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注意事项
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项目选址
总图布置
工艺技术
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
重大危险源管理
厂址选择、周边环境及安全防护距离、当地自然条件,是否调查分析全面、清楚并符合实际,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标准规定。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加油加气站除外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条例、文件的规定:
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7.1)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
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39号,2014.1.1)
第二十七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第三十三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原《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要求200米。废止
3.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1998.1.7)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
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2)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5.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2012.3.1)
第二条 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
品管道) 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跨) 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 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 路、通信线路。
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 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2)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3)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6. 各行业准入条件
①《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70号,2007.10.12)
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聚集区,以及学校、医院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②《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74号,2007.12.1)
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装置。
③《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产业[2008年] 第 15号,2009.1.1)
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焦化
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④《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 工联电子〔2010〕137号,2010.12.31)
水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疗养地、食品生产地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区域周边1000米内或国家、地方规划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敏感区域内,不得新建多晶硅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多晶硅项目要根据该区域有关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⑤《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1年第6号,2011.2.14) 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改扩建氟化氢生产装置。
⑥《镁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1年第7号,2011.3.7)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城市市区及周边、居民集中
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镁冶炼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镁冶炼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产、停产等方式限期退出。
⑦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
7. 典型标准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特别注意第5.4.6条 液氯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2)应远离厂区主干道、易燃和易爆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与人员集中活动场所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2003(2006年版)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1-2003
……
总图布置
项目概况 描述总图布置情况,描述该项目生产装置、设备、设施、仓库、罐区、公用及辅助设施、道路等的位置及其相对位置,列表说明主要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及其法规符合性。
选址与总平面布置 总平面布置情况(如:功能分区,生产装置、
设备、设施、仓库、罐区、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道路及出入口等的位置和竖向布置等)是否全面、详细。
总平面布置是否结合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和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合理性分析,主要装置和设备设施与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是否明确,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标准规定。
总平面布置中主要建构筑物、装置、设施等相互间距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标准规定。
并符合深度要求。是否有有风玫瑰图或指北针,坐标或间距等是否标注清楚、准确。
【注意事项】总平面布置依据GB50187、GB50489、GB50016、GB50160等标准进行检查既可,需要注意的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工艺技术
一、政策符合性
建设项目概括要论述项目来由和国家产业政策情况。
建设项目是否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是否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建设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要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的要求,同时要符合各种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
1、《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年第40号)
2、《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13号)
3、《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70号)※
4、《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74号)※
5、《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产业[2008年]第15号 ※
6、《纯碱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 工产业[2010]第99号)
7、《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工联电子〔2010〕137号)※
8、《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1年第6号)※
9、《镁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1年第7号)※
10、《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2012年第18号) ※ .......... .
说明:带※者为对周边设施有间距要求的准入条件。
二、合理可行性
建设项目概括 简述建设项目设计上采用的主要技术、工艺(方式)和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对比情况。
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是否与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进行了对比(工艺技术方案的可靠性和成熟性,工艺操作难易程度,自控水平等),对比结果是否合理可行。国内首创的建设项目,是否提供中试或工业化试验的鉴定报告,是否组织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工程设计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论证其安全运行情况。
结合已建成的同类建设项目及其生产运行情况,分析确定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是否安全可靠,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是否存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自动控制及安全联锁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要求(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安监总管三〔2013〕3号、浙安监管危化[2008]200号等)。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自动化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
是否存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自动控制及安全联锁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要求(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安监总管三〔2013〕3号、浙安监管危化[2008]200号等)。
【注意事项】自控和安全联锁的设置情况应列表与116号、3号、
[2008]200号文件对比评价,不足部分提出补充建议。
重大危险源
应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等规定辨识分析重大危险源。是否确定了重大危险源,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析是否全面、准确。
注意:构成重大危险源物质指危险货物品名表为依据。
【注意事项】按照GB18218辨识分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并按照40号令要求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针对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采取不同的安全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及设施。对安全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及设施有规定的文件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0号令、41号令,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等。
1.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文件第2、13、24、25、34、37条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做了规定,其中第13条规定需要注意。
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定期检查维护,对存在事故隐患和缺陷的,要立即整改;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重要参数的测量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装置。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气防设施和器材,建立稳定可靠的消防系统,设置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但不能以视频监控代替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自动监控措施。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及其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12]11号
41号令第8、11、14、21、25条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做了规定,其中第21条规定需要注意。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生产、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具体设置可参考 SY /T 6772-2009《气体防护站设计规范》等。
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及浙安监管危化〔2012〕145号文
《暂行规定》共6章、36条,包括总则、辨识与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及2个附件。《暂行规定》紧紧围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明确提出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评估、备案和核销,登记建档、监测监控体系和安全监督检查等要求,是多年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实践经验总结和提炼。第8、9、13、20、21条需重点关注。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级为最高级别。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1)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2(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1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2)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3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
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
(4)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1
(2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
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验收评价报告
工艺技术
项目选址与总图布置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重新审查
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资质
报告附图
工艺技术
要求有与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对比情况的分析内容,政策符合性、合理可行性可以适当分析,不像设立报告那样作为分析重点。 对于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重点审查项目的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是否与通过的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一致,建设期间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45号令第15条第3款: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重新进行设计审查
项目选址与总图布置
建设项目概况要求介绍建设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及总图布置情况。
对于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重点审查项目的选址及总平面布置是否与通过的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一致,建设期间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发生变化,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理,厂址周边及总平面布置的安全间距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
【注意事项】评价报告必须说明项目选址、总图布置与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是否一致,周边安全距离是否发生变化;变化后的外部安全距离是否符合条例、规章、标准规范的要求。
45号令第15条第1、2款规定重新审查的情况: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变更建设地址。要重新进行审查。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概况要求试生产前要取得试生产方案备案许可及文件;安全生产条件分析要求描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前的调试情况的调查、分析内容。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要求审查3项内容:
①是否取得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证明,是否超过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②是否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总结,总结内容是否符合省的相关规定。
③试生产(使用)情况是否安全稳定,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设计缺陷和事故隐患是否整改完成。
【注意事项】评价报告应有以下相关内容:
①是否超过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②试生产(使用)情况考核总结;
③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设计缺陷和事故隐患情况。
项目重新审查
项目验收前,评价人员要仔细甄别。
设立重新审查
45号令第十五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1)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2)变更建设地址的;
(3)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4)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设计重新审查
45号令第二十一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1)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2)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资质
项目概况要求说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资质符合情况。 竣工验收预审查第一条要求审查设计、施工、监理(实行监理的项目)等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注意事项】45号令中,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均为竣工验收不通过的情况之一,评价过程中要引起特别注意。
同时,《审查要点》要求检查设计、施工、监理(实行监理的项目)承担的工作范围是否涵盖建设项目的全部内容 ,各单位承担工程范围是否超过其资质范围。
报告附图
要求附图为具备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总图和工艺流程(简)图(施工或竣工图)。
“结论及建议”要求检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依据的图纸是否为竣工图或施工图(详细设计)。
【注意事项】根据项目审查要求,危化品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均要求为竣工图或加盖竣工章的施工图。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规定》(SH3503 -2007)第6.1.2条 建设工程项目交工技术文件的编制、审核、汇编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单位负责竣工图的编制;
(2)施工各单位负责合同范围施工部分的交工技术文件的编制;
(3)检测单位负责合同范围内或委托范围内无损检测报告和其他检验试验报告的编制;
(4)材料、设备采购单位负责合同范围内材料、设备质量证明
文件的汇编;
(5)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审核、汇编各承包单位提交的交工技术文件;
(6)监理单位负责交工技术文件审核。
第6.2.8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图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图施工无变动的,可用原详细工程设计文件作为竣工图;
(2)在施工中发生过设计变更的应按最终修改状况绘制竣工图;
(3)竣工图完成后应加盖竣工图章,用章位置宜在图纸标题栏上方空白处,并由监理单位会签。
现状评价报告
格式说明
注意事项
格式说明
由于《安全现状评价导则》(安监管规划字[2004]36号)已经作废,AQ 标准中没有现状评价导则;关于危化品项目现状评价报告建议融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等规章、标准的要求,并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要求增加《细则》中第7.4.3条安全生产条件分析的内容,使得报告格式整体更趋近于《验收评价报告》。
由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到3年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问题,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应增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41号)的内容。
注意事项
报告中应有“的相关评价要求 。
一是选址布局、规划的要求。《实施办法》要求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同时,要求企业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
面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是设计、工艺和安全设施的要求。《实施办法》要求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注:但后面出具的是安监总管三[2013]76号只要求大型建设项目甲级资质,浙安监管危化[2013]135号也转发此文。
《实施办法》首次明确规定,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实施办法》要求,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联锁等安全设施.
三是制度和人员要求。针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流于形式的情况,《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办法》还对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了细化,要求企业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变更管理制度、承包商管理制度等19项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办法》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安全资格证书。针对企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的情况,《办法》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注意事项
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项目选址
总图布置
工艺技术
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
重大危险源管理
厂址选择、周边环境及安全防护距离、当地自然条件,是否调查分析全面、清楚并符合实际,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标准规定。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加油加气站除外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条例、文件的规定:
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7.1)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
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39号,2014.1.1)
第二十七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第三十三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原《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要求200米。废止
3.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1998.1.7)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
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2)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5.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2012.3.1)
第二条 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
品管道) 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跨) 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 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 路、通信线路。
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 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2)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3)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6. 各行业准入条件
①《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70号,2007.10.12)
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聚集区,以及学校、医院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②《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74号,2007.12.1)
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装置。
③《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产业[2008年] 第 15号,2009.1.1)
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焦化
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④《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 工联电子〔2010〕137号,2010.12.31)
水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疗养地、食品生产地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区域周边1000米内或国家、地方规划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敏感区域内,不得新建多晶硅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多晶硅项目要根据该区域有关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⑤《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1年第6号,2011.2.14) 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改扩建氟化氢生产装置。
⑥《镁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1年第7号,2011.3.7)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城市市区及周边、居民集中
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镁冶炼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镁冶炼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产、停产等方式限期退出。
⑦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
7. 典型标准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特别注意第5.4.6条 液氯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2)应远离厂区主干道、易燃和易爆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与人员集中活动场所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2003(2006年版)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1-2003
……
总图布置
项目概况 描述总图布置情况,描述该项目生产装置、设备、设施、仓库、罐区、公用及辅助设施、道路等的位置及其相对位置,列表说明主要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及其法规符合性。
选址与总平面布置 总平面布置情况(如:功能分区,生产装置、
设备、设施、仓库、罐区、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道路及出入口等的位置和竖向布置等)是否全面、详细。
总平面布置是否结合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和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合理性分析,主要装置和设备设施与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是否明确,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标准规定。
总平面布置中主要建构筑物、装置、设施等相互间距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标准规定。
并符合深度要求。是否有有风玫瑰图或指北针,坐标或间距等是否标注清楚、准确。
【注意事项】总平面布置依据GB50187、GB50489、GB50016、GB50160等标准进行检查既可,需要注意的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工艺技术
一、政策符合性
建设项目概括要论述项目来由和国家产业政策情况。
建设项目是否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是否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建设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要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的要求,同时要符合各种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
1、《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年第40号)
2、《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13号)
3、《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70号)※
4、《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74号)※
5、《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产业[2008年]第15号 ※
6、《纯碱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 工产业[2010]第99号)
7、《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工联电子〔2010〕137号)※
8、《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1年第6号)※
9、《镁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1年第7号)※
10、《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2012年第18号) ※ .......... .
说明:带※者为对周边设施有间距要求的准入条件。
二、合理可行性
建设项目概括 简述建设项目设计上采用的主要技术、工艺(方式)和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对比情况。
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是否与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进行了对比(工艺技术方案的可靠性和成熟性,工艺操作难易程度,自控水平等),对比结果是否合理可行。国内首创的建设项目,是否提供中试或工业化试验的鉴定报告,是否组织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工程设计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论证其安全运行情况。
结合已建成的同类建设项目及其生产运行情况,分析确定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是否安全可靠,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是否存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自动控制及安全联锁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要求(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安监总管三〔2013〕3号、浙安监管危化[2008]200号等)。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自动化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
是否存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自动控制及安全联锁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要求(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安监总管三〔2013〕3号、浙安监管危化[2008]200号等)。
【注意事项】自控和安全联锁的设置情况应列表与116号、3号、
[2008]200号文件对比评价,不足部分提出补充建议。
重大危险源
应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等规定辨识分析重大危险源。是否确定了重大危险源,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析是否全面、准确。
注意:构成重大危险源物质指危险货物品名表为依据。
【注意事项】按照GB18218辨识分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并按照40号令要求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针对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采取不同的安全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及设施。对安全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及设施有规定的文件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0号令、41号令,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等。
1.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文件第2、13、24、25、34、37条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做了规定,其中第13条规定需要注意。
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定期检查维护,对存在事故隐患和缺陷的,要立即整改;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重要参数的测量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装置。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气防设施和器材,建立稳定可靠的消防系统,设置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但不能以视频监控代替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自动监控措施。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及其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12]11号
41号令第8、11、14、21、25条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做了规定,其中第21条规定需要注意。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生产、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具体设置可参考 SY /T 6772-2009《气体防护站设计规范》等。
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及浙安监管危化〔2012〕145号文
《暂行规定》共6章、36条,包括总则、辨识与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及2个附件。《暂行规定》紧紧围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明确提出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评估、备案和核销,登记建档、监测监控体系和安全监督检查等要求,是多年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实践经验总结和提炼。第8、9、13、20、21条需重点关注。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级为最高级别。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1)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2(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1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2)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3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
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
(4)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1
(2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
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验收评价报告
工艺技术
项目选址与总图布置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重新审查
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资质
报告附图
工艺技术
要求有与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对比情况的分析内容,政策符合性、合理可行性可以适当分析,不像设立报告那样作为分析重点。 对于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重点审查项目的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是否与通过的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一致,建设期间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45号令第15条第3款: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重新进行设计审查
项目选址与总图布置
建设项目概况要求介绍建设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及总图布置情况。
对于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重点审查项目的选址及总平面布置是否与通过的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一致,建设期间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发生变化,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理,厂址周边及总平面布置的安全间距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
【注意事项】评价报告必须说明项目选址、总图布置与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是否一致,周边安全距离是否发生变化;变化后的外部安全距离是否符合条例、规章、标准规范的要求。
45号令第15条第1、2款规定重新审查的情况: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变更建设地址。要重新进行审查。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概况要求试生产前要取得试生产方案备案许可及文件;安全生产条件分析要求描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前的调试情况的调查、分析内容。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要求审查3项内容:
①是否取得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证明,是否超过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②是否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总结,总结内容是否符合省的相关规定。
③试生产(使用)情况是否安全稳定,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设计缺陷和事故隐患是否整改完成。
【注意事项】评价报告应有以下相关内容:
①是否超过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②试生产(使用)情况考核总结;
③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设计缺陷和事故隐患情况。
项目重新审查
项目验收前,评价人员要仔细甄别。
设立重新审查
45号令第十五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1)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2)变更建设地址的;
(3)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4)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设计重新审查
45号令第二十一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1)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2)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资质
项目概况要求说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资质符合情况。 竣工验收预审查第一条要求审查设计、施工、监理(实行监理的项目)等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注意事项】45号令中,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均为竣工验收不通过的情况之一,评价过程中要引起特别注意。
同时,《审查要点》要求检查设计、施工、监理(实行监理的项目)承担的工作范围是否涵盖建设项目的全部内容 ,各单位承担工程范围是否超过其资质范围。
报告附图
要求附图为具备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总图和工艺流程(简)图(施工或竣工图)。
“结论及建议”要求检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依据的图纸是否为竣工图或施工图(详细设计)。
【注意事项】根据项目审查要求,危化品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均要求为竣工图或加盖竣工章的施工图。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规定》(SH3503 -2007)第6.1.2条 建设工程项目交工技术文件的编制、审核、汇编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单位负责竣工图的编制;
(2)施工各单位负责合同范围施工部分的交工技术文件的编制;
(3)检测单位负责合同范围内或委托范围内无损检测报告和其他检验试验报告的编制;
(4)材料、设备采购单位负责合同范围内材料、设备质量证明
文件的汇编;
(5)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审核、汇编各承包单位提交的交工技术文件;
(6)监理单位负责交工技术文件审核。
第6.2.8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图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图施工无变动的,可用原详细工程设计文件作为竣工图;
(2)在施工中发生过设计变更的应按最终修改状况绘制竣工图;
(3)竣工图完成后应加盖竣工图章,用章位置宜在图纸标题栏上方空白处,并由监理单位会签。
现状评价报告
格式说明
注意事项
格式说明
由于《安全现状评价导则》(安监管规划字[2004]36号)已经作废,AQ 标准中没有现状评价导则;关于危化品项目现状评价报告建议融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等规章、标准的要求,并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要求增加《细则》中第7.4.3条安全生产条件分析的内容,使得报告格式整体更趋近于《验收评价报告》。
由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到3年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问题,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应增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41号)的内容。
注意事项
报告中应有“的相关评价要求 。
一是选址布局、规划的要求。《实施办法》要求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同时,要求企业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
面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是设计、工艺和安全设施的要求。《实施办法》要求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注:但后面出具的是安监总管三[2013]76号只要求大型建设项目甲级资质,浙安监管危化[2013]135号也转发此文。
《实施办法》首次明确规定,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实施办法》要求,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联锁等安全设施.
三是制度和人员要求。针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流于形式的情况,《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办法》还对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了细化,要求企业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变更管理制度、承包商管理制度等19项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办法》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安全资格证书。针对企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的情况,《办法》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