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午餐补贴可以计入福利费吗?
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午餐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
2.企业销售商品时,向客户赠送礼品,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3.企业支付给个人的丧葬补助和一次性抚恤金应计入哪个科目?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支付时应借记“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贷记“现金”。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支付时应借记“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同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库存现金”。
4.车辆购置税、车险、车船使用税、车子装潢等费用能否并入“固定资产———汽车”中?
“固定资产———汽车”原始价值应包括购车价款、车辆购置税、车险、车子装潢等购买时所发生的费用,车船使用税应列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5. 新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税法中是如何认定固定资产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与原内资、外资税法界定的固定资产相比,上述条款取消了资产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限制,这主要是考虑到与现行会计准则上的变化相适应,以便于企业会计和税务上的统一,也考虑到原来固定资产价值2,000元以上的认定标准,需要根据实践上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条例如果直接限定2,000元的最低标准,反而容易机械化。
6.新会计准则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费用化。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7.新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2.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分配,无法合理分配的,应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
3.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将其作为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时,应将其账面价值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8.礼品费属于业务招待费、宣传费,还是捐赠支出?
对外赠送礼品,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1) 如果是赠送香烟、酒品、茶叶等一次消
耗性商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2)赠送其他商品,如皮包、打火机、服饰等外购商品,若在赠品上注有本公司名称、电话号码、商标等标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在“营业费用”科目列支。全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如果没有任何标识,应作对外捐赠处理,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除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标准扣除以外,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直接向受赠者的捐赠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3)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外购的商品或自产产品用于对外赠送(不论会计处理作业务宣传费,还是用于捐赠支出),一律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9、如何定义业务招待费? 公司内部员工间发生的餐费是否也属于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与公司与客户单位业务往来时发生的招待费用;员工之间发生的餐费不属于业务招待费。
1. 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午餐补贴可以计入福利费吗?
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午餐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
2.企业销售商品时,向客户赠送礼品,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3.企业支付给个人的丧葬补助和一次性抚恤金应计入哪个科目?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支付时应借记“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贷记“现金”。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支付时应借记“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同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库存现金”。
4.车辆购置税、车险、车船使用税、车子装潢等费用能否并入“固定资产———汽车”中?
“固定资产———汽车”原始价值应包括购车价款、车辆购置税、车险、车子装潢等购买时所发生的费用,车船使用税应列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5. 新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税法中是如何认定固定资产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与原内资、外资税法界定的固定资产相比,上述条款取消了资产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限制,这主要是考虑到与现行会计准则上的变化相适应,以便于企业会计和税务上的统一,也考虑到原来固定资产价值2,000元以上的认定标准,需要根据实践上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条例如果直接限定2,000元的最低标准,反而容易机械化。
6.新会计准则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费用化。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7.新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2.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分配,无法合理分配的,应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
3.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将其作为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时,应将其账面价值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8.礼品费属于业务招待费、宣传费,还是捐赠支出?
对外赠送礼品,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1) 如果是赠送香烟、酒品、茶叶等一次消
耗性商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2)赠送其他商品,如皮包、打火机、服饰等外购商品,若在赠品上注有本公司名称、电话号码、商标等标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在“营业费用”科目列支。全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如果没有任何标识,应作对外捐赠处理,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除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标准扣除以外,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直接向受赠者的捐赠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3)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外购的商品或自产产品用于对外赠送(不论会计处理作业务宣传费,还是用于捐赠支出),一律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9、如何定义业务招待费? 公司内部员工间发生的餐费是否也属于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与公司与客户单位业务往来时发生的招待费用;员工之间发生的餐费不属于业务招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