岸布局的现状
口岸布局总体上是适应国家对外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了我国对外经济和交往的发展。但也存在有些区域口岸相对较多,有的地区口岸相对较少的不平衡现象。当前,水运口岸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和沿江经济发达地区;陆路口岸主要分布在东北、西北和西南边境地区;航空口岸主要分布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
二、“十一五”口岸发展的知道思想和发展目标
“十一五”期间,我国的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国民经济将持续快速增长。目前我国人均GDP已达到1000美元,开始从低收入国家向中收入国家迈进,这是我国整个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阶段,也是经济社会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把握并充分利用战略机遇期,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下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需要。
(一)“十一五”口岸发展的知道思想
“十一五”口岸发展的知道思想是: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处理好全局和局部的关系;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兼顾地方利益,充分考虑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以及我国同周遍国家开展经贸合作与睦邻友好关系的需要,兼顾对台港澳地区的特殊经贸政策;统筹规划科学整合现有口岸资源,努力增强口岸综合效能;口岸管理要充分体现把关与服务的统一,既严密监管又方便快捷,为合法进出和经济发展提供便利条件,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十一五”口岸发展的目标
“十一五”口岸发展的目标是:适应国家对外开放和发展的要求,加强对口岸工作的知道、协调和管理,使口岸布局更趋合理,逐步实行口岸准入退出机制;晚上规章建设,发挥口岸联络协调机制作用,进一步落实“大通关”制度,提高口岸整体效能,为促进对外经贸发展和人员往来发挥重要作用。
三、“十一五”口岸发展的原则和标准
(一)口岸发展的原则
“十一五”口岸发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与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规划相适应,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做到“效益优先、统筹规划、调整布局、科学管理”。以外向型经济发展为重点,优先支持发展国家主要港口和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口岸;服从国家政治和外交大局需要;对中西部的口岸开放予以适当照顾;充分发挥现有口岸的作用和潜力,整合口岸资源,严格控制新开口岸数量。
1.水运口岸
以2005年交通部确定的全国“25个主要港口”的扩大开放为主,促进沿海地区港口群和货主码头的整合,增创主要港口口岸新优势;重视沿江地区下游港口的开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2.陆路口岸
边境陆(铁)路的口岸开放要服从国家睦邻友好关系的需要。两国政府协定开放的边境口岸,优先列入开放规划;对于两国已有明确开放意向、符合国家矿能资源合作战略的口岸,要根据与邻国商谈的进度和开发项目的落实程度优先考虑。
3.航空口岸
坚持国家“枢纽机场和干线机场”及客源优先的原则,对经济发达和人员往来流量大的地区,在严格遵守合理布局和保证效益的前提下适当予以照顾。
(三)口岸开放的标准和审理条件
1.列入《规划》的新开口岸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生产和安全设施完善,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定,其交通运输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2)对外国人和外国籍交通工具开放的水运(海港、河港)口岸和陆路(铁路和公路)口岸所在县、市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并已公布对外开放的地区;作为航空口岸开放的机场应是经总参批准可以对外开放的机场。
2.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有口岸长期达不到开放标准且又未采取调整措施的,申请新开和扩大开放口岸原则上暂缓处理。
3.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口岸,自国务院批准开放之日起满3年仍未开通使用的,自动启动推出机制,何时需要开放由地方政府重新申请,按照新开口岸的报批程序重新申报。同时这些地区申报新开和扩大开放口岸应从严掌握。对口岸基础设施和查验设施建设欠帐过多、口岸效益未能充分发挥并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地区,申报新开和扩大口岸也要适当加以限制。
4.根据“十五”期间全国各口岸的实际运行状况,对“十五”期间制定的口岸设置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十一五”期间不同类型口岸开放的预期货(客)运量标准是:
水运海港口岸开放3年后的年外贸货运量不少于50万吨,水运河港口岸开放3年后的年外贸货运量不少于20万吨(边境水运口岸为年外贸货运量5万吨以上或客运量1万人次以上)。
航空口岸开放前,国内定期航班的航线不少于20条,开放3年后年外贸货运量不少于3万吨或年出入境人员不少于5万人次。
陆路铁路和公路口岸,开放3年后年外贸货运量不少于10万吨和5万吨或客运量不少于10万人次和5万人次(政府间协定的口岸除外)。
四、《规划》布局方案
各地申请在“十一五”期间新开口岸60个,扩大开放58个,整合口岸7个。按照“十一五”口岸发展原则,初步确定列入《规划》新开口岸14个;扩大开放37个;整合口岸7个。具体方案(略)
以上调整方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将进一步与地方政府进行沟通。
(四)关于对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原二类口岸的处理
1998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二类口岸的通知》(国函[1998]74号),决定对全国的二类口岸进行清理整顿,并暂停审批二类口岸。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海关总署会同国家有关部委对由地方政府审批开放的全国331个二类口岸们进行清理整顿。整顿后工保留下原二类口岸180个,其中有23个根据地方政府申请并经国务院批准已经陆续升格为一类口岸。剩余157个原二类口岸,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海关总署等5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落实对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原二类口岸进行处理的意见》(署岸发[2005]109号),并根据地方政府分别上报的处理方案,其中34个符合条件的原二类口岸可以升格为一类口岸,并自然纳入《规划》;其余的123个原二类口岸,97个与相邻的一类口岸合并,26个关闭。
以上列入《规划》的新开、扩大开放口岸以及原二类口岸的处理,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十一五”期间分年度予以办理。
五、“十一五”口岸发展重点任务
(一)整合资源,以进一步加强口岸的合理布局
合理的口岸布局有利于促进口岸科学发展。针对部分地区口岸布局不合理、效益差、口岸能力闲置浪费,特别是还存在部分口岸长期不能验收开放运营的状况,在“十一五”期间要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大口岸资源整合力度,以促进口岸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为促进合理口岸布局、整合口岸资源,要采取整合口岸资源与新开口岸挂钩的措施:凡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有已经国务院批准开放但3年以上没有验收开通的一类口岸,自动启动退出机制。若切实需要开放,由地方政府重新申请,按照新开口岸的报批程序从新申报。在辖区内存在上述问题的地区,若再申报开新口岸,则应先落实调整或整合老口岸的措施后才能审理新的申报,从而促使各地自行进行整合口岸资源。 对各地仍保留的原二类口岸将采取关闭、与一类口岸合并以及升格为一类口岸等一系列方法进行整合。
(二)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
口岸是国家的门户,是发展经济特别是外向型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因此,维护改造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对于管好用好已开放口岸,提高口岸通过能力十分重要。“十五”期间我国对外贸易货运量年均增长32.1%,出入境人员年均增长为8.9%,预计“十一五”期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左右。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在“十一五”期间,国家将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一类口岸查验设施的建设给予补助,主要对象是腹地广、规模大、有较强辐射作用和较好发展前景的国家主要港口的水运口岸、干线机场航空口岸以及西部省(自治区)边境口岸。同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力度,以大幅提高口岸通过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口岸管理
“十一五”期间,要围绕适应我国加入WTO后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首先要加强对地方口岸的指导工作,同时口岸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去及时解决口岸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履行口岸管理的职责,支持地方口岸主管部门的工作。各地要积极组织推动大通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口岸工作效率,保证口岸安全、快捷、畅通。 其次,要加强口岸基础管理建设。由于国家口岸管理有关规定基本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制定的,已远远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变化,加快口岸规定和规范的建设是“十一五”期间口岸发展的重点。
1.针对口岸管理规定相对滞后于口岸发展的状况,“十一五”期间,建设健全口岸管理规定,促进口岸的科学管理。
2.按照不同地区经济发达实际情况,分类制定国家口岸查验监管设施建设的量化标准。
3.对尚未划定开放范围的已开放港口口岸,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在2008年前基本完成港口口岸实际开放范围的确认。
国家“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关键的五年。今后五到十年,我国将进入新一轮经济增长期,处在重要的战略机遇时间。为促进我国对外开放,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精神,特制定《国家“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本《规划》主要阐明我国目前口岸的发展现状,面临的发展形势,明确国家口岸发展的工作重点,分析我国“十一五”时期口岸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口岸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等,是指导我国口岸发展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口岸发展现状
(一)“十五”口岸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和发展形势
2001-2005年,国家“十五”口岸发展规划经过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得到较好执行,口岸发展基本达到规划的预期目的,口岸通过能力不断提高,通关环境有了新的改善,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和交往的快速发展。
1.口岸开放保证了对外贸易和人员进出快速增长的需要,重点口岸作用明显。2005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14221.2亿美元,外贸进出口货运量达到21.2亿吨,入境人员达到3.11亿人次,入出境交通工具达到2072.6万艘(辆、架、列)次,分别是“九五”末期2000年的2.99倍、3.18倍、1.56倍和1.55倍。在客货运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口岸总体上没有出现压船压港现象,基本适应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重点口岸的功能和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上海、青岛、天津、宁波、大连、深圳、广州、秦皇岛、连云港、日照、湛江、舟山等12个港口仅占全国水运口岸总数的9%,但2005年进出口货运量却达到7.53亿吨,占全国水运口岸进出口总货运量的60.97%;上海、北京、广州3个机场仅全国航空口岸总数5.36%,但2005年出入境人员却达到2998.78万人次,站全国航空口岸出入境人员总数的71.44%。
2.贯彻口岸合理布局原则,口岸开放过热状况得到控制。“十五”口岸发展规划共列入51个项目(增补8个),其中,规划新开口岸22个(增补5个)、口岸扩大开放29个(增补3个)。通过5年的执行,国务院已经批复新开放和扩大开放口岸项目22个,其余29个项目尚在审理中的16个、尚未交我署办理的10个、因在年度审理中的条件不合格被取消的3个。与“九五”时期相比,新开口岸减少56.25%,口岸扩大开放减少21.05%,口岸开放过热状况初步得到控制。
3.效益优先的原则得到较好贯彻,口岸效益明显提高。截止2005年,全国一类口岸总数为253个(其中水运口岸133个,铁路口岸17个,公路口岸47个,航空口岸56个),客货运量达到口岸开放标准的口岸有167个,占全部已验收开放口岸的70.76%;客货运量持续增长的口岸162个,占已验收开放口岸68.64%。
4.初步建立口岸协调机制,推行大通关,口岸通关效率有了很大提高。目前我国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宁波、厦门、广州、深圳8大海港的货物平均通关时间比2000年缩短一般,为48-60小时;上海、北京、广州3大空港的货物平均通关时间由2000年的一周左右缩短为12-24小时。
5.“十五”我国口岸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约占口岸总数10%左右的长期不能验收开放过开放后经济效益不明显的口岸,由于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整合效果不够明显。
口岸管理体制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经济形式发展的需要,口岸配套查验设施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滞后,建设资金不足,部分口岸基础设施落后;有些业务量大的口岸查验人员相对不足;口岸通关环节中个别管理部门职责重复、受费项目多、统一的物流信息平台建设迟缓、口岸通关作业制度改革相互协调不够等现象影响了通关效率。
(二)口岸布局的现状
口岸布局总体上是适应国家对外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了我国对外经济和交往的发展。但也存在有些区域口岸相对较多,有的地区口岸相对较少的不平衡现象。当前,水运口岸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和沿江经济发达地区;陆路口岸主要分布在东北、西北和西南边境地区;航空口岸主要分布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
二、“十一五”口岸发展的知道思想和发展目标
“十一五”期间,我国的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国民经济将持续快速增长。目前我国人均GDP已达到1000美元,开始从低收入国家向中收入国家迈进,这是我国整个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阶段,也是经济社会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把握并充分利用战略机遇期,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下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需要。
(一)“十一五”口岸发展的知道思想
“十一五”口岸发展的知道思想是: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处理好全局和局部的关系;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兼顾地方利益,充分考虑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以及我国同周遍国家开展经贸合作与睦邻友好关系的需要,兼顾对台港澳地区的特殊经贸政策;统筹规划科学整合现有口岸资源,努力增强口岸综合效能;口岸管理要充分体现把关与服务的统一,既严密监管又方便快捷,为合法进出和经济发展提供便利条件,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十一五”口岸发展的目标
“十一五”口岸发展的目标是:适应国家对外开放和发展的要求,加强对口岸工作的知道、协调和管理,使口岸布局更趋合理,逐步实行口岸准入退出机制;晚上规章建设,发挥口岸联络协调机制作用,进一步落实“大通关”制度,提高口岸整体效能,为促进对外经贸发展和人员往来发挥重要作用。
三、“十一五”口岸发展的原则和标准
(一)口岸发展的原则
“十一五”口岸发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与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规划相适应,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做到“效益优先、统筹规划、调整布局、科学管理”。以外向型经济发展为重点,优先支持发展国家主要港口和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口岸;服从国家政治和外交大局需要;对中西部的口岸开放予以适当照顾;充分发挥现有口岸的作用和潜力,整合口岸资源,严格控制新开口岸数量。
1.水运口岸
以2005年交通部确定的全国“25个主要港口”的扩大开放为主,促进沿海地区港口群和货主码头的整合,增创主要港口口岸新优势;重视沿江地区下游港口的开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2.陆路口岸
边境陆(铁)路的口岸开放要服从国家睦邻友好关系的需要。两国政府协定开放的边境口岸,优先列入开放规划;对于两国已有明确开放意向、符合国家矿能资源合作战略的口岸,要根据与邻国商谈的进度和开发项目的落实程度优先考虑。
3.航空口岸
坚持国家“枢纽机场和干线机场”及客源优先的原则,对经济发达和人员往来流量大的地区,在严格遵守合理布局和保证效益的前提下适当予以照顾。
(三)口岸开放的标准和审理条件
1.列入《规划》的新开口岸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生产和安全设施完善,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定,其交通运输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2)对外国人和外国籍交通工具开放的水运(海港、河港)口岸和陆路(铁路和公路)口岸所在县、市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并已公布对外开放的地区;作为航空口岸开放的机场应是经总参批准可以对外开放的机场。
2.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有口岸长期达不到开放标准且又未采取调整措施的,申请新开和扩大开放口岸原则上暂缓处理。
3.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口岸,自国务院批准开放之日起满3年仍未开通使用的,自动启动推出机制,何时需要开放由地方政府重新申请,按照新开口岸的报批程序重新申报。同时这些地区申报新开和扩大开放口岸应从严掌握。对口岸基础设施和查验设施建设欠帐过多、口岸效益未能充分发挥并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地区,申报新开和扩大口岸也要适当加以限制。
4.根据“十五”期间全国各口岸的实际运行状况,对“十五”期间制定的口岸设置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十一五”期间不同类型口岸开放的预期货(客)运量标准是:
水运海港口岸开放3年后的年外贸货运量不少于50万吨,水运河港口岸开放3年后的年外贸货运量不少于20万吨(边境水运口岸为年外贸货运量5万吨以上或客运量1万人次以上)。
航空口岸开放前,国内定期航班的航线不少于20条,开放3年后年外贸货运量不少于3万吨或年出入境人员不少于5万人次。
陆路铁路和公路口岸,开放3年后年外贸货运量不少于10万吨和5万吨或客运量不少于10万人次和5万人次(政府间协定的口岸除外)。
四、《规划》布局方案
各地申请在“十一五”期间新开口岸60个,扩大开放58个,整合口岸7个。按照“十一五”口岸发展原则,初步确定列入《规划》新开口岸14个;扩大开放37个;整合口岸7个。具体方案(略)
以上调整方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将进一步与地方政府进行沟通。
(四)关于对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原二类口岸的处理
1998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二类口岸的通知》(国函[1998]74号),决定对全国的二类口岸进行清理整顿,并暂停审批二类口岸。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海关总署会同国家有关部委对由地方政府审批开放的全国331个二类口岸们进行清理整顿。整顿后工保留下原二类口岸180个,其中有23个根据地方政府申请并经国务院批准已经陆续升格为一类口岸。剩余157个原二类口岸,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海关总署等5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落实对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原二类口岸进行处理的意见》(署岸发[2005]109号),并根据地方政府分别上报的处理方案,其中34个符合条件的原二类口岸可以升格为一类口岸,并自然纳入《规划》;其余的123个原二类口岸,97个与相邻的一类口岸合并,26个关闭。
以上列入《规划》的新开、扩大开放口岸以及原二类口岸的处理,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十一五”期间分年度予以办理。
五、“十一五”口岸发展重点任务
(一)整合资源,以进一步加强口岸的合理布局
合理的口岸布局有利于促进口岸科学发展。针对部分地区口岸布局不合理、效益差、口岸能力闲置浪费,特别是还存在部分口岸长期不能验收开放运营的状况,在“十一五”期间要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大口岸资源整合力度,以促进口岸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为促进合理口岸布局、整合口岸资源,要采取整合口岸资源与新开口岸挂钩的措施:凡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有已经国务院批准开放但3年以上没有验收开通的一类口岸,自动启动退出机制。若切实需要开放,由地方政府重新申请,按照新开口岸的报批程序从新申报。在辖区内存在上述问题的地区,若再申报开新口岸,则应先落实调整或整合老口岸的措施后才能审理新的申报,从而促使各地自行进行整合口岸资源。 对各地仍保留的原二类口岸将采取关闭、与一类口岸合并以及升格为一类口岸等一系列方法进行整合。
(二)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
口岸是国家的门户,是发展经济特别是外向型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因此,维护改造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对于管好用好已开放口岸,提高口岸通过能力十分重要。“十五”期间我国对外贸易货运量年均增长32.1%,出入境人员年均增长为8.9%,预计“十一五”期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左右。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在“十一五”期间,国家将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一类口岸查验设施的建设给予补助,主要对象是腹地广、规模大、有较强辐射作用和较好发展前景的国家主要港口的水运口岸、干线机场航空口岸以及西部省(自治区)边境口岸。同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力度,以大幅提高口岸通过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口岸管理
“十一五”期间,要围绕适应我国加入WTO后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首先要加强对地方口岸的指导工作,同时口岸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去及时解决口岸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履行口岸管理的职责,支持地方口岸主管部门的工作。各地要积极组织推动大通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口岸工作效率,保证口岸安全、快捷、畅通。 其次,要加强口岸基础管理建设。由于国家口岸管理有关规定基本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制定的,已远远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变化,加快口岸规定和规范的建设是“十一五”期间口岸发展的重点。
1.针对口岸管理规定相对滞后于口岸发展的状况,“十一五”期间,建设健全口岸管理规定,促进口岸的科学管理。
2.按照不同地区经济发达实际情况,分类制定国家口岸查验监管设施建设的量化标准。
3.对尚未划定开放范围的已开放港口口岸,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在2008年前基本完成港口口岸实际开放范围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