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1

住房公积金(一)

主讲老师:王淑杰

第一节 背景和基本概念

一、背景

1980年,邓小平同志关于住宅问题的谈话揭开了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序幕;

1991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率先推行了公积金制度;

1995年7月1日,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

1996年6月,开始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9年4月3日,正式实施;

2002年3月24日,修订实施;

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

2013年2月26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2013年将积极引入境内长期资金入市。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这是住房公积金体制运行20多年来,首次被写进决定中,并且写的这么具体,并将公积金纳入了住房保障和住房体系中。

二、定义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

三、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特点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第二节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一、缴存经办及记载单位

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

二、缴存额

1.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缴存比例。

【例题1】某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2 500元,职工缴存比例为5%,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是多少?

【答案】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2 500×5%=125(元)

2.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缴存比例。

【例题2】某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2 500元,单位缴存比例为5%,单位应为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是多少?

【答案】单位应为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2 500×5%=125(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此比例。

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设最高限额,每年的最高限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2010年东莞缴存上限工资:17 744元)。单位缴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

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高于15%。

具体缴存比例,由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缴存方式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特殊情况

1.对连续亏损两年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3.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4.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

第三节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一、适用情况

1.职工调动工作的;

2.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

3.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或辞职、辞退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4.需纳入集中缴存、封存账户进行管理的。

二、内部转移和异地转移

职工在设区市内调动工作,管理中心应办理账户的内部转移手续。

职工调至另一设区市工作的,应办理公积金存储账户异地转移手续:

1.调入地管理中心应在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5日内,向职工的调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

2.职工原工作单位或其职工应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工作调动的证明和调入地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证明等有关材料,到调出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

3.调出地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办理转移申请后,向调入地管理中心和调出单位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调出地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手续;情况不属实的,调出地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并说明原因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职工调至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工作的,调出地管理中心比照上述程序商调入地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职工符合办理转移条件,原工作单位不为职工出具证明或不办理手续的,职工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调出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存储账户异地转移应采用转账方式,将职工账户资金划转至调入地管理中心。调入地管理中心收到职工账户资金后,应及时记入职工新设立的账户内,并向职工出具书面凭证。新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调出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暂时封存。

第四节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一、提取范围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或者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8.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

9.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二、提取额度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购房合同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价格(费用)总额。

【例题3】李先生2010年1月购买二手房一套,价值100万,已婚,家庭名下仅有一套房产,每月缴存2 000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 000元,2011年9月来提取。能提取多少额度公积金?

【答案】可提取20 000-2 000=18 000(元)

三、提取程序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参加集资建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其复印件或集资建房合法交款收据及其复印件。

2.职工购买二级市场的住房、公有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发票或者合法收据及其复印件。其中购买二级市场住房的,还应当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复印件。

3.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4.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复印件。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配偶同意提取的证明。

已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住房贷款担保的,在解除担保合同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离休、退休的,应提供县级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离退休证明及其复印件。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其复印件或者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其复印件。

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应征入伍、上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管理账户两年后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供职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及复印件。

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职工,应持单位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管理中心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结提取手续;经审核不准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并说明原因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对账与查询

管理中心应当每年与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对账。管理中心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并向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管理中心应当通过设立查询电话、互联网站等形式,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按照中国现行公积金管理制度,除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外,我国各省自治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由分散于全国各地的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因此,各地市民要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也需要到对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为方便市民查询,全国各地市管理中心已陆续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业务。公积金查询主要有四种途径:

1.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柜台或触摸屏查询机查询;

2.持公积金联名卡到开户银行的经办网点查询;

3.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声讯电话查询;

4.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上述四种方法中,通过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最为方便快捷。各地管理中心网站地址可以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查找。

还有一种更便捷的方式是,通过“公积金查询网”直接进入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查询入口。该网站作为国内首个专注于全国公积金查询和资讯交流的专业导航网站,收集了全国34个省市全部共计上百个已开通网上查询业务的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接口。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对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申请复核,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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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一)

主讲老师:王淑杰

第一节 背景和基本概念

一、背景

1980年,邓小平同志关于住宅问题的谈话揭开了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序幕;

1991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率先推行了公积金制度;

1995年7月1日,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

1996年6月,开始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9年4月3日,正式实施;

2002年3月24日,修订实施;

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

2013年2月26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2013年将积极引入境内长期资金入市。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这是住房公积金体制运行20多年来,首次被写进决定中,并且写的这么具体,并将公积金纳入了住房保障和住房体系中。

二、定义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

三、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特点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第二节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一、缴存经办及记载单位

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

二、缴存额

1.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缴存比例。

【例题1】某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2 500元,职工缴存比例为5%,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是多少?

【答案】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2 500×5%=125(元)

2.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缴存比例。

【例题2】某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2 500元,单位缴存比例为5%,单位应为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是多少?

【答案】单位应为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2 500×5%=125(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此比例。

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设最高限额,每年的最高限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2010年东莞缴存上限工资:17 744元)。单位缴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

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高于15%。

具体缴存比例,由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缴存方式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特殊情况

1.对连续亏损两年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3.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4.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

第三节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一、适用情况

1.职工调动工作的;

2.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

3.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或辞职、辞退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4.需纳入集中缴存、封存账户进行管理的。

二、内部转移和异地转移

职工在设区市内调动工作,管理中心应办理账户的内部转移手续。

职工调至另一设区市工作的,应办理公积金存储账户异地转移手续:

1.调入地管理中心应在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5日内,向职工的调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

2.职工原工作单位或其职工应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工作调动的证明和调入地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证明等有关材料,到调出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

3.调出地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办理转移申请后,向调入地管理中心和调出单位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调出地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手续;情况不属实的,调出地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并说明原因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职工调至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工作的,调出地管理中心比照上述程序商调入地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职工符合办理转移条件,原工作单位不为职工出具证明或不办理手续的,职工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调出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存储账户异地转移应采用转账方式,将职工账户资金划转至调入地管理中心。调入地管理中心收到职工账户资金后,应及时记入职工新设立的账户内,并向职工出具书面凭证。新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调出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暂时封存。

第四节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一、提取范围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或者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8.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

9.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二、提取额度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购房合同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价格(费用)总额。

【例题3】李先生2010年1月购买二手房一套,价值100万,已婚,家庭名下仅有一套房产,每月缴存2 000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 000元,2011年9月来提取。能提取多少额度公积金?

【答案】可提取20 000-2 000=18 000(元)

三、提取程序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参加集资建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其复印件或集资建房合法交款收据及其复印件。

2.职工购买二级市场的住房、公有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发票或者合法收据及其复印件。其中购买二级市场住房的,还应当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复印件。

3.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4.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复印件。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配偶同意提取的证明。

已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住房贷款担保的,在解除担保合同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离休、退休的,应提供县级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离退休证明及其复印件。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其复印件或者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其复印件。

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应征入伍、上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管理账户两年后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供职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及复印件。

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职工,应持单位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管理中心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结提取手续;经审核不准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并说明原因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对账与查询

管理中心应当每年与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对账。管理中心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并向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管理中心应当通过设立查询电话、互联网站等形式,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按照中国现行公积金管理制度,除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外,我国各省自治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由分散于全国各地的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因此,各地市民要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也需要到对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为方便市民查询,全国各地市管理中心已陆续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业务。公积金查询主要有四种途径:

1.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柜台或触摸屏查询机查询;

2.持公积金联名卡到开户银行的经办网点查询;

3.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声讯电话查询;

4.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上述四种方法中,通过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最为方便快捷。各地管理中心网站地址可以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查找。

还有一种更便捷的方式是,通过“公积金查询网”直接进入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查询入口。该网站作为国内首个专注于全国公积金查询和资讯交流的专业导航网站,收集了全国34个省市全部共计上百个已开通网上查询业务的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接口。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对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申请复核,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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