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社会信用, 维护票据的正常使用、 流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票出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处罚:
(一)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 (二)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或签名不符的支票。 支票出票人,是指在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 组织和个人。 空头支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付款时在其开户银行实有的存款 金额的支票。 第三条 对违规出票人实施行政处罚,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 条规定执行,即“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 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 5%但不低于 1000 元的罚款”。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商 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对贵州省内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及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或签名 不符的支票(以下简称空头支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报 告
第六条 商业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立即填制《空头支 票报告书》(附 1,以下简称《报告书》),并附下列材料:
(一)支票复印件(正背两面); (二)付款时出票人账户余额表;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社会信用, 维护票据的正常使用、 流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票出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处罚:
(一)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 (二)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或签名不符的支票。 支票出票人,是指在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 组织和个人。 空头支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付款时在其开户银行实有的存款 金额的支票。 第三条 对违规出票人实施行政处罚,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 条规定执行,即“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 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 5%但不低于 1000 元的罚款”。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商 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对贵州省内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及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或签名 不符的支票(以下简称空头支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报 告
第六条 商业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立即填制《空头支 票报告书》(附 1,以下简称《报告书》),并附下列材料:
(一)支票复印件(正背两面); (二)付款时出票人账户余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