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力公司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现场运行规范

甘肃省电力公司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现场运行规范

二○○九年三月

目 录

1. 总 则 .......................................................................................................................................... - 1 -

2. 线路及设备的防护 ........................................................................................................................ - 2 -

3. 架空配电线路的运行 .................................................................................................................... - 4 -

3.1 巡视、检查、维护 .................................................................................................................. - 4 -

3.2 巡视的主要内容: .................................................................................................................. - 7 -

3.3 运 行 标 准 ............................................................................................................................ - 10 -

4. 配电设备的运行 .......................................................................................................................... - 12 -

4.1 变压器和变压器台 ................................................................................................................ - 12 -

4.2 开关站、小区配变站、箱式变电站 . .................................................................................... - 14 -

4.3 柱上断路器和负荷开关 ........................................................................................................ - 15 -

4.4 隔离开关和跌落式熔断器 .................................................................................................... - 16 -

4.5 电容器 .................................................................................................................................... - 17 -

4.6 防雷与接地 ............................................................................................................................ - 18 -

5. 运行管理 ...................................................................................................................................... - 19 -

5.1 电气设备操作基本要求 ........................................................................................................ - 19 -

5.2 事故处理 ................................................................................................................................ - 20 -

5.3 缺陷管理 ................................................................................................................................ - 21 -

5.4 设备评级 ................................................................................................................................ - 24 -

5.5 设备验收 ................................................................................................................................ - 25 -

5.6 月度运行分析 ........................................................................................................................ - 26 -

6. 技术管理 ...................................................................................................................................... - 26 -

6.1 规程及技术资料 .................................................................................................................... - 26 -

6.2 设备标识 ................................................................................................................................. - 28 -

6.3 电压管理 ................................................................................................................................. - 29 -

6.4 负荷管理 ................................................................................................................................. - 30 -

附录A 高压架空线路污秽分级标准 . ................................................................................................ 31

附录B 变压器试验标准................................................................................................................. 32

附录C 架空线路导线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 .................................................................................... 34

附录D 本规范用词说明 ................................................................................................................ 37

1. 总 则

1.1 本规范适用于甘肃省电力公司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运行。本规范的有关条文若与上级颁发的规程有抵触,以部颁规程及上级文件为准。客户侧自行管辖的专用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运行可参照本规范。

1.2配电运行工作是供电生产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工作中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了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预防事故发生,提高配电网的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和运行维护费用,保证客户供电质量,现结合公司配电线路、地区及季节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3做好配电线路运行工作是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保证。

1.4为了保障配电网络的安全运行,便于调度管理,在供电部门所管辖的配电线路上一般不允许敷设客户自行维护的配电线路和设备。如需要敷设时,必须经供电部门同意,并由供电部门实行统一调度,以确保配电网的安全。

1.5各级配电运行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台帐、记录、资料、报表等技术资料。

1.6各级配电管理人员、运行、检修人员必须熟悉和执行本规范。

1.7配电线路应与发电厂、变电所或相邻的维护部门、划分明确的分界点。分界点的划分,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制订统一的规定。与客户线路、设备的分界点划分,以《供用电合同》或报装答复文确定的产权分界点为界。一般按下列原则制定:

(1)、配电线路与变电站(配电站、开闭站、分接箱)之间:

A 、架空出线的,以穿墙套管线路侧接线板(或桩头)向线路侧延伸20cm 处为分界点,架空线路及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归属于线路运行单位,穿墙套管(变电站及开闭站设施)的运行维护归属于变电或配变站、开闭站运行单位维护。

B 、电缆出线的,以电缆与变电站出线接线板(出线母排)固定螺栓处为分界点,固定螺栓以内为变电设备,由变电运行单位运行维护;固定螺栓及电缆头为电缆线路设备,由线路运行单位运行维护。

(2)、客户专用线路与变电站(配电站、开闭站、分接箱)之间:

A 、架空出线的,以穿墙套管线路侧接线板(或桩头)向线路侧延伸20cm 处为分界点,分界点向线路侧的架空线路及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归属于客户,穿墙套管(变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归属于供电部门进行。

B 、电缆出线的,以变电站(开闭所、分接箱)出线接线板(出线母排)固定螺栓处为界,

固定螺栓以内为配变站(开闭站、分接箱)设施,由供电部门负责运行维护;固定螺栓及电缆头为电缆线路设备,属客户资产,由客户负责运行维护。

(3)、公网配电线路与客户线路之间:

A 、架空线路有分支断路器或第一断路器(或专用变压器的跌落式熔断器),以断路器(或熔

断器)下桩头向客户方向延伸20cm 处为分界点。其中,断路器(或熔断器)的操作权属供电部门。

B 、“T ”接自公网线路,由客户投资建设、未移交供电公司运行维护的专用高压分支线路,

以公网线路T 接点向客户线路侧延伸20cm 处为分界点。

1.8配电线路运行管理应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每条线路应有专责巡线员,巡线员应由具有线路运行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1.9巡线员必须熟悉所管辖的线路、设备运行状况,并根据季节特点掌握设备和周围环境变化状况,掌握维护技术,熟悉有关规范,能正确分析设备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提出防范措施。

1.10有关部门在本规范执行中,如存在疑问及建议,请向省公司生产技术部汇报,提出完善办法和制订新的补充规定,经省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核同意(必要时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 线路及设备的防护

2.1.1 配电线路及设备的防护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甘肃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保护电力设施文件的规定,做好线路防护区内配电线路及设备的保护工作,防止线路遭受外力破坏等。

2.1.2 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即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面内的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两侧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0kV 及以下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得小于表2-1内要求数据:

表2-1: 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保护区最小距离

2.1.3 运行单位要广泛发动沿线有关部门和群众,进一步提高群众依法护电、参与管电的意识,防止外力破坏,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

2.1.4 巡视中应检查线路沿线和杆塔周围有无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障碍物。现场能处理的应立即清除,若现场不能处理的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配电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汇报,提出对策,限期处理。

2.1.5 配电线路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SDJ206-87《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及DL/T601-1996《架空绝缘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修剪树木,应保证在树木修剪周期内树枝与导线的距离符合上述规定的数值。

2.1.6 当线路跨越通航江河时,应采取措施设立标志,防止船桅碰线。

2.1.7 运行单位对可能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各种施工或活动,应进行劝阻或制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送达危及线路通知书。必要时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规定采取措施。对于造成事故或电力设施损坏者,应按情节与后果,酌情照章予以处罚或提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2.1.8 巡视人员发现有以下在架空配电线路下或附近施工且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展开调查,将施工单位或个人名称、联系电话、作业性质等调查清楚,并与施工单位(个人)签定建筑安全协议或向施工单位(个人)发出隐患通知书,同时要做好必要的声像(录音、录像、照片)和书面记录工作:

(1) 在架空配电线路下及附近建筑房屋;

(2) 在架空配电线路附近筑路、开河、挖沟;

(3) 新建通讯、路灯、有线电视等线路设施;

(4) 新种高大树种;

(5) 其他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情况。

2.1.9 发现架空配电线路受外力损坏时,巡线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并迅速向配电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2.1.10 树木生长季节前,对于市区内树木,运行单位应及时与绿化园林等有关部门联系,签定修剪树木的协议,明确双方职责范围,派专人进行检查督促,使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树木得到及时修剪。

导线在最大弧垂和最大风偏情况下,与街道行道树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表2-2内数值,否则应修剪树木。

表2-2: 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的最小距离

注:校验导线与树木之间的垂直距离,应考虑树木在修剪周期内的生长高度。

2.1.11 城区街道口、道路旁容易被车辆碰撞的杆塔及拉线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2.1.12 在配电线路通道内的防护规定:

(1) 严禁破坏、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2) 不得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其他线路;

(3) 不得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向导线抛掷物体;

(4) 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m 的区域内放风筝;

(5) 不得在杆塔或拉线上栓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搭建围墙,房屋;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6) 不得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7) 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以及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8) 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使用机械掘土、挖坑、取土,不得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烧窑或烧荒;

(9) 不得进行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2.1.13 在配电线路附近进行开挖、建筑、架线、爆破、植树等施工行为,均应取得配电线路运行单位的同意,必要时,运行单位应派人协助监护。 3. 架空配电线路的运行

3.1 巡视、检查、维护

3.1.1 为了掌握配电线路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缺陷和沿线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隐患,必须按

期进行巡视与检查。

3.1.2 线路巡视有以下几种:

(1)定期巡视:由专职巡线员进行,掌握线路的运行状况,沿线环境变化情况,并做好护线宣传工作。

(2)特殊性巡视:在气候恶劣及异常气候情况下(如:冰雹、雷雨、浓雾、大风、大雪、雨雪交加、地震、洪水、沙尘暴等)、设备带缺陷运行、有重要保电任务、沿线周围环境情况突然变化时(如平整土地、修渠、修公路、建房等)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对线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巡视或检查。

(3)夜间巡视:为了发现设备薄弱环节,在夜间线路高峰负荷或阴雾天气时进行的巡视。检查导线接点有无发热打火现象,绝缘子表面有无放电闪络现象,木横担有无燃烧现象等。

(4)故障性巡视:为了查明线路故障、接地或跳闸的原因,找出故障地点,无论线路开关重合与否,均应在故障跳闸或发现接地后立即进行的巡视。

(5)监察性巡视:由部门领导和线路专责技术人员进行,目的是了解线路及设备状况,并检查指导线路专责巡线员的工作,并作为考核其工作的依据之一。

3.1.3 线路巡视周期按表3-1规定执行:

表3-1: 线路巡视周期表

3.1.4 巡视时巡视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必要的证件、线路图纸资料、巡线日志、常用工具、零件、规程、宣传用品和个人防护用品。

3.1.5 每次巡视前应分析设备运行情况及季节特点,定出巡视重点。巡视中应查明线路各部件的缺陷,线路防护区内的异常现象及正在进行的各种建设工程,记入巡线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

3.1.6 巡视人员在巡视线路、设备时,必须同时核对线路资料,并在不违反安全规程、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消除简单缺陷。

3.1.7 巡视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当天的巡视记录。

巡视记录的内容包括:巡视人;巡视日期;巡视线段;线路、设备的缺陷情况、缺陷类别,沿线危及线路安全的树木、建筑和施工情况,交叉跨越的变动情况以及初步处理意见和情况。

3.1.8 对巡视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巡视人员应按照本文5.3缺陷管理条文,做好缺陷的登记、

汇报及处理工作。

3.1.9 定期巡视架空线路应一档一杆地徒步进行。巡视程序如下:

(1) 检查导线;

(2) 检查瓷瓶和金具;

(3) 检查横担、顶套;

(4) 检查杆身、杆根及拉线、地锚;

(5) 检查其他设备;

(6) 绕杆一周后回过头来查看导线的弛度和交叉跨越情况,并观察沿线是否有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其他问题。

3.1.10 特殊性巡视的一般项目:

(1) 在雨、雾、雪、雹天气时,检查瓷瓶套管发响冒火或漏电烧杆等现象;

(2) 在大风时,检查树枝碰线,树木或其他物件倒(刮)落在导线上,导线、引线摆动冒火接地等情况;

(3) 大雨洪水时,检查杆根下陷、塌方、洪水冲刷与房倒树倒危及杆线情况;

(4) 雷电后,检查瓷瓶套管有无闪络或击穿,导线有无烧伤,避雷器有无爆炸等现象;

(5) 大雪结冰时,检查冰雪有无压断导线、引线,是否造成接地短路,接头有无发热融雪等现象;

(6) 建筑、平地造田、修路、挖沟处,检查施工设备、建筑物对导线的安全距离,杆根、地锚、电缆管沟有无挖出破坏等情况;

(7) 风筝鸟害期,检查杆上有无鸟窝,有无风筝悬挂。向群众宣传不要在线路附近打鸟,不要在线路附近放风筝;

(8) 炸山放炮处,检查导线、绝缘子有无炸伤,并向有关单位进行宣传,要求采取有效措施;

(9) 绿化灌水,大雨时,检查架空线路附近电缆沟道有无下陷,塌方和灌水等情况;

(10) 国家节日或重大活动前,检查会场、剧院、公园、商店等公共场所的供电线路和设备的运行,以保证节日期间人民群众生活安定,重大活动正常进行。

3.1.11 夜间巡视应选择在高峰负荷或阴雾天气进行,检查导线接头有无烧红、冒火现象,绝缘子有无漏电闪络现象及其他异常情况。其进行方法如下:

(1) 至少应由二人进行;

(2) 携带必要的证件和工具;

(3) 线路专责巡线员应说明沿线情况;

(4) 要用耳细听,用眼细看,不应走得太快;

(5) 应顺线路外侧行走,严禁用手摸电杆、拉线、地锚、接地等。

3.1.12 故障性巡视的方法:

(1) 急修值班室接到故障发生通知后应安排急修人员先行巡查,并按规定向主管领导汇报;

(2) 巡视前应根据故障情况,客户反映及运行经验来决定重点巡视的地段;

(3) 巡视时应迅速,但又要细心。多向沿线群众调查,发现可疑情况应仔细分析,并随时和值班人员保持联系;

(4) 找出故障以后,应立即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在现场看守、等候抢修人员;

(5) 根据故障查找情况,配网运行单位应及时安排运行人员和用电检查人员进行配合;

(6) 对于不明故障,配网运行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反复巡视检查,不应轻易放过。

3.1.13 监察性巡视的方法:

(1) 由线路专责巡线员陪同,步行进行;

(2) 对照线路的巡视记录,鉴定设备缺陷,对于存在的差错,给予指导或指正;

(3) 访问沿线群众,了解线路运行状况,征求对供电部门工作的意见;

(4) 结合现场情况,考问运行人员,了解其工作方法、进度、建议和存在的问题。

3.1.14 监察性巡视结束后,领导和专责技术人员应及时召集运行人员召开运行分析会,分析设备运行状况,提出合理建议和要求,进行适当的表扬和批评,指导运行人员的工作,提高运行人员的责任心和技术水平。

3.2 巡视的主要内容:

3.2.1 杆塔:

(1) 杆塔是否倾斜;铁塔、钢管杆构件有无弯曲、变形、锈蚀,螺栓有无松动或丢失;混凝土杆有无裂纹、酥松或钢筋外露,焊接处有无开裂、锈蚀;木杆有无腐朽、烧焦、开裂,绑桩有无松动,木楔是否变形或脱出;

(2) 杆塔基础有无损坏、下沉或上拨,周围土壤有无挖掘或沉陷,寒冷地区电杆有无冻鼓现象;

(3) 杆塔位置是否合适,有无被车碰撞的可能,保护设施是否完好,标志是否清晰;

(4) 杆塔有无被水淹、水冲的可能,防洪设施有无损坏、坍塌;

(5) 杆塔周围有无杂草和蔓藤类植物附生,有无危及安全的鸟巢、风筝及杂物;

(6) 钢管杆地脚螺栓是否齐全、爬梯有警示标志且离地1.8米。

3.2.2 横担和金具:

(1) 木横担有无腐朽、烧损、开裂、变形;

(2) 铁横担有无锈蚀、歪斜、变形;

(3) 金具有无裂纹、锈蚀和变形;金具螺栓是否紧固,螺帽是否缺失;楔形线夹、开口销有无

锈蚀、断裂、脱落;防震锤是否位移,脱落。

3.2.3 绝缘子:

(1) 瓷式绝缘子瓷件有无脏物、损伤、裂纹和闪络痕迹;合成绝缘子的绝缘介质是否龟裂、破损;

(2) 针式绝缘子不歪斜;绝缘子铁脚、铁帽有无锈蚀、松动、弯曲;

(3) 绝缘子上固定导线的绑扎线有无松弛或开断现象;绝缘子销子是否齐全,螺帽有无松动;

(4) 跨越处的双固定情况。

3.2.4 导线(包括架空地线、耦合地线):

(1) 导线有无断股、筋勾、损伤、烧伤痕迹,在化工等污秽较严重地区的导线有无腐蚀现象;

(2) 三相弛度是否平衡,有无过紧、过松现象;导线交叉跨越是否合格;

(3) 接头是否良好,有无烧伤过热(如接头变色、接头处雪先融化等)或损坏变形现象,连接线夹弹簧垫是否齐全,螺帽是否紧固;

(4) 过(跳)引线有无损伤、断股、歪扭,与杆塔、构件及其他引线间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5) 导线上有无抛扔、掉落的异物;

(6) 绝缘导线外皮有无鼓包变形、烧熔、磨损、龟裂现象;绝缘护罩的引出线口是否向下,绝缘护罩扣合是否紧密;沿线树木有无刮蹭绝缘导线及绝缘护罩的现象。

3.2.5 防雷设施:

(1) 瓷质避雷器瓷套有无裂纹、损伤、闪烙痕迹,氧化锌避雷器的绝缘介质有无龟裂、破损;避雷器表面是否赃污;

(2) 避雷器的固定是否牢固;

(3) 避雷器引线连接是否良好,与邻相和杆塔构件的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4) 避雷器各部分附件是否锈蚀,接地端焊接处有无开裂、脱落;

(5) 避雷器保护间隙有无烧损、锈蚀或被外物短接,间隙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6) 雷电观测装置是否完好。

3.2.6 接地装置:

(1) 接地引下线有无丢失、断股、损伤。接地扁铁有无变形、断裂、损坏;

(2) 各部件接头接触是否良好,线夹螺栓有无松动,锈蚀;

(3) 接地引下线的保护管有无破损、丢失,固定是否牢靠;

(4) 接地体有无外露、严重腐蚀,在埋设范围内有无土方工程。

3.2.7 拉线、顶(撑)杆、拉线柱:

(1) 拉线有无锈蚀、松弛、断股、张力分配不均等现象;各部件螺丝是否齐全、紧固,回头是

否散股;拉线棒、楔形线夹、UT 线夹、抱箍等金具有无变形、锈蚀;

(2) 拉线绝缘子是否损坏或缺少;拉线护套有无被盗、损坏;

(3) 拉线固定是否牢固,拉线基础周围土壤有无突起、沉陷、缺土等现象; (4) 顶(撑)杆、拉线柱、保护桩等有无损坏、开裂、腐朽等现象; (5) 拉线位置是否妨碍交通,有无被车碰撞的可能; (6) 水平拉线对地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3.2.8 接户线:

(1) 线间距离和对地、对建筑物等交叉跨越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2) 导线绝缘层是否老化、损坏;

(3) 接点接触是否良好,有无电化腐蚀现象; (4) 绝缘子有无破损、脱落;

(5) 支持物是否牢固,有无腐朽、锈蚀、损坏等现象; (6) 导线弛度是否合适,有无混线、烧伤现象。

3.2.9 交叉跨越巡视:

(1) 配电线路与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垂直交叉距离,在上方导线最大弧垂时,是否符合有关规程规定;与弱电线路的垂直距离,在最大弧垂时是否符合有关规程规定;

(2) 配电线路与被跨越物的垂直距离,与房屋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在最大弧垂时是否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3.2.10 沿线情况:

(1) 沿线有无易燃、易爆物品和腐蚀性液、气体;

(2) 导线对地、对道路、公路、铁路、管道、索道、河流、建筑物等距离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可能触及导线的铁烟囱、天线等;

(3) 线路周围有无被风刮起危及线路安全的金属薄膜、塑料大棚、杂物等; (4) 有无威胁线路安全的工程设施(机械、脚手架等);

(5) 查明线路附近的爆破工程有无爆破申请手续,其安全措施是否妥当; (6) 查明防护区内的植树等情况及导线与树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7) 线路附近有无射击、放风筝、抛扔异物、飘洒金属和在杆塔、拉线上栓牲畜等情况; (8) 查明沿线污秽情况;

(9) 查明沿线江河泛滥、山洪和泥石流等异常现象; (10) 线路沿线有无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建筑。

3.2.11 电缆线路:

(1) 电缆线路双重名称、相色标记、标志桩是否清晰可见,有无被埋,毁坏现象;

(2) 电缆终端杆塔及构件是否齐全完好,电缆头和避雷器是否完好,接地装置引线接头及接头引下线是否连接紧密,完好无损;

(3) 检查电缆头温度是否正常,电缆头防雨帽是否具有防雨作用,是否有破裂现象; (4) 电缆管口是否封堵,电缆管是否倾斜;

(5) 电缆周边是否有建筑、开挖、腐蚀性液体、污物回填等。

3.2.12 配电线路的检查与维护周期按表3-2的规定执行:

表3-2 配电线路预防性检查、维护周期表

3.3 运 行 标 准

3.3.1 杆身位移与倾斜的允许范围规定如下: (1) 杆塔(钢杆)偏离线路中心线不应大于0.1m ;

(2) 木杆与砼杆倾斜度(包括挠度) :转 角杆、直线杆不应大于15/1000,转角杆不应向内角倾斜, 终端杆不应向导线侧倾斜, 向拉线侧倾斜应小于200mm ;

(3) 铁塔(钢杆)倾斜度:50m 以下倾斜度应不大于10/1000,50m 及以上倾斜度应不大于5/1000。

3.3.2 砼杆不应有严重裂纹、流铁锈水等现象, 保护层不应脱落、酥松、钢筋外露, 不宜有纵向

裂纹, 横向裂纹不宜超过1/3周长, 且裂纹宽度不宜大于0.5mm; 木杆不应严重腐朽; 铁塔不应严重锈蚀, 主材弯曲度不得超过5/1000,各部螺栓应紧固, 混凝土基础不应有裂纹、酥松、钢筋外露现象。

3.3.3 横担应无严重锈蚀、变形、腐朽;铁横担金属锈蚀不应起皮和出现严重麻点, 锈蚀表面不宜超过1/2;木横担腐蚀深度不应超过横担宽度的1/3。

3.3.4 横担上下倾斜、左右偏歪不应大于横担长度的2%。 3.3.5 导线通过的最大负荷电流不应超过其允许电流。 3.3.6 导线接头无变色和严重腐蚀, 连接线夹螺栓应紧固。

3.3.7 导线应无断股; 七股导线中的任一股导线损伤深度不得超过该股导线直径的二分之一; 十九股及以上导线, 某一处的损伤不得超过三股。

3.3.8 导线过引线、引下线对电杆构件、拉线、电杆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10kV 0.2m 1kV以下 0.1m

每相导线过引线、引下线对邻相导体、过引线、引下线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10kV 0.3m 1kV以下 0.15m

高压(1-10KV)引下线与低压(1KV以下) 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2m 。

3.3.9 三相导线弛度应力求一致,弛度误差不得小于设计值的-5%或大于设计值的+10%;一般档距导线弛度相差不应超过50mm 。

3.3.10 绝缘子、瓷横担应无裂纹,釉面剥落面积不应大于100mm ,瓷横担线槽外段头釉面剥落面积不应大于200mm , 铁角无弯曲, 铁件无严重锈蚀。

3.3.11 绝缘子应根据地区污秽等级和规定的泄漏比距来选择其型号,验算表面尺寸。污秽等级标准见附录A 。

3.3.12 拉线应无断股、松弛和严重锈蚀。

3.3.13 水平拉线对通车路面中心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 。 3.3.14 拉线棒应无严重锈蚀、变形、损伤及上拔等现象。 3.3.15 拉线基础应牢固,周围土壤无突起、沉陷、缺土等现象。

3.3.16 接户线的绝缘层应完整, 无剥落、开裂等现象; 导线不应松弛; 每根导线接头不应多于1个, 且应用同一型号导线相连结。

3.3.17 接户线的支持构架应牢固,无严重锈蚀、腐朽。

3.3.18 导线、接户线的限距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部颁SDJ 206-1987《架空配电线路设计

2

2

技术规程》和DL/T601-1996《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

4. 配电设备的运行

4.1 变压器和变压器台

4.1.1 变压器及变压器台的巡视、检查、维护、试验周期按表4-1规定执行,变压器的定期巡视应和6-10kV 线路定期巡视同时进行。

表4-1: 变压器和变压器台巡视、检查、维护、试验周期

重点变压器指市区内带有重要客户或负荷变动大的公用变压器。

4.1.2 变压器和变压器台的巡视、检查内容: (1) 套管是否清洁,有无裂纹、损伤、放电痕迹; (2) 油温、油色、油位是否正常,有无异声、异味; (3) 呼吸器是否正常,有无堵塞现象;

(4) 各个电气连接点有无锈蚀、过热和烧损现象; (5) 分接开关指示位置是否正确,换接是否良好;

(6) 外壳有无脱漆、锈蚀,焊口有无裂纹、渗油,接地是否良好; (7) 各部密封垫有无老化、开裂, 缝隙有无渗油现象; (8) 各部螺栓是否完整, 有无松动; (9) 铭牌及其他标志是否完好;

(10) 高压套管绝缘护罩有无短缺、松脱、龟裂; (11) 一、二次熔断器是否齐备, 熔丝大小是否合适;

(12) 一、二次引线是否松弛, 绝缘是否良好, 相间或对构件的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对工作人员上下电杆有无触电危险;

(13) 变压器台架高度是否符合规定, 有无锈蚀、倾斜、下沉; 木构件有无腐朽; 砖、石结构台架有无裂纹和倒塌的可能; 地面安装的变压器, 围栏是否完好;

(14) 变压器台上的其它设备(如:表箱、开关等) 是否完好;

(15) 变压器顶盖有无杂物,台架周围有无杂草丛生、杂物堆放, 有无生长较高的农作物、树、竹、蔓藤类植物接近带电体;

(16) 跌落式熔断器的倾斜角是否合适,熔丝管有无膨胀、弯曲、变形。

4.1.3 新出厂或大修后的变压器投入运行前, 除外观检查合格外, 应有出厂试验合格证或试验合格证, 试验项目应有以下几项:

(1) 变压器性能参数:额定电压(各分接端电压) 、额定电流、空载损耗、负载损耗、空载电流及阻抗电压;

(2) 工频耐压试验; (3) 绝缘电阻和吸收比测定; (4) 测量直流电阻; (5) 绝缘油简化试验。 注:各项试验标准见附录B 。

4.1.4 变压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GB6451.1-86《三相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和GB1094.1~1094.5-85《电力变压器标准》的规定。

4.1.5 停运满一个月的变压器, 在恢复送电前应测量绝缘电阻, 合格者方可投入运行;搁置或停运6个月以上的变压器, 投入前应做绝缘电阻和绝缘油耐压试验;干燥、寒冷地区的排灌专用变压器, 停用期可适当延长, 但不宜超过8个月。

4.1.6 运行变压器所加一次电压不应超过相应分接头电压值的105%。上层油温不宜超过85℃。 4.1.7 变压器的最大负荷不应超过其额定容量,在特殊情况下(如事故过负荷),可参照部颁《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的有关条文执行。

4.1.8 变压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检查、处理:

(1) 瓷件裂纹、击穿、烧损、严重污秽,硅胶套管龟裂严重,瓷裙釉面损伤超过100mm 以上; (2) 导电端头过热、烧损、熔接; (3) 渗、漏油严重,油标上见不到油面; (4) 绝缘油老化, 油色显著变深; (5) 外壳和散热器大面积脱漆, 严重锈蚀; (6) 有异音、放电声、冒烟、喷油和过热现象等。

4.1.9 配电变压器并列运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1) 额定电压相等, 电压比允许相差±0.5%; (2) 阻抗电压相差不得超过10%; (3) 结线组别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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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容量比不得超过3:1。

4.1.10 变压器并列前应做核相试验, 并列运行后, 应在低压侧测量电流分配, 以保证在最大负荷时, 任何一台变压器都不应过负荷。

4.1.11 变压器的供电应先合高压,后合低压;停电时则应先拉低压,后拉高压。500KVA 及以上的变压器高压侧应装断路器或负荷开关用于停、送电操作。

4.1.12 变压器在变换分接头时,应先对变压器停电,在分接开关调至选定位置时应前后活动数次再将销子固定,此时合上高压跌落式熔断器进行电压测量看是否合乎要求或有无异常,满足要求后方可合低压进行供电。工作完毕后注意填好分接头变换的记录。

4.1.13 变压器着火时应迅速对变压器停电,然后用砂子或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必要时可放油处理。严禁在不停电的情况下进行灭火或用水灭火。 4.2 开闭站(配变站)、电缆分支箱、箱式变电站

4.2.1 开闭站(配变站)、电缆分支箱、箱式变电站的巡视、检查、维护、试验周期按表4-2规定执行。

表4-2 开闭站(配变站)、电缆分支箱、箱式变电站的巡视、检查、维护、试验周期

4.2.2 开闭站(配变站)、电缆分支箱、箱式变电站的巡视、检查内容: (1) 各种仪表、信号装置指示是否正常,三相电压是否合格,电流是否平衡;

(2) 各种设备的各部份接点有无过热、烧伤、熔接等异常现象;导体(线)有无断股、裂纹、损伤;熔断器接触是否良好;空气开关运行是否正常;

(3) 各种充油设备的油色、油温是否正常,有无渗、漏油现象;呼吸器中的变色硅胶是否正常; (4) 各种充气设备的气压是否正常,有无漏气现象;

(5) 各种设备的瓷件是否清洁,有无裂纹、损坏、放电痕迹等异常现象;硅胶部件是否龟裂严重;

(6) 开关指示器位置是否正确;

(7) 室内温度是否过高,有无异音、异味现象;通风口有无堵塞;

(8) 照明设备和防火设施是否完好;

(9) 建筑物、门、窗等到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有无渗、漏水现象;防小动物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10) 各种标志是否齐全、清晰;

(11) 周围有无威胁安全、影响运行和阻塞检修车辆通行的堆积物等; (12) 接地装置连接是否良好,有无锈蚀、损坏等现象。

4.2.3 巡视开闭站(配变站)、电缆分支箱、箱式变电站等电气设备,一般应有两人进行;如需要单人巡视时,不得碰触电气设备,只能做一般外观检查。

4.2.4 巡视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越过遮拦;巡视检查设备必须思想集中,按巡视内容及巡视路线进行;巡视后应填写巡视记录;发现问题时,填写缺陷记录单,按缺陷管理办理执行。

4.2.5 巡视开闭站(配变站)、电缆分支箱、箱式变电站等设备时,必须随手将门锁好,以防止小动物进入,造成事故。

4.2.6 当10kV 系统出现单相接地故障时,需进入站内巡视时,必须由两人进行;巡视过程中必须穿绝缘鞋,接触设备外壳应带绝缘手套。

4.2.7 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单独移开遮栏,确需移开或越过时,必须有专人监护,巡视人员离带电体距离不得小于0.7m 。 4.3 柱上断路器和负荷开关

4.3.1 柱上开关设备的巡视周期应与6-10kV 线路的周期相同,柱上断路器、负荷开关绝缘电阻测量每两年进行一次,大修周期不应超过五年,操作频繁的开关应缩短大修周期,试验周期以部颁标准为准。

4.3.2 巡视检查内容:

(1) 外壳有无脱漆、锈蚀,焊口有无裂纹;油开关还应检查油位是否正常,油质是否良好,有无渗、漏油现象;

(2) 套管有无破损、裂纹、严重脏污和闪络放电的痕迹;

(3) 开关的固定是否牢固;引线接点和接地是否良好;线间和对地距离是否足够; (4) 开关分、合位置指示是否正确、清晰。

4.3.3 柱上开关的停电检查和清扫每两年一次,检查项目有: (1) 测量绝缘电阻,并与前次记录进行比较,分析;

(2) 进行拉合操作,查看开关机构有无异常,分合指示是否正确; (3) 对隔离刀闸进行适当维修,使其拉合灵活,接触良好; (4) 避雷器、接地引线等是否良好;

(5) 彻底清扫,并对所有螺栓做一次紧固。

4.3.4 交接和大修后的柱上开关,应进行下列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其试验项目及其标准如下:

(1) 绝缘电阻测量:用2500V 兆欧表,绝缘电阻值不低于1000M Ω; (2) 每相导电回路电阻测量:导电回路电阻值不宜大于500μΩ; (3) 工频耐压试验:工频耐压试验值按表4-3规定: 表4-3 开关工频耐压试验值

(4) 绝缘油试验:按附录B-4规定。

4.3.5 通过开关的负荷电流应小于其额定电流,安装点的短路容量应小于其额定开断容量。 4.3.6 带有保护的柱上断路器、联络开关整定值由运行管理单位整定。 4.4 隔离开关和跌落式熔断器

4.4.1 隔离开关、跌落式熔断器的巡视、检查周期与6-10kV 线路巡视周期相同。 4.4.2 隔离开关、跌落式熔断器的巡视、检查内容如下: (1) 瓷件有无裂纹、闪络、破损及脏污,硅胶套管有无龟裂现象; (2) 触头间接触是否良好,有无过热、烧损、熔化现象; (3) 各部件的组装是否良好,有无松动、脱落; (4) 引线接点连接是否良好,与各部间距是否合适; (5) 安装是否牢固,相间距离、倾斜角是否符合规定; (6) 操动机构是否灵活,有无锈蚀现象; (7) 跌落式熔断器熔丝管有无弯曲、变形。

4.4.3 隔离开关、跌落式熔断器检查发现以下缺陷时,应及时处理: (1) 瓷件断裂、严重烧伤,硅胶套管开裂严重等情况; (2) 操动机构操作不灵活;

(3) 隔离开关的触头接触不良,有麻点、过热、烧损现象; (4) 跌落式熔断器的触头弹簧片弹力不足,有退火、断裂等情况; (5) 跌落式熔断器的消弧管内径扩大或受潮膨胀而失效; (6) 跌落式熔断器熔丝管易跌落,上下触头不在一条直线上; (7) 跌落式熔断器的熔丝容量不合适;

(8) 跌落式熔断器的相间距离不足0.5m ,安装倾斜角超出15°~30°范围。

4.4.4 架空线路隔离开关和跌落式熔断器的停电清扫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以保证其接触良好、熔丝合格、操作灵活。

4.4.5 断开隔离开关和跌落式熔断器时,应先断中相,再断离中相较远的一相,最后断离中相较近的一相。合闸时顺序相反。禁止带负荷拉合跌落式熔断器和隔离开关。(大风情况下先拉中侧,再拉下风侧,后拉上风侧)。

4.4.6 操作隔离开关和跌落式熔断器,拉闸时动作要快,以防起弧,合闸时应将活动部分接近固定触头,然后迅速推入。

4.4.7 遇有跌落式熔断器保险管变形、过长、过短、堵塞,保险丝过松等现象,应及时进行处理,以免跌落式熔断器误动或拒动。

4.4.8 跌落式熔断器遮断容量应大于其安装点的短路容量;通过隔离开关和跌落式熔断器的最大负荷电流应小于其额定电流。 4.5 电容器

4.5.1 电容器的巡视、检查、清扫与所在线路设备同时进行。 4.5.2 巡视检查内容:

(1) 瓷件有无闪络、裂纹、破损和严重脏污。 (2) 油箱有无膨胀,渗、漏油。 (3) 外壳有无鼓肚、锈蚀。 (4) 接地是否良好。

(5) 放电回路及各引出线接点是否良好。 (6) 带电导体与各部的间距是否良好。 (7) 开关、熔断器是否正常、完好。 (8) 并联电容器的单台熔丝是否熔断。

(9) 串联补偿电容器的保护间隙有无变形、异常和放电痕迹。

4.5.3 发现下列情况应停止运行,进行处理 (1) 电容器爆炸、喷油、漏油、起火、鼓肚。 (2) 套管破损、裂纹、闪络烧伤。 (3) 接头过热、熔化。 (4) 单台熔丝熔断。 (5) 内部有异常响声。

4.5.4 电容器运行中的最高温度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值。

4.5.5 电容器的保护熔丝可按电容器的额定电流的1.2~1.3倍进行整定。

4.5.6 新装柱上电容器应进行交接试验,项目及标准规定如下:

(1) 测量电极对外壳的绝缘电阻,采用2500伏兆欧表,绝缘电阻值不低于1000兆欧; (2) 测量电容值:采用电流电压表法或直接用电容表测量,所测电容值与铭牌值比较,差值不超出±10%,各相电容值之比值不得大于1.1;

(3) 交流耐压试验:对于额定电压为10.5kV 的电容器极对外壳的耐压值为30kV ,或不低于出厂试验电压的85%,耐压时间为一分钟。

4.5.7 运行中的柱上电容器每年应进行一次绝缘电阻的测试,采用2500伏兆欧表,其绝缘电阻不应低于1000兆欧。

4.5.8 在柱上电容器投入运行后,应注意测量临近配电变压器的二次电压,如发现电压过高,应及时调整分接开关。 4.6 防雷与接地

4.6.1 防雷装置的巡视、检查和清扫与所在线路设备同时进行。 4.6.2 防雷装置检查、试验周期为: (1) 避雷器绝缘电阻试验:1~3年; (2) 避雷器工频放电试验:1~3年。

4.6.3 FS型避雷器、金属氧化物(硅橡胶)避雷器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500M Ω。

4.6.4 FS型避雷器、金属氧化物(硅橡胶)避雷器的工频放电电压应在表4-4的规定范围内。 表4-4 FS型、金属氧化物(硅橡胶)避雷器工频放电电压

注:表中分子为新品或大修后数值,分母为运行中避雷器要求满足的数值。

4.6.5 接地装置的巡视、检查与其它设备的巡视检查同时进行。

4.6.6 柱上变压器、柱上开关设备、电容器设备、开闭站(配变站)、电缆分支箱、箱式变电站的接地电阻测量每两年至少一次;其他设备的接地电阻测量每四年至少一次。接地电阻测量应在干燥天气进行。

4.6.7 容量在100kVA 及以上的变压器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每个低压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容量为100kVA 以下的变压器,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每个低压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每个台区低压重复接地不应少于3处。

4.6.8 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的零线,应在电源点接地;在配电线路的干线和分干线

(支线)终端处,应重复接地;在线路引入车间或大型建筑物处,也应将零线重复接地。

4.6.9 柱上开关、柱上电容器、线路避雷器,电缆头及电缆线路,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6.10 开闭站(配变站)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4.6.11 有避雷线的配电线路,其杆塔接地电阻不宜大于表4-5的列数值。 表4-5 电杆的接地电阻

注:钢杆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4.6.12 接地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应可靠连接。接地引下线一般不与拉线、拉线抱箍相接触。

5. 运行管理

5.1 电气设备操作基本要求

5.1.1 柱上开关、开闭站(配变站)、电缆分支箱、箱式变电站设备的操作必须填写操作票,并严格按照操作票进行操作。不论调度或者配电主管人员下综合命令、逐项命令或是口头命令,操作人员都必须按照设备实际操作顺序填写操作票。

5.1.2 故障或紧急情况下威胁人身或设备安全时,操作人员可不等待命令先操作,但事后尽快向有关调度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5.1.3 严禁约时停、送电,雷电时禁止进行设备操作。

5.1.4 高低压刀闸、柱上开关、开闭站(配变站)、电缆分支箱、箱式变电站操作时必须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复杂或大型操作,配电主管专责人应审核操作票,并到现场监护指导。

5.1.5 进行高低压刀闸、柱上开关、开闭站(配变站)、电缆分支箱、箱式变电站操作的步骤: (1) 操作人接到操作命令后,根据需要操作设备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操作票,由监护人审核共同签字,确保操作票填写无误后,方可进入现场;

(2) 带齐必须的操作工具到达现场后,由监护人和操作人共同核对设备实际位置。监护人在操作开始时应记录操作开始时间;

(3) 监护人按操作票顺序进行认真唱票,操作人手指设备编号复诵一遍,监护人确认无误后,操作人方可进行操作;

(4) 每操作一项,应立即检查设备的开合位置,并由监护人在操作票上该项内容打上“√”的

记号,不得在全部操作后补打记号;

(5) 在操作后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待再次核对或请示配电主管负责人后,再继续操作;

(6) 全部操作项目完成后,记录操作完成时间,在操作票最后一项加盖“已执行”图章,并向配电专责人汇报。

5.1.6 操作票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操作顺序应正确,不得颠倒。 5.2 事故处理

5.2.1 事故处理的主要任务:

(1) 尽快查出事故地点的原因,消除事故根源,防止扩大事故。

根据有关事故信息,迅速组织人员对相关设备进行全面巡查,直至故障点查出为止,查处事故原因,消除事故根源,防止扩大事故,重大事故及时向生产总值班报告现场情况。

(2) 采取措施防止行人接近故障导线和设备,避免发生人身事故。

进行事故的现场控制,包括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设置安全围栏等,防止行人接近故障导线和设备,避免发生人身事故。

(3) 尽量缩小事故停电范围和减少事故损失。 (4) 对已停电的客户尽快恢复供电。

5.2.2 配电系统发生以下情况时,必须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1) 断路器掉闸(不论重合是否成功)或熔断器跌落(熔丝熔断); (2) 发生永久性接地或频发性接地; (3) 变压器一次、二次熔丝熔断;

(4) 线路倒杆、断线;发生火灾、触电伤亡等意外事件; (5) 客户报告无电或电压异常。

5.2.3 运行单位为便于迅速、有效的处理事故,应完善事故预案及应急管理办法。

5.2.4 高压配电线路发生事故或异常现象,应迅速组织人员(包括用电监察人员)对该线路和与其相连接的高压客户设备进行全面巡查,直至故障点查出为止。

5.2.5 线路的熔断器或柱上断路器掉闸时,不得盲目试送,必须详细检查线路和有关设备,确无问题后,方可恢复送电。

5.2.6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发生永久性接地故障时,得到调度许可后,可用柱上开关或其他设备(如用负荷切断器操作隔离开关或跌落式熔断器)切合空载线路(禁止带负荷切合线路),分段选出故障段。

5.2.7 变压器一、二次熔丝熔断按如下规定处理:

(1) 一次熔丝熔断时,必须详细检查高压设备及变压器,无问题后方可送电。

(2) 二次熔丝(片)熔断(或低压保护开关动作)时,首先查明熔断器接触是否良好,然后检查低压线路,无问题后方可送电,送电后立即测量负荷电流,判明是否运行正常。

5.2.8 变压器、断路器发生事故,有冒油、冒烟或外壳过热现象时,应断开电源并待冷却后处理。

5.2.9 事故巡查人员应将事故现场状况和经过做好详细记录(人身事故还应记录触电部位、原因、抢救情况等),并收集引起设备故障的有关部件(或照片及影响资料),加以妥善保管,作为分析事故的依据。

5.2.10 事故发生后,运行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制订防止事故的对策。并按有关规定提出事故报告。

5.2.11 事故处理应遵守本规程和其他有关规程的规定。紧急情况下,可在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下,采用临时措施,但事后应及时处理。

5.2.12 运行单位应备有一定数量的物资、器材、工具作为事故抢修备品。 5.3 缺陷管理

5.3.1 缺陷定义:线路、设备部(构)件或防护条件在运行中超过本规程第三章规定的运行标准或达不到上级颁发的技术文件(规范)要求,而存在的状态。

5.3.2 缺陷管理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掌握运行设备存在的问题,以便按轻、重、缓、急消除缺陷,提高设备的健康水平,保障线路、设备的安全运行;另一方面对缺陷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变化规律,为大修、更新改造设备(技改)提供依据。

5.3.3 缺陷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和上级有关的规章制度,对设备运行状态作出正确的判断,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和巩固一类设备,提高二类设备,消除三类设备的原则,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提高设备健康水平,防止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

5.3.4 设备缺陷按线路本体、附属设施缺陷和外部隐患缺陷分为三大类,其具体内容如下: (1) 设备本体缺陷:指组成线路本体的构件、附件、零部件,包括基础、杆塔、导地线、绝缘子、金具、接地装置等发生的缺陷;

(2) 附属设施缺陷:指附加在线路本体上的标志牌、相位牌、警告牌及各种技术检测设备出现的缺陷;

(3) 外部隐患缺陷:指外部环境变化对线路的安全运行已造成某种潜在性威胁的情况(如在保护区内,兴建房屋、植树、堆土、取土、线下作业等对线路造成的影响)。

5.3.5 缺陷按其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

(1) 一般缺陷。指线路、设备虽有缺陷,但在一定期间对线路的安全运行影响不大,可列入年、

季检修计划或日常维护工作中去消除;

(2) 严重缺陷。是指缺陷对线路、设备运行有严重威胁,短期内线路尚可维持运行。该缺陷应在短期内消除,消除前应加强监视;

(3) 危急缺陷。是指缺陷已危及到线路、设备安全运行,随时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危及人身安全,必须尽快消除,或临时采取确保安全的技术措施进行处理,随后进行消除。

5.3.6 配电线路常见缺陷及分类标准:

表5-1 配电线路常见缺陷及分类标准

5.3.7 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

(一)线路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的最小空气间隙;导线与地面、山坡、峭壁、树木的最小距离及线路与交叉跨越物距离小于设计规定值时,按表5-2、5-3、5-4规定划分危急、严重缺陷。 表5-2 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的空气间隙(m )

表5-3 导线与地面、山坡、峭壁、树木的最小距离(m )

注:表中数值是指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时导线对地或树木距离。

表5-4 线路与交叉跨越物距离(m )

(二)一般缺陷:线路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的最小空气间隙、导线与地面、山坡、峭壁、树木的最小距离及线路与交叉跨越距离大于表5-2、5-3、5-4中严重缺陷的规定值而小于设计规定值者。

5.3.8 运行人员应将发现的缺陷,及消除情况详细记入缺陷记录内。缺陷记录一年更新一次,每年年底应统计一次全年缺陷消除率。

5.3.9 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应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方案。运行单位领导应及时组织处理或现场鉴定、安排监视,以确保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5.3.10 缺陷管理方法:

(1) 专责巡线员巡视发现缺陷后,必须及时、认真地填入巡线日志内,注明缺陷类别,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于危急缺陷应立即向班长或工区汇报,由班长或工区进行鉴定。

(2) 专责巡线员发现并经班长审核后的缺陷应当及时登入缺陷记录库。

(3) 当收到其他人员报告的设备缺陷后,除组织力量核实或处理外,亦应将缺陷登入缺陷记录库。

(4) 消缺办法:危急缺陷由工区立即进行协调处理;严重缺陷结合停电计划安排维护班处理或写检修联系单请检修单位处理;一般缺陷纳入下年度大修计划或在日常维护工作中进行处理。

(5) 缺陷消除后,应将检修记录或其它相关资料登记注销,专责巡线员在下个周期巡视时加以核实,确保缺陷的闭环管理。

(6) 基层公司分管领导、配电部主任及运行专责,每月应至少一次检查设备缺陷存在和消除情况。

5.4 设备评级

5.4.1 设备评级主要是根据运行和检修中发现的缺陷,对设备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大修项目或加强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5.4.2 设备定级单元划分如下:

(1) 电杆:以每基杆为一个元件,含绝缘子、线路金具、铁附件、拉线等; (2) 10kV导线:以每个10kV 架空线路耐张段的导线为一个元件;

(3) 柱上开关(含两侧隔离刀闸):柱上断路器、负荷开关、负荷刀闸、线路跌落式熔断器、线路刀闸每台为一个元件,含以上设备的防雷设施及接地装置等。

(4) 变压器台架:每个变压器台架为一个元件,含配电变压器、跌落式熔断器、隔离刀闸、辅助杆、金具、铁附件、防雷设施及接地装置等;

(5) 低压台区:每个低压台区为一个元件,含电杆、导线、金具、铁附件、接户线、户表箱、低压防雷设施及接地装置等。

5.4.3 设备的评级划分为三类:

(1) 一类设备:技术状况全面良好,外观整洁,技术资料齐全、正确。能保证设备的安全、经济、可靠运行。

(2) 二类设备:个别次要元部件或试验结果不合格,但暂时尚不影响安全运行或影响较小,外观尚可,主要技术资料具备,检修或预防性试验超周期但不超过半年。

(3) 三类设备:有重大缺陷,不能保证安全运行,漏油严重,外观不整洁,主要技术资料残缺不全,或检修预防性试验超过周期半年以上,上级规定的重大反事故措施未完成。

5.4.4 设备定级应综合衡量单元内各元件的运行状况,结合运行经验,分别定为I 、II 、III 级。具体标准应符合省电力公司颁发的供电设备评级标准。

5.4.5 配电设备完好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设备完好率=(一类设备+二类设备)/(一类设备+二类设备+三类设备)

5.4.6 设备定级后,应本着“巩固I 类,提高II 类、消灭III 类”的精神,有重点地安排设备大修,以提高设备的运行健康水平。

5.4.7 设备定级一年两次,定于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中旬进行。 5.5 设备验收

5.5.1 配电运行人员应参加对配电网络新建、改扩建、检修、试验等项目的验收,并积极介入项目设计审查、设备选型、交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5.5.2 配电设备验收应按国网及省、市有关验收规范和技术标准、质量标准进行。重点检查以下项目:设备图纸、资料,安装记录和试验报告,设备及系统的整体性能,运行监控系统和操作,安全设施及保护装置等。

5.5.3 施工单位应在某项工程施工前将相关的设备变更单提供给运行部门,以便运行部门对其进行验收。

5.5.4 每项检修工作结束后,首先应由施工单位按照质量标准要求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方可交运行单位验收。

5.5.5 运行部门验收后将验收意见通知施工单位,若需整改的,施工单位应将整改后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运行部门。

5.5.6 对于施工遗留下来的缺陷而又暂时无法整改,且对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应有记录总结,并经分管经理(主任总工程师)批准后,可暂时投入运行,但必须在短时期内由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直至设备达到合格要求为止;对安全有严重影响的设备不得投入运行。

5.5.7 当运行部门与施工单位在设备验收方面产生分歧时,由生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5.6 月度运行分析

5.6.1 建立月度运行分析会制度是管理配电设备运行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对人员思想责任性、技术水平和设备运行状况进行认真细致的系统分析,从中找到薄弱环节,制订整改措施,以达到掌握隐患,及时安排消除隐患的目的,不断提高设备的健康状况和运行管理水平。

5.6.2 运行单位的生产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应组织2 次运行分析会,运行工区(运行班、线路班、急修班、带电班)每月组织1 次线路运行分析会,对线路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5.6.3 运行分析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运行维护(包括巡视、检测和检修)工作情况分析。 (2)线路缺陷情况分析。 (3)事故及障碍情况分析。

(4)特殊区段线路运行状况分析。 (5)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分析。

5.6.4 运行工区(运行班)根据分析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明确成绩,总结经验,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使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对于个别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必要时应设立专题,由运行单位生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题分析,提出解决方案。

6. 技术管理

6.1 规程及技术资料

6.1.1 运行部门(工区、班组)应具有下列规程及技术资料,并经常组织运行人员学习,定期进行考核,认真贯彻执行。

6.1.2 配网生产应具备的规程及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3)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DL409-91及《甘肃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4)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 (5)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规程》电力部DL/T601-1996 (6)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SD292-88

(7) 《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 (8) 《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

(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0)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DL/T602-1996 (11)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1996

(12)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558-94(国网公司2004版) (13)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572-95 (14) 《电力电缆运行规程》 (15) 《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 (16) 《配电系统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 (17)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18) 《电力电缆运行规程》电力部

(19) 《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能源部(Q/GDW 156-2006) (20)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2003 (21) 配电班站应具备并执行各供电公司制定的现场规程和标准。

6.1.3 供电公司配电管理部门应具备技术资料和台帐 (1) 配网单线图、网络图

(2) 配电线路及设备装备水平汇总表 (3) 配电线路、设备评级表

(4) 大型检修项目的开(竣)工报告、验收报告 (5) 配网设备事故、障碍及分析报告

(6) 大型新建、改造(含城、农网)等工程的资料(档案统一管理)

6.1.4 分公司运行班应具备 (1) 配网单线图、网络图; (2) 配电线路、设备评级表

(3) 新建配电线路和设备的试验报告、验收报告 (4) 配电线路、设备的预防性试验报告 (5) 钢杆及基础图

(6) 线路、设备产权移交协议书 (7) 10kV架空线路台帐 (8) 变压器台帐

(9) 0.4kV架空线路台帐 (10) 10kV线路缺陷记录 (11) 0.4kV线路缺陷记录 (12) 变压器缺陷记录 (13) 交叉跨越记录 (14) 红外线测温记录

6.1.5 分公司检修班应具备 (1) 所辖配网单线图 (2) 所辖配网网络图

6.1.6 分公司急修班应具备: (1) 所辖配网单线图、网络图; (2) 柱上开关台帐 (3) 第一断路器台帐 (4) 柱上开关缺陷记录 (5) 第一断路器缺陷记录 (6) 重要客户和双电源客户清册

6.1.7 配变站应具备的资料 (1) 配变站一次接线图集 (2) 配变站二次接线图集 (3) 配变站设计图纸 (4) 配变站竣工资料 (5) 配变站检修试验记录 (6) 继电保护工作记录 (7) 配变站故障及异常记录 (8) 开关跳闸记录 (9) 配变站缺陷记录 (10) 抄表记录 6.2 设备标识

6.2.1 配电线路及其设备应有明显的标识,主要标识如下: (1) 配电线路名称、线路编号、线路色标和杆塔编号;

甘肃省电力公司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现场运行规范

二○○九年三月

目 录

1. 总 则 .......................................................................................................................................... - 1 -

2. 线路及设备的防护 ........................................................................................................................ - 2 -

3. 架空配电线路的运行 .................................................................................................................... - 4 -

3.1 巡视、检查、维护 .................................................................................................................. - 4 -

3.2 巡视的主要内容: .................................................................................................................. - 7 -

3.3 运 行 标 准 ............................................................................................................................ - 10 -

4. 配电设备的运行 .......................................................................................................................... - 12 -

4.1 变压器和变压器台 ................................................................................................................ - 12 -

4.2 开关站、小区配变站、箱式变电站 . .................................................................................... - 14 -

4.3 柱上断路器和负荷开关 ........................................................................................................ - 15 -

4.4 隔离开关和跌落式熔断器 .................................................................................................... - 16 -

4.5 电容器 .................................................................................................................................... - 17 -

4.6 防雷与接地 ............................................................................................................................ - 18 -

5. 运行管理 ...................................................................................................................................... - 19 -

5.1 电气设备操作基本要求 ........................................................................................................ - 19 -

5.2 事故处理 ................................................................................................................................ - 20 -

5.3 缺陷管理 ................................................................................................................................ - 21 -

5.4 设备评级 ................................................................................................................................ - 24 -

5.5 设备验收 ................................................................................................................................ - 25 -

5.6 月度运行分析 ........................................................................................................................ - 26 -

6. 技术管理 ...................................................................................................................................... - 26 -

6.1 规程及技术资料 .................................................................................................................... - 26 -

6.2 设备标识 ................................................................................................................................. - 28 -

6.3 电压管理 ................................................................................................................................. - 29 -

6.4 负荷管理 ................................................................................................................................. - 30 -

附录A 高压架空线路污秽分级标准 . ................................................................................................ 31

附录B 变压器试验标准................................................................................................................. 32

附录C 架空线路导线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 .................................................................................... 34

附录D 本规范用词说明 ................................................................................................................ 37

1. 总 则

1.1 本规范适用于甘肃省电力公司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运行。本规范的有关条文若与上级颁发的规程有抵触,以部颁规程及上级文件为准。客户侧自行管辖的专用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运行可参照本规范。

1.2配电运行工作是供电生产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工作中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了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预防事故发生,提高配电网的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和运行维护费用,保证客户供电质量,现结合公司配电线路、地区及季节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3做好配电线路运行工作是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保证。

1.4为了保障配电网络的安全运行,便于调度管理,在供电部门所管辖的配电线路上一般不允许敷设客户自行维护的配电线路和设备。如需要敷设时,必须经供电部门同意,并由供电部门实行统一调度,以确保配电网的安全。

1.5各级配电运行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台帐、记录、资料、报表等技术资料。

1.6各级配电管理人员、运行、检修人员必须熟悉和执行本规范。

1.7配电线路应与发电厂、变电所或相邻的维护部门、划分明确的分界点。分界点的划分,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制订统一的规定。与客户线路、设备的分界点划分,以《供用电合同》或报装答复文确定的产权分界点为界。一般按下列原则制定:

(1)、配电线路与变电站(配电站、开闭站、分接箱)之间:

A 、架空出线的,以穿墙套管线路侧接线板(或桩头)向线路侧延伸20cm 处为分界点,架空线路及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归属于线路运行单位,穿墙套管(变电站及开闭站设施)的运行维护归属于变电或配变站、开闭站运行单位维护。

B 、电缆出线的,以电缆与变电站出线接线板(出线母排)固定螺栓处为分界点,固定螺栓以内为变电设备,由变电运行单位运行维护;固定螺栓及电缆头为电缆线路设备,由线路运行单位运行维护。

(2)、客户专用线路与变电站(配电站、开闭站、分接箱)之间:

A 、架空出线的,以穿墙套管线路侧接线板(或桩头)向线路侧延伸20cm 处为分界点,分界点向线路侧的架空线路及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归属于客户,穿墙套管(变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归属于供电部门进行。

B 、电缆出线的,以变电站(开闭所、分接箱)出线接线板(出线母排)固定螺栓处为界,

固定螺栓以内为配变站(开闭站、分接箱)设施,由供电部门负责运行维护;固定螺栓及电缆头为电缆线路设备,属客户资产,由客户负责运行维护。

(3)、公网配电线路与客户线路之间:

A 、架空线路有分支断路器或第一断路器(或专用变压器的跌落式熔断器),以断路器(或熔

断器)下桩头向客户方向延伸20cm 处为分界点。其中,断路器(或熔断器)的操作权属供电部门。

B 、“T ”接自公网线路,由客户投资建设、未移交供电公司运行维护的专用高压分支线路,

以公网线路T 接点向客户线路侧延伸20cm 处为分界点。

1.8配电线路运行管理应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每条线路应有专责巡线员,巡线员应由具有线路运行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1.9巡线员必须熟悉所管辖的线路、设备运行状况,并根据季节特点掌握设备和周围环境变化状况,掌握维护技术,熟悉有关规范,能正确分析设备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提出防范措施。

1.10有关部门在本规范执行中,如存在疑问及建议,请向省公司生产技术部汇报,提出完善办法和制订新的补充规定,经省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核同意(必要时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 线路及设备的防护

2.1.1 配电线路及设备的防护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甘肃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保护电力设施文件的规定,做好线路防护区内配电线路及设备的保护工作,防止线路遭受外力破坏等。

2.1.2 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即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面内的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两侧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0kV 及以下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得小于表2-1内要求数据:

表2-1: 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保护区最小距离

2.1.3 运行单位要广泛发动沿线有关部门和群众,进一步提高群众依法护电、参与管电的意识,防止外力破坏,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

2.1.4 巡视中应检查线路沿线和杆塔周围有无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障碍物。现场能处理的应立即清除,若现场不能处理的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配电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汇报,提出对策,限期处理。

2.1.5 配电线路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SDJ206-87《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及DL/T601-1996《架空绝缘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修剪树木,应保证在树木修剪周期内树枝与导线的距离符合上述规定的数值。

2.1.6 当线路跨越通航江河时,应采取措施设立标志,防止船桅碰线。

2.1.7 运行单位对可能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各种施工或活动,应进行劝阻或制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送达危及线路通知书。必要时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规定采取措施。对于造成事故或电力设施损坏者,应按情节与后果,酌情照章予以处罚或提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2.1.8 巡视人员发现有以下在架空配电线路下或附近施工且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展开调查,将施工单位或个人名称、联系电话、作业性质等调查清楚,并与施工单位(个人)签定建筑安全协议或向施工单位(个人)发出隐患通知书,同时要做好必要的声像(录音、录像、照片)和书面记录工作:

(1) 在架空配电线路下及附近建筑房屋;

(2) 在架空配电线路附近筑路、开河、挖沟;

(3) 新建通讯、路灯、有线电视等线路设施;

(4) 新种高大树种;

(5) 其他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情况。

2.1.9 发现架空配电线路受外力损坏时,巡线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并迅速向配电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2.1.10 树木生长季节前,对于市区内树木,运行单位应及时与绿化园林等有关部门联系,签定修剪树木的协议,明确双方职责范围,派专人进行检查督促,使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树木得到及时修剪。

导线在最大弧垂和最大风偏情况下,与街道行道树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表2-2内数值,否则应修剪树木。

表2-2: 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的最小距离

注:校验导线与树木之间的垂直距离,应考虑树木在修剪周期内的生长高度。

2.1.11 城区街道口、道路旁容易被车辆碰撞的杆塔及拉线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2.1.12 在配电线路通道内的防护规定:

(1) 严禁破坏、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2) 不得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其他线路;

(3) 不得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向导线抛掷物体;

(4) 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m 的区域内放风筝;

(5) 不得在杆塔或拉线上栓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搭建围墙,房屋;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6) 不得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7) 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以及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8) 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使用机械掘土、挖坑、取土,不得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烧窑或烧荒;

(9) 不得进行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2.1.13 在配电线路附近进行开挖、建筑、架线、爆破、植树等施工行为,均应取得配电线路运行单位的同意,必要时,运行单位应派人协助监护。 3. 架空配电线路的运行

3.1 巡视、检查、维护

3.1.1 为了掌握配电线路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缺陷和沿线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隐患,必须按

期进行巡视与检查。

3.1.2 线路巡视有以下几种:

(1)定期巡视:由专职巡线员进行,掌握线路的运行状况,沿线环境变化情况,并做好护线宣传工作。

(2)特殊性巡视:在气候恶劣及异常气候情况下(如:冰雹、雷雨、浓雾、大风、大雪、雨雪交加、地震、洪水、沙尘暴等)、设备带缺陷运行、有重要保电任务、沿线周围环境情况突然变化时(如平整土地、修渠、修公路、建房等)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对线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巡视或检查。

(3)夜间巡视:为了发现设备薄弱环节,在夜间线路高峰负荷或阴雾天气时进行的巡视。检查导线接点有无发热打火现象,绝缘子表面有无放电闪络现象,木横担有无燃烧现象等。

(4)故障性巡视:为了查明线路故障、接地或跳闸的原因,找出故障地点,无论线路开关重合与否,均应在故障跳闸或发现接地后立即进行的巡视。

(5)监察性巡视:由部门领导和线路专责技术人员进行,目的是了解线路及设备状况,并检查指导线路专责巡线员的工作,并作为考核其工作的依据之一。

3.1.3 线路巡视周期按表3-1规定执行:

表3-1: 线路巡视周期表

3.1.4 巡视时巡视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必要的证件、线路图纸资料、巡线日志、常用工具、零件、规程、宣传用品和个人防护用品。

3.1.5 每次巡视前应分析设备运行情况及季节特点,定出巡视重点。巡视中应查明线路各部件的缺陷,线路防护区内的异常现象及正在进行的各种建设工程,记入巡线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

3.1.6 巡视人员在巡视线路、设备时,必须同时核对线路资料,并在不违反安全规程、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消除简单缺陷。

3.1.7 巡视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当天的巡视记录。

巡视记录的内容包括:巡视人;巡视日期;巡视线段;线路、设备的缺陷情况、缺陷类别,沿线危及线路安全的树木、建筑和施工情况,交叉跨越的变动情况以及初步处理意见和情况。

3.1.8 对巡视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巡视人员应按照本文5.3缺陷管理条文,做好缺陷的登记、

汇报及处理工作。

3.1.9 定期巡视架空线路应一档一杆地徒步进行。巡视程序如下:

(1) 检查导线;

(2) 检查瓷瓶和金具;

(3) 检查横担、顶套;

(4) 检查杆身、杆根及拉线、地锚;

(5) 检查其他设备;

(6) 绕杆一周后回过头来查看导线的弛度和交叉跨越情况,并观察沿线是否有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其他问题。

3.1.10 特殊性巡视的一般项目:

(1) 在雨、雾、雪、雹天气时,检查瓷瓶套管发响冒火或漏电烧杆等现象;

(2) 在大风时,检查树枝碰线,树木或其他物件倒(刮)落在导线上,导线、引线摆动冒火接地等情况;

(3) 大雨洪水时,检查杆根下陷、塌方、洪水冲刷与房倒树倒危及杆线情况;

(4) 雷电后,检查瓷瓶套管有无闪络或击穿,导线有无烧伤,避雷器有无爆炸等现象;

(5) 大雪结冰时,检查冰雪有无压断导线、引线,是否造成接地短路,接头有无发热融雪等现象;

(6) 建筑、平地造田、修路、挖沟处,检查施工设备、建筑物对导线的安全距离,杆根、地锚、电缆管沟有无挖出破坏等情况;

(7) 风筝鸟害期,检查杆上有无鸟窝,有无风筝悬挂。向群众宣传不要在线路附近打鸟,不要在线路附近放风筝;

(8) 炸山放炮处,检查导线、绝缘子有无炸伤,并向有关单位进行宣传,要求采取有效措施;

(9) 绿化灌水,大雨时,检查架空线路附近电缆沟道有无下陷,塌方和灌水等情况;

(10) 国家节日或重大活动前,检查会场、剧院、公园、商店等公共场所的供电线路和设备的运行,以保证节日期间人民群众生活安定,重大活动正常进行。

3.1.11 夜间巡视应选择在高峰负荷或阴雾天气进行,检查导线接头有无烧红、冒火现象,绝缘子有无漏电闪络现象及其他异常情况。其进行方法如下:

(1) 至少应由二人进行;

(2) 携带必要的证件和工具;

(3) 线路专责巡线员应说明沿线情况;

(4) 要用耳细听,用眼细看,不应走得太快;

(5) 应顺线路外侧行走,严禁用手摸电杆、拉线、地锚、接地等。

3.1.12 故障性巡视的方法:

(1) 急修值班室接到故障发生通知后应安排急修人员先行巡查,并按规定向主管领导汇报;

(2) 巡视前应根据故障情况,客户反映及运行经验来决定重点巡视的地段;

(3) 巡视时应迅速,但又要细心。多向沿线群众调查,发现可疑情况应仔细分析,并随时和值班人员保持联系;

(4) 找出故障以后,应立即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在现场看守、等候抢修人员;

(5) 根据故障查找情况,配网运行单位应及时安排运行人员和用电检查人员进行配合;

(6) 对于不明故障,配网运行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反复巡视检查,不应轻易放过。

3.1.13 监察性巡视的方法:

(1) 由线路专责巡线员陪同,步行进行;

(2) 对照线路的巡视记录,鉴定设备缺陷,对于存在的差错,给予指导或指正;

(3) 访问沿线群众,了解线路运行状况,征求对供电部门工作的意见;

(4) 结合现场情况,考问运行人员,了解其工作方法、进度、建议和存在的问题。

3.1.14 监察性巡视结束后,领导和专责技术人员应及时召集运行人员召开运行分析会,分析设备运行状况,提出合理建议和要求,进行适当的表扬和批评,指导运行人员的工作,提高运行人员的责任心和技术水平。

3.2 巡视的主要内容:

3.2.1 杆塔:

(1) 杆塔是否倾斜;铁塔、钢管杆构件有无弯曲、变形、锈蚀,螺栓有无松动或丢失;混凝土杆有无裂纹、酥松或钢筋外露,焊接处有无开裂、锈蚀;木杆有无腐朽、烧焦、开裂,绑桩有无松动,木楔是否变形或脱出;

(2) 杆塔基础有无损坏、下沉或上拨,周围土壤有无挖掘或沉陷,寒冷地区电杆有无冻鼓现象;

(3) 杆塔位置是否合适,有无被车碰撞的可能,保护设施是否完好,标志是否清晰;

(4) 杆塔有无被水淹、水冲的可能,防洪设施有无损坏、坍塌;

(5) 杆塔周围有无杂草和蔓藤类植物附生,有无危及安全的鸟巢、风筝及杂物;

(6) 钢管杆地脚螺栓是否齐全、爬梯有警示标志且离地1.8米。

3.2.2 横担和金具:

(1) 木横担有无腐朽、烧损、开裂、变形;

(2) 铁横担有无锈蚀、歪斜、变形;

(3) 金具有无裂纹、锈蚀和变形;金具螺栓是否紧固,螺帽是否缺失;楔形线夹、开口销有无

锈蚀、断裂、脱落;防震锤是否位移,脱落。

3.2.3 绝缘子:

(1) 瓷式绝缘子瓷件有无脏物、损伤、裂纹和闪络痕迹;合成绝缘子的绝缘介质是否龟裂、破损;

(2) 针式绝缘子不歪斜;绝缘子铁脚、铁帽有无锈蚀、松动、弯曲;

(3) 绝缘子上固定导线的绑扎线有无松弛或开断现象;绝缘子销子是否齐全,螺帽有无松动;

(4) 跨越处的双固定情况。

3.2.4 导线(包括架空地线、耦合地线):

(1) 导线有无断股、筋勾、损伤、烧伤痕迹,在化工等污秽较严重地区的导线有无腐蚀现象;

(2) 三相弛度是否平衡,有无过紧、过松现象;导线交叉跨越是否合格;

(3) 接头是否良好,有无烧伤过热(如接头变色、接头处雪先融化等)或损坏变形现象,连接线夹弹簧垫是否齐全,螺帽是否紧固;

(4) 过(跳)引线有无损伤、断股、歪扭,与杆塔、构件及其他引线间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5) 导线上有无抛扔、掉落的异物;

(6) 绝缘导线外皮有无鼓包变形、烧熔、磨损、龟裂现象;绝缘护罩的引出线口是否向下,绝缘护罩扣合是否紧密;沿线树木有无刮蹭绝缘导线及绝缘护罩的现象。

3.2.5 防雷设施:

(1) 瓷质避雷器瓷套有无裂纹、损伤、闪烙痕迹,氧化锌避雷器的绝缘介质有无龟裂、破损;避雷器表面是否赃污;

(2) 避雷器的固定是否牢固;

(3) 避雷器引线连接是否良好,与邻相和杆塔构件的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4) 避雷器各部分附件是否锈蚀,接地端焊接处有无开裂、脱落;

(5) 避雷器保护间隙有无烧损、锈蚀或被外物短接,间隙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6) 雷电观测装置是否完好。

3.2.6 接地装置:

(1) 接地引下线有无丢失、断股、损伤。接地扁铁有无变形、断裂、损坏;

(2) 各部件接头接触是否良好,线夹螺栓有无松动,锈蚀;

(3) 接地引下线的保护管有无破损、丢失,固定是否牢靠;

(4) 接地体有无外露、严重腐蚀,在埋设范围内有无土方工程。

3.2.7 拉线、顶(撑)杆、拉线柱:

(1) 拉线有无锈蚀、松弛、断股、张力分配不均等现象;各部件螺丝是否齐全、紧固,回头是

否散股;拉线棒、楔形线夹、UT 线夹、抱箍等金具有无变形、锈蚀;

(2) 拉线绝缘子是否损坏或缺少;拉线护套有无被盗、损坏;

(3) 拉线固定是否牢固,拉线基础周围土壤有无突起、沉陷、缺土等现象; (4) 顶(撑)杆、拉线柱、保护桩等有无损坏、开裂、腐朽等现象; (5) 拉线位置是否妨碍交通,有无被车碰撞的可能; (6) 水平拉线对地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3.2.8 接户线:

(1) 线间距离和对地、对建筑物等交叉跨越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2) 导线绝缘层是否老化、损坏;

(3) 接点接触是否良好,有无电化腐蚀现象; (4) 绝缘子有无破损、脱落;

(5) 支持物是否牢固,有无腐朽、锈蚀、损坏等现象; (6) 导线弛度是否合适,有无混线、烧伤现象。

3.2.9 交叉跨越巡视:

(1) 配电线路与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垂直交叉距离,在上方导线最大弧垂时,是否符合有关规程规定;与弱电线路的垂直距离,在最大弧垂时是否符合有关规程规定;

(2) 配电线路与被跨越物的垂直距离,与房屋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在最大弧垂时是否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3.2.10 沿线情况:

(1) 沿线有无易燃、易爆物品和腐蚀性液、气体;

(2) 导线对地、对道路、公路、铁路、管道、索道、河流、建筑物等距离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可能触及导线的铁烟囱、天线等;

(3) 线路周围有无被风刮起危及线路安全的金属薄膜、塑料大棚、杂物等; (4) 有无威胁线路安全的工程设施(机械、脚手架等);

(5) 查明线路附近的爆破工程有无爆破申请手续,其安全措施是否妥当; (6) 查明防护区内的植树等情况及导线与树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7) 线路附近有无射击、放风筝、抛扔异物、飘洒金属和在杆塔、拉线上栓牲畜等情况; (8) 查明沿线污秽情况;

(9) 查明沿线江河泛滥、山洪和泥石流等异常现象; (10) 线路沿线有无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建筑。

3.2.11 电缆线路:

(1) 电缆线路双重名称、相色标记、标志桩是否清晰可见,有无被埋,毁坏现象;

(2) 电缆终端杆塔及构件是否齐全完好,电缆头和避雷器是否完好,接地装置引线接头及接头引下线是否连接紧密,完好无损;

(3) 检查电缆头温度是否正常,电缆头防雨帽是否具有防雨作用,是否有破裂现象; (4) 电缆管口是否封堵,电缆管是否倾斜;

(5) 电缆周边是否有建筑、开挖、腐蚀性液体、污物回填等。

3.2.12 配电线路的检查与维护周期按表3-2的规定执行:

表3-2 配电线路预防性检查、维护周期表

3.3 运 行 标 准

3.3.1 杆身位移与倾斜的允许范围规定如下: (1) 杆塔(钢杆)偏离线路中心线不应大于0.1m ;

(2) 木杆与砼杆倾斜度(包括挠度) :转 角杆、直线杆不应大于15/1000,转角杆不应向内角倾斜, 终端杆不应向导线侧倾斜, 向拉线侧倾斜应小于200mm ;

(3) 铁塔(钢杆)倾斜度:50m 以下倾斜度应不大于10/1000,50m 及以上倾斜度应不大于5/1000。

3.3.2 砼杆不应有严重裂纹、流铁锈水等现象, 保护层不应脱落、酥松、钢筋外露, 不宜有纵向

裂纹, 横向裂纹不宜超过1/3周长, 且裂纹宽度不宜大于0.5mm; 木杆不应严重腐朽; 铁塔不应严重锈蚀, 主材弯曲度不得超过5/1000,各部螺栓应紧固, 混凝土基础不应有裂纹、酥松、钢筋外露现象。

3.3.3 横担应无严重锈蚀、变形、腐朽;铁横担金属锈蚀不应起皮和出现严重麻点, 锈蚀表面不宜超过1/2;木横担腐蚀深度不应超过横担宽度的1/3。

3.3.4 横担上下倾斜、左右偏歪不应大于横担长度的2%。 3.3.5 导线通过的最大负荷电流不应超过其允许电流。 3.3.6 导线接头无变色和严重腐蚀, 连接线夹螺栓应紧固。

3.3.7 导线应无断股; 七股导线中的任一股导线损伤深度不得超过该股导线直径的二分之一; 十九股及以上导线, 某一处的损伤不得超过三股。

3.3.8 导线过引线、引下线对电杆构件、拉线、电杆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10kV 0.2m 1kV以下 0.1m

每相导线过引线、引下线对邻相导体、过引线、引下线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10kV 0.3m 1kV以下 0.15m

高压(1-10KV)引下线与低压(1KV以下) 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2m 。

3.3.9 三相导线弛度应力求一致,弛度误差不得小于设计值的-5%或大于设计值的+10%;一般档距导线弛度相差不应超过50mm 。

3.3.10 绝缘子、瓷横担应无裂纹,釉面剥落面积不应大于100mm ,瓷横担线槽外段头釉面剥落面积不应大于200mm , 铁角无弯曲, 铁件无严重锈蚀。

3.3.11 绝缘子应根据地区污秽等级和规定的泄漏比距来选择其型号,验算表面尺寸。污秽等级标准见附录A 。

3.3.12 拉线应无断股、松弛和严重锈蚀。

3.3.13 水平拉线对通车路面中心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 。 3.3.14 拉线棒应无严重锈蚀、变形、损伤及上拔等现象。 3.3.15 拉线基础应牢固,周围土壤无突起、沉陷、缺土等现象。

3.3.16 接户线的绝缘层应完整, 无剥落、开裂等现象; 导线不应松弛; 每根导线接头不应多于1个, 且应用同一型号导线相连结。

3.3.17 接户线的支持构架应牢固,无严重锈蚀、腐朽。

3.3.18 导线、接户线的限距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部颁SDJ 206-1987《架空配电线路设计

2

2

技术规程》和DL/T601-1996《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

4. 配电设备的运行

4.1 变压器和变压器台

4.1.1 变压器及变压器台的巡视、检查、维护、试验周期按表4-1规定执行,变压器的定期巡视应和6-10kV 线路定期巡视同时进行。

表4-1: 变压器和变压器台巡视、检查、维护、试验周期

重点变压器指市区内带有重要客户或负荷变动大的公用变压器。

4.1.2 变压器和变压器台的巡视、检查内容: (1) 套管是否清洁,有无裂纹、损伤、放电痕迹; (2) 油温、油色、油位是否正常,有无异声、异味; (3) 呼吸器是否正常,有无堵塞现象;

(4) 各个电气连接点有无锈蚀、过热和烧损现象; (5) 分接开关指示位置是否正确,换接是否良好;

(6) 外壳有无脱漆、锈蚀,焊口有无裂纹、渗油,接地是否良好; (7) 各部密封垫有无老化、开裂, 缝隙有无渗油现象; (8) 各部螺栓是否完整, 有无松动; (9) 铭牌及其他标志是否完好;

(10) 高压套管绝缘护罩有无短缺、松脱、龟裂; (11) 一、二次熔断器是否齐备, 熔丝大小是否合适;

(12) 一、二次引线是否松弛, 绝缘是否良好, 相间或对构件的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对工作人员上下电杆有无触电危险;

(13) 变压器台架高度是否符合规定, 有无锈蚀、倾斜、下沉; 木构件有无腐朽; 砖、石结构台架有无裂纹和倒塌的可能; 地面安装的变压器, 围栏是否完好;

(14) 变压器台上的其它设备(如:表箱、开关等) 是否完好;

(15) 变压器顶盖有无杂物,台架周围有无杂草丛生、杂物堆放, 有无生长较高的农作物、树、竹、蔓藤类植物接近带电体;

(16) 跌落式熔断器的倾斜角是否合适,熔丝管有无膨胀、弯曲、变形。

4.1.3 新出厂或大修后的变压器投入运行前, 除外观检查合格外, 应有出厂试验合格证或试验合格证, 试验项目应有以下几项:

(1) 变压器性能参数:额定电压(各分接端电压) 、额定电流、空载损耗、负载损耗、空载电流及阻抗电压;

(2) 工频耐压试验; (3) 绝缘电阻和吸收比测定; (4) 测量直流电阻; (5) 绝缘油简化试验。 注:各项试验标准见附录B 。

4.1.4 变压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GB6451.1-86《三相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和GB1094.1~1094.5-85《电力变压器标准》的规定。

4.1.5 停运满一个月的变压器, 在恢复送电前应测量绝缘电阻, 合格者方可投入运行;搁置或停运6个月以上的变压器, 投入前应做绝缘电阻和绝缘油耐压试验;干燥、寒冷地区的排灌专用变压器, 停用期可适当延长, 但不宜超过8个月。

4.1.6 运行变压器所加一次电压不应超过相应分接头电压值的105%。上层油温不宜超过85℃。 4.1.7 变压器的最大负荷不应超过其额定容量,在特殊情况下(如事故过负荷),可参照部颁《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的有关条文执行。

4.1.8 变压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检查、处理:

(1) 瓷件裂纹、击穿、烧损、严重污秽,硅胶套管龟裂严重,瓷裙釉面损伤超过100mm 以上; (2) 导电端头过热、烧损、熔接; (3) 渗、漏油严重,油标上见不到油面; (4) 绝缘油老化, 油色显著变深; (5) 外壳和散热器大面积脱漆, 严重锈蚀; (6) 有异音、放电声、冒烟、喷油和过热现象等。

4.1.9 配电变压器并列运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1) 额定电压相等, 电压比允许相差±0.5%; (2) 阻抗电压相差不得超过10%; (3) 结线组别相同;

2

(4) 容量比不得超过3:1。

4.1.10 变压器并列前应做核相试验, 并列运行后, 应在低压侧测量电流分配, 以保证在最大负荷时, 任何一台变压器都不应过负荷。

4.1.11 变压器的供电应先合高压,后合低压;停电时则应先拉低压,后拉高压。500KVA 及以上的变压器高压侧应装断路器或负荷开关用于停、送电操作。

4.1.12 变压器在变换分接头时,应先对变压器停电,在分接开关调至选定位置时应前后活动数次再将销子固定,此时合上高压跌落式熔断器进行电压测量看是否合乎要求或有无异常,满足要求后方可合低压进行供电。工作完毕后注意填好分接头变换的记录。

4.1.13 变压器着火时应迅速对变压器停电,然后用砂子或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必要时可放油处理。严禁在不停电的情况下进行灭火或用水灭火。 4.2 开闭站(配变站)、电缆分支箱、箱式变电站

4.2.1 开闭站(配变站)、电缆分支箱、箱式变电站的巡视、检查、维护、试验周期按表4-2规定执行。

表4-2 开闭站(配变站)、电缆分支箱、箱式变电站的巡视、检查、维护、试验周期

4.2.2 开闭站(配变站)、电缆分支箱、箱式变电站的巡视、检查内容: (1) 各种仪表、信号装置指示是否正常,三相电压是否合格,电流是否平衡;

(2) 各种设备的各部份接点有无过热、烧伤、熔接等异常现象;导体(线)有无断股、裂纹、损伤;熔断器接触是否良好;空气开关运行是否正常;

(3) 各种充油设备的油色、油温是否正常,有无渗、漏油现象;呼吸器中的变色硅胶是否正常; (4) 各种充气设备的气压是否正常,有无漏气现象;

(5) 各种设备的瓷件是否清洁,有无裂纹、损坏、放电痕迹等异常现象;硅胶部件是否龟裂严重;

(6) 开关指示器位置是否正确;

(7) 室内温度是否过高,有无异音、异味现象;通风口有无堵塞;

(8) 照明设备和防火设施是否完好;

(9) 建筑物、门、窗等到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有无渗、漏水现象;防小动物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10) 各种标志是否齐全、清晰;

(11) 周围有无威胁安全、影响运行和阻塞检修车辆通行的堆积物等; (12) 接地装置连接是否良好,有无锈蚀、损坏等现象。

4.2.3 巡视开闭站(配变站)、电缆分支箱、箱式变电站等电气设备,一般应有两人进行;如需要单人巡视时,不得碰触电气设备,只能做一般外观检查。

4.2.4 巡视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越过遮拦;巡视检查设备必须思想集中,按巡视内容及巡视路线进行;巡视后应填写巡视记录;发现问题时,填写缺陷记录单,按缺陷管理办理执行。

4.2.5 巡视开闭站(配变站)、电缆分支箱、箱式变电站等设备时,必须随手将门锁好,以防止小动物进入,造成事故。

4.2.6 当10kV 系统出现单相接地故障时,需进入站内巡视时,必须由两人进行;巡视过程中必须穿绝缘鞋,接触设备外壳应带绝缘手套。

4.2.7 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单独移开遮栏,确需移开或越过时,必须有专人监护,巡视人员离带电体距离不得小于0.7m 。 4.3 柱上断路器和负荷开关

4.3.1 柱上开关设备的巡视周期应与6-10kV 线路的周期相同,柱上断路器、负荷开关绝缘电阻测量每两年进行一次,大修周期不应超过五年,操作频繁的开关应缩短大修周期,试验周期以部颁标准为准。

4.3.2 巡视检查内容:

(1) 外壳有无脱漆、锈蚀,焊口有无裂纹;油开关还应检查油位是否正常,油质是否良好,有无渗、漏油现象;

(2) 套管有无破损、裂纹、严重脏污和闪络放电的痕迹;

(3) 开关的固定是否牢固;引线接点和接地是否良好;线间和对地距离是否足够; (4) 开关分、合位置指示是否正确、清晰。

4.3.3 柱上开关的停电检查和清扫每两年一次,检查项目有: (1) 测量绝缘电阻,并与前次记录进行比较,分析;

(2) 进行拉合操作,查看开关机构有无异常,分合指示是否正确; (3) 对隔离刀闸进行适当维修,使其拉合灵活,接触良好; (4) 避雷器、接地引线等是否良好;

(5) 彻底清扫,并对所有螺栓做一次紧固。

4.3.4 交接和大修后的柱上开关,应进行下列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其试验项目及其标准如下:

(1) 绝缘电阻测量:用2500V 兆欧表,绝缘电阻值不低于1000M Ω; (2) 每相导电回路电阻测量:导电回路电阻值不宜大于500μΩ; (3) 工频耐压试验:工频耐压试验值按表4-3规定: 表4-3 开关工频耐压试验值

(4) 绝缘油试验:按附录B-4规定。

4.3.5 通过开关的负荷电流应小于其额定电流,安装点的短路容量应小于其额定开断容量。 4.3.6 带有保护的柱上断路器、联络开关整定值由运行管理单位整定。 4.4 隔离开关和跌落式熔断器

4.4.1 隔离开关、跌落式熔断器的巡视、检查周期与6-10kV 线路巡视周期相同。 4.4.2 隔离开关、跌落式熔断器的巡视、检查内容如下: (1) 瓷件有无裂纹、闪络、破损及脏污,硅胶套管有无龟裂现象; (2) 触头间接触是否良好,有无过热、烧损、熔化现象; (3) 各部件的组装是否良好,有无松动、脱落; (4) 引线接点连接是否良好,与各部间距是否合适; (5) 安装是否牢固,相间距离、倾斜角是否符合规定; (6) 操动机构是否灵活,有无锈蚀现象; (7) 跌落式熔断器熔丝管有无弯曲、变形。

4.4.3 隔离开关、跌落式熔断器检查发现以下缺陷时,应及时处理: (1) 瓷件断裂、严重烧伤,硅胶套管开裂严重等情况; (2) 操动机构操作不灵活;

(3) 隔离开关的触头接触不良,有麻点、过热、烧损现象; (4) 跌落式熔断器的触头弹簧片弹力不足,有退火、断裂等情况; (5) 跌落式熔断器的消弧管内径扩大或受潮膨胀而失效; (6) 跌落式熔断器熔丝管易跌落,上下触头不在一条直线上; (7) 跌落式熔断器的熔丝容量不合适;

(8) 跌落式熔断器的相间距离不足0.5m ,安装倾斜角超出15°~30°范围。

4.4.4 架空线路隔离开关和跌落式熔断器的停电清扫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以保证其接触良好、熔丝合格、操作灵活。

4.4.5 断开隔离开关和跌落式熔断器时,应先断中相,再断离中相较远的一相,最后断离中相较近的一相。合闸时顺序相反。禁止带负荷拉合跌落式熔断器和隔离开关。(大风情况下先拉中侧,再拉下风侧,后拉上风侧)。

4.4.6 操作隔离开关和跌落式熔断器,拉闸时动作要快,以防起弧,合闸时应将活动部分接近固定触头,然后迅速推入。

4.4.7 遇有跌落式熔断器保险管变形、过长、过短、堵塞,保险丝过松等现象,应及时进行处理,以免跌落式熔断器误动或拒动。

4.4.8 跌落式熔断器遮断容量应大于其安装点的短路容量;通过隔离开关和跌落式熔断器的最大负荷电流应小于其额定电流。 4.5 电容器

4.5.1 电容器的巡视、检查、清扫与所在线路设备同时进行。 4.5.2 巡视检查内容:

(1) 瓷件有无闪络、裂纹、破损和严重脏污。 (2) 油箱有无膨胀,渗、漏油。 (3) 外壳有无鼓肚、锈蚀。 (4) 接地是否良好。

(5) 放电回路及各引出线接点是否良好。 (6) 带电导体与各部的间距是否良好。 (7) 开关、熔断器是否正常、完好。 (8) 并联电容器的单台熔丝是否熔断。

(9) 串联补偿电容器的保护间隙有无变形、异常和放电痕迹。

4.5.3 发现下列情况应停止运行,进行处理 (1) 电容器爆炸、喷油、漏油、起火、鼓肚。 (2) 套管破损、裂纹、闪络烧伤。 (3) 接头过热、熔化。 (4) 单台熔丝熔断。 (5) 内部有异常响声。

4.5.4 电容器运行中的最高温度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值。

4.5.5 电容器的保护熔丝可按电容器的额定电流的1.2~1.3倍进行整定。

4.5.6 新装柱上电容器应进行交接试验,项目及标准规定如下:

(1) 测量电极对外壳的绝缘电阻,采用2500伏兆欧表,绝缘电阻值不低于1000兆欧; (2) 测量电容值:采用电流电压表法或直接用电容表测量,所测电容值与铭牌值比较,差值不超出±10%,各相电容值之比值不得大于1.1;

(3) 交流耐压试验:对于额定电压为10.5kV 的电容器极对外壳的耐压值为30kV ,或不低于出厂试验电压的85%,耐压时间为一分钟。

4.5.7 运行中的柱上电容器每年应进行一次绝缘电阻的测试,采用2500伏兆欧表,其绝缘电阻不应低于1000兆欧。

4.5.8 在柱上电容器投入运行后,应注意测量临近配电变压器的二次电压,如发现电压过高,应及时调整分接开关。 4.6 防雷与接地

4.6.1 防雷装置的巡视、检查和清扫与所在线路设备同时进行。 4.6.2 防雷装置检查、试验周期为: (1) 避雷器绝缘电阻试验:1~3年; (2) 避雷器工频放电试验:1~3年。

4.6.3 FS型避雷器、金属氧化物(硅橡胶)避雷器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500M Ω。

4.6.4 FS型避雷器、金属氧化物(硅橡胶)避雷器的工频放电电压应在表4-4的规定范围内。 表4-4 FS型、金属氧化物(硅橡胶)避雷器工频放电电压

注:表中分子为新品或大修后数值,分母为运行中避雷器要求满足的数值。

4.6.5 接地装置的巡视、检查与其它设备的巡视检查同时进行。

4.6.6 柱上变压器、柱上开关设备、电容器设备、开闭站(配变站)、电缆分支箱、箱式变电站的接地电阻测量每两年至少一次;其他设备的接地电阻测量每四年至少一次。接地电阻测量应在干燥天气进行。

4.6.7 容量在100kVA 及以上的变压器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每个低压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容量为100kVA 以下的变压器,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每个低压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每个台区低压重复接地不应少于3处。

4.6.8 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的零线,应在电源点接地;在配电线路的干线和分干线

(支线)终端处,应重复接地;在线路引入车间或大型建筑物处,也应将零线重复接地。

4.6.9 柱上开关、柱上电容器、线路避雷器,电缆头及电缆线路,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6.10 开闭站(配变站)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4.6.11 有避雷线的配电线路,其杆塔接地电阻不宜大于表4-5的列数值。 表4-5 电杆的接地电阻

注:钢杆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4.6.12 接地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应可靠连接。接地引下线一般不与拉线、拉线抱箍相接触。

5. 运行管理

5.1 电气设备操作基本要求

5.1.1 柱上开关、开闭站(配变站)、电缆分支箱、箱式变电站设备的操作必须填写操作票,并严格按照操作票进行操作。不论调度或者配电主管人员下综合命令、逐项命令或是口头命令,操作人员都必须按照设备实际操作顺序填写操作票。

5.1.2 故障或紧急情况下威胁人身或设备安全时,操作人员可不等待命令先操作,但事后尽快向有关调度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5.1.3 严禁约时停、送电,雷电时禁止进行设备操作。

5.1.4 高低压刀闸、柱上开关、开闭站(配变站)、电缆分支箱、箱式变电站操作时必须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复杂或大型操作,配电主管专责人应审核操作票,并到现场监护指导。

5.1.5 进行高低压刀闸、柱上开关、开闭站(配变站)、电缆分支箱、箱式变电站操作的步骤: (1) 操作人接到操作命令后,根据需要操作设备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操作票,由监护人审核共同签字,确保操作票填写无误后,方可进入现场;

(2) 带齐必须的操作工具到达现场后,由监护人和操作人共同核对设备实际位置。监护人在操作开始时应记录操作开始时间;

(3) 监护人按操作票顺序进行认真唱票,操作人手指设备编号复诵一遍,监护人确认无误后,操作人方可进行操作;

(4) 每操作一项,应立即检查设备的开合位置,并由监护人在操作票上该项内容打上“√”的

记号,不得在全部操作后补打记号;

(5) 在操作后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待再次核对或请示配电主管负责人后,再继续操作;

(6) 全部操作项目完成后,记录操作完成时间,在操作票最后一项加盖“已执行”图章,并向配电专责人汇报。

5.1.6 操作票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操作顺序应正确,不得颠倒。 5.2 事故处理

5.2.1 事故处理的主要任务:

(1) 尽快查出事故地点的原因,消除事故根源,防止扩大事故。

根据有关事故信息,迅速组织人员对相关设备进行全面巡查,直至故障点查出为止,查处事故原因,消除事故根源,防止扩大事故,重大事故及时向生产总值班报告现场情况。

(2) 采取措施防止行人接近故障导线和设备,避免发生人身事故。

进行事故的现场控制,包括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设置安全围栏等,防止行人接近故障导线和设备,避免发生人身事故。

(3) 尽量缩小事故停电范围和减少事故损失。 (4) 对已停电的客户尽快恢复供电。

5.2.2 配电系统发生以下情况时,必须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1) 断路器掉闸(不论重合是否成功)或熔断器跌落(熔丝熔断); (2) 发生永久性接地或频发性接地; (3) 变压器一次、二次熔丝熔断;

(4) 线路倒杆、断线;发生火灾、触电伤亡等意外事件; (5) 客户报告无电或电压异常。

5.2.3 运行单位为便于迅速、有效的处理事故,应完善事故预案及应急管理办法。

5.2.4 高压配电线路发生事故或异常现象,应迅速组织人员(包括用电监察人员)对该线路和与其相连接的高压客户设备进行全面巡查,直至故障点查出为止。

5.2.5 线路的熔断器或柱上断路器掉闸时,不得盲目试送,必须详细检查线路和有关设备,确无问题后,方可恢复送电。

5.2.6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发生永久性接地故障时,得到调度许可后,可用柱上开关或其他设备(如用负荷切断器操作隔离开关或跌落式熔断器)切合空载线路(禁止带负荷切合线路),分段选出故障段。

5.2.7 变压器一、二次熔丝熔断按如下规定处理:

(1) 一次熔丝熔断时,必须详细检查高压设备及变压器,无问题后方可送电。

(2) 二次熔丝(片)熔断(或低压保护开关动作)时,首先查明熔断器接触是否良好,然后检查低压线路,无问题后方可送电,送电后立即测量负荷电流,判明是否运行正常。

5.2.8 变压器、断路器发生事故,有冒油、冒烟或外壳过热现象时,应断开电源并待冷却后处理。

5.2.9 事故巡查人员应将事故现场状况和经过做好详细记录(人身事故还应记录触电部位、原因、抢救情况等),并收集引起设备故障的有关部件(或照片及影响资料),加以妥善保管,作为分析事故的依据。

5.2.10 事故发生后,运行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制订防止事故的对策。并按有关规定提出事故报告。

5.2.11 事故处理应遵守本规程和其他有关规程的规定。紧急情况下,可在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下,采用临时措施,但事后应及时处理。

5.2.12 运行单位应备有一定数量的物资、器材、工具作为事故抢修备品。 5.3 缺陷管理

5.3.1 缺陷定义:线路、设备部(构)件或防护条件在运行中超过本规程第三章规定的运行标准或达不到上级颁发的技术文件(规范)要求,而存在的状态。

5.3.2 缺陷管理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掌握运行设备存在的问题,以便按轻、重、缓、急消除缺陷,提高设备的健康水平,保障线路、设备的安全运行;另一方面对缺陷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变化规律,为大修、更新改造设备(技改)提供依据。

5.3.3 缺陷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和上级有关的规章制度,对设备运行状态作出正确的判断,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和巩固一类设备,提高二类设备,消除三类设备的原则,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提高设备健康水平,防止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

5.3.4 设备缺陷按线路本体、附属设施缺陷和外部隐患缺陷分为三大类,其具体内容如下: (1) 设备本体缺陷:指组成线路本体的构件、附件、零部件,包括基础、杆塔、导地线、绝缘子、金具、接地装置等发生的缺陷;

(2) 附属设施缺陷:指附加在线路本体上的标志牌、相位牌、警告牌及各种技术检测设备出现的缺陷;

(3) 外部隐患缺陷:指外部环境变化对线路的安全运行已造成某种潜在性威胁的情况(如在保护区内,兴建房屋、植树、堆土、取土、线下作业等对线路造成的影响)。

5.3.5 缺陷按其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

(1) 一般缺陷。指线路、设备虽有缺陷,但在一定期间对线路的安全运行影响不大,可列入年、

季检修计划或日常维护工作中去消除;

(2) 严重缺陷。是指缺陷对线路、设备运行有严重威胁,短期内线路尚可维持运行。该缺陷应在短期内消除,消除前应加强监视;

(3) 危急缺陷。是指缺陷已危及到线路、设备安全运行,随时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危及人身安全,必须尽快消除,或临时采取确保安全的技术措施进行处理,随后进行消除。

5.3.6 配电线路常见缺陷及分类标准:

表5-1 配电线路常见缺陷及分类标准

5.3.7 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

(一)线路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的最小空气间隙;导线与地面、山坡、峭壁、树木的最小距离及线路与交叉跨越物距离小于设计规定值时,按表5-2、5-3、5-4规定划分危急、严重缺陷。 表5-2 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的空气间隙(m )

表5-3 导线与地面、山坡、峭壁、树木的最小距离(m )

注:表中数值是指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时导线对地或树木距离。

表5-4 线路与交叉跨越物距离(m )

(二)一般缺陷:线路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的最小空气间隙、导线与地面、山坡、峭壁、树木的最小距离及线路与交叉跨越距离大于表5-2、5-3、5-4中严重缺陷的规定值而小于设计规定值者。

5.3.8 运行人员应将发现的缺陷,及消除情况详细记入缺陷记录内。缺陷记录一年更新一次,每年年底应统计一次全年缺陷消除率。

5.3.9 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应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方案。运行单位领导应及时组织处理或现场鉴定、安排监视,以确保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5.3.10 缺陷管理方法:

(1) 专责巡线员巡视发现缺陷后,必须及时、认真地填入巡线日志内,注明缺陷类别,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于危急缺陷应立即向班长或工区汇报,由班长或工区进行鉴定。

(2) 专责巡线员发现并经班长审核后的缺陷应当及时登入缺陷记录库。

(3) 当收到其他人员报告的设备缺陷后,除组织力量核实或处理外,亦应将缺陷登入缺陷记录库。

(4) 消缺办法:危急缺陷由工区立即进行协调处理;严重缺陷结合停电计划安排维护班处理或写检修联系单请检修单位处理;一般缺陷纳入下年度大修计划或在日常维护工作中进行处理。

(5) 缺陷消除后,应将检修记录或其它相关资料登记注销,专责巡线员在下个周期巡视时加以核实,确保缺陷的闭环管理。

(6) 基层公司分管领导、配电部主任及运行专责,每月应至少一次检查设备缺陷存在和消除情况。

5.4 设备评级

5.4.1 设备评级主要是根据运行和检修中发现的缺陷,对设备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大修项目或加强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5.4.2 设备定级单元划分如下:

(1) 电杆:以每基杆为一个元件,含绝缘子、线路金具、铁附件、拉线等; (2) 10kV导线:以每个10kV 架空线路耐张段的导线为一个元件;

(3) 柱上开关(含两侧隔离刀闸):柱上断路器、负荷开关、负荷刀闸、线路跌落式熔断器、线路刀闸每台为一个元件,含以上设备的防雷设施及接地装置等。

(4) 变压器台架:每个变压器台架为一个元件,含配电变压器、跌落式熔断器、隔离刀闸、辅助杆、金具、铁附件、防雷设施及接地装置等;

(5) 低压台区:每个低压台区为一个元件,含电杆、导线、金具、铁附件、接户线、户表箱、低压防雷设施及接地装置等。

5.4.3 设备的评级划分为三类:

(1) 一类设备:技术状况全面良好,外观整洁,技术资料齐全、正确。能保证设备的安全、经济、可靠运行。

(2) 二类设备:个别次要元部件或试验结果不合格,但暂时尚不影响安全运行或影响较小,外观尚可,主要技术资料具备,检修或预防性试验超周期但不超过半年。

(3) 三类设备:有重大缺陷,不能保证安全运行,漏油严重,外观不整洁,主要技术资料残缺不全,或检修预防性试验超过周期半年以上,上级规定的重大反事故措施未完成。

5.4.4 设备定级应综合衡量单元内各元件的运行状况,结合运行经验,分别定为I 、II 、III 级。具体标准应符合省电力公司颁发的供电设备评级标准。

5.4.5 配电设备完好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设备完好率=(一类设备+二类设备)/(一类设备+二类设备+三类设备)

5.4.6 设备定级后,应本着“巩固I 类,提高II 类、消灭III 类”的精神,有重点地安排设备大修,以提高设备的运行健康水平。

5.4.7 设备定级一年两次,定于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中旬进行。 5.5 设备验收

5.5.1 配电运行人员应参加对配电网络新建、改扩建、检修、试验等项目的验收,并积极介入项目设计审查、设备选型、交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5.5.2 配电设备验收应按国网及省、市有关验收规范和技术标准、质量标准进行。重点检查以下项目:设备图纸、资料,安装记录和试验报告,设备及系统的整体性能,运行监控系统和操作,安全设施及保护装置等。

5.5.3 施工单位应在某项工程施工前将相关的设备变更单提供给运行部门,以便运行部门对其进行验收。

5.5.4 每项检修工作结束后,首先应由施工单位按照质量标准要求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方可交运行单位验收。

5.5.5 运行部门验收后将验收意见通知施工单位,若需整改的,施工单位应将整改后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运行部门。

5.5.6 对于施工遗留下来的缺陷而又暂时无法整改,且对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应有记录总结,并经分管经理(主任总工程师)批准后,可暂时投入运行,但必须在短时期内由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直至设备达到合格要求为止;对安全有严重影响的设备不得投入运行。

5.5.7 当运行部门与施工单位在设备验收方面产生分歧时,由生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5.6 月度运行分析

5.6.1 建立月度运行分析会制度是管理配电设备运行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对人员思想责任性、技术水平和设备运行状况进行认真细致的系统分析,从中找到薄弱环节,制订整改措施,以达到掌握隐患,及时安排消除隐患的目的,不断提高设备的健康状况和运行管理水平。

5.6.2 运行单位的生产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应组织2 次运行分析会,运行工区(运行班、线路班、急修班、带电班)每月组织1 次线路运行分析会,对线路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5.6.3 运行分析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运行维护(包括巡视、检测和检修)工作情况分析。 (2)线路缺陷情况分析。 (3)事故及障碍情况分析。

(4)特殊区段线路运行状况分析。 (5)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分析。

5.6.4 运行工区(运行班)根据分析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明确成绩,总结经验,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使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对于个别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必要时应设立专题,由运行单位生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题分析,提出解决方案。

6. 技术管理

6.1 规程及技术资料

6.1.1 运行部门(工区、班组)应具有下列规程及技术资料,并经常组织运行人员学习,定期进行考核,认真贯彻执行。

6.1.2 配网生产应具备的规程及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3)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DL409-91及《甘肃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4)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 (5)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规程》电力部DL/T601-1996 (6)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SD292-88

(7) 《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 (8) 《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

(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0)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DL/T602-1996 (11)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1996

(12)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558-94(国网公司2004版) (13)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572-95 (14) 《电力电缆运行规程》 (15) 《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 (16) 《配电系统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 (17)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18) 《电力电缆运行规程》电力部

(19) 《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能源部(Q/GDW 156-2006) (20)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2003 (21) 配电班站应具备并执行各供电公司制定的现场规程和标准。

6.1.3 供电公司配电管理部门应具备技术资料和台帐 (1) 配网单线图、网络图

(2) 配电线路及设备装备水平汇总表 (3) 配电线路、设备评级表

(4) 大型检修项目的开(竣)工报告、验收报告 (5) 配网设备事故、障碍及分析报告

(6) 大型新建、改造(含城、农网)等工程的资料(档案统一管理)

6.1.4 分公司运行班应具备 (1) 配网单线图、网络图; (2) 配电线路、设备评级表

(3) 新建配电线路和设备的试验报告、验收报告 (4) 配电线路、设备的预防性试验报告 (5) 钢杆及基础图

(6) 线路、设备产权移交协议书 (7) 10kV架空线路台帐 (8) 变压器台帐

(9) 0.4kV架空线路台帐 (10) 10kV线路缺陷记录 (11) 0.4kV线路缺陷记录 (12) 变压器缺陷记录 (13) 交叉跨越记录 (14) 红外线测温记录

6.1.5 分公司检修班应具备 (1) 所辖配网单线图 (2) 所辖配网网络图

6.1.6 分公司急修班应具备: (1) 所辖配网单线图、网络图; (2) 柱上开关台帐 (3) 第一断路器台帐 (4) 柱上开关缺陷记录 (5) 第一断路器缺陷记录 (6) 重要客户和双电源客户清册

6.1.7 配变站应具备的资料 (1) 配变站一次接线图集 (2) 配变站二次接线图集 (3) 配变站设计图纸 (4) 配变站竣工资料 (5) 配变站检修试验记录 (6) 继电保护工作记录 (7) 配变站故障及异常记录 (8) 开关跳闸记录 (9) 配变站缺陷记录 (10) 抄表记录 6.2 设备标识

6.2.1 配电线路及其设备应有明显的标识,主要标识如下: (1) 配电线路名称、线路编号、线路色标和杆塔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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