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事故、故障管理办法
一、 目的
为规范设备事故管理程序,吸取事故教训,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设备事故管理的程序、内容、要求等事项。
本办法适用于方大炭素公司设备事故的管理。
三、 定义
设备事故:凡正式投产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因设备的零件、构件损坏使生产突然中断,或由于本单位设备原因直接造成能源供应中断而使生产突然中断,均称为设备事故。
四、 设备事故管理内容
1、下列情况不属于设备事故范围。
1)因设备技术状况不良安排的临时检修;
2)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安全件损坏使生产中断而未造成其它设备损坏者;
3)生产工艺事故使生产中断而未造成设备或厂房结构损坏者;
4)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设备损坏使生产中断者;
5)新安装或检修后的设备在试车期间使生产中断者。
6)对工艺调整、加工精度调试等停产时间进行设备维护或检修的情况。
2、设备事故管理内容
1)设备事故(含故障)不论大小及何种原因,都必须纳入管理范围。
2)设备事故管理的全过程,包括组织事故抢修,事故分析,制定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监督执行,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3、设备事故分级
1)特大设备事故: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大设备事故:
a.设备修复费在100万元以上者;
b.供电、能源中断造成全厂停产24小时以上(不含24小时)。
2)重大设备事故: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设备事故:
a.设备事故的修复费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者;
b.主要生产设备发生设备事故,影响本工序作业线停产72小时以上(不含72小时)者。
C.凡发生事故后,直接引起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或使人身中毒、重伤、死亡者。
3)较大设备事故: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设备事故:
a.设备事故的修复费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b.主要生产设备发生设备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48至72小时。
4)一般设备事故: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设备事故:
a. 设备事故的修理费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者;。
b.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影响本工序作业线停产24小时以上(不含24小时)至48小时。
c. 重要单机设备发生事故,造成停止运转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者。
d. 设备故障: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止运转24小时以下,或设备事故修复费在1万元以下,均为设备故障。
4、事故处理
1)事故抢修:设备发生事故或故障,都要迅速抢修,尽快恢复生产。特大、重大及较大设备事故发生后,设备部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及时到达出事现场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一般设备事故及设备故障发生后,使用单位设备主管领导应及时到达现场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生产。
2)事故分析:事故发生后,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进行事故分析,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并按事故发生的原因、类别、部位、时间间隔逐项统计分析,找出发生事故的根源,制订切实的防范措施。防范措施要求部门落实、人员落实、时间落实。真正做到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a.特大、重大设备事故、较大设备事故及重复发生或性质比较严重的一般设备事故,以及涉及到2个以上二级单位的一般设备事故,由设备部组织事故分析,事故单位、生产部、综合管理部等相关人员参加。
b.一般设备事故及故障由使用单位设备主管或科长组织分析,使用单位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参与。
3)事故统计与上报
a.事故原因、事故次数、事故时间和事故修复费是设备事故管理的基本数据,设备部及各使用单位要如实记录,正确统计。
b. 事故原因归类按违章作业、检修质量、备件质量、点检维护不周、润滑不良、设备失修、生产工艺事故造成以及其他方面原因划分。
c. 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中断,一般按中断1次计算1次。
e.一般以设备停机到设备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之间的时间来计算设备停机时间;有备用机组的设备,事故时间为事故设备停机到备用设备开机的时间。
f.设备事故修复费为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设备所发生的材料、备件、人工及管理费用,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应为更换与该设备规格、装备水平相应设备的现行价格计算。
h.各单位必须认真统计当月所发生设备故障的次数、停产时间、损失金额等,每月5日
前将《设备事故、故障统计月报表》交设备部。
i.特大、重大、较大设备事故及重复发生或性质比较严重的一般设备事故,由设备部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报主管领导审批。
g.一般设备事故及2小时以上的设备故障由使用单位向设备部报《设备事故、故障分析报告》,设备部核定后进行处理;
k.2小时以内的非重复性设备故障由使用单位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作出《设备故障分析报告》按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并2日内报设备部备案。
l.凡发生设备事故,不分等级,所在单位的设备主管领导或设备科长必须在30分钟内向设备部长报告。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主管设备的领导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简要情况,待生产恢复后1周内向设备部提交《设备事故、故障分析报告》;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及故障,在2日内向设备备部提交《设备事故、故障反馈单》。
五、考核办法
1、各类事故纳入经济责任制,具体考核按当年经济责任制中《专业考核细则》执行。在公司有关会议上决定的事项,也纳入考核中。各类事故除处以经济责任制考核之外,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以下情况之一者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管理责任:
1)有关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员工无章可循、或针对隐患无防范措施、对于已出事故没制定针对性的纠正预防及应急预案导致重复出现事故;
2)事故处理违反“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分析不按规定组织和预防、防范措施不落实或无效;
3)违章指挥、擅自更改公司计划(规程、预案等公司指令)、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处理造成事故损失扩大;
4)安全工作无人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管理混乱;
5)发布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
6)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取证;
7)生产工艺纪律、技术标准及监控措施未严格执行;
8)设备超过检修、检验、使用期,经常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转;
9)对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事故隐患,未采取必要措施,玩忽职守;
10)对生产工艺纪律、技术标准、监控措施等监督、落实不利;
11)其它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
3、以下情况之一者追究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工艺纪律或技术标准、玩忽职守擅离岗位或其他工作过失造成事故;
2)隐患存在较长时间,无防范措施和预案;
3)隐患严重,或有发生影响生产和停产的事故不立即报告或不及时处理;
4)擅自拆除、毁坏、停用安全卫生装置和设施。
5)擅自进入其他工作岗位或动用不属于自己所用或管理的设备、工具;
6)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用具。
4、以下情况之一者,对相关人员和相关单位从重处罚:
1)隐瞒事故、弄虚作假、拖延事故报告时间,在事故分析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分析证据,采取不配合、阻拦和威胁的行为,甚至嫁祸于他人;
2)上下道工序间推委扯皮,信息沟通不及时;
3)事故发生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处理或援助单位不得力造成事故扩大;
4)防范措施不得力或不落实,重复发生类似生产事故;
5)不按要求上交事故分析报告或事故分析不按规定内容去做,严重不负责任;
6)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重大险肇事故;
7)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5、单位发生事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考核年底专项管理优秀单位的晋升资格:
1)发生一次重大及以上事故;
2)发生重复性一般事故。
6、确定事故主要责任者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及验收者负责;
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上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4)因错误决定、瞎指挥而造成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
5)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6)因无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有关领导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7)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由设备主管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8)对于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二级单位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二级单位相关领导负责;二级单位无力解决且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7、事故处罚
1)事故处理依据“四不放过”原则:
a.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
b.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c.没有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e.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2)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者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也要区分情况,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一定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a.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有必然因果关系的;
b.主要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
3)对事故的责任者,根据其情况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理或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设备事故责任人处理规定见附表)行政处理按照公司颁发的《员工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试行)》规定的警告、调离原岗、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务合同,并根据情况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可处以相应的赔偿。
4)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意见确定以后,纪检、综合管理部等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5)对事故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可根据需要进行离岗教育。
6)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或工伤、二级质量事故)的单位,相关领导必须在公司早会上做检查。
7)事故防范措施由事故调查组制定,事故发生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落实,相关专业和职能部门进行验证。
8)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及领导给予降职或撤职处理。
六、 奖励
1、凡发现隐患,避免了事故的发生,经专业管理部门核实,给予隐患发现者200-1000元奖励。
2、事故责任者能如实反映事故真相,主动承担应负责任,在查找事故原因和事故抢修中有突出贡献的,可根据情节减轻或免予处理。
3、 举报隐瞒生产事故单位,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七、本办法由设备部负责解释。
设备事故、故障管理办法
一、 目的
为规范设备事故管理程序,吸取事故教训,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设备事故管理的程序、内容、要求等事项。
本办法适用于方大炭素公司设备事故的管理。
三、 定义
设备事故:凡正式投产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因设备的零件、构件损坏使生产突然中断,或由于本单位设备原因直接造成能源供应中断而使生产突然中断,均称为设备事故。
四、 设备事故管理内容
1、下列情况不属于设备事故范围。
1)因设备技术状况不良安排的临时检修;
2)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安全件损坏使生产中断而未造成其它设备损坏者;
3)生产工艺事故使生产中断而未造成设备或厂房结构损坏者;
4)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设备损坏使生产中断者;
5)新安装或检修后的设备在试车期间使生产中断者。
6)对工艺调整、加工精度调试等停产时间进行设备维护或检修的情况。
2、设备事故管理内容
1)设备事故(含故障)不论大小及何种原因,都必须纳入管理范围。
2)设备事故管理的全过程,包括组织事故抢修,事故分析,制定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监督执行,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3、设备事故分级
1)特大设备事故: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大设备事故:
a.设备修复费在100万元以上者;
b.供电、能源中断造成全厂停产24小时以上(不含24小时)。
2)重大设备事故: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设备事故:
a.设备事故的修复费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者;
b.主要生产设备发生设备事故,影响本工序作业线停产72小时以上(不含72小时)者。
C.凡发生事故后,直接引起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或使人身中毒、重伤、死亡者。
3)较大设备事故: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设备事故:
a.设备事故的修复费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b.主要生产设备发生设备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48至72小时。
4)一般设备事故: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设备事故:
a. 设备事故的修理费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者;。
b.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影响本工序作业线停产24小时以上(不含24小时)至48小时。
c. 重要单机设备发生事故,造成停止运转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者。
d. 设备故障: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止运转24小时以下,或设备事故修复费在1万元以下,均为设备故障。
4、事故处理
1)事故抢修:设备发生事故或故障,都要迅速抢修,尽快恢复生产。特大、重大及较大设备事故发生后,设备部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及时到达出事现场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一般设备事故及设备故障发生后,使用单位设备主管领导应及时到达现场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生产。
2)事故分析:事故发生后,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进行事故分析,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并按事故发生的原因、类别、部位、时间间隔逐项统计分析,找出发生事故的根源,制订切实的防范措施。防范措施要求部门落实、人员落实、时间落实。真正做到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a.特大、重大设备事故、较大设备事故及重复发生或性质比较严重的一般设备事故,以及涉及到2个以上二级单位的一般设备事故,由设备部组织事故分析,事故单位、生产部、综合管理部等相关人员参加。
b.一般设备事故及故障由使用单位设备主管或科长组织分析,使用单位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参与。
3)事故统计与上报
a.事故原因、事故次数、事故时间和事故修复费是设备事故管理的基本数据,设备部及各使用单位要如实记录,正确统计。
b. 事故原因归类按违章作业、检修质量、备件质量、点检维护不周、润滑不良、设备失修、生产工艺事故造成以及其他方面原因划分。
c. 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中断,一般按中断1次计算1次。
e.一般以设备停机到设备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之间的时间来计算设备停机时间;有备用机组的设备,事故时间为事故设备停机到备用设备开机的时间。
f.设备事故修复费为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设备所发生的材料、备件、人工及管理费用,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应为更换与该设备规格、装备水平相应设备的现行价格计算。
h.各单位必须认真统计当月所发生设备故障的次数、停产时间、损失金额等,每月5日
前将《设备事故、故障统计月报表》交设备部。
i.特大、重大、较大设备事故及重复发生或性质比较严重的一般设备事故,由设备部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报主管领导审批。
g.一般设备事故及2小时以上的设备故障由使用单位向设备部报《设备事故、故障分析报告》,设备部核定后进行处理;
k.2小时以内的非重复性设备故障由使用单位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作出《设备故障分析报告》按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并2日内报设备部备案。
l.凡发生设备事故,不分等级,所在单位的设备主管领导或设备科长必须在30分钟内向设备部长报告。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主管设备的领导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简要情况,待生产恢复后1周内向设备部提交《设备事故、故障分析报告》;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及故障,在2日内向设备备部提交《设备事故、故障反馈单》。
五、考核办法
1、各类事故纳入经济责任制,具体考核按当年经济责任制中《专业考核细则》执行。在公司有关会议上决定的事项,也纳入考核中。各类事故除处以经济责任制考核之外,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以下情况之一者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管理责任:
1)有关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员工无章可循、或针对隐患无防范措施、对于已出事故没制定针对性的纠正预防及应急预案导致重复出现事故;
2)事故处理违反“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分析不按规定组织和预防、防范措施不落实或无效;
3)违章指挥、擅自更改公司计划(规程、预案等公司指令)、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处理造成事故损失扩大;
4)安全工作无人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管理混乱;
5)发布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
6)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取证;
7)生产工艺纪律、技术标准及监控措施未严格执行;
8)设备超过检修、检验、使用期,经常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转;
9)对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事故隐患,未采取必要措施,玩忽职守;
10)对生产工艺纪律、技术标准、监控措施等监督、落实不利;
11)其它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
3、以下情况之一者追究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工艺纪律或技术标准、玩忽职守擅离岗位或其他工作过失造成事故;
2)隐患存在较长时间,无防范措施和预案;
3)隐患严重,或有发生影响生产和停产的事故不立即报告或不及时处理;
4)擅自拆除、毁坏、停用安全卫生装置和设施。
5)擅自进入其他工作岗位或动用不属于自己所用或管理的设备、工具;
6)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用具。
4、以下情况之一者,对相关人员和相关单位从重处罚:
1)隐瞒事故、弄虚作假、拖延事故报告时间,在事故分析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分析证据,采取不配合、阻拦和威胁的行为,甚至嫁祸于他人;
2)上下道工序间推委扯皮,信息沟通不及时;
3)事故发生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处理或援助单位不得力造成事故扩大;
4)防范措施不得力或不落实,重复发生类似生产事故;
5)不按要求上交事故分析报告或事故分析不按规定内容去做,严重不负责任;
6)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重大险肇事故;
7)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5、单位发生事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考核年底专项管理优秀单位的晋升资格:
1)发生一次重大及以上事故;
2)发生重复性一般事故。
6、确定事故主要责任者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及验收者负责;
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上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4)因错误决定、瞎指挥而造成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
5)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6)因无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有关领导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7)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由设备主管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8)对于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二级单位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二级单位相关领导负责;二级单位无力解决且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7、事故处罚
1)事故处理依据“四不放过”原则:
a.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
b.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c.没有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e.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2)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者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也要区分情况,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一定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a.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有必然因果关系的;
b.主要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
3)对事故的责任者,根据其情况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理或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设备事故责任人处理规定见附表)行政处理按照公司颁发的《员工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试行)》规定的警告、调离原岗、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务合同,并根据情况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可处以相应的赔偿。
4)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意见确定以后,纪检、综合管理部等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5)对事故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可根据需要进行离岗教育。
6)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或工伤、二级质量事故)的单位,相关领导必须在公司早会上做检查。
7)事故防范措施由事故调查组制定,事故发生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落实,相关专业和职能部门进行验证。
8)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及领导给予降职或撤职处理。
六、 奖励
1、凡发现隐患,避免了事故的发生,经专业管理部门核实,给予隐患发现者200-1000元奖励。
2、事故责任者能如实反映事故真相,主动承担应负责任,在查找事故原因和事故抢修中有突出贡献的,可根据情节减轻或免予处理。
3、 举报隐瞒生产事故单位,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七、本办法由设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