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客户须知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客户须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个人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依托建设银行双向交易系统,供客户以保证金方式双向买卖贵金属头寸的交易产品。客户可以按照建设银行双向交易系统提供的双边报价,以保证金建立贵金属多头头寸或者空头头寸,实现即可做多又可做空贵金属的需求,把握价格上涨或下跌的投资机会。双向交易形成的贵金属头寸有别于客户的账户贵金属,仅可用于平仓交易,不能当作保证金,头寸只在账户上进行记录,不能转账、兑换、支取实物。

第二条 建设银行作为本业务做市商,综合考虑国际及国内市场贵金属价格走势、本行交易头寸情况及市场流动性、外币/人民币汇率波动等因素后,在价量平衡的原则基础上开展对客报价。遇市场状况剧烈波动等严重影响建设银行报价能力时,建设银行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对报价进行管理。客户通过网点柜面、电子渠道或建设银行提供的其他信息渠道获取的贵金属价格均为交易参考价格,实际成交价格以网点交割单、电子渠道成交记录等中的最终成交价格为准。

第三条 本业务交易时间为每周一早上7:00至周六凌晨4:00,系统日终备份期间及节假日除外。节假日休市安排参考国家法定节假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假日、国际市场休市安排而确定,以建设银行公告为准。

第四条 本业务设人民币账户黄金(AU9999)、白银、铂金,美元钞账户黄金、白银、铂金,美元汇账户黄金、白银、铂金九个交易品种。以人民币标价的,业务品种交易单位为“克”;以美元标价的,业务品种交易单位为“盎司”。客户保证金账户的货币类别需与交易品种的货币类别保持一致。不同种类的账户贵金属不可转换。

第五条 本业务委托交易按交易方向可分为多头开仓、多头平仓、空头开仓和空头平仓。多头开仓指客户以账户贵金属作保证金买入账户贵金属头寸,多头平仓指客户将账户贵金属多头头寸卖出平仓,空头开仓指客户以货币资金做保证金卖出账户贵金属头寸,空头平仓是指客户将持有的账户贵金属空头头寸买入平仓。委托交易按交易类型分为实时交易和挂单交易。本业务资金清算在交易成交后及时完成,交易执行T+0制度,建仓可以当日平仓。

第六条 本业务货币保证金账户余额按照货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以建设银行公布标准执行,直接发放至客户资金账户中;贵金属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计利息。做空模式下,客户开立的空头头寸需承担贵金属租借费用,贵金属租借利率按建设银行对客租借利率确定,平仓时计提;做多模式下,客户开立的多头头寸需承担融资费用,融资成本按照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以建设银行公布标准执行,平仓时计提。业务开办初期,建设银行暂不执行计息操作。建设银行有权对上述利率及计息方式进行调整,调整前将通过建设银行互联网站和其他电子渠道对外公告。

第七条 办理本业务前,客户应充分了解本业务的风险。客户进行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需自行承担价格波动引起的投资风险。

第八条 建设银行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及账户交易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客户在申请及使用本业务交易服务时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意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政策及建设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客户在建设银行办理本业务等业务前须仔细阅读本须知并自愿遵守本须知的有关条款。

第二章 签约及解约

第十一条 客户可通过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渠道签约本业务。柜面签约时,客户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人理财卡或龙卡通到签约卡所属分行辖内的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渠道签约时,客户应遵守电子交易方式的操作规则和密码使用规则,避免由于操作错误造成损失。本业务必须以实名开办,不可代办。

第十二条 客户签约本业务须持已开通建设银行账户贵金属交易的签约卡,签约本业务后系统自动为客户开立双向交易保证金账户,用以划转、记录保证金情况,保证金账户需与客户资金账户及其证券业务系统签约账户关联。

第十三条 客户应保证签约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特别是手机号码的准确性,当客户的保证金比率低于警戒线和强平线时,我行将通过手机短信向客户发送通知,同时客户应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通过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因客户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未及时更新等因素而引发的风险和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且客户理解并同意,由于手机信息的传递受通讯网络等因素的影响,短信通知仅为建设银行为便利客户提供的辅助通知方式,建设银行并不确保客户一定能够收到短信,也不对客户未收到短信承担任何责任,客户有义务关注自身盈亏情况及建设银行各类保证金比率调整、自身保证金比率是否已低于警戒线和强平线等全部相关信息,客户可通过电子渠道自主查询上述信息。

第十四条 客户若需要终止本业务,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人签约卡到签约卡所属分行辖内的营业网点办理解约手续,解约时需保证交易头寸及保证金均为零,且未对建行有任何尚未结清债务。

第三章 保证金管理

第十五条 本业务保证金分为货币保证金和账户贵金属保证金,两种保证金分别在货币保证金账户和账户贵金属保证金账户记录、结算,互不关联。货币保证金是客户自主从资金账户划转至保证金账户的人民币、美元汇、美元钞,用于建立空头头寸;账户贵金属保证金是客户自主将在建设银行持有的账户贵金属划转至保证金账户的份额,用作质押担保,用于建立多头头寸。 第十六条 客户若以货币作为保证金,只能做空保证金币种对应的贵金属种类,不得跨币种交易;若以账户贵金属作为保证金,只能做多与账户贵金属同类的贵金属,不得跨品种交易。例如,以美元钞为保证金,只能建立美元钞黄金、白银、铂金的空头头寸;以人民币账户白银为保证金,只能建立人民币白银的多头头寸。

第十七条 客户建立空头头寸,需先划转资金至货币保证金账户,建仓后冻结相应比率的货币保证金。客户建立多头头寸,需将持有的账户贵金属份额划转至账户贵金属保证金账户,建仓后冻结相应比率的账户贵金属保证金。

第十八条 保证金比率=保证金净值/持仓头寸成本。持仓头寸成本=加权平均成本价×持仓数量。货币保证金净值=货币保证金账户余额+空头浮动盈亏;账户贵金属保证金净值=账户贵金属保证金账户市值+多头浮动盈亏。浮动盈亏是客户未平仓持仓头寸随市场行情波动变化产生的损益值。空头头寸的浮动盈亏=持仓数量×(加权平均成本价-市价),多头头寸的浮动盈亏=持仓数量×(市价-加权平均成本价)。可用保证金指客户可用于开仓的资金或账户贵金属数量。做空模式下,可用保证金=保证金账户余额-委托挂单冻结保证金-浮动亏损-持仓头寸成本值*初始保证金比率;做多模式下,可用保证金=账户贵金属保证金数量-委托挂单冻结账户贵金属保证金数量-持仓头寸数量*初始保证金比率-头寸浮动亏损/账户贵金属客户卖出价(向上取整)。可用保证金为0或者负值时,客户无法执行开仓操作。初始保证金比率是指客户进行保证金开仓交易时我行所要求的最低保证金比率。警戒保证金比率是指当客户未平仓头寸产生亏损,并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警戒线时,客户应关注其未平仓头寸被强制平仓的风险,该比率称为警戒保证金比率。强制平仓保证金比率是指当客户未平仓头寸产生亏损,并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强平线时,

银行将对客户未平仓头寸进行强制平仓处理,该比率称为强制平仓保证金比率。建设银行有权对上述初始保证金比率、警戒保证金比率、强制保证金比率进行调整,调整前将通过建设银行互联网站或其他电子渠道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客户持仓期间,建设银行将在每日14:00重估客户保证金比率。客户也可实时查询保证金比率。

第二十条 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和贵金属不得挂失、不得直接提取现金、不得开具存款证明、不得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在对持仓头寸进行平仓,或客户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或客户对建设银行有任何未结清债务,或发生其他建设银行认为必要的事件时,建设银行均有权随时划收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或将保证金内账户贵金属进行变卖、拍卖并以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客户对建设银行的债务。

第二十一条 客户应确保建设银行对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及贵金属质权的有效性、完整性。因任何原因导致建设银行质权丧失或无法行使,或被第三方提出权利主张的,客户承诺无条件按建设银行要求提供新的有效担保,并赔偿建设银行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做空交易

第二十二条 客户进行初始空头开仓交易时,建设银行按100%的初始保证金比率,冻结应占用的保证金,若可用保证金余额不足,则该笔交易不成立。当客户空头开仓双向委托挂单时,分别计算比较获利挂单及止损挂单所需初始保证金,冻结金额较大者。客户已持仓并进行追加空头开仓交易时,入金首先用于补足持仓头寸亏损,剩余部分方可用于追加开仓操作。

第二十三条 本业务平仓包括交易平仓和强制平仓。

(一)交易平仓。客户可以对其持仓头寸进行部分或全部平仓操作,平仓损益计入客户保证金账户,未平仓头寸冻结的保证金需满足初始保证金比率要求,剩余的保证金予以解冻处理。

(二)强制平仓。建设银行每个交易日14:00重估客户保证金比率,对低于警戒线的客户系统将发送短信警示提醒补充保证金,对低于强平线的客户系统将其列入强平名单,并发送补缴保证金短信通知,客户应在下一个交易日14:00之前进行补缴保证金操作;对连续两个交易日停留在强平名单中的客户,系统于第二个交易日14:00开始自动按照实时价格强行平仓,并通知客户,强行平仓期间系统不允许客户出入金及开平仓交易操作。空头强平原则为强平后客户保证金比率不低于强平线,平仓损益计入货币保证金账户,并继续冻结剩余空头头寸成本×初始保证金比率的货币保证金,再解冻其余保证金。强平时如可用头寸少于需强平头寸,则系统自动撤销该合约下的所有平仓委托挂单。强平顺序按照亏损值大小、金银铂依次平仓。

第五章 做多交易

第二十四条 客户进行初始多头开仓交易时,建设银行冻结账户贵金属保证金与多头开仓头寸保持2:1的比例。若可用保证金份额不足,则该笔交易不成立。当客户多头开仓双向委托挂单时,分别计算比较获利挂单及止损挂单所需初始保证金,冻结金额较大者。客户已持仓并追加多头开仓交易时,入金首先用于弥补持仓头寸亏损,剩余部分按冻结保证金与多头开仓头寸2:1的初始保证金比率进行追加开仓。

第二十五条 本业务平仓包括交易平仓和强制平仓。

(一)交易平仓。客户可以对其持仓头寸进行部分或全部平仓操作。如头寸浮动盈亏为正,平仓实际盈利资金划转至客户资金账户,同时解冻相应的账户贵金属保证金;如头寸浮动盈亏为负,系统自动计算弥补头寸亏损所需的保证金数量(向上取整数),保证金账户联动平仓,所得资金先行偿还客户多头头寸亏损,剩余部分划转至客户资金账户。

(二)强制平仓。建设银行每个交易日14:00重估客户保证金比率,对低于警戒线的客户系统将发送短信警示提醒补充保证金,对低于强平线的客户系统将其列入强平名单,并发送补缴保

证金短信通知,客户应在下一个交易日14:00之前进行补缴保证金操作;对连续两个交易日停留在强平名单中的客户,系统于第二个交易日14:00开始自动按照实时价格强行平仓,并通知客户,强行平仓期间系统不允许客户出入金及开平仓交易操作。多头强平原则为对头寸执行全部平仓,并确保卖出保证金项下的账户贵金属所得收益可弥补多头头寸亏损,弥补亏损后剩余收益部分计入客户资金账户,剩余保证金项下的账户贵金属予以解冻,强平时系统将自动撤销该合约下的所有平仓委托挂单。

第六章 交易方式

第二十六条 本业务委托交易按交易类型分为实时交易和挂单交易。建设银行根据价量平衡原则,判断委托交易是否成交。

(一)实时交易是指客户按照建设银行实时报价进行交易委托,若符合成交条件则委托即时成交,若不符则该笔委托宣告失败。

(二)挂单交易是指客户在保证金账户内有足额资金或账户贵金属份额的条件下,以不同于建设银行当前报价的价格进行交易挂单委托,当客户挂单价格达到成交条件,且建设银行挂盘数量(即中心额度)大于或等于客户委托数量时,该笔委托即可成交。挂单交易委托具有一定的有效期,挂单委托尚未成交时可办理撤单,过期自动失效。

1. 挂单交易分为获利挂单、止损挂单、双向挂单和追加挂单。获利挂单是指客户的委托价格优于建设银行报价的挂单委托,止损挂单是指客户的委托价格劣于建设银行报价的挂单委托。双向挂单是同时包括获利挂单和止损挂单的委托,若其中任何一项挂单成交,另外一项挂单自动失效。追加挂单是客户获利挂单或止损挂单(主挂单)及其反向交易挂单(附属挂单)的组合,附属挂单在主挂单成交后自动生效,主挂单及附属挂单品种相同,交易数量相同,方向相反。双向挂单不可以进行追加,也不可以对追加挂单再进行追加。

2.挂单委托的有效期最短为1个自然日,最长为30个自然日;挂单委托有效期连续计算,不区分建设银行交易时间与非交易时间,超出委托有效期而未成交的委托将自动失效。在系统批量处理时段以外,客户可对处于有效期但尚未成交的挂单委托进行撤销。挂单交易有效期可以选择1天-30天。挂单委托有效期连续计算,不区分建设银行交易时间与非交易时间,超出委托有效期而未成交的委托将自动失效。客户可在系统批量处理时段以外,对处于有效期但尚未成交的挂单委托进行撤销。

第二十七条 挂单交易委托被接受后,冻结相应初始保证金比率对应的资金或贵金属。客户不能对冻结资金办理再次交易、委托、取现、转账等业务,直至挂单交易成交、客户撤销挂单或挂单自动失效。委托被接受是指客户的委托指令在建设银行账户贵金属业务系统中形成记录并开始实时判断报价是否满足客户指定的成交判断条件。

第七章 风险提示及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业务面临包括政策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通讯系统安全、网络系统安全在内的各种风险。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价格可能发生剧烈波动,客户可能会遭受较大损失,客户应充分认识到此项业务可能涉及的风险。在建设银行办理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的客户,均视为愿意承担由于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

第二十九条 对因建设银行不可合理控制的交易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等因素,或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建设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银行保护客户的正当交易权利和主张。对于发生非正常交易的相关账户,非正常交易的系统确认、交割单、电子渠道交易记录及其他凭证等均无效,客户不得凭以主张权利。非正常交易包括明显脱离市场价格的交易、在非交易时间达成的交易、基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达成的交易、以及客户运用欺诈手段等达成的交易。

第三十一条 客户应对其本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须知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给建设银行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 建设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服务的内容、操作流程、客户须知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通过建设银行互联网站或其他电子渠道对外公告,自公告施行之日起,公告内容构成对建设银行与客户间协议约定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客户不同意接受建设银行的调整内容,客户有权向建设银行申请终止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相关服务。客户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继续使用建设银行本业务服务的,视为客户接受建设银行对本业务服务的相关调整。

第三十三条 如客户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且客户未按建设银行要求及时足额补充保证金的,建设银行有权对客户尚未平仓的交易进行强制平仓,并从客户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弥补相关损失。不足赔偿的,建设银行有权向客户进行继续追索,客户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三十四条 无论任何情形,如建设银行通过划收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或变卖、拍卖账户贵金属的方式无法弥补损失,则建设银行均有权向客户继续进行追索,客户承诺无条件予以赔偿。 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客户须知全文,并特别注意了第一章第二条、第七条,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第六章,第七章等内容,中国建设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详细说明,本人对相关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本人同意遵守本客户须知的各项条款,自愿承担个人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的投资风险。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客户须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个人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依托建设银行双向交易系统,供客户以保证金方式双向买卖贵金属头寸的交易产品。客户可以按照建设银行双向交易系统提供的双边报价,以保证金建立贵金属多头头寸或者空头头寸,实现即可做多又可做空贵金属的需求,把握价格上涨或下跌的投资机会。双向交易形成的贵金属头寸有别于客户的账户贵金属,仅可用于平仓交易,不能当作保证金,头寸只在账户上进行记录,不能转账、兑换、支取实物。

第二条 建设银行作为本业务做市商,综合考虑国际及国内市场贵金属价格走势、本行交易头寸情况及市场流动性、外币/人民币汇率波动等因素后,在价量平衡的原则基础上开展对客报价。遇市场状况剧烈波动等严重影响建设银行报价能力时,建设银行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对报价进行管理。客户通过网点柜面、电子渠道或建设银行提供的其他信息渠道获取的贵金属价格均为交易参考价格,实际成交价格以网点交割单、电子渠道成交记录等中的最终成交价格为准。

第三条 本业务交易时间为每周一早上7:00至周六凌晨4:00,系统日终备份期间及节假日除外。节假日休市安排参考国家法定节假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假日、国际市场休市安排而确定,以建设银行公告为准。

第四条 本业务设人民币账户黄金(AU9999)、白银、铂金,美元钞账户黄金、白银、铂金,美元汇账户黄金、白银、铂金九个交易品种。以人民币标价的,业务品种交易单位为“克”;以美元标价的,业务品种交易单位为“盎司”。客户保证金账户的货币类别需与交易品种的货币类别保持一致。不同种类的账户贵金属不可转换。

第五条 本业务委托交易按交易方向可分为多头开仓、多头平仓、空头开仓和空头平仓。多头开仓指客户以账户贵金属作保证金买入账户贵金属头寸,多头平仓指客户将账户贵金属多头头寸卖出平仓,空头开仓指客户以货币资金做保证金卖出账户贵金属头寸,空头平仓是指客户将持有的账户贵金属空头头寸买入平仓。委托交易按交易类型分为实时交易和挂单交易。本业务资金清算在交易成交后及时完成,交易执行T+0制度,建仓可以当日平仓。

第六条 本业务货币保证金账户余额按照货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以建设银行公布标准执行,直接发放至客户资金账户中;贵金属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计利息。做空模式下,客户开立的空头头寸需承担贵金属租借费用,贵金属租借利率按建设银行对客租借利率确定,平仓时计提;做多模式下,客户开立的多头头寸需承担融资费用,融资成本按照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以建设银行公布标准执行,平仓时计提。业务开办初期,建设银行暂不执行计息操作。建设银行有权对上述利率及计息方式进行调整,调整前将通过建设银行互联网站和其他电子渠道对外公告。

第七条 办理本业务前,客户应充分了解本业务的风险。客户进行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需自行承担价格波动引起的投资风险。

第八条 建设银行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及账户交易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客户在申请及使用本业务交易服务时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意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政策及建设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客户在建设银行办理本业务等业务前须仔细阅读本须知并自愿遵守本须知的有关条款。

第二章 签约及解约

第十一条 客户可通过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渠道签约本业务。柜面签约时,客户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人理财卡或龙卡通到签约卡所属分行辖内的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渠道签约时,客户应遵守电子交易方式的操作规则和密码使用规则,避免由于操作错误造成损失。本业务必须以实名开办,不可代办。

第十二条 客户签约本业务须持已开通建设银行账户贵金属交易的签约卡,签约本业务后系统自动为客户开立双向交易保证金账户,用以划转、记录保证金情况,保证金账户需与客户资金账户及其证券业务系统签约账户关联。

第十三条 客户应保证签约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特别是手机号码的准确性,当客户的保证金比率低于警戒线和强平线时,我行将通过手机短信向客户发送通知,同时客户应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通过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因客户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未及时更新等因素而引发的风险和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且客户理解并同意,由于手机信息的传递受通讯网络等因素的影响,短信通知仅为建设银行为便利客户提供的辅助通知方式,建设银行并不确保客户一定能够收到短信,也不对客户未收到短信承担任何责任,客户有义务关注自身盈亏情况及建设银行各类保证金比率调整、自身保证金比率是否已低于警戒线和强平线等全部相关信息,客户可通过电子渠道自主查询上述信息。

第十四条 客户若需要终止本业务,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人签约卡到签约卡所属分行辖内的营业网点办理解约手续,解约时需保证交易头寸及保证金均为零,且未对建行有任何尚未结清债务。

第三章 保证金管理

第十五条 本业务保证金分为货币保证金和账户贵金属保证金,两种保证金分别在货币保证金账户和账户贵金属保证金账户记录、结算,互不关联。货币保证金是客户自主从资金账户划转至保证金账户的人民币、美元汇、美元钞,用于建立空头头寸;账户贵金属保证金是客户自主将在建设银行持有的账户贵金属划转至保证金账户的份额,用作质押担保,用于建立多头头寸。 第十六条 客户若以货币作为保证金,只能做空保证金币种对应的贵金属种类,不得跨币种交易;若以账户贵金属作为保证金,只能做多与账户贵金属同类的贵金属,不得跨品种交易。例如,以美元钞为保证金,只能建立美元钞黄金、白银、铂金的空头头寸;以人民币账户白银为保证金,只能建立人民币白银的多头头寸。

第十七条 客户建立空头头寸,需先划转资金至货币保证金账户,建仓后冻结相应比率的货币保证金。客户建立多头头寸,需将持有的账户贵金属份额划转至账户贵金属保证金账户,建仓后冻结相应比率的账户贵金属保证金。

第十八条 保证金比率=保证金净值/持仓头寸成本。持仓头寸成本=加权平均成本价×持仓数量。货币保证金净值=货币保证金账户余额+空头浮动盈亏;账户贵金属保证金净值=账户贵金属保证金账户市值+多头浮动盈亏。浮动盈亏是客户未平仓持仓头寸随市场行情波动变化产生的损益值。空头头寸的浮动盈亏=持仓数量×(加权平均成本价-市价),多头头寸的浮动盈亏=持仓数量×(市价-加权平均成本价)。可用保证金指客户可用于开仓的资金或账户贵金属数量。做空模式下,可用保证金=保证金账户余额-委托挂单冻结保证金-浮动亏损-持仓头寸成本值*初始保证金比率;做多模式下,可用保证金=账户贵金属保证金数量-委托挂单冻结账户贵金属保证金数量-持仓头寸数量*初始保证金比率-头寸浮动亏损/账户贵金属客户卖出价(向上取整)。可用保证金为0或者负值时,客户无法执行开仓操作。初始保证金比率是指客户进行保证金开仓交易时我行所要求的最低保证金比率。警戒保证金比率是指当客户未平仓头寸产生亏损,并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警戒线时,客户应关注其未平仓头寸被强制平仓的风险,该比率称为警戒保证金比率。强制平仓保证金比率是指当客户未平仓头寸产生亏损,并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强平线时,

银行将对客户未平仓头寸进行强制平仓处理,该比率称为强制平仓保证金比率。建设银行有权对上述初始保证金比率、警戒保证金比率、强制保证金比率进行调整,调整前将通过建设银行互联网站或其他电子渠道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客户持仓期间,建设银行将在每日14:00重估客户保证金比率。客户也可实时查询保证金比率。

第二十条 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和贵金属不得挂失、不得直接提取现金、不得开具存款证明、不得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在对持仓头寸进行平仓,或客户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或客户对建设银行有任何未结清债务,或发生其他建设银行认为必要的事件时,建设银行均有权随时划收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或将保证金内账户贵金属进行变卖、拍卖并以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客户对建设银行的债务。

第二十一条 客户应确保建设银行对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及贵金属质权的有效性、完整性。因任何原因导致建设银行质权丧失或无法行使,或被第三方提出权利主张的,客户承诺无条件按建设银行要求提供新的有效担保,并赔偿建设银行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做空交易

第二十二条 客户进行初始空头开仓交易时,建设银行按100%的初始保证金比率,冻结应占用的保证金,若可用保证金余额不足,则该笔交易不成立。当客户空头开仓双向委托挂单时,分别计算比较获利挂单及止损挂单所需初始保证金,冻结金额较大者。客户已持仓并进行追加空头开仓交易时,入金首先用于补足持仓头寸亏损,剩余部分方可用于追加开仓操作。

第二十三条 本业务平仓包括交易平仓和强制平仓。

(一)交易平仓。客户可以对其持仓头寸进行部分或全部平仓操作,平仓损益计入客户保证金账户,未平仓头寸冻结的保证金需满足初始保证金比率要求,剩余的保证金予以解冻处理。

(二)强制平仓。建设银行每个交易日14:00重估客户保证金比率,对低于警戒线的客户系统将发送短信警示提醒补充保证金,对低于强平线的客户系统将其列入强平名单,并发送补缴保证金短信通知,客户应在下一个交易日14:00之前进行补缴保证金操作;对连续两个交易日停留在强平名单中的客户,系统于第二个交易日14:00开始自动按照实时价格强行平仓,并通知客户,强行平仓期间系统不允许客户出入金及开平仓交易操作。空头强平原则为强平后客户保证金比率不低于强平线,平仓损益计入货币保证金账户,并继续冻结剩余空头头寸成本×初始保证金比率的货币保证金,再解冻其余保证金。强平时如可用头寸少于需强平头寸,则系统自动撤销该合约下的所有平仓委托挂单。强平顺序按照亏损值大小、金银铂依次平仓。

第五章 做多交易

第二十四条 客户进行初始多头开仓交易时,建设银行冻结账户贵金属保证金与多头开仓头寸保持2:1的比例。若可用保证金份额不足,则该笔交易不成立。当客户多头开仓双向委托挂单时,分别计算比较获利挂单及止损挂单所需初始保证金,冻结金额较大者。客户已持仓并追加多头开仓交易时,入金首先用于弥补持仓头寸亏损,剩余部分按冻结保证金与多头开仓头寸2:1的初始保证金比率进行追加开仓。

第二十五条 本业务平仓包括交易平仓和强制平仓。

(一)交易平仓。客户可以对其持仓头寸进行部分或全部平仓操作。如头寸浮动盈亏为正,平仓实际盈利资金划转至客户资金账户,同时解冻相应的账户贵金属保证金;如头寸浮动盈亏为负,系统自动计算弥补头寸亏损所需的保证金数量(向上取整数),保证金账户联动平仓,所得资金先行偿还客户多头头寸亏损,剩余部分划转至客户资金账户。

(二)强制平仓。建设银行每个交易日14:00重估客户保证金比率,对低于警戒线的客户系统将发送短信警示提醒补充保证金,对低于强平线的客户系统将其列入强平名单,并发送补缴保

证金短信通知,客户应在下一个交易日14:00之前进行补缴保证金操作;对连续两个交易日停留在强平名单中的客户,系统于第二个交易日14:00开始自动按照实时价格强行平仓,并通知客户,强行平仓期间系统不允许客户出入金及开平仓交易操作。多头强平原则为对头寸执行全部平仓,并确保卖出保证金项下的账户贵金属所得收益可弥补多头头寸亏损,弥补亏损后剩余收益部分计入客户资金账户,剩余保证金项下的账户贵金属予以解冻,强平时系统将自动撤销该合约下的所有平仓委托挂单。

第六章 交易方式

第二十六条 本业务委托交易按交易类型分为实时交易和挂单交易。建设银行根据价量平衡原则,判断委托交易是否成交。

(一)实时交易是指客户按照建设银行实时报价进行交易委托,若符合成交条件则委托即时成交,若不符则该笔委托宣告失败。

(二)挂单交易是指客户在保证金账户内有足额资金或账户贵金属份额的条件下,以不同于建设银行当前报价的价格进行交易挂单委托,当客户挂单价格达到成交条件,且建设银行挂盘数量(即中心额度)大于或等于客户委托数量时,该笔委托即可成交。挂单交易委托具有一定的有效期,挂单委托尚未成交时可办理撤单,过期自动失效。

1. 挂单交易分为获利挂单、止损挂单、双向挂单和追加挂单。获利挂单是指客户的委托价格优于建设银行报价的挂单委托,止损挂单是指客户的委托价格劣于建设银行报价的挂单委托。双向挂单是同时包括获利挂单和止损挂单的委托,若其中任何一项挂单成交,另外一项挂单自动失效。追加挂单是客户获利挂单或止损挂单(主挂单)及其反向交易挂单(附属挂单)的组合,附属挂单在主挂单成交后自动生效,主挂单及附属挂单品种相同,交易数量相同,方向相反。双向挂单不可以进行追加,也不可以对追加挂单再进行追加。

2.挂单委托的有效期最短为1个自然日,最长为30个自然日;挂单委托有效期连续计算,不区分建设银行交易时间与非交易时间,超出委托有效期而未成交的委托将自动失效。在系统批量处理时段以外,客户可对处于有效期但尚未成交的挂单委托进行撤销。挂单交易有效期可以选择1天-30天。挂单委托有效期连续计算,不区分建设银行交易时间与非交易时间,超出委托有效期而未成交的委托将自动失效。客户可在系统批量处理时段以外,对处于有效期但尚未成交的挂单委托进行撤销。

第二十七条 挂单交易委托被接受后,冻结相应初始保证金比率对应的资金或贵金属。客户不能对冻结资金办理再次交易、委托、取现、转账等业务,直至挂单交易成交、客户撤销挂单或挂单自动失效。委托被接受是指客户的委托指令在建设银行账户贵金属业务系统中形成记录并开始实时判断报价是否满足客户指定的成交判断条件。

第七章 风险提示及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业务面临包括政策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通讯系统安全、网络系统安全在内的各种风险。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价格可能发生剧烈波动,客户可能会遭受较大损失,客户应充分认识到此项业务可能涉及的风险。在建设银行办理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的客户,均视为愿意承担由于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

第二十九条 对因建设银行不可合理控制的交易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等因素,或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建设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银行保护客户的正当交易权利和主张。对于发生非正常交易的相关账户,非正常交易的系统确认、交割单、电子渠道交易记录及其他凭证等均无效,客户不得凭以主张权利。非正常交易包括明显脱离市场价格的交易、在非交易时间达成的交易、基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达成的交易、以及客户运用欺诈手段等达成的交易。

第三十一条 客户应对其本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须知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给建设银行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 建设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服务的内容、操作流程、客户须知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通过建设银行互联网站或其他电子渠道对外公告,自公告施行之日起,公告内容构成对建设银行与客户间协议约定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客户不同意接受建设银行的调整内容,客户有权向建设银行申请终止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相关服务。客户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继续使用建设银行本业务服务的,视为客户接受建设银行对本业务服务的相关调整。

第三十三条 如客户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且客户未按建设银行要求及时足额补充保证金的,建设银行有权对客户尚未平仓的交易进行强制平仓,并从客户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弥补相关损失。不足赔偿的,建设银行有权向客户进行继续追索,客户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三十四条 无论任何情形,如建设银行通过划收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或变卖、拍卖账户贵金属的方式无法弥补损失,则建设银行均有权向客户继续进行追索,客户承诺无条件予以赔偿。 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客户须知全文,并特别注意了第一章第二条、第七条,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第六章,第七章等内容,中国建设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详细说明,本人对相关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本人同意遵守本客户须知的各项条款,自愿承担个人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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