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悔过书

贩毒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许xx亲属的委托,并指派田 进春律师作为被告人许xx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 卷并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现结合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以及庭审的 相关情况,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系引诱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刑罚。 在本案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以及报案人李x的询问 笔录中反映,2010年8月17日8时许,报警人李x报称,有两名本 省籍男子经常在黄埔区长洲街金洲北路一带贩卖毒品。报案人李x 称为配合公安机关抓人,就在8月17日打电话给其朋友ll(花名) 说想购买10克冰毒,让其帮忙联系,之后约好在8月18日交易,在 交易时被抓获,从时间上可以明确,本案在17号接到报警时案件就 已经受到了公安机关的监控,但被报案人李x称为朋友的主犯ll却 在案发当日没有出现,最终成了公安机关所谓的在逃,作为主犯的他 难道就没有受到公安机关的监控吗?而在这之前,被告许xx从来没 有贩卖过毒品,如果不是这样的引诱,被告也不会犯罪。这些充分说 明本案是明显的引诱犯罪,希望法庭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许xx具有立功表现,属于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 节。

据被告人许xx所讲,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主动向司法机关提 供了本案另一重要在逃嫌疑人“ll”的姓名、活动场所、以及之前 曾有犯罪等相关情况。但案卷中却没有显示被告人许xx提供的这些 信息的任何材料,希望法院能够查明。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依此规定,被告人许xx的行为应当属于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 罚。被告人许xx的立功表现,减轻了对社会的危害,辩护人认为根 据被告人许xx的立功表现,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许xx减轻处罚。

三、本案毒品处于被监控状态,不会流入社会进行危害,其社会 危害性较小,希望法院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的毒品在交易之前就已经处在公安机关的监控之下,从最初 的联系、交易、一直到抓获都是受到监控的,本案的毒品不可能流入 也不会流入社会进行危害,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院在对被告许 xx进行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许xx在本案中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许xx在本案中为了给ll帮忙,相对于主犯而言,最终只是 起了一个从中联络的作用,且没有从中牟利的目的,从始至终没有实 际接触过毒品,其在本案中的地位较轻,起着次要辅助的作用,应当 属于从犯。按照刑法第27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希望法 院在量刑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属于初犯、偶犯,请法庭在量刑

时予以充分考虑。

被告许xx是刚刚步入社会的青年,涉世不深,其与真正以贩毒 为业的贩毒分子不同,在本案中其既不是毒品的拥有者,也不是买家 或卖家,更不是组织、策划者,在整个毒品交易中处于从属、辅助和 被支配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 较小。且被告许xx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是初犯, 也是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所导致,受到朋友的引诱、指使。被告 人许xx本次贩毒行为具有极强的偶然性和随机性,在犯罪引诱的情 况下临时其意,不是预谋已久,也没有谋取利益。所以,被告人许 xx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低,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 点。 六、被告人许xx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配合司法部门侦 查、审查起诉、审判本案,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 以充分考虑。

从侦查案卷中可以看出,被告许xx在第一次公安讯问中就全部 交代了犯罪事实,且多次供述一致、稳定,而且积极立功,积极配合 公安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和今天法院的审判活动,并 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现出了极大的悔恨,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已经充 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希望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予其一个 悔过自新的机会,以报效社会。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许xx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 慎,受人指使走上犯罪道路,在本案中系从犯,并且主观恶性较小, 加之其属于初犯、偶犯,重要的是本案为特情介入的犯意引诱导致犯 罪行为发生,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加之被告在 归案后以及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罪明显,同时有立功表现。 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法定 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对被告许xx从轻处罚,给其一 个改过自

新、重新面对青春的机会。谢谢!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田进春

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篇二:肖深巨额制毒、贩毒案一审辩护词 王思鲁律师辩护词专辑 主办:王思鲁律师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肖深巨额制毒、贩毒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被告人肖深的辩护律师,已经注意到,控方对肖深进行了制造毒品罪、贩卖毒品

罪及走私制毒物品罪三项指控,同时,认定肖深有立功表现。我本着依法辩护的原则,对控

方认定肖深构成制造毒品罪及贩卖毒品罪,其并有立功表现的认定表示赞同。下面,我从辩

方角度发表几点意见:

一、关于制造毒品罪的指控,尽管肖深罪名成立,但基于以下几点理由,不应处以极刑:

1、肖深欲制造的是摇头丸,而摇头丸是一种新型化学合成毒品,含毒成分极低,毒效极

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特别是,肖深未成功制造出摇头丸,从而此项指控中并无摇头丸流入

社会。

2、控方指控“2001年2月28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黄色液体4512千克,白色

液体7775千克,及制造的摇头丸的设备和原料一批”。从现场查获物的情况来看,此项指控

缺乏此罪的关键物证--摇头丸。

3、证据反映,此项指控涉及的 “黄色液体4512千克、白色液体7775克”既非摇头丸

本身,亦无证据证明是用于制造摇头丸,而是暂时存放在从化太平镇的旧厂房,准备日后用

以出口的。换言之,无证据证明上述物品与制造毒品有关。

二、关于贩卖毒品罪的指控,尽管肖深罪名成立,但基于以下几点理由,不应处以极刑:

1、控方指控肖深“通过被告人倪钜贩卖4000粒(摇头丸)”数额明显有误。 萧、倪二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肖深通过倪钜贩卖摇头丸2000粒,而不是控方认定的

4000粒。相信合议庭注意到,控方在法庭调查及法庭辩护阶段,均已认同是2000粒。

2、如上所述,其所贩卖的是摇头丸,大部分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

三、关于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指控,因胡椒基甲酮不属走私制毒物品的犯罪对象,因而罪

名不成立。

刑法第35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

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可见,该罪的犯罪对象

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来说就是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

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 何谓“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联合国禁毒机构1988年12月19

日发布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其中的第十二条对“经常用于非

法制造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物质”作了专门的规定,在此公约中的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

举的这类制毒化学品共12种,即:麻黄碱、麦角新碱、麦角胺、麦角酸、1--苯基--2--丙酮、

伪麻黄碱、醋酸酐、丙酮、邻氨基苯甲酸、乙醚、苯乙酸、哌啶。联合国1992年4月9日通

过决议,从11月23日开始增加以下管制品种:甲基、乙基酮、甲苯、高锰酸钾、硫酸、盐

酸。可见,“制毒物品”有严格的法律内涵,指的是“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

品”,其范围上述法律、公约、决议已作了严格、明确的界定,在此范围之外的物品,哪怕可

以用来制造毒品,也不是“制毒物品”。因此,并非可以用来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一概就

是“制毒物品”,正如菜刀可以用来切菜,也可以用来杀人,但我们不能单凭它可以杀人就说

它是杀人工具一样。本案中,“胡椒基甲酮”既可以用来制毒,也可以用来制造农药乃至其他

化学产品,但我们能说它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制毒物品”吗?根据上述禁毒法律、法规的

规定,它既不属于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这三种特殊化学产品中的一种,也不属于其他经

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也就是说,不属于制毒物品罪的犯罪对象--“制毒

物品”中的任何一种。事实上,肖深并不知道胡椒基甲酮可以用于制毒,将其出口到荷兰,

是给农民制造农药的。

最后,我还得强调的是,本案所涉及的摇头丸作为一种公认低毒毒品,在众多毒品中,

社会危害性最低,甚至诸如荷兰一些国家规定制贩摇头丸为合法行为。目前,最高院还未出

台摇头丸的量刑标准,而我们国家又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结合本案中肖深的立功表现等情

节,恳请合 议庭给予肖深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2003年9月17日篇三:涉嫌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涉嫌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委托指派我所律师谈海刚依法为其辩护。通

过庭前调查阅卷,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本案的基本事实。鉴于被告人李某本人对其犯

罪事实供认不讳,也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其行为也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为此,辩护

人对被告人李某将作有罪罪轻辩护,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的全部罪行,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

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

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纵然不构成自首,但是被告人

李某在涉案以后,因为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所以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

抗拒、逃跑的行为,在抓捕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坦白交代,如实陈述自己的全

部罪行,通过查阅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的讯问笔录,可知被告人李某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前

后完全一致,而且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并且当即写下悔过书,

没有任何掩饰、隐瞒情形,认罪态度十分端正。在公安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和

今天法院的审判中,被告人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都表现出了极大的悔恨,有明显的悔罪表

现,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希望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悔过自新的

机会,以便尽早报效社会。据此,依据《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

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在此之前也没有违法乱纪行为,可以酌情

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平日里遵纪守法、明礼诚信,从未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也未受过任何

行政处罚,表现一贯良好。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被告人李某法律意识十分淡薄,交

友不慎,对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意识不到,才导致了今天的后果。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容

易改造从新。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 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

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的规定,恳请贵院考虑本案事实、被告人为初次犯罪、犯罪

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对被告人李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李某的主观恶性不深,在一定程度上是受人诱使才走上犯罪

道路的,而且其犯罪动机和目的简单,属于临时起意犯罪。 在本案证据材料卷中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对项某的询问笔录以及案件情况中可以看

出,本案毒品在交易之前就已经处在公安机关的监控之下了,从最初的联系、交易,一直到

抓获都是受到监控的,项某与被告人李某通过电话联系并取得信任之后,安排交易,随即抓

获,这些充分说明本案是明显的引诱犯罪。其次,被告人李某大学文化程度,有固定的工作

收入来源,其本身只是想帮朋友忙,也没有想通过贩卖毒品来养家糊口,此次贩毒行为具有

极强的偶然性和随机性,是在项某引诱的情况下临时起意,不是预谋已久,也没有谋取到利

益。其与真正以贩毒为业的贩毒分子不同,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相对较低,而且犯罪

动机和目的十分简单,属于临时起意犯罪,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对此情节予以考虑,对被告人

李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李某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受人诱使才走上犯罪道路

的,但其犯罪动机简单,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属于初犯、偶犯。本案毒品数量偏低且未流

入社会,客观上没有给社会造成实质性危害,同时,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能够自愿认罪,如

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且主动要求缴纳罚金。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够本着“教

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考虑被告人李某的上述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从轻或减

轻处罚,给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辩护人在此代表被告人本人及其家属将不胜感激!

辩护人:谈海刚 律师篇四:万某某非法持有毒品近14克成功辩护获刑半年 万某某非法持有毒品近14.8克 成功轻罪辩护获刑半年

【前言】

万某某作为一个孩子的父亲,一个企业的员工。只因一时失足,染上了毒品,从此就再

也无法摆脱毒瘾造成的痛苦生活。妻子离婚而去,曾经美满的家庭如今却只剩父子孤苦相对。

老迈的母亲,整天整天提心吊胆,生怕万某某随时被警察抓走戒毒。此次万某某入狱后,我

与其多次在会见时探讨过他此次被抓戒毒后的复吸的问题。他对自己今后是否能够远离毒品

的问题倒是信心满满的,但我还是有所怀疑,也不再多说什么了。只是再说一遍: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案情】

本案被告人万某某因为一时的失足,染上了毒品,想摆脱自己也没能力,一直依赖着毒

品度日,天天过着人鬼难分的非人生活,毒品是他身上每天必须带的东西,整天他就沉侵在

毒品的烟雾之中。2013年4月2号,公安民警从外出的被告人万某某身上搜出14.8克的海

洛因。2013年4月20号万某某被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xx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6月23号

向xxx法院起诉。

【起诉意见】

以被告人万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起诉至xxx法院,请求判决。

【接受委托】

肖小勇律师自从6月17号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后,认真研究案情,积极会见被告人,

为当事人奔走。在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时, 详细询问了被告人万某某具体的案情经过和这段时间在江汉区看守所的的情况,向当事

人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当事人听后对我的辩护意见非常满意以及我为当事人不辞辛苦积

极奔走的精神而感动。同时我也传达了他家人对他的关心和努力。他听后,非常惭愧地说:

请转达我的家人,我一定积极配合审判、检察机关和律师,认真悔过自新,把毒瘾戒了,争

取重新做人。在亲人的关怀和律师的开导帮助下,被告人万某某重新燃起了新的希望。

【辩护方案】

肖小勇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及相关事实不持异议。

但是认为被告系因为自己的吸食毒品而持有的,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同时被告人案发后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良好,且被告人家境困难,母亲已有七十多岁,体弱多病,

妻子离异,家中还有一个正在上学的儿子需要照顾。因此,我们提出了罪轻辩护的意见。

一、被告人万某某社会表现一贯良好,无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

二、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可以酌情从轻

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万某某非法持有的毒品已被公安机关缴获,并未造成其他严重的社会危

害结果。

四、被告人万某某自己系吸毒人员,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供他人吸食,此种非法持有毒

品的性质区别于其他原因不明的非法持有毒品 犯罪。

五、被告人万某某家境困难,母亲已有七十多岁,体弱多病,妻子离异,家中还有一个

正在上学的儿子需要照顾。。

【法院判决】

2013年7月7日,xxx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万某某

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非法持有毒品的情节较轻。最终判决被告人万某某犯非法

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半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篇五:非法持有冰毒14

非法持有冰毒14.4克,律师辩护判拘役四个月 ——赵xx非法持有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3年5月2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赵某委托,为其弟弟犯罪嫌疑人赵

xx的非法持有毒品案件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

律师立即与委托人赵某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犯罪嫌疑人赵xx的哥哥赵某处得知,犯

罪嫌疑人赵xx本人吸毒,他是因携带毒品海洛因10余克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委托人朱某在

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赵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该案一案一犯。 接下来张长

海律师立即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对该案的简单情况进行了

了解,情况与犯罪嫌疑人赵xx哥哥所说的基本一致。 随后,该案在移送检察机关后,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

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赵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

关的案卷。

该案的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1日,某县公安局民警在xx市xx宾馆303房间抓获被告人赵xx,从其租住

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大包又10小包,净重14.4克。被告人赵xx称该毒品用于

自己吸食??。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明知是毒品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共计14.4克,其行为已触犯

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

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有关的案卷材料中和与被告人赵xx的会见中,被告人赵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

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

2013年7月16日,在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赵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

律师又发表了本案被告赵xx显系初犯、偶犯;其本人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态度较好,有真

实的悔罪行为; 其所买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

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其本人持有毒品的行为是因为受毒品控制,为了吸食和戒毒的方便,贪

图便宜,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 其本人的年龄不大,属青年

人犯罪,量刑时应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 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对被

告人赵xx的诸多从轻情节,对被告人赵xx能够依法从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合议后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赵xx犯非

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1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赵xx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

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本案被告赵xx显系初犯、偶犯;其本人当庭自愿认罪,

其认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其所买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

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其本人持有毒品的行为是因为受毒品控制,为了

吸食和戒毒的方便,贪图便宜,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 其本

人的年龄不大,属青年人犯罪,量刑时应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的角

度出发,发表辩护意见。使本案被告赵x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赵xx的

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

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

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

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4年4月1日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赵x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

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赵x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书给予被告人赵xx的涉嫌的罪名及其犯罪事实和全部证据没有异议。建议

法庭对被告人赵xx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现谈

一下具体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赵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赵x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显

系初犯。

二、本案被告人赵xx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

据显示,本案被告人赵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

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赵xx已经

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

三、本案被告人赵xx所买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 2 实际上没有对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本案被告人赵xx所买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毒品没有对社会

造成实质危害。因此其危害性较小,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

质性的危害。 四、 被告人赵xx持有毒品的行为是因为受毒品控制,为了吸食方便,贪 图

便宜,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

五、本案被告人赵xx的年龄不大,属青年人犯罪,量刑时应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从

轻量刑。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赵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

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所买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

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其持有毒品的行为是因为受毒瘾控制,为了吸食方

便,贪图便宜,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被告人赵xx的年

龄不大,属青年人犯罪,量刑时建议法庭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从轻减轻处罚量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我们不否认被告人所犯的罪行,但建议法庭应

当充分考虑到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能够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刑罚不仅具有威慑的功能,更具教育的功能。教育的功能一方面展现给社会,另一方面也给

被告人本人以悔过自新的机会。

贩毒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许xx亲属的委托,并指派田 进春律师作为被告人许xx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 卷并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现结合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以及庭审的 相关情况,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系引诱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刑罚。 在本案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以及报案人李x的询问 笔录中反映,2010年8月17日8时许,报警人李x报称,有两名本 省籍男子经常在黄埔区长洲街金洲北路一带贩卖毒品。报案人李x 称为配合公安机关抓人,就在8月17日打电话给其朋友ll(花名) 说想购买10克冰毒,让其帮忙联系,之后约好在8月18日交易,在 交易时被抓获,从时间上可以明确,本案在17号接到报警时案件就 已经受到了公安机关的监控,但被报案人李x称为朋友的主犯ll却 在案发当日没有出现,最终成了公安机关所谓的在逃,作为主犯的他 难道就没有受到公安机关的监控吗?而在这之前,被告许xx从来没 有贩卖过毒品,如果不是这样的引诱,被告也不会犯罪。这些充分说 明本案是明显的引诱犯罪,希望法庭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许xx具有立功表现,属于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 节。

据被告人许xx所讲,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主动向司法机关提 供了本案另一重要在逃嫌疑人“ll”的姓名、活动场所、以及之前 曾有犯罪等相关情况。但案卷中却没有显示被告人许xx提供的这些 信息的任何材料,希望法院能够查明。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依此规定,被告人许xx的行为应当属于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 罚。被告人许xx的立功表现,减轻了对社会的危害,辩护人认为根 据被告人许xx的立功表现,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许xx减轻处罚。

三、本案毒品处于被监控状态,不会流入社会进行危害,其社会 危害性较小,希望法院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的毒品在交易之前就已经处在公安机关的监控之下,从最初 的联系、交易、一直到抓获都是受到监控的,本案的毒品不可能流入 也不会流入社会进行危害,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院在对被告许 xx进行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许xx在本案中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许xx在本案中为了给ll帮忙,相对于主犯而言,最终只是 起了一个从中联络的作用,且没有从中牟利的目的,从始至终没有实 际接触过毒品,其在本案中的地位较轻,起着次要辅助的作用,应当 属于从犯。按照刑法第27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希望法 院在量刑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属于初犯、偶犯,请法庭在量刑

时予以充分考虑。

被告许xx是刚刚步入社会的青年,涉世不深,其与真正以贩毒 为业的贩毒分子不同,在本案中其既不是毒品的拥有者,也不是买家 或卖家,更不是组织、策划者,在整个毒品交易中处于从属、辅助和 被支配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 较小。且被告许xx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是初犯, 也是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所导致,受到朋友的引诱、指使。被告 人许xx本次贩毒行为具有极强的偶然性和随机性,在犯罪引诱的情 况下临时其意,不是预谋已久,也没有谋取利益。所以,被告人许 xx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低,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 点。 六、被告人许xx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配合司法部门侦 查、审查起诉、审判本案,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 以充分考虑。

从侦查案卷中可以看出,被告许xx在第一次公安讯问中就全部 交代了犯罪事实,且多次供述一致、稳定,而且积极立功,积极配合 公安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和今天法院的审判活动,并 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现出了极大的悔恨,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已经充 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希望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予其一个 悔过自新的机会,以报效社会。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许xx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 慎,受人指使走上犯罪道路,在本案中系从犯,并且主观恶性较小, 加之其属于初犯、偶犯,重要的是本案为特情介入的犯意引诱导致犯 罪行为发生,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加之被告在 归案后以及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罪明显,同时有立功表现。 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法定 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对被告许xx从轻处罚,给其一 个改过自

新、重新面对青春的机会。谢谢!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田进春

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篇二:肖深巨额制毒、贩毒案一审辩护词 王思鲁律师辩护词专辑 主办:王思鲁律师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肖深巨额制毒、贩毒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被告人肖深的辩护律师,已经注意到,控方对肖深进行了制造毒品罪、贩卖毒品

罪及走私制毒物品罪三项指控,同时,认定肖深有立功表现。我本着依法辩护的原则,对控

方认定肖深构成制造毒品罪及贩卖毒品罪,其并有立功表现的认定表示赞同。下面,我从辩

方角度发表几点意见:

一、关于制造毒品罪的指控,尽管肖深罪名成立,但基于以下几点理由,不应处以极刑:

1、肖深欲制造的是摇头丸,而摇头丸是一种新型化学合成毒品,含毒成分极低,毒效极

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特别是,肖深未成功制造出摇头丸,从而此项指控中并无摇头丸流入

社会。

2、控方指控“2001年2月28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黄色液体4512千克,白色

液体7775千克,及制造的摇头丸的设备和原料一批”。从现场查获物的情况来看,此项指控

缺乏此罪的关键物证--摇头丸。

3、证据反映,此项指控涉及的 “黄色液体4512千克、白色液体7775克”既非摇头丸

本身,亦无证据证明是用于制造摇头丸,而是暂时存放在从化太平镇的旧厂房,准备日后用

以出口的。换言之,无证据证明上述物品与制造毒品有关。

二、关于贩卖毒品罪的指控,尽管肖深罪名成立,但基于以下几点理由,不应处以极刑:

1、控方指控肖深“通过被告人倪钜贩卖4000粒(摇头丸)”数额明显有误。 萧、倪二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肖深通过倪钜贩卖摇头丸2000粒,而不是控方认定的

4000粒。相信合议庭注意到,控方在法庭调查及法庭辩护阶段,均已认同是2000粒。

2、如上所述,其所贩卖的是摇头丸,大部分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

三、关于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指控,因胡椒基甲酮不属走私制毒物品的犯罪对象,因而罪

名不成立。

刑法第35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

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可见,该罪的犯罪对象

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来说就是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

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 何谓“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联合国禁毒机构1988年12月19

日发布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其中的第十二条对“经常用于非

法制造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物质”作了专门的规定,在此公约中的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

举的这类制毒化学品共12种,即:麻黄碱、麦角新碱、麦角胺、麦角酸、1--苯基--2--丙酮、

伪麻黄碱、醋酸酐、丙酮、邻氨基苯甲酸、乙醚、苯乙酸、哌啶。联合国1992年4月9日通

过决议,从11月23日开始增加以下管制品种:甲基、乙基酮、甲苯、高锰酸钾、硫酸、盐

酸。可见,“制毒物品”有严格的法律内涵,指的是“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

品”,其范围上述法律、公约、决议已作了严格、明确的界定,在此范围之外的物品,哪怕可

以用来制造毒品,也不是“制毒物品”。因此,并非可以用来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一概就

是“制毒物品”,正如菜刀可以用来切菜,也可以用来杀人,但我们不能单凭它可以杀人就说

它是杀人工具一样。本案中,“胡椒基甲酮”既可以用来制毒,也可以用来制造农药乃至其他

化学产品,但我们能说它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制毒物品”吗?根据上述禁毒法律、法规的

规定,它既不属于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这三种特殊化学产品中的一种,也不属于其他经

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也就是说,不属于制毒物品罪的犯罪对象--“制毒

物品”中的任何一种。事实上,肖深并不知道胡椒基甲酮可以用于制毒,将其出口到荷兰,

是给农民制造农药的。

最后,我还得强调的是,本案所涉及的摇头丸作为一种公认低毒毒品,在众多毒品中,

社会危害性最低,甚至诸如荷兰一些国家规定制贩摇头丸为合法行为。目前,最高院还未出

台摇头丸的量刑标准,而我们国家又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结合本案中肖深的立功表现等情

节,恳请合 议庭给予肖深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2003年9月17日篇三:涉嫌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涉嫌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委托指派我所律师谈海刚依法为其辩护。通

过庭前调查阅卷,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本案的基本事实。鉴于被告人李某本人对其犯

罪事实供认不讳,也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其行为也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为此,辩护

人对被告人李某将作有罪罪轻辩护,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的全部罪行,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

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

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纵然不构成自首,但是被告人

李某在涉案以后,因为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所以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

抗拒、逃跑的行为,在抓捕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坦白交代,如实陈述自己的全

部罪行,通过查阅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的讯问笔录,可知被告人李某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前

后完全一致,而且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并且当即写下悔过书,

没有任何掩饰、隐瞒情形,认罪态度十分端正。在公安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和

今天法院的审判中,被告人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都表现出了极大的悔恨,有明显的悔罪表

现,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希望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悔过自新的

机会,以便尽早报效社会。据此,依据《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

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在此之前也没有违法乱纪行为,可以酌情

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平日里遵纪守法、明礼诚信,从未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也未受过任何

行政处罚,表现一贯良好。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被告人李某法律意识十分淡薄,交

友不慎,对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意识不到,才导致了今天的后果。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容

易改造从新。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 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

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的规定,恳请贵院考虑本案事实、被告人为初次犯罪、犯罪

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对被告人李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李某的主观恶性不深,在一定程度上是受人诱使才走上犯罪

道路的,而且其犯罪动机和目的简单,属于临时起意犯罪。 在本案证据材料卷中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对项某的询问笔录以及案件情况中可以看

出,本案毒品在交易之前就已经处在公安机关的监控之下了,从最初的联系、交易,一直到

抓获都是受到监控的,项某与被告人李某通过电话联系并取得信任之后,安排交易,随即抓

获,这些充分说明本案是明显的引诱犯罪。其次,被告人李某大学文化程度,有固定的工作

收入来源,其本身只是想帮朋友忙,也没有想通过贩卖毒品来养家糊口,此次贩毒行为具有

极强的偶然性和随机性,是在项某引诱的情况下临时起意,不是预谋已久,也没有谋取到利

益。其与真正以贩毒为业的贩毒分子不同,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相对较低,而且犯罪

动机和目的十分简单,属于临时起意犯罪,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对此情节予以考虑,对被告人

李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李某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受人诱使才走上犯罪道路

的,但其犯罪动机简单,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属于初犯、偶犯。本案毒品数量偏低且未流

入社会,客观上没有给社会造成实质性危害,同时,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能够自愿认罪,如

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且主动要求缴纳罚金。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够本着“教

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考虑被告人李某的上述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从轻或减

轻处罚,给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辩护人在此代表被告人本人及其家属将不胜感激!

辩护人:谈海刚 律师篇四:万某某非法持有毒品近14克成功辩护获刑半年 万某某非法持有毒品近14.8克 成功轻罪辩护获刑半年

【前言】

万某某作为一个孩子的父亲,一个企业的员工。只因一时失足,染上了毒品,从此就再

也无法摆脱毒瘾造成的痛苦生活。妻子离婚而去,曾经美满的家庭如今却只剩父子孤苦相对。

老迈的母亲,整天整天提心吊胆,生怕万某某随时被警察抓走戒毒。此次万某某入狱后,我

与其多次在会见时探讨过他此次被抓戒毒后的复吸的问题。他对自己今后是否能够远离毒品

的问题倒是信心满满的,但我还是有所怀疑,也不再多说什么了。只是再说一遍: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案情】

本案被告人万某某因为一时的失足,染上了毒品,想摆脱自己也没能力,一直依赖着毒

品度日,天天过着人鬼难分的非人生活,毒品是他身上每天必须带的东西,整天他就沉侵在

毒品的烟雾之中。2013年4月2号,公安民警从外出的被告人万某某身上搜出14.8克的海

洛因。2013年4月20号万某某被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xx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6月23号

向xxx法院起诉。

【起诉意见】

以被告人万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起诉至xxx法院,请求判决。

【接受委托】

肖小勇律师自从6月17号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后,认真研究案情,积极会见被告人,

为当事人奔走。在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时, 详细询问了被告人万某某具体的案情经过和这段时间在江汉区看守所的的情况,向当事

人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当事人听后对我的辩护意见非常满意以及我为当事人不辞辛苦积

极奔走的精神而感动。同时我也传达了他家人对他的关心和努力。他听后,非常惭愧地说:

请转达我的家人,我一定积极配合审判、检察机关和律师,认真悔过自新,把毒瘾戒了,争

取重新做人。在亲人的关怀和律师的开导帮助下,被告人万某某重新燃起了新的希望。

【辩护方案】

肖小勇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及相关事实不持异议。

但是认为被告系因为自己的吸食毒品而持有的,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同时被告人案发后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良好,且被告人家境困难,母亲已有七十多岁,体弱多病,

妻子离异,家中还有一个正在上学的儿子需要照顾。因此,我们提出了罪轻辩护的意见。

一、被告人万某某社会表现一贯良好,无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

二、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可以酌情从轻

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万某某非法持有的毒品已被公安机关缴获,并未造成其他严重的社会危

害结果。

四、被告人万某某自己系吸毒人员,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供他人吸食,此种非法持有毒

品的性质区别于其他原因不明的非法持有毒品 犯罪。

五、被告人万某某家境困难,母亲已有七十多岁,体弱多病,妻子离异,家中还有一个

正在上学的儿子需要照顾。。

【法院判决】

2013年7月7日,xxx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万某某

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非法持有毒品的情节较轻。最终判决被告人万某某犯非法

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半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篇五:非法持有冰毒14

非法持有冰毒14.4克,律师辩护判拘役四个月 ——赵xx非法持有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3年5月2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赵某委托,为其弟弟犯罪嫌疑人赵

xx的非法持有毒品案件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

律师立即与委托人赵某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犯罪嫌疑人赵xx的哥哥赵某处得知,犯

罪嫌疑人赵xx本人吸毒,他是因携带毒品海洛因10余克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委托人朱某在

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赵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该案一案一犯。 接下来张长

海律师立即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对该案的简单情况进行了

了解,情况与犯罪嫌疑人赵xx哥哥所说的基本一致。 随后,该案在移送检察机关后,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

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赵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

关的案卷。

该案的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1日,某县公安局民警在xx市xx宾馆303房间抓获被告人赵xx,从其租住

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大包又10小包,净重14.4克。被告人赵xx称该毒品用于

自己吸食??。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明知是毒品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共计14.4克,其行为已触犯

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

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有关的案卷材料中和与被告人赵xx的会见中,被告人赵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

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

2013年7月16日,在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赵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

律师又发表了本案被告赵xx显系初犯、偶犯;其本人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态度较好,有真

实的悔罪行为; 其所买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

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其本人持有毒品的行为是因为受毒品控制,为了吸食和戒毒的方便,贪

图便宜,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 其本人的年龄不大,属青年

人犯罪,量刑时应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 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对被

告人赵xx的诸多从轻情节,对被告人赵xx能够依法从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合议后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赵xx犯非

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1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赵xx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

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本案被告赵xx显系初犯、偶犯;其本人当庭自愿认罪,

其认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其所买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

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其本人持有毒品的行为是因为受毒品控制,为了

吸食和戒毒的方便,贪图便宜,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 其本

人的年龄不大,属青年人犯罪,量刑时应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的角

度出发,发表辩护意见。使本案被告赵x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赵xx的

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

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

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

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4年4月1日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赵x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

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赵x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书给予被告人赵xx的涉嫌的罪名及其犯罪事实和全部证据没有异议。建议

法庭对被告人赵xx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现谈

一下具体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赵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赵x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显

系初犯。

二、本案被告人赵xx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

据显示,本案被告人赵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

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赵xx已经

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

三、本案被告人赵xx所买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 2 实际上没有对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本案被告人赵xx所买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毒品没有对社会

造成实质危害。因此其危害性较小,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

质性的危害。 四、 被告人赵xx持有毒品的行为是因为受毒品控制,为了吸食方便,贪 图

便宜,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

五、本案被告人赵xx的年龄不大,属青年人犯罪,量刑时应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从

轻量刑。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赵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

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所买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

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其持有毒品的行为是因为受毒瘾控制,为了吸食方

便,贪图便宜,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被告人赵xx的年

龄不大,属青年人犯罪,量刑时建议法庭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从轻减轻处罚量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我们不否认被告人所犯的罪行,但建议法庭应

当充分考虑到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能够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刑罚不仅具有威慑的功能,更具教育的功能。教育的功能一方面展现给社会,另一方面也给

被告人本人以悔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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