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主体负责人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方案,每年制定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人员的范围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销售从业人员。

3、食品销售从业人员(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熟悉与岗位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必备的岗位卫生操作技能,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培训的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对一年内2次以上(含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培训、考核的方式。

5、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应当建立档案以备查验,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记录人等信息,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本人承诺:保证遵守上述制度

承诺人: 年 月 日

二、食品销售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黑龙江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的工作。

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销售人员(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不得先上岗后查体。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3、对健康证明过期的从业人员,立即停止食品销售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继续上岗。

4、从事食品销售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或者明示,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不得涂改。

5、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如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6、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存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7、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

本人承诺:保证遵守上述制度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做到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专人负责,同时加强对其培训与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2、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律自查,督促制度落实;

(2)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不符合岗位健康卫生管理要求的从业人员调离岗位;

(3)制订、实施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计划;

(4)审核进货查验管理执行情况;

(5)督促处置不合格食品;

(6)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7)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并提供资料。

4、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随机进行的监督抽查考核。

本人承诺:保证遵守上述制度

承诺人:

年 月 日

四、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自检自查内容、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2、食品安全自检自查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3、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论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

4、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检自查。

5、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

6、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时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本人承诺:保证遵守上述制度

承诺人:

年 月 日

五、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食品采购

1. 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 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 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 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生产销售的相关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进货发票等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 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快速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 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

1. 食品销售业务主要为厂家(经销商)直接供货给客户,可不单独设立仓库进行食品贮存,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经营场所。

2. 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 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 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 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6. 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 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8. 设置待召回(退回、销毁)食品存放区域并明示。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9.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10.储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有满足其温度要求的设备设施;

(三)食品运输

1. 运输食品必须采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车厢的内仓使用抗腐蚀,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应使用专用冷藏、冷冻设备或车辆。

2. 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3. 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4.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

1. 每天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 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 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 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 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2. 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3. 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4. 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及政府监管部门。

5. 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6. 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7. 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本人承诺:保证遵守上述制度

承诺人: 年 月 日

六、食品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食品经营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4、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5、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6、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宜采用塑胶型切配板(熟食散装食品销售区)。散装食品(熟食)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示。

7、加强对有关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应当定期维护食品销售、贮存、陈列、消毒、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并有记录,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8、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时间、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本人承诺:保证遵守上述制度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七、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1.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食

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统称食品)进行检查查验,确保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合格的产品。

2.与初次交易的供货者交易时,进货单位负责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索取、查验一下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储存,每年核对一次是否有效:(一)营业执照;(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三)食品经营许可证;(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地理标志食品、转基因食品)、商标注册证、专利的证明;(五)强制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六)生猪定点机械化屠宰厂证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3.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4.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6.接验员对所进商品的种类、规格、数量应与供货方出具的发票及清单逐一核对。

7.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绿色食品等称号的优质食品,凭以上称号相应标示和凭证,只在初次交易时索取票证直接入超市销售,不再按批次索取其他票证。

8.食品经营者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要详细造册登记,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商处理。

9.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进货人员索取票证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入库或上架前查验记录,并自行组织食品抽查。并对索取票证情况在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

10.食品销售者将加盖公章的进货票据直接装订成册建成进货台账,如实记录查验负责人、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保留相关凭证。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11.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经营企业应留有企业总部提供的进货查验证明或配送单据备查。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本人承诺:保证遵守上述制度

承诺人:

年 月 日

八、食品储存管理制度

1.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储存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储存管理,确保食品在储存过程中安全、不受污染。

2.食品储存场所应当符合食品标识上的储存条件,具有与食品

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实施。食品保存条件为常温的,其储存温度不得超过30度。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储存场所应当有满足其温度要求的设备实施。

3.应当建立食品入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入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

4.应当按照生熟分开、食品和非食品分开的原则对不同类别食品和物品分区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散装食品应当在储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各类食品应当按照包装标识的要求堆叠,不得超限量堆积、挤压存放。

6. 应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流转储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建立食品出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出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

7.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本人承诺:保证遵守上述制度

承诺人:

年 月 日

九、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进入销售环节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

2.当获知或接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通知,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

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时,食品经营者应立即组织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结果应报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实施召回。

3.根据评估的结果确认需要实施召回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宣布实施召回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查找仓库、运输过程等各种环节的相关记录,确定受影响的食品数量、批号和去向。

4. 召回方式。对已经诱发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

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应将受影响产品全部收回;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的,通过加贴说明、发布告示等方式进行补救;一般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做出换货或退货处理;根据产品召回原因、受影响产品批次制定《产品召回通知》,在规定日期内实施召回。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对召回产品的处置进行监督与跟踪,

对不安全食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及预防方案,防止此类问题的再发生。

6.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备案。

7.对不合格食品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

时采取措施,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厂家或上级销售单位对不合格食品依法处理。

8.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下列不合格食品将停止销售、进

行退市处理:

(1)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

配料定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储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2)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3)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4)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5)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人承诺:保证遵守上述制度

承诺人:

年 月 日

十、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加强废弃物成处置管理,确保废弃物不非法流入食品市场。

2.应当配备专门的容器或场所存放废弃物,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液体废弃物、具有挥发性气味的废弃物等应当存放在密闭容器内,做到日产日清。

3.废弃物的处置应当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并签署合作协议。

4.不得乱倒乱堆废弃物,不得将废弃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或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单位或个人处理。

5.建立废弃物处置台账,如实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以及处置单位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本人承诺:保证遵守上述制度

承诺人:

年 月 日

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主体负责人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方案,每年制定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人员的范围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销售从业人员。

3、食品销售从业人员(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熟悉与岗位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必备的岗位卫生操作技能,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培训的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对一年内2次以上(含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培训、考核的方式。

5、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应当建立档案以备查验,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记录人等信息,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本人承诺:保证遵守上述制度

承诺人: 年 月 日

二、食品销售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黑龙江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的工作。

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销售人员(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不得先上岗后查体。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3、对健康证明过期的从业人员,立即停止食品销售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继续上岗。

4、从事食品销售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或者明示,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不得涂改。

5、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如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6、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存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7、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

本人承诺:保证遵守上述制度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做到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专人负责,同时加强对其培训与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2、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律自查,督促制度落实;

(2)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不符合岗位健康卫生管理要求的从业人员调离岗位;

(3)制订、实施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计划;

(4)审核进货查验管理执行情况;

(5)督促处置不合格食品;

(6)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7)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并提供资料。

4、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随机进行的监督抽查考核。

本人承诺:保证遵守上述制度

承诺人:

年 月 日

四、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自检自查内容、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2、食品安全自检自查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3、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论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

4、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检自查。

5、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

6、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时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本人承诺:保证遵守上述制度

承诺人:

年 月 日

五、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食品采购

1. 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 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 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 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生产销售的相关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进货发票等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 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快速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 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

1. 食品销售业务主要为厂家(经销商)直接供货给客户,可不单独设立仓库进行食品贮存,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经营场所。

2. 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 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 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 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6. 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 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8. 设置待召回(退回、销毁)食品存放区域并明示。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9.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10.储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有满足其温度要求的设备设施;

(三)食品运输

1. 运输食品必须采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车厢的内仓使用抗腐蚀,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应使用专用冷藏、冷冻设备或车辆。

2. 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3. 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4.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

1. 每天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 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 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 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 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2. 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3. 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4. 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及政府监管部门。

5. 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6. 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7. 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本人承诺:保证遵守上述制度

承诺人: 年 月 日

六、食品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食品经营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4、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5、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6、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宜采用塑胶型切配板(熟食散装食品销售区)。散装食品(熟食)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示。

7、加强对有关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应当定期维护食品销售、贮存、陈列、消毒、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并有记录,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8、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时间、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本人承诺:保证遵守上述制度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七、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1.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食

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统称食品)进行检查查验,确保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合格的产品。

2.与初次交易的供货者交易时,进货单位负责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索取、查验一下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储存,每年核对一次是否有效:(一)营业执照;(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三)食品经营许可证;(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地理标志食品、转基因食品)、商标注册证、专利的证明;(五)强制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六)生猪定点机械化屠宰厂证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3.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4.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6.接验员对所进商品的种类、规格、数量应与供货方出具的发票及清单逐一核对。

7.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绿色食品等称号的优质食品,凭以上称号相应标示和凭证,只在初次交易时索取票证直接入超市销售,不再按批次索取其他票证。

8.食品经营者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要详细造册登记,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商处理。

9.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进货人员索取票证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入库或上架前查验记录,并自行组织食品抽查。并对索取票证情况在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

10.食品销售者将加盖公章的进货票据直接装订成册建成进货台账,如实记录查验负责人、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保留相关凭证。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11.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经营企业应留有企业总部提供的进货查验证明或配送单据备查。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本人承诺:保证遵守上述制度

承诺人:

年 月 日

八、食品储存管理制度

1.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储存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储存管理,确保食品在储存过程中安全、不受污染。

2.食品储存场所应当符合食品标识上的储存条件,具有与食品

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实施。食品保存条件为常温的,其储存温度不得超过30度。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储存场所应当有满足其温度要求的设备实施。

3.应当建立食品入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入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

4.应当按照生熟分开、食品和非食品分开的原则对不同类别食品和物品分区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散装食品应当在储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各类食品应当按照包装标识的要求堆叠,不得超限量堆积、挤压存放。

6. 应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流转储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建立食品出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出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

7.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本人承诺:保证遵守上述制度

承诺人:

年 月 日

九、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进入销售环节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

2.当获知或接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通知,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

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时,食品经营者应立即组织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结果应报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实施召回。

3.根据评估的结果确认需要实施召回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宣布实施召回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查找仓库、运输过程等各种环节的相关记录,确定受影响的食品数量、批号和去向。

4. 召回方式。对已经诱发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

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应将受影响产品全部收回;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的,通过加贴说明、发布告示等方式进行补救;一般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做出换货或退货处理;根据产品召回原因、受影响产品批次制定《产品召回通知》,在规定日期内实施召回。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对召回产品的处置进行监督与跟踪,

对不安全食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及预防方案,防止此类问题的再发生。

6.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备案。

7.对不合格食品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

时采取措施,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厂家或上级销售单位对不合格食品依法处理。

8.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下列不合格食品将停止销售、进

行退市处理:

(1)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

配料定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储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2)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3)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4)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5)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人承诺:保证遵守上述制度

承诺人:

年 月 日

十、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加强废弃物成处置管理,确保废弃物不非法流入食品市场。

2.应当配备专门的容器或场所存放废弃物,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液体废弃物、具有挥发性气味的废弃物等应当存放在密闭容器内,做到日产日清。

3.废弃物的处置应当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并签署合作协议。

4.不得乱倒乱堆废弃物,不得将废弃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或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单位或个人处理。

5.建立废弃物处置台账,如实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以及处置单位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本人承诺:保证遵守上述制度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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