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股权并购中,支付方式的确定是完成交易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并购方支付给被并购方股权价款的方式不同,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流转税、转让所得、资产计价、亏损弥补等涉及所得税的税务处理方式也不同。
本文就将具体分析每一种股权价款支付方式下的税收成本。
一、现金支付
现金支付即并购方用现金向被并购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是公司并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此种支付方式只涉及所得税和少量的印花税,不会涉及其他的税种。
对于并购方,用现金支付股权价款,相当于购买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并购方在此过程中只涉及资产账户,不涉及所得,也不涉及所得税,只涉及少量的印花税。
对于被收购方(本文所谈到的被收购方均指企业),是一项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的行为,其取得的收入在扣除取得该项资产的历史成本之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影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此外,被并购方也要缴纳少量的印花税。
二、股权支付
根据我国税法,并购方以股权作为被并购方股权价款对价的支付方式下,该项交易要被视为两个平行的股权转让行为,影响双方的应纳所得税额,并涉及少量的印花税。
在股权支付方式下,并购方来作为对价的股权有两种,一种是并购方发行的股票,另一种是并购方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分不同的条件分别适用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
以上两种股权支付方式和税务处理方式可分别组合,下面将分不同组合具体讨论,见表1。
三、房地产支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并购方以房地产作为对价支付被并购方的股权价款,应视作并购方向被并购方转让房地产以及被并购方向并购方转让股权两个平行交易的方式,双方都有可能产生损失或所得,从而增加或减少应纳所得税额。
对于并购方,除所得税外,其向被并购方转让房地产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收购方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并根据缴纳的营业税,缴纳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除此之外,并购方还要根据其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被并购方,除所得税外,其因接受不动产而应依法缴纳契税。
四、货物类固定资产支付
对并购方,以固定资产的作价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当期损益,增减所得税额。同时,并购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还应该根据固定资产的购买时间(2009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确定缴纳增值税额,以及由此而涉及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被收购方,根据股权转让价格预期计税基础的差额确定当期损益,增减应纳所得税额。
五、存货支付
涉及所得税问题与上述货物类固定资产支付相同。
此外,对并购方,因其向被并购方销售货物而应缴纳增值税,如果该货物是应税消费品,还应缴纳消费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被并购方,因其向并购方购买货物,如果从并购方处获得专用发票,则可获得一个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六、知识产权支付
所得税问题同上。
此外,并购方转让知识产权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范畴,应按转让价格的5%缴纳营业税,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七、债权支付
并购方若以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债权作价,应被并购方要承担不能收回债务的风险,债权往往会折价作价,使并购方形成损失,减少应纳所得税额。若是以其持有的对被并购方的债权作价,则根据作价与债权的金额确认所得与损失,增减所得税额。
被并购方根据债权的作价与债务人收回金额或免于支付的债务金额的差额确认损益,增减所得税额。
八、承债支付
并购方,承担债务的作价额通常与所收购的股权金额相等,不产生所得。
被并购方,既可能获得转让债务所得,又可能获得转让股权所得,增加应纳所得税额。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
[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3]张远堂.公司投资并购重组节税实务[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4]解宏.企业并购的税收问题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邱静(1991-),女,湖北随州人,本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财政学专业2009级学生。
(责任编辑:唐荣波)
在企业的股权并购中,支付方式的确定是完成交易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并购方支付给被并购方股权价款的方式不同,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流转税、转让所得、资产计价、亏损弥补等涉及所得税的税务处理方式也不同。
本文就将具体分析每一种股权价款支付方式下的税收成本。
一、现金支付
现金支付即并购方用现金向被并购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是公司并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此种支付方式只涉及所得税和少量的印花税,不会涉及其他的税种。
对于并购方,用现金支付股权价款,相当于购买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并购方在此过程中只涉及资产账户,不涉及所得,也不涉及所得税,只涉及少量的印花税。
对于被收购方(本文所谈到的被收购方均指企业),是一项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的行为,其取得的收入在扣除取得该项资产的历史成本之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影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此外,被并购方也要缴纳少量的印花税。
二、股权支付
根据我国税法,并购方以股权作为被并购方股权价款对价的支付方式下,该项交易要被视为两个平行的股权转让行为,影响双方的应纳所得税额,并涉及少量的印花税。
在股权支付方式下,并购方来作为对价的股权有两种,一种是并购方发行的股票,另一种是并购方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分不同的条件分别适用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
以上两种股权支付方式和税务处理方式可分别组合,下面将分不同组合具体讨论,见表1。
三、房地产支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并购方以房地产作为对价支付被并购方的股权价款,应视作并购方向被并购方转让房地产以及被并购方向并购方转让股权两个平行交易的方式,双方都有可能产生损失或所得,从而增加或减少应纳所得税额。
对于并购方,除所得税外,其向被并购方转让房地产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收购方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并根据缴纳的营业税,缴纳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除此之外,并购方还要根据其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被并购方,除所得税外,其因接受不动产而应依法缴纳契税。
四、货物类固定资产支付
对并购方,以固定资产的作价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当期损益,增减所得税额。同时,并购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还应该根据固定资产的购买时间(2009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确定缴纳增值税额,以及由此而涉及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被收购方,根据股权转让价格预期计税基础的差额确定当期损益,增减应纳所得税额。
五、存货支付
涉及所得税问题与上述货物类固定资产支付相同。
此外,对并购方,因其向被并购方销售货物而应缴纳增值税,如果该货物是应税消费品,还应缴纳消费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被并购方,因其向并购方购买货物,如果从并购方处获得专用发票,则可获得一个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六、知识产权支付
所得税问题同上。
此外,并购方转让知识产权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范畴,应按转让价格的5%缴纳营业税,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七、债权支付
并购方若以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债权作价,应被并购方要承担不能收回债务的风险,债权往往会折价作价,使并购方形成损失,减少应纳所得税额。若是以其持有的对被并购方的债权作价,则根据作价与债权的金额确认所得与损失,增减所得税额。
被并购方根据债权的作价与债务人收回金额或免于支付的债务金额的差额确认损益,增减所得税额。
八、承债支付
并购方,承担债务的作价额通常与所收购的股权金额相等,不产生所得。
被并购方,既可能获得转让债务所得,又可能获得转让股权所得,增加应纳所得税额。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
[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3]张远堂.公司投资并购重组节税实务[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4]解宏.企业并购的税收问题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邱静(1991-),女,湖北随州人,本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财政学专业2009级学生。
(责任编辑:唐荣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