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技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技术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设施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建设工程技术档案管理法规、规范和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均股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其工程建设中产生的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技术档案是指建设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在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原始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立项、评估决策、投资审批、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安装调试、联合试运转、生产准备、竣工验收、投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以文字、图表、计算、声像等不同形式与载体记录的文件资料。
建设工程技术档案是项目建设的真实记录和客观描述,既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生产使用及维护改造的基础资料,也是进行稽查审计、项目后评价、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建设工程技术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技术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设工程的技术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查工作应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竣工验收前,建设工程应完成技术文件资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技术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接收本单位所有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
建设单位为管理项目设立的指挥部、项目部、项目公司、筹备处等(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技术档案的具体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在下达项目计划、检查项目进度、验收分项分部工程的同时,部署、检查、指导和验收档案资料和档案工作,维护工程建设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确保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求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明确分管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建立与建设工程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及库房、设备,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统一管理建设工程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第三章 建设工程技术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招投标及签订合同中,明确建设过程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在档案资料的形成范围与编制、移交要求与时间等方面的责任。
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项目管理单位要求参建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结合建设工程的特点制订详细的归档范围,并按形成的先后
顺序及时收集、整理、审查和归档各类技术文件资料,归档资料必须保持连续性、完整性,能够反映建设项目的真实性。
第八条 建设工程所形成的技术文件资料在归档前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由形成单位进行分类、组卷、装订、编目等收集、整理工作。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审批文件以及设备、工艺和涉外文件及各环节建设工程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汇总,接受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建设档案的专项验收。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勘察、设计文件,在任务完成后,向项目管理单位移交完整、准确的设计基础资料和设计文件。
第十条 施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其承包工程的技术文件资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形成的工程建设档案报送项目管理单位汇总、整理,接受项目管理单位对档案资料组织的审查,审查合格后,双方办理正式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项目监理文件,基建项目实体完成后向项目管理单位移交,统一归档。
第十二条 凡有引进技术或引进设备的建设工程,首先由项目管理单位进行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的图纸、文件的登记、归档,再行译校、复制和分发使用。
第十三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技术档案,项目管理单位移交建设单位保管,待工程续建完成后按程序进行汇总。
第四章 建设工程技术档案的初步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是建设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有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中应有档案管理情况的评价。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技术档案的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在竣工验收前3个月完成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接收。
初步验收的工程技术档案必须符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及《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
第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加强对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图质量的监督和指导,检查、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规定编制施工记录、检验记录、交工验收及工程变更等签证文件。
第十六条 归档的技术文件资料一律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填写,要求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竣工图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编制,要求图纸标注与工程实体相符,并逐张加盖经审查签字的“竣工图章”。
录音、录像文件应保证载体的有效性;长期存储的电子文件使用不可擦除型光盘。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明确参建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技术档案编制案卷移交目录,明确工程技术档案移交的内容、案卷数、图纸张数。参建单位不按时移交或移交不完整、不准确的建设工程技术档案,视为未完成合同任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不能按期改正的,建设单位可拒付相应的款项或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第五章 建设工程档案的组卷和保管、利用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技术档案案卷的编撰质量应规范,各种文件原件齐全、内容准确、图物相符、分类科学、组卷合理。卷内文件按形成规律排列有序,各单项工程按照文字材料按项目、竣工图按专业,合理地组成若干卷册。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建设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保管的建设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建设项目的实际使用年限。
对需要永久保存的珍贵档案,应采用扫描、刻录、缩微、介质存储和数字化加工等先进技术予以备份保存。
第二十条 对销毁超过保管期限的工程建设档案必须进行鉴定,档案鉴定工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登记造册后方可进行处理。凡是擅自损毁、据为己有、丢失有保存价值的工程建设档案,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归档的工程建设档案一律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复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技术档案的归档和技术文件资料的接收、移交、鉴定、销毁等情况应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报送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注重和加强档案资料的提供、编研、咨询等开发利用工作,编制各类档案检索工具,及时有效地为建设项目决策提供
档案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技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技术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设施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建设工程技术档案管理法规、规范和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均股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其工程建设中产生的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技术档案是指建设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在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原始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立项、评估决策、投资审批、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安装调试、联合试运转、生产准备、竣工验收、投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以文字、图表、计算、声像等不同形式与载体记录的文件资料。
建设工程技术档案是项目建设的真实记录和客观描述,既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生产使用及维护改造的基础资料,也是进行稽查审计、项目后评价、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建设工程技术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技术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设工程的技术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查工作应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竣工验收前,建设工程应完成技术文件资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技术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接收本单位所有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
建设单位为管理项目设立的指挥部、项目部、项目公司、筹备处等(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技术档案的具体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在下达项目计划、检查项目进度、验收分项分部工程的同时,部署、检查、指导和验收档案资料和档案工作,维护工程建设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确保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求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明确分管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建立与建设工程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及库房、设备,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统一管理建设工程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第三章 建设工程技术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招投标及签订合同中,明确建设过程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在档案资料的形成范围与编制、移交要求与时间等方面的责任。
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项目管理单位要求参建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结合建设工程的特点制订详细的归档范围,并按形成的先后
顺序及时收集、整理、审查和归档各类技术文件资料,归档资料必须保持连续性、完整性,能够反映建设项目的真实性。
第八条 建设工程所形成的技术文件资料在归档前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由形成单位进行分类、组卷、装订、编目等收集、整理工作。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审批文件以及设备、工艺和涉外文件及各环节建设工程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汇总,接受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建设档案的专项验收。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勘察、设计文件,在任务完成后,向项目管理单位移交完整、准确的设计基础资料和设计文件。
第十条 施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其承包工程的技术文件资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形成的工程建设档案报送项目管理单位汇总、整理,接受项目管理单位对档案资料组织的审查,审查合格后,双方办理正式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项目监理文件,基建项目实体完成后向项目管理单位移交,统一归档。
第十二条 凡有引进技术或引进设备的建设工程,首先由项目管理单位进行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的图纸、文件的登记、归档,再行译校、复制和分发使用。
第十三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技术档案,项目管理单位移交建设单位保管,待工程续建完成后按程序进行汇总。
第四章 建设工程技术档案的初步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是建设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有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中应有档案管理情况的评价。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技术档案的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在竣工验收前3个月完成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接收。
初步验收的工程技术档案必须符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及《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
第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加强对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图质量的监督和指导,检查、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规定编制施工记录、检验记录、交工验收及工程变更等签证文件。
第十六条 归档的技术文件资料一律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填写,要求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竣工图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编制,要求图纸标注与工程实体相符,并逐张加盖经审查签字的“竣工图章”。
录音、录像文件应保证载体的有效性;长期存储的电子文件使用不可擦除型光盘。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明确参建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技术档案编制案卷移交目录,明确工程技术档案移交的内容、案卷数、图纸张数。参建单位不按时移交或移交不完整、不准确的建设工程技术档案,视为未完成合同任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不能按期改正的,建设单位可拒付相应的款项或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第五章 建设工程档案的组卷和保管、利用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技术档案案卷的编撰质量应规范,各种文件原件齐全、内容准确、图物相符、分类科学、组卷合理。卷内文件按形成规律排列有序,各单项工程按照文字材料按项目、竣工图按专业,合理地组成若干卷册。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建设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保管的建设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建设项目的实际使用年限。
对需要永久保存的珍贵档案,应采用扫描、刻录、缩微、介质存储和数字化加工等先进技术予以备份保存。
第二十条 对销毁超过保管期限的工程建设档案必须进行鉴定,档案鉴定工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登记造册后方可进行处理。凡是擅自损毁、据为己有、丢失有保存价值的工程建设档案,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归档的工程建设档案一律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复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技术档案的归档和技术文件资料的接收、移交、鉴定、销毁等情况应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报送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注重和加强档案资料的提供、编研、咨询等开发利用工作,编制各类档案检索工具,及时有效地为建设项目决策提供
档案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