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被害人承诺有效性的成立条件
【摘要】被害人承诺源自罗马法中“不可能对承诺者实施不法”的谚语,在当今社会,作为排除犯罪性事由,也得以广泛的认可。虽然我国刑法学者也普遍接受了该理论,但在我国的刑法中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法理基础在于,被害人放弃自己的利益是其行使人格自由权利的自主权表现,刑法对于该利益不予保护。被害人承诺的成立须从主体适格、真实意思表示、承诺方式等角度考虑。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有效性;成立条件
被害人承诺,又称为被害人同意,是指法益主体对于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权益表示许诺或同意。现如今,世界上各国的许多刑法学者都认可了被害人承诺作为一种排除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学界也普遍持这种观点。但关于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及刑法意义上的分类和正当化承诺有效性的成立条件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被害人承诺在刑法上的意义是怎样的,或者说被害人承诺的刑法效果是如何的,德日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被害人承诺对犯罪的成立没有影响。(2)被害人承诺是违法性阻却事由。(3)被害人承诺是犯罪构成要件的阻却事由。
被害人承诺无论是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还是阻却违法性,亦或是阻却刑事违法判断,其最终的刑法效果都是阻却对行为人犯罪的判断,从而阻却对其的刑罚。被害人承诺正当化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才能成为阻却犯罪事由的理由。这些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承诺主体
首先,承诺者必须具备承诺能力,即作出承诺的人必须具有认识其承诺的性质、作用及后果的能力。德国刑法学者约翰内斯·韦塞尔斯认为并不一定要求承诺者年龄上的限制,特别是承诺人是否为民法意义上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并不重要。其决定性作用的唯一是承诺人根据他的理智上的成熟程度和判断能力已经完全清楚触及他利益的攻击的性质、影响和作用。①笔者认为对于承诺人年龄及理解能力的判断,如果刑法有明确规定,就以刑法为准;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时,则可以参照民法中有关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规定。另外,当受害者缺乏审视能力,不具备作出承诺能力时,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承诺。当然,法定代理人的代为承诺仅仅限于其照顾义务范围内的事务。其次,承诺人必须具有处置权,也就是说必须是法益的直接归属主体或必须是受保护法益的唯一承载人(或该承载人的具有法益处置权的代理人)。②二、承诺者的主观意识
被害人的承诺是其自己的真实主观意志的表示自由,只有这样,而非单纯的忍受、被动的接受或缺乏自卫,才不违反被害人的自主权。在威胁手段下的强奸、抢劫及敲诈勒索中,虽然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表示了承诺意思,但行为人仍然构成相应的强奸罪、抢劫罪及敲诈勒索罪,也正是这种原因。三、承诺客体
浅析被害人承诺有效性的成立条件
【摘要】被害人承诺源自罗马法中“不可能对承诺者实施不法”的谚语,在当今社会,作为排除犯罪性事由,也得以广泛的认可。虽然我国刑法学者也普遍接受了该理论,但在我国的刑法中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法理基础在于,被害人放弃自己的利益是其行使人格自由权利的自主权表现,刑法对于该利益不予保护。被害人承诺的成立须从主体适格、真实意思表示、承诺方式等角度考虑。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有效性;成立条件
被害人承诺,又称为被害人同意,是指法益主体对于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权益表示许诺或同意。现如今,世界上各国的许多刑法学者都认可了被害人承诺作为一种排除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学界也普遍持这种观点。但关于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及刑法意义上的分类和正当化承诺有效性的成立条件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被害人承诺在刑法上的意义是怎样的,或者说被害人承诺的刑法效果是如何的,德日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被害人承诺对犯罪的成立没有影响。(2)被害人承诺是违法性阻却事由。(3)被害人承诺是犯罪构成要件的阻却事由。
被害人承诺无论是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还是阻却违法性,亦或是阻却刑事违法判断,其最终的刑法效果都是阻却对行为人犯罪的判断,从而阻却对其的刑罚。被害人承诺正当化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才能成为阻却犯罪事由的理由。这些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承诺主体
首先,承诺者必须具备承诺能力,即作出承诺的人必须具有认识其承诺的性质、作用及后果的能力。德国刑法学者约翰内斯·韦塞尔斯认为并不一定要求承诺者年龄上的限制,特别是承诺人是否为民法意义上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并不重要。其决定性作用的唯一是承诺人根据他的理智上的成熟程度和判断能力已经完全清楚触及他利益的攻击的性质、影响和作用。①笔者认为对于承诺人年龄及理解能力的判断,如果刑法有明确规定,就以刑法为准;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时,则可以参照民法中有关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规定。另外,当受害者缺乏审视能力,不具备作出承诺能力时,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承诺。当然,法定代理人的代为承诺仅仅限于其照顾义务范围内的事务。其次,承诺人必须具有处置权,也就是说必须是法益的直接归属主体或必须是受保护法益的唯一承载人(或该承载人的具有法益处置权的代理人)。②二、承诺者的主观意识
被害人的承诺是其自己的真实主观意志的表示自由,只有这样,而非单纯的忍受、被动的接受或缺乏自卫,才不违反被害人的自主权。在威胁手段下的强奸、抢劫及敲诈勒索中,虽然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表示了承诺意思,但行为人仍然构成相应的强奸罪、抢劫罪及敲诈勒索罪,也正是这种原因。三、承诺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