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独资企业有哪些特点?请具体分析鼓励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立法表现。
个人独资企业的典型特点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个人自担风险,并且具有很强的自主性。主要表现为:
1、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1)在投资人数上,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投资人投资设立,即个人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具有排他性。
(2)投资人为自然人,即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3)投资的“自然人”仅指中国人,不包括外商。
2、投资以及企业所得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1)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格具有相对独立性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3).个人独资企业的利益具有相对独立性
(4)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的相对独立性
5、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6、个人独资企业是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一个市场经营实体,不包括个体摊贩和无必要从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
考虑上述特点,国家在立法方面采取了鼓励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政策取向其具体表现为:设立条件从宽、设立程序从简、对于企业的注册资本以及投资人的出资数量和方式没有做任何强制性的规定可以视企业的情况自主选择经营管理方式。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要相对宽松。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并且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类型,即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占投资人申报出资的比例,并没有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2、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清楚,手续也极为简便。《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想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并对行政机关作出是否登记决定的期限严格规定为十五天,这比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三十大缩短了一半,防止设立申请久拖不决,有利于降低投资人设立企业的成本;针对实际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无原因拒绝登记,规定登记机关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第三章中,还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拒绝强制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等行为的权力。
3、财务核算要求较低。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即法律并没有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4、税收政策适用相对比较简单。根据国发[2001]16号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并不需要先行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只需要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法律责任较轻。在法律责任上,一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法中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在法条中只有禁止性规范,而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另一方面,在对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上,公司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规定较为宽松、处罚的数额较小。
6、没有最低从业人员限额。《个人独资企业法》取消了雇工八人的限制,并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须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这既可包括投资人本人,也可包括投资人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人员,没有最低从业人员限额。
7、转让时无需办理注销登记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取消了这方面的规定,允许个人独资企业直接转让而不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这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所有权归个人所有,拥有对其财产的处分权利,投资人有权将其财产有偿或无偿转让他人。
问:个人独资企业有哪些特点?请具体分析鼓励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立法表现。
个人独资企业的典型特点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个人自担风险,并且具有很强的自主性。主要表现为:
1、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1)在投资人数上,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投资人投资设立,即个人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具有排他性。
(2)投资人为自然人,即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3)投资的“自然人”仅指中国人,不包括外商。
2、投资以及企业所得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1)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格具有相对独立性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3).个人独资企业的利益具有相对独立性
(4)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的相对独立性
5、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6、个人独资企业是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一个市场经营实体,不包括个体摊贩和无必要从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
考虑上述特点,国家在立法方面采取了鼓励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政策取向其具体表现为:设立条件从宽、设立程序从简、对于企业的注册资本以及投资人的出资数量和方式没有做任何强制性的规定可以视企业的情况自主选择经营管理方式。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要相对宽松。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并且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类型,即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占投资人申报出资的比例,并没有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2、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清楚,手续也极为简便。《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想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并对行政机关作出是否登记决定的期限严格规定为十五天,这比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三十大缩短了一半,防止设立申请久拖不决,有利于降低投资人设立企业的成本;针对实际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无原因拒绝登记,规定登记机关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第三章中,还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拒绝强制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等行为的权力。
3、财务核算要求较低。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即法律并没有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4、税收政策适用相对比较简单。根据国发[2001]16号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并不需要先行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只需要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法律责任较轻。在法律责任上,一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法中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在法条中只有禁止性规范,而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另一方面,在对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上,公司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规定较为宽松、处罚的数额较小。
6、没有最低从业人员限额。《个人独资企业法》取消了雇工八人的限制,并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须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这既可包括投资人本人,也可包括投资人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人员,没有最低从业人员限额。
7、转让时无需办理注销登记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取消了这方面的规定,允许个人独资企业直接转让而不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这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所有权归个人所有,拥有对其财产的处分权利,投资人有权将其财产有偿或无偿转让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