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公租房管理办法

XX卫生院公租房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XX卫生院公租房管理,根据卫生院实际情况,特制订莲花镇卫生院公租房管理办法,方案如下:

一、 成立我院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下设公租房管理办公室,由XX同志任办公室主任,XX同志协助管理,所有涉及公租房事宜由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全权负责办理,对涉及面广,难以处理事项再上报领导小组进行集体研究。

二、租赁对象和租赁标准

1、我院在没有分配住房干部职工、合同工,其本人提出

住房申请者。

2、调离本单位或退休的,我院公租房不再对其进行公租

房分配。

3、按每名干部职工、合同工每人一套的标准分配(在设

计上进行房屋合并者按一套计算,),同时根据部分实际情况或采取双人合租处理。

4、根据单位现实际情况,我院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公租

房入住暂按要求收住房押金贰仟元整(2000.00元整/套)。双人合租者按每套计算每人(1000.00元/套)收取押金,解除租赁合同时退还。如属单位强制解除租赁合同者,则押金不予退还。

5、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以安排公租房:

(1)对公租房予以出借或转租、改变住房性质用途者;

(2)单位认定的其它不符合出租的情况者。

三、租金标准

根据上级公租房租赁要求,现公租房入住采取收租金X元/每平方米的方案处理。收取租金由我院财务科管理,房管组分配,用于公共场所支出,如:清洁工工资、公共水电支出和维修等。所有住户必须无条件服从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

四、分配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干部职工、合同工填写《莲花镇卫生院公租房申请表》,到我院公租房管理办公室报名,并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由我院公租房管理办公室根据房源、申请人情况、公租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等进行房屋分配。

3、申请人到财务室交纳住房租赁押金。

4、公租房管理办公室与申请人签订《莲花镇卫生院公租房租住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发放住房钥匙。

5、零星申请(即首批住户分配后)公租房的,由公租房管理办公室从现有房源中分配。

五、租赁要求

1、公租房住户负责所住房屋管理工作,为租住期间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房屋内各设施、设备及物品安全、卫生及正常使用,如造成损坏,由责任人自行赔付。

2、人员离开前水、电、门窗等要关闭,不准将有毒有害危

险物品及违禁物品带入或放在公租房内,不准使用煤炉对房屋设施、设备有损坏的行为。

3、污秽、废物、垃圾等不得长时间堆放在室内,不准往洗手间等排污孔道倒杂物,由此而造成孔道堵塞归个人负责疏通。

4、租住期间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装修改造,不准私接电线和擅自更换入户锁具。

5、所有空调外机必须安放在单位指定位置,严禁安放在阳台外面。房屋前面要求安装防盗网者不得将防盗网安装在突出房屋主体建筑之外,影响医院统一规划及美观,违者我院将进行强制性拆除重新安装,所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6、不准在公租房内大声喧哗、播放大功率音响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不准在公租房内聚众赌博、打架闹事和从事一切违法行为。

7、不准私自在所承租房屋以外(如楼道、屋顶、前后坪等)所有公共区域搭建、堆放私人物品、烧烤,不听劝阻者按退房处理。

六、公租房所属公共设施、设备管理

1、公租房配备的所有设施、设备,属于卫生院财产,不准私自搬离,否则以偷窃论处。

2、公租房内安装的设施、设备,由租赁人负责保管,不得私自拆换、占用、损坏,如有丢失、损坏等情况出现,按照我院《公租房内物品清单及管理办法》给予处理。故意损坏设施、设备者,根据情节的轻重,视其认识态度,照价赔偿后另追加所损坏设施、设备总价的10%予以处罚;故意损坏的责任人照价

赔偿;自然损坏及时报我院进行维修。

3、因租赁人疏忽大意、使用不当等因素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房屋或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所产生相关维修、赔偿费用由租赁人负全责。

七、公租房退房制度

1、租赁人调离卫生院时须办理退房手续并结清各项费用,中止租赁关系,单位再为其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严禁私自转让行为,否则单位不为其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所导致一切后果由租赁人自行负责。

2、租赁人调动、离职、退休等情况搬出公租房时,必须有公租房管理办公室人员在场,确认均系个人物品后给予放行,将情况反馈财务室,汇报卫生院再予以结算工资及办理相关手续。

3、退房时,原承租人须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用,结清水、电、电视、电话、网费等费用,由我院公租房管理办公室检查、鉴定房屋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双方根据公租房内物品清单进行逐项认定并签字。损坏房屋、及所有公共设施、设备的相关维修、赔偿费用由租赁人负全责。

4、退回的公租房按照我院公租房管理办法进行再分配。

八、违规处理

1、租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解除租赁合同,退回公租房,退还住房押金:

(1)因调动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单位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或不是直系亲属

居住的;

(3)擅自调换公租房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房屋、房间位置的。

2、租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解除租赁合同,退回公租房,对其住房押金予以处罚,由医院从其住房押金或工资中直接扣除。

(1)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

(2)改变所租住公租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改造所租住公租房主体结构,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5)严重违反公租房政策和本管理办法的。

3、承租人在办理退租手续时,须交回所有承租房钥匙。如遗失钥匙,须承担更换整套锁具的相关费用。若私自保留或配制原承租方钥匙并因此而造成相关损失(如偷盗等)及严重后果者,由承租人负全责。

4、医院有权根据房屋使用变化情况对租住人员所租住的公租房进行调整,承租人需无条件服从安排。

5、因医院发展和规划需要(如基本建设、房屋维修、环境治理等),要求承租人迁出原住房,承租人应无条件配合医院按期完成搬迁任务,不得借故阻扰,同时医院对其自行装修、添置等相关设施、设备不予补偿。

6、医院有权按规定对承租人违章用电、用水等行为进行查处。凡违章用电、用水等行为造成事故、损失者,其后果由本人承担。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人身伤害等事故

和国家经济财产损失及医院和个人损失的,承租人负全责并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附则

1、我院公租房属于国有资产,只限签订了公租房租赁合同的本院干职工、合同工本人或其配偶居住使用,不得转租、转借他人使用,也不得擅自调换干职工公租房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房屋位置。

2、公租房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由卫生院承担,日常维护由租赁人自行承担,租赁人入住后应维护好室内的各种公共设施、设备。

3、经批准的公租房自费装修或改造部分,在交回住房时,原承租户不得随便拆除,应保持房屋完好,搬迁后原装修所有费用医院不负责赔偿;但如有新住户愿意接手继续使用,则新老住户自行按市价进行过协商处理,医院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可参与见证,但不涉及双方之间具体事宜。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涉及部分,由我院公租房管理办公室负责进行增补与解释。

XX卫生院

2015年X月X日

XX卫生院公租房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XX卫生院公租房管理,根据卫生院实际情况,特制订莲花镇卫生院公租房管理办法,方案如下:

一、 成立我院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下设公租房管理办公室,由XX同志任办公室主任,XX同志协助管理,所有涉及公租房事宜由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全权负责办理,对涉及面广,难以处理事项再上报领导小组进行集体研究。

二、租赁对象和租赁标准

1、我院在没有分配住房干部职工、合同工,其本人提出

住房申请者。

2、调离本单位或退休的,我院公租房不再对其进行公租

房分配。

3、按每名干部职工、合同工每人一套的标准分配(在设

计上进行房屋合并者按一套计算,),同时根据部分实际情况或采取双人合租处理。

4、根据单位现实际情况,我院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公租

房入住暂按要求收住房押金贰仟元整(2000.00元整/套)。双人合租者按每套计算每人(1000.00元/套)收取押金,解除租赁合同时退还。如属单位强制解除租赁合同者,则押金不予退还。

5、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以安排公租房:

(1)对公租房予以出借或转租、改变住房性质用途者;

(2)单位认定的其它不符合出租的情况者。

三、租金标准

根据上级公租房租赁要求,现公租房入住采取收租金X元/每平方米的方案处理。收取租金由我院财务科管理,房管组分配,用于公共场所支出,如:清洁工工资、公共水电支出和维修等。所有住户必须无条件服从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

四、分配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干部职工、合同工填写《莲花镇卫生院公租房申请表》,到我院公租房管理办公室报名,并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由我院公租房管理办公室根据房源、申请人情况、公租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等进行房屋分配。

3、申请人到财务室交纳住房租赁押金。

4、公租房管理办公室与申请人签订《莲花镇卫生院公租房租住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发放住房钥匙。

5、零星申请(即首批住户分配后)公租房的,由公租房管理办公室从现有房源中分配。

五、租赁要求

1、公租房住户负责所住房屋管理工作,为租住期间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房屋内各设施、设备及物品安全、卫生及正常使用,如造成损坏,由责任人自行赔付。

2、人员离开前水、电、门窗等要关闭,不准将有毒有害危

险物品及违禁物品带入或放在公租房内,不准使用煤炉对房屋设施、设备有损坏的行为。

3、污秽、废物、垃圾等不得长时间堆放在室内,不准往洗手间等排污孔道倒杂物,由此而造成孔道堵塞归个人负责疏通。

4、租住期间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装修改造,不准私接电线和擅自更换入户锁具。

5、所有空调外机必须安放在单位指定位置,严禁安放在阳台外面。房屋前面要求安装防盗网者不得将防盗网安装在突出房屋主体建筑之外,影响医院统一规划及美观,违者我院将进行强制性拆除重新安装,所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6、不准在公租房内大声喧哗、播放大功率音响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不准在公租房内聚众赌博、打架闹事和从事一切违法行为。

7、不准私自在所承租房屋以外(如楼道、屋顶、前后坪等)所有公共区域搭建、堆放私人物品、烧烤,不听劝阻者按退房处理。

六、公租房所属公共设施、设备管理

1、公租房配备的所有设施、设备,属于卫生院财产,不准私自搬离,否则以偷窃论处。

2、公租房内安装的设施、设备,由租赁人负责保管,不得私自拆换、占用、损坏,如有丢失、损坏等情况出现,按照我院《公租房内物品清单及管理办法》给予处理。故意损坏设施、设备者,根据情节的轻重,视其认识态度,照价赔偿后另追加所损坏设施、设备总价的10%予以处罚;故意损坏的责任人照价

赔偿;自然损坏及时报我院进行维修。

3、因租赁人疏忽大意、使用不当等因素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房屋或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所产生相关维修、赔偿费用由租赁人负全责。

七、公租房退房制度

1、租赁人调离卫生院时须办理退房手续并结清各项费用,中止租赁关系,单位再为其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严禁私自转让行为,否则单位不为其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所导致一切后果由租赁人自行负责。

2、租赁人调动、离职、退休等情况搬出公租房时,必须有公租房管理办公室人员在场,确认均系个人物品后给予放行,将情况反馈财务室,汇报卫生院再予以结算工资及办理相关手续。

3、退房时,原承租人须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用,结清水、电、电视、电话、网费等费用,由我院公租房管理办公室检查、鉴定房屋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双方根据公租房内物品清单进行逐项认定并签字。损坏房屋、及所有公共设施、设备的相关维修、赔偿费用由租赁人负全责。

4、退回的公租房按照我院公租房管理办法进行再分配。

八、违规处理

1、租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解除租赁合同,退回公租房,退还住房押金:

(1)因调动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单位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或不是直系亲属

居住的;

(3)擅自调换公租房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房屋、房间位置的。

2、租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解除租赁合同,退回公租房,对其住房押金予以处罚,由医院从其住房押金或工资中直接扣除。

(1)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

(2)改变所租住公租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改造所租住公租房主体结构,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5)严重违反公租房政策和本管理办法的。

3、承租人在办理退租手续时,须交回所有承租房钥匙。如遗失钥匙,须承担更换整套锁具的相关费用。若私自保留或配制原承租方钥匙并因此而造成相关损失(如偷盗等)及严重后果者,由承租人负全责。

4、医院有权根据房屋使用变化情况对租住人员所租住的公租房进行调整,承租人需无条件服从安排。

5、因医院发展和规划需要(如基本建设、房屋维修、环境治理等),要求承租人迁出原住房,承租人应无条件配合医院按期完成搬迁任务,不得借故阻扰,同时医院对其自行装修、添置等相关设施、设备不予补偿。

6、医院有权按规定对承租人违章用电、用水等行为进行查处。凡违章用电、用水等行为造成事故、损失者,其后果由本人承担。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人身伤害等事故

和国家经济财产损失及医院和个人损失的,承租人负全责并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附则

1、我院公租房属于国有资产,只限签订了公租房租赁合同的本院干职工、合同工本人或其配偶居住使用,不得转租、转借他人使用,也不得擅自调换干职工公租房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房屋位置。

2、公租房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由卫生院承担,日常维护由租赁人自行承担,租赁人入住后应维护好室内的各种公共设施、设备。

3、经批准的公租房自费装修或改造部分,在交回住房时,原承租户不得随便拆除,应保持房屋完好,搬迁后原装修所有费用医院不负责赔偿;但如有新住户愿意接手继续使用,则新老住户自行按市价进行过协商处理,医院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可参与见证,但不涉及双方之间具体事宜。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涉及部分,由我院公租房管理办公室负责进行增补与解释。

XX卫生院

2015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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