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文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奎文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辖区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 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受市住建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规划、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发放租房补贴,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自行承租住房。

第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租金补贴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当地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面积保障标准为每户家庭建筑面积60平方米。租房面积达不到保障标准的,按实际面积予以补贴;超过保障标准的,按保障标准予以补贴。

第八条 对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有私有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积达不到保障标准的,对现住房面积与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计发补贴。无私有住房的家庭,租赁住房面积超出相应保障标准的,按照保障标准计发补贴;低于保障标准的,按照实际租赁面积计发补贴。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居民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成员均为市区常住户口、且居住期一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同时符合本条(一)、(三)款规定、无私有住房、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2010年市区家庭低收入标准为14700元。

第十条 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调整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9元,其他低收入家庭补贴5.4元。

第十一条 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将私有住房转让的家

庭,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有非租赁房屋的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二条 居民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低收入家庭提供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二)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私有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居民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四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具体办理程序:

(一)城市居民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经社区居委会初审,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居委会对提出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诉。

(三)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区住建部门。

(四)区住建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

(五)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住建部门。

(六)市区范围内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由区住建、民政部门审查后,报市住建部门确认。

(七)区住建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通过新闻媒体或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建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住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档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提报的申报材料予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符合货币补贴条件的家庭,由区住建部门按规定核定补贴数额,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许可证,出租人到指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出租人账户。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 第十七条 住建部门应会同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由住建、民政、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新申请家庭由社区居委会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时间截至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自下月起实施保障。

已实施保障的家庭于每年规定时间,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化情况(未设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申报),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复核,对变化情况属实且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调整补贴额度;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第二十条 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家庭,由区住建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且三年内不受理其保障申请;骗取货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按本办法规定继续享受有关保障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奎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奎文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市场购买普通住房,由政府发放货币补贴。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坚持“用地市场化、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监管规范化”的原则,采取先购后补、一次性补贴的办法,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管理工作。受市住建部门的委托,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审查工作。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申请货币补贴家庭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货币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购房面积达不到60平方米的,不予补贴;购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贴。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将所购住房进行转让的家庭,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

第七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二)无私有住房(含宅基地)或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奎文区城市规划区常住户口、且居住期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具备以上条件申请货币补贴的家庭,包括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第八条 居住父母名下住房、且父母有两处以上住房的独生子女家庭,不享受货币补贴。

第九条 申请货币补贴,需提报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二)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私有住房的家庭,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四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具体办理程序:

(一)申请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评议。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区住建部门。

(四)区住建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

(五)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住建部门。

(六)辖区范围内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由区住建、民政部门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予以登记,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住建部门。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建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区住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档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提报的申报材料予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住建部门发放货币补贴许可证。取得补贴许可证的的家庭,在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60-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平房除外),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已购房申请人持个人身份证、补贴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指定银行开户证明,到区住建部门申请领取货币补贴。区住建部门将申请人购房情况和补贴额度报送市住建、财政部门及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发放货币补贴。

第十四条 凭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由区住建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完善房产档案。

第十五条 申请家庭对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

第十六条 建立货币补贴资金退出激励机制,鼓励已具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尽快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购房家庭5年内(含5年)将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政府给予其当年货币补贴50%的奖励,50%退还政府;5-15年内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每推迟1年,奖励补助金额减少5%,退换的补贴金额增加5%;超过15年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货币补贴全额退还。

未按规定退还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上市交易已购住房,也不得购置其他住房。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之前,可以继承,住房性质不变。继承后需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 对违反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举

报属实者给予1000元奖励。

第二十条 区住建、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货币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取补贴的个人,由区住建部门追回补贴,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给予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区住建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奎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奎文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辖区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 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受市住建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规划、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发放租房补贴,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自行承租住房。

第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租金补贴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当地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面积保障标准为每户家庭建筑面积60平方米。租房面积达不到保障标准的,按实际面积予以补贴;超过保障标准的,按保障标准予以补贴。

第八条 对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有私有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积达不到保障标准的,对现住房面积与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计发补贴。无私有住房的家庭,租赁住房面积超出相应保障标准的,按照保障标准计发补贴;低于保障标准的,按照实际租赁面积计发补贴。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居民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成员均为市区常住户口、且居住期一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同时符合本条(一)、(三)款规定、无私有住房、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2010年市区家庭低收入标准为14700元。

第十条 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调整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9元,其他低收入家庭补贴5.4元。

第十一条 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将私有住房转让的家

庭,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有非租赁房屋的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二条 居民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低收入家庭提供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二)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私有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居民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四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具体办理程序:

(一)城市居民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经社区居委会初审,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居委会对提出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诉。

(三)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区住建部门。

(四)区住建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

(五)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住建部门。

(六)市区范围内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由区住建、民政部门审查后,报市住建部门确认。

(七)区住建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通过新闻媒体或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建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住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档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提报的申报材料予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符合货币补贴条件的家庭,由区住建部门按规定核定补贴数额,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许可证,出租人到指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出租人账户。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 第十七条 住建部门应会同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由住建、民政、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新申请家庭由社区居委会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时间截至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自下月起实施保障。

已实施保障的家庭于每年规定时间,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化情况(未设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申报),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复核,对变化情况属实且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调整补贴额度;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第二十条 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家庭,由区住建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且三年内不受理其保障申请;骗取货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按本办法规定继续享受有关保障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奎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奎文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市场购买普通住房,由政府发放货币补贴。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坚持“用地市场化、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监管规范化”的原则,采取先购后补、一次性补贴的办法,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管理工作。受市住建部门的委托,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审查工作。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申请货币补贴家庭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货币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购房面积达不到60平方米的,不予补贴;购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贴。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将所购住房进行转让的家庭,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

第七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二)无私有住房(含宅基地)或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奎文区城市规划区常住户口、且居住期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具备以上条件申请货币补贴的家庭,包括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第八条 居住父母名下住房、且父母有两处以上住房的独生子女家庭,不享受货币补贴。

第九条 申请货币补贴,需提报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二)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私有住房的家庭,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四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具体办理程序:

(一)申请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评议。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区住建部门。

(四)区住建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

(五)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住建部门。

(六)辖区范围内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由区住建、民政部门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予以登记,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住建部门。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建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区住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档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提报的申报材料予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住建部门发放货币补贴许可证。取得补贴许可证的的家庭,在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60-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平房除外),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已购房申请人持个人身份证、补贴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指定银行开户证明,到区住建部门申请领取货币补贴。区住建部门将申请人购房情况和补贴额度报送市住建、财政部门及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发放货币补贴。

第十四条 凭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由区住建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完善房产档案。

第十五条 申请家庭对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

第十六条 建立货币补贴资金退出激励机制,鼓励已具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尽快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购房家庭5年内(含5年)将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政府给予其当年货币补贴50%的奖励,50%退还政府;5-15年内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每推迟1年,奖励补助金额减少5%,退换的补贴金额增加5%;超过15年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货币补贴全额退还。

未按规定退还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上市交易已购住房,也不得购置其他住房。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之前,可以继承,住房性质不变。继承后需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 对违反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举

报属实者给予1000元奖励。

第二十条 区住建、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货币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取补贴的个人,由区住建部门追回补贴,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给予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区住建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奎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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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关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区,岱山、嵊泗城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中 ...

  • 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方案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加强城市住房保障的要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xx]95号).<省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财综[xx]115号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案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xx]2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xx]3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

  • 昆明市某廉租房建设项目商业计划书
  • 目 录 一 项目概况 5 二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6 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7 四 项目的可行性依据和建设意义 8 五 建设内容和规模 30 六 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 七 劳动保护卫生防疫和消防 58 64 八 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72 九 招标方案 十 风险管理 71 71 十一 ...

  • 廉租住房建设及住房保障工作汇报
  • 各位领导: 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积极推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一项民心工程.县委.县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经过近三年来的艰苦工作,初步建立了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和建设管理制度,确保了我县廉租住房建设及保障工作的开展.现将工作情况作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