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告知制度

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

风险告知制度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律师诚信执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行业诚信制度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本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时,当向委托人交付《风险提示书》或以信函以及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二、本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向委托人告知风险时,由承办律师制作谈话笔录,并委托人签字或请委托人通过其他可以存档的方式予以认可。简单业务或紧急情况下,可由委托人在《风险告知书》或有关风险告知的书面文件或回执上签名/盖章确认。

三、风险告知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 委托人委托律师时存在的风险:

(1)未按时支付律师费的风险。

(2)律师服务范围仅限于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律师有权对超出范围的事务不提供服务。

(3)委托人应当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要

求律师违反规定提供服务。

(4)委托人应当遵守律师的职业尊严。

(5)委托人不得要求律师以个人身份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者私下向律师支付费用。

(6)委托人应当向律师如实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事实,如实向律师提供证据,否则,由委托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应承担对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7)律师有权依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8)如果律师履行保密义务,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或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律师可能被无辜牵扯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可以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

2、律师在办理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案件时,委托人存在的风险:

(1)起诉条件不具备被驳回或不予受理风险;

(2)不交纳诉讼费用被按自动撤诉处理风险;

(3)诉讼请求不恰当被驳回或不被审理风险;

(4)不按规定提起反诉或要求变更诉讼请求被驳回风险;

(5)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被驳回起诉风险;

(6)委托代理授权不明被当作无权代理风险;

(7)不到庭中途退庭当撤诉或缺席判决风险;

(8)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被当作举证不能风险;

(9)不提供原始证据被当作无证据效力风险;

(10)不申请评估鉴定承担没有判决依据风险;

(11)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承担举证不足风险;

(12)证人不出庭接受质询承担证言无效风险;

(13)不申请诉讼保全胜诉无财产供执行风险;

(14)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风险;

(15)财产保全申请不当要赔偿造成损失风险;

(16)下落不明或无财产中止或无法执行风险;

(17)超过执行期限申请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

(18)不履行判决承担支付迟延履行金的风险;

四、本所律师在办理委托手续时,负责办理的本所行政服务人员应当审查承办律师是否向委托人告知风险,手续是否齐备。如没有本规定要求的风险告知文件,则不予办理委托手续。

五、本所律师在办理完毕委托事项后,应当将委托人已经签署的《风险告知书》或其他告知文件随材料入卷备查。本所将其作为律师业务管理、考核的组成部分。

六、代理手续应由委托律师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其他律师或委托人代为办理,否则本所行政服务人员有权不予办理,因特殊情况确需他人代办,应向本所负责人或行政服

务人员说明情况,经准许后予以办理。

七、律师如未按规定提前履行告知义务而发生纠纷的,由本所合伙人会议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本所律师对因此而给委托人或本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八、本规定经本所合伙人会议批准通过,并于今日起实施。

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 二○○四年十月八日

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

风险告知制度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律师诚信执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行业诚信制度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本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时,当向委托人交付《风险提示书》或以信函以及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二、本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向委托人告知风险时,由承办律师制作谈话笔录,并委托人签字或请委托人通过其他可以存档的方式予以认可。简单业务或紧急情况下,可由委托人在《风险告知书》或有关风险告知的书面文件或回执上签名/盖章确认。

三、风险告知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 委托人委托律师时存在的风险:

(1)未按时支付律师费的风险。

(2)律师服务范围仅限于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律师有权对超出范围的事务不提供服务。

(3)委托人应当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要

求律师违反规定提供服务。

(4)委托人应当遵守律师的职业尊严。

(5)委托人不得要求律师以个人身份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者私下向律师支付费用。

(6)委托人应当向律师如实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事实,如实向律师提供证据,否则,由委托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应承担对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7)律师有权依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8)如果律师履行保密义务,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或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律师可能被无辜牵扯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可以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

2、律师在办理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案件时,委托人存在的风险:

(1)起诉条件不具备被驳回或不予受理风险;

(2)不交纳诉讼费用被按自动撤诉处理风险;

(3)诉讼请求不恰当被驳回或不被审理风险;

(4)不按规定提起反诉或要求变更诉讼请求被驳回风险;

(5)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被驳回起诉风险;

(6)委托代理授权不明被当作无权代理风险;

(7)不到庭中途退庭当撤诉或缺席判决风险;

(8)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被当作举证不能风险;

(9)不提供原始证据被当作无证据效力风险;

(10)不申请评估鉴定承担没有判决依据风险;

(11)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承担举证不足风险;

(12)证人不出庭接受质询承担证言无效风险;

(13)不申请诉讼保全胜诉无财产供执行风险;

(14)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风险;

(15)财产保全申请不当要赔偿造成损失风险;

(16)下落不明或无财产中止或无法执行风险;

(17)超过执行期限申请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

(18)不履行判决承担支付迟延履行金的风险;

四、本所律师在办理委托手续时,负责办理的本所行政服务人员应当审查承办律师是否向委托人告知风险,手续是否齐备。如没有本规定要求的风险告知文件,则不予办理委托手续。

五、本所律师在办理完毕委托事项后,应当将委托人已经签署的《风险告知书》或其他告知文件随材料入卷备查。本所将其作为律师业务管理、考核的组成部分。

六、代理手续应由委托律师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其他律师或委托人代为办理,否则本所行政服务人员有权不予办理,因特殊情况确需他人代办,应向本所负责人或行政服

务人员说明情况,经准许后予以办理。

七、律师如未按规定提前履行告知义务而发生纠纷的,由本所合伙人会议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本所律师对因此而给委托人或本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八、本规定经本所合伙人会议批准通过,并于今日起实施。

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 二○○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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