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区别
法学1403 26号 陈玉敏
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混合所有制为辅。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宏观调控——可以称作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分界线。自由竞争的种种弊端,例如市场的自发性、滞后性和不稳定性,就迫使宏观调控出现,在宏观调控的带领下的自由竞争,给予先天劣势者政策上的保障,使其有资本于其他竞争者进行公平竞争。
自由竞争,其含义是指自由地进行资本投入、转移和商品买卖的竞争,实质则是自由追逐剩余价值,在这一点上是完完全全的资本主义。
自由竞争产生于18 世纪中期至 20 世纪 30 年代——随着工业革命的不断深入,国内市场无法消化机器生产带来的高额产品,也无法满足他们对原料的需求,海外市场的扩展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必然趋势。面对高效的机器大生产和广阔的海外扩市场,政府手忙脚乱,这时,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指明了方向: 让他们自由经营,自由竞争,自由贸易,政府从中导航,获利即可。
自由竞争提倡优胜劣汰的丛林法则,追求消极自由,即不被他人干涉的自由。与此同时,自由竞争还追求形式上的平等,但仅仅指获得财富机会的平等,而自由竞争下的市场并不会给先天劣势者获取财富的平等机会,因此也只能是形式上而非实质上的平等。
公平竞争,其含义是竞争者之间所进行的公开、平等、公正的竞争,实质则是宏观调控对先天劣势竞争者的弥补,强调政府的引导作用。
1929 年至 1933 年的经济危机过后,凯恩斯为美国罗斯福新政提供了理论依据,而新政为世界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范例——用政府行为去宏观调控经济的发展。这是因为第二次科技革命之后,生产的领域大大拓宽,新兴行业如雨后春笋,垄断组织、跨国公司的建立,使经济发展缺乏自身收缩的有效空间,国家干预经济就成为一种必然。
其优点在于可以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如前文所述,自由竞争下的市场不会给先天劣势者获取财富的平等机会,因而只是形式上的平
等;而公平竞争中,国家通过制定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国家经济引导促进法进行税收等调节,以实现分配的公平。公平竞争强调结果必须被调整,以实现实质的平等。
公平竞争权的性质在学术界内争议较大,多数人认为公平竞争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是具有私法性质的权利,从而使得交易双方处于相对理想的博弈状态;少数学者认为,公平竞争权不仅关注竞争自由,还在关注竞争公平,同时还维护公正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整体利益,体现了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社会本位理念,因此是一项具有社会法性质的权利,是一种“自为”的权利,是“生而有之”的资格,而不是抗辩权。
我国现行经济法适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更加强调国家的干预和实质的平等。但由于道德维度和理性维度的限制,政府的调节必然存在其缺陷和不完善之处,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调动市场经济的活力,却也是现今社会形势下唯一可行的经济体制了。
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区别
法学1403 26号 陈玉敏
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混合所有制为辅。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宏观调控——可以称作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分界线。自由竞争的种种弊端,例如市场的自发性、滞后性和不稳定性,就迫使宏观调控出现,在宏观调控的带领下的自由竞争,给予先天劣势者政策上的保障,使其有资本于其他竞争者进行公平竞争。
自由竞争,其含义是指自由地进行资本投入、转移和商品买卖的竞争,实质则是自由追逐剩余价值,在这一点上是完完全全的资本主义。
自由竞争产生于18 世纪中期至 20 世纪 30 年代——随着工业革命的不断深入,国内市场无法消化机器生产带来的高额产品,也无法满足他们对原料的需求,海外市场的扩展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必然趋势。面对高效的机器大生产和广阔的海外扩市场,政府手忙脚乱,这时,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指明了方向: 让他们自由经营,自由竞争,自由贸易,政府从中导航,获利即可。
自由竞争提倡优胜劣汰的丛林法则,追求消极自由,即不被他人干涉的自由。与此同时,自由竞争还追求形式上的平等,但仅仅指获得财富机会的平等,而自由竞争下的市场并不会给先天劣势者获取财富的平等机会,因此也只能是形式上而非实质上的平等。
公平竞争,其含义是竞争者之间所进行的公开、平等、公正的竞争,实质则是宏观调控对先天劣势竞争者的弥补,强调政府的引导作用。
1929 年至 1933 年的经济危机过后,凯恩斯为美国罗斯福新政提供了理论依据,而新政为世界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范例——用政府行为去宏观调控经济的发展。这是因为第二次科技革命之后,生产的领域大大拓宽,新兴行业如雨后春笋,垄断组织、跨国公司的建立,使经济发展缺乏自身收缩的有效空间,国家干预经济就成为一种必然。
其优点在于可以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如前文所述,自由竞争下的市场不会给先天劣势者获取财富的平等机会,因而只是形式上的平
等;而公平竞争中,国家通过制定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国家经济引导促进法进行税收等调节,以实现分配的公平。公平竞争强调结果必须被调整,以实现实质的平等。
公平竞争权的性质在学术界内争议较大,多数人认为公平竞争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是具有私法性质的权利,从而使得交易双方处于相对理想的博弈状态;少数学者认为,公平竞争权不仅关注竞争自由,还在关注竞争公平,同时还维护公正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整体利益,体现了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社会本位理念,因此是一项具有社会法性质的权利,是一种“自为”的权利,是“生而有之”的资格,而不是抗辩权。
我国现行经济法适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更加强调国家的干预和实质的平等。但由于道德维度和理性维度的限制,政府的调节必然存在其缺陷和不完善之处,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调动市场经济的活力,却也是现今社会形势下唯一可行的经济体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