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员岗位实训第六章内容余燕

【步骤一】 知识吸收

[举例并讨论]回忆所学财经法规关于支付结算办法的内容?

[思考]1,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2,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3,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4,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学生回答]

[补充]答案,详见财经法规书。

[指导看书]第69页

一、 银行转账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二、 支票基本规定

由学生归纳总结所学内容,教师点评。

支票(知识点3)教师讲授

出票人签发

(一)种类分为:

1.现金支票

2.转帐支票

3.普通支票

(二)使用范围: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同城)

(三)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四)提示付款期限:出票日起10日

【步骤二】 能力训练(进行案例分析将知识灵活运用到实践中) (时间:„40„分钟)

能力训练一:

案例分析:公司向公司乙签发了一张 10 万元的支票,出票日期为 2007年3月1日,乙公司于 3月5日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要求:(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丙应当在何日前提示付款?

(2)如果丙在 4 月 20 日提示付款,是否丧失票据权利?

(3)如果丙于 2007年12月20日才提示付款,是否丧失票据权利与民事

权利?

分析:

(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 10 日。丙应当在 3 月 10 日前提示付款。

(2)由于已过提示付款期,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但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并未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

(3)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根据《票据法》的 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能力训练二:

案例分析:

某国有企业发生如下情况:

(1)2005年2月,会计科长王某退休,在与新任会计科长张某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因厂长在外地出差,人事科长负责监交工作。

(2)2005年8月产品转型急需一批原材料,供货方提出先预付材料款30万元。因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会计科长张某指令会计人员给供货方开出一张30万元空头转账支票。

分析

分析:(1)会计科长办理交接手续由人事科长监交不合规定。因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2)属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

该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供货商有权要求该公司给予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中国人民银行可对该公司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步骤三】知识和能力的归纳(归纳本次课程中有关支付结算中容易忽视的问题)(时间:„15„分钟)

由老师提出问题,学生思考分析,老师最后总结

一、甲公司为杭州的一家大型商业企业,乙公司系广东的一家制造企业。甲向乙公司购买一批产品,货款为10万元。甲公司的财务人员向乙公司签发一张支票,请问可以吗?如果不可以,应当使用何种结算方式?

总结:不可以。支票的使用范围是同城,即同一票据交换区域。而甲公司与乙公司一个在杭州,一个在广东省,所以不能使用支票进行往来结算。应当使用银行汇票。因为银行汇票适用范围是异地。

二、乙公司拿着一张甲公司签发的支票前去自己的开户银行进帐,却被告知无法进帐,原因是甲公司帐户上没有足额能够资金。如果是银行汇票结算方式,会发生这种情况吗?

总结:如果是银行汇票结算方式,不会发生这种情况。因为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银行在签发这张银行汇票时,已经从付款人的帐户中划走了与实际结算金额的资金,所以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可以说风险很小。支票这种结算方式不同。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如果出票人的帐户没有资金,即空头支票,持票人即使持有支票也无法将结算金额转到自己的帐户上。

三、某公司财务科的小张拿着一张转帐支票去开户行提取现金,被银行拒绝了,请问银行的做法正确吗?

总结:银行的做法正确。因为按照支票的付款方式,可以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帐”字样的为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

【步骤四】总结 (时间:„3„分钟)

引导语:今天我们主要学习银行转账结算业务基本理论和支票理论及案例。请同学们注意各种结算方式的使用范围、记载事项、付款期限及使用要求,能熟练支票这种常见的结算方式。

课时二,

【实训】支票转让与退票结算业务处理

训练目的:通过本次练,使学生熟悉支票转让和支票退票的有关规定,熟练办理支票背书和支票退票。

训练内容:(1)填写支票背书,办理支票转让业务。

(2)办理支票退票业务

训练资料:见教材77到79页。

训练要求:详见79页。

训练指导:《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没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展示]给学生实训成果

[作业]

复习今日所学内容,预习银行本票相关内容。可上网查资料。

[教学后记]

【复习旧课】1、支票基本规定有哪些?

2、适合同城结算除了支票还有什么票据?

【引入新课】银行本票

[指导看书]71页关于银行本票

由学生归纳总结所学内容,教师点评。

银行本票(知识点3)教师讲授

本票

(1)自付票据。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

(2)基本当事人少。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

(3)无须承兑。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适用汇票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本票是由出

本票

拿到一张本票后,这张本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本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标明其为“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承诺;

3.出票人签字;

4.出票日期和地点;

5.付款地点;

6.付款期限,如果没有写清的,可以看作见票即付;

7.金额;

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按其出票人身份为标准,可以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出票人签发的本票,为银行本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出票人签发的本票,为商业本票。

1.一般本票(PROMISSORYNOTE):出票人为企业或个人,票据可以是即期本票,也可是远期本票。

本票

1.出票人的资格

中国票据法第75条规定,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这体现了管理者对本票出票的一种审慎的态度,同时反映了我国在发展商品经济的同时,亟待提高商业信用。

2.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3.本票可任意记载的事项与汇票的记载事项相同,目的均在于提高本票的信用和保证其流通的顺利进行。包括:本票到期后的利率、利息的计算,本票是否允许转让,是否缩短付款的提示期限,在发生拒绝付款时,对其他债务人通知事项的约定。

本票

4.本票责任承担的地点应作出明确的约定,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5.付款

(1)提示付款: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本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2)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3)与提示付款相关的权利。第一次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是行使第一次请求权,它是向本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的必经程序,没有按期提示的本票,持票人就不能向其前手追索。

6.本票适用汇票规定的情况。本票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票据法本票一章规定的外,适用该法有关汇票的规定。

本票

本票具有一般票据所共有的性质,但又有不同于汇票和支票的一些特点。其相同点是:

(1)具有同一性质。

①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②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③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④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⑤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⑥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⑦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③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三者的主要区别有:

(1)本票是自付(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中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地区;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2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入万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商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10天。

本票

与汇票支票相同,本票本意是代表典型之信用证券,其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在现代商业中承担的信用担保功能。而中国《票据法》中对于本票的规定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其特殊之处在于:

(1中z国《票据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并且在票据法未修订前,签发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是经过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尽管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票据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取消了本票业务的准入制,但是本票的出票人仍限定为银行。可见,我国没有商业本票,一般的企业单位不能签发本票。

(2)中国《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并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第78条又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第79条规定: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第80条又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因此,中国的本票均为见票即付的本票,不承认远期本票的效力,但与支票相比,法律对本票提示期间所作的限制比支票要小得多。

(3)中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否则本票无效。据此规定,中国不存在无记名本票和指示本票,只有记名本票。

(4)《支付结算办法》第98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由此可知,中国票据只能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

(5)中国《票据法》第74条还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从规定的“必须、保证”等字眼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不保护没有合法交易关系而签发本票的效力。可见,中国在立法条文中体现出“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的立法精神。

【步骤四】总结 (时间:„3„分钟)

引导语:今天我们主要学习银行转账结算业务基本理论和本票理论及案例。请同学们注意各种结算方式的使用范围、记载事项、付款期限及使用要求,能熟练本票这种常见的结算方式。

课时二,

【实训26】银行本票结算业务处理

训练目的:通过本次训练,使学生熟悉银行本票业务处理流程及相关规定,学会办理银行本票业务。

训练内容:(1)办理银行本票付款业务。

(2)办理银行本票收款业务。

(3)办理银行本票转让业务。 训练资料:见教材79到81页。 训练要求:详见82页。 训练指导:1、银行本票申请书 2、银行本票签发

3、超期或未使用的银行本票退款

4、收款人和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的审查事项 5、银行本票转让背书

[展示]给学生实训成果

[作业]

复习今日所学内容,预习银行汇票相关内容。可上网查资料。

[教学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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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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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入新课】商业汇票

[指导看书]72页关于商业汇票

由学生归纳总结所学内容,教师点评。 商业汇票(知识点3)教师讲授

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商业汇票的分类、特点及使用范围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其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商业汇票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款项结算。

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均属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企业,以承兑人的企业信誉作为付款保证;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银行,以承兑银行的信誉作为付款保证。因此,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保证性一般来讲低于银行承兑汇票,它取得贴现贷款的难度也较银行承兑汇票大。 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 注:《支付结算办法》

第九十四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三)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与银行汇票不同点: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步骤四】总结 (时间:„3„分钟)

引导语:今天我们主要学习商业汇票理论及案例。请同学们注意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记载事项、付款期限及使用要求,能熟练商业汇票这种常见的结算方式。

课时二,三

【实训28】商业汇票结算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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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目的:通过本次训练,使学生熟悉商业承兑汇票收付款及贴现业务处理流程及相关规定,学会办理商业汇票业务。 训练内容:(1)办理商业承兑汇票收付款业务。 (2)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收付款业务。 (3)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训练资料:见教材86到90页。 训练要求:详见91页。

训练指导:1、签发商业汇票需记载的事项 2、商业汇票的联次及格式 3、商业汇票的兑付 4、商业汇票登记簿

5、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承兑 6、办理贴现应具备的条件 7、商业汇票贴现程序 8、商业汇票贴现计算方法 9、贴现期限的确定方法

10、到期贴现商业汇票不能兑付的处理 [展示]给学生实训成果

[作业]

复习今日所学内容,预习汇兑相关内容。可上网查资料。

教学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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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一】 知识吸收

[举例并讨论]回忆所学财经法规关于支付结算办法的内容?

[思考]1,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2,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3,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4,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学生回答]

[补充]答案,详见财经法规书。

[指导看书]第69页

一、 银行转账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二、 支票基本规定

由学生归纳总结所学内容,教师点评。

支票(知识点3)教师讲授

出票人签发

(一)种类分为:

1.现金支票

2.转帐支票

3.普通支票

(二)使用范围: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同城)

(三)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四)提示付款期限:出票日起10日

【步骤二】 能力训练(进行案例分析将知识灵活运用到实践中) (时间:„40„分钟)

能力训练一:

案例分析:公司向公司乙签发了一张 10 万元的支票,出票日期为 2007年3月1日,乙公司于 3月5日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要求:(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丙应当在何日前提示付款?

(2)如果丙在 4 月 20 日提示付款,是否丧失票据权利?

(3)如果丙于 2007年12月20日才提示付款,是否丧失票据权利与民事

权利?

分析:

(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 10 日。丙应当在 3 月 10 日前提示付款。

(2)由于已过提示付款期,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但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并未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

(3)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根据《票据法》的 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能力训练二:

案例分析:

某国有企业发生如下情况:

(1)2005年2月,会计科长王某退休,在与新任会计科长张某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因厂长在外地出差,人事科长负责监交工作。

(2)2005年8月产品转型急需一批原材料,供货方提出先预付材料款30万元。因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会计科长张某指令会计人员给供货方开出一张30万元空头转账支票。

分析

分析:(1)会计科长办理交接手续由人事科长监交不合规定。因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2)属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

该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供货商有权要求该公司给予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中国人民银行可对该公司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步骤三】知识和能力的归纳(归纳本次课程中有关支付结算中容易忽视的问题)(时间:„15„分钟)

由老师提出问题,学生思考分析,老师最后总结

一、甲公司为杭州的一家大型商业企业,乙公司系广东的一家制造企业。甲向乙公司购买一批产品,货款为10万元。甲公司的财务人员向乙公司签发一张支票,请问可以吗?如果不可以,应当使用何种结算方式?

总结:不可以。支票的使用范围是同城,即同一票据交换区域。而甲公司与乙公司一个在杭州,一个在广东省,所以不能使用支票进行往来结算。应当使用银行汇票。因为银行汇票适用范围是异地。

二、乙公司拿着一张甲公司签发的支票前去自己的开户银行进帐,却被告知无法进帐,原因是甲公司帐户上没有足额能够资金。如果是银行汇票结算方式,会发生这种情况吗?

总结:如果是银行汇票结算方式,不会发生这种情况。因为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银行在签发这张银行汇票时,已经从付款人的帐户中划走了与实际结算金额的资金,所以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可以说风险很小。支票这种结算方式不同。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如果出票人的帐户没有资金,即空头支票,持票人即使持有支票也无法将结算金额转到自己的帐户上。

三、某公司财务科的小张拿着一张转帐支票去开户行提取现金,被银行拒绝了,请问银行的做法正确吗?

总结:银行的做法正确。因为按照支票的付款方式,可以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帐”字样的为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

【步骤四】总结 (时间:„3„分钟)

引导语:今天我们主要学习银行转账结算业务基本理论和支票理论及案例。请同学们注意各种结算方式的使用范围、记载事项、付款期限及使用要求,能熟练支票这种常见的结算方式。

课时二,

【实训】支票转让与退票结算业务处理

训练目的:通过本次练,使学生熟悉支票转让和支票退票的有关规定,熟练办理支票背书和支票退票。

训练内容:(1)填写支票背书,办理支票转让业务。

(2)办理支票退票业务

训练资料:见教材77到79页。

训练要求:详见79页。

训练指导:《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没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展示]给学生实训成果

[作业]

复习今日所学内容,预习银行本票相关内容。可上网查资料。

[教学后记]

【复习旧课】1、支票基本规定有哪些?

2、适合同城结算除了支票还有什么票据?

【引入新课】银行本票

[指导看书]71页关于银行本票

由学生归纳总结所学内容,教师点评。

银行本票(知识点3)教师讲授

本票

(1)自付票据。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

(2)基本当事人少。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

(3)无须承兑。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适用汇票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本票是由出

本票

拿到一张本票后,这张本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本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标明其为“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承诺;

3.出票人签字;

4.出票日期和地点;

5.付款地点;

6.付款期限,如果没有写清的,可以看作见票即付;

7.金额;

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按其出票人身份为标准,可以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出票人签发的本票,为银行本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出票人签发的本票,为商业本票。

1.一般本票(PROMISSORYNOTE):出票人为企业或个人,票据可以是即期本票,也可是远期本票。

本票

1.出票人的资格

中国票据法第75条规定,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这体现了管理者对本票出票的一种审慎的态度,同时反映了我国在发展商品经济的同时,亟待提高商业信用。

2.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3.本票可任意记载的事项与汇票的记载事项相同,目的均在于提高本票的信用和保证其流通的顺利进行。包括:本票到期后的利率、利息的计算,本票是否允许转让,是否缩短付款的提示期限,在发生拒绝付款时,对其他债务人通知事项的约定。

本票

4.本票责任承担的地点应作出明确的约定,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5.付款

(1)提示付款: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本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2)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3)与提示付款相关的权利。第一次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是行使第一次请求权,它是向本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的必经程序,没有按期提示的本票,持票人就不能向其前手追索。

6.本票适用汇票规定的情况。本票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票据法本票一章规定的外,适用该法有关汇票的规定。

本票

本票具有一般票据所共有的性质,但又有不同于汇票和支票的一些特点。其相同点是:

(1)具有同一性质。

①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②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③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④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⑤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⑥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⑦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③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三者的主要区别有:

(1)本票是自付(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中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地区;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2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入万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商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10天。

本票

与汇票支票相同,本票本意是代表典型之信用证券,其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在现代商业中承担的信用担保功能。而中国《票据法》中对于本票的规定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其特殊之处在于:

(1中z国《票据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并且在票据法未修订前,签发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是经过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尽管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票据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取消了本票业务的准入制,但是本票的出票人仍限定为银行。可见,我国没有商业本票,一般的企业单位不能签发本票。

(2)中国《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并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第78条又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第79条规定: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第80条又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因此,中国的本票均为见票即付的本票,不承认远期本票的效力,但与支票相比,法律对本票提示期间所作的限制比支票要小得多。

(3)中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否则本票无效。据此规定,中国不存在无记名本票和指示本票,只有记名本票。

(4)《支付结算办法》第98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由此可知,中国票据只能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

(5)中国《票据法》第74条还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从规定的“必须、保证”等字眼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不保护没有合法交易关系而签发本票的效力。可见,中国在立法条文中体现出“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的立法精神。

【步骤四】总结 (时间:„3„分钟)

引导语:今天我们主要学习银行转账结算业务基本理论和本票理论及案例。请同学们注意各种结算方式的使用范围、记载事项、付款期限及使用要求,能熟练本票这种常见的结算方式。

课时二,

【实训26】银行本票结算业务处理

训练目的:通过本次训练,使学生熟悉银行本票业务处理流程及相关规定,学会办理银行本票业务。

训练内容:(1)办理银行本票付款业务。

(2)办理银行本票收款业务。

(3)办理银行本票转让业务。 训练资料:见教材79到81页。 训练要求:详见82页。 训练指导:1、银行本票申请书 2、银行本票签发

3、超期或未使用的银行本票退款

4、收款人和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的审查事项 5、银行本票转让背书

[展示]给学生实训成果

[作业]

复习今日所学内容,预习银行汇票相关内容。可上网查资料。

[教学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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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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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入新课】商业汇票

[指导看书]72页关于商业汇票

由学生归纳总结所学内容,教师点评。 商业汇票(知识点3)教师讲授

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商业汇票的分类、特点及使用范围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其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商业汇票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款项结算。

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均属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企业,以承兑人的企业信誉作为付款保证;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银行,以承兑银行的信誉作为付款保证。因此,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保证性一般来讲低于银行承兑汇票,它取得贴现贷款的难度也较银行承兑汇票大。 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 注:《支付结算办法》

第九十四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三)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与银行汇票不同点: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步骤四】总结 (时间:„3„分钟)

引导语:今天我们主要学习商业汇票理论及案例。请同学们注意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记载事项、付款期限及使用要求,能熟练商业汇票这种常见的结算方式。

课时二,三

【实训28】商业汇票结算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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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目的:通过本次训练,使学生熟悉商业承兑汇票收付款及贴现业务处理流程及相关规定,学会办理商业汇票业务。 训练内容:(1)办理商业承兑汇票收付款业务。 (2)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收付款业务。 (3)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训练资料:见教材86到90页。 训练要求:详见91页。

训练指导:1、签发商业汇票需记载的事项 2、商业汇票的联次及格式 3、商业汇票的兑付 4、商业汇票登记簿

5、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承兑 6、办理贴现应具备的条件 7、商业汇票贴现程序 8、商业汇票贴现计算方法 9、贴现期限的确定方法

10、到期贴现商业汇票不能兑付的处理 [展示]给学生实训成果

[作业]

复习今日所学内容,预习汇兑相关内容。可上网查资料。

教学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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