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经济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几个理论问题

作者:卫兴华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01年02期

  [中图分类号]F04;F1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801(2000)04-0060-09

  一、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作用及其性质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我国的实际社会经济状况出发,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和制度,也就是让私营经济、外资企业和个体经济这些私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既是邓小平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运用与实践,也是对运用与实践成效的新的概括。改革20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获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中包括有非公有制经济的重大贡献。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增加国家税收和经济实力,增加社会就业,方便人民生活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繁荣社会经济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中所发挥的显著作用,赋予它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地位。非公有制经济已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现实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的重要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是市场经济的先导;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构成部分;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组成部分。当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是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实现的。

  但是,不应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与其自身的社会经济性质混淆起来。不应由此推断出一切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一样,都是“社会主义经济”。经济成份的社会性质是由其自身的内部经济关系和矛盾的特点决定的。说非公有制经济是非社会主义经济,只是从其客观规定性着眼的,丝毫不存在轻视和贬抑的意思。从我国现实情况看,一个文明的、有活力的和高效益的私人资本主义企业,要胜过一个管理混乱、亏损严重、效益低下的社会主义国有企业。要记住列宁在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期曾提出的一个批评:“直到现在还常爱这样议论:‘资本主义是祸害,社会主义是幸福’。但这种议论是不对的。”“有可能通过私人资本主义……来促进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不是社会主义,但可利用来促进社会主义。外资和私营企业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和小私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经济,但可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个体经济存在于多个不同的社会,并不存在“资”与“社”的特定社会性质。因此,硬对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人资本主义经济赋予其“社会主义经济”的规定性,即无必要,也不科学。

  二、“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

  我国既然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并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言而喻,非公有制经济事实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这是因为,市场和市场经济是统一的,不可能按照多种所有制分割为多种市场和市场经济,如什么国有市场经济、外资市场经济、私营市场经济、个体市场经济等。在统一的国内市场上,多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交易中,互为条件、相互补充、相互交错、按共同的市场规律办事。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律是不问和不管姓公姓私、姓“社”姓“资”的。再者,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无论哪一种所有制经济参与的市场,都对其他所有制经济起资源配置作用。市场供求机制、竞争机制、价格机制,对各种经济成份是作用相同、不分彼此的。

  肯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不等于肯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经济”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说是有联系,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接轨。有社会主义经济,才会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否则只能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说两者是有区别的不同概念,首先,社会主义经济,是指社会主义关系下的经济,即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它是属于社会经济制度的范畴。“社会主义经济”,是对应于“资本主义经济”、“封建主义经济”等的特定范畴。正如同非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是非资本主义经济一样,非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是非社会主义经济。邓小平明确指出:“外资是资本主义经济”。私营企业同样具有资本主义性质。“资本主义经济”怎么能同时是“社会主义经济”呢?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是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范畴。这里的主词是“市场经济”,主词前的“社会主义”,是一个定语词。“市场经济”自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社会主义经济可以选择和实行市场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但市场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经济。因而不可能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邓小平同志和江总书记及中央有关文献,既讲“公有制为主体”,又讲“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显然,两个提法的内涵是一样的。也就是把公有制定断为社会主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自然看作是非社会主义经济。

  三、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经济”

  “社会主义经济”,是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概念。它的内涵是什么,在毛泽东著作、邓小平理论和有关中央文献以及某些经济学典籍中都有过明确的说明。这些说明与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一脉相承的,是继承、坚持和发展的关系。

  讲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并不等于说“社会主义经济只是公有制”,别无其他。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所确立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还包括按劳分配,劳动者是主人,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等。因此,“社会主义经济”的内涵不只是公有制。但由于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具有决定性作用,因而讲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也是顺理成章的。

  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指出:新中国的“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私营企业是“私人资本主义”,国家和私人合作的经济是“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另外是个体经济。由于个体经济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所以毛泽东没有给它定性。显然,毛泽东不认为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也不认为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1954年,毛泽东就修改我国宪法草案的说明中更为明确地指出: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而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则是“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1]刘少奇在1949年6月写的《关于新中国的经济建设方针》中指出:“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是十分接近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合作社经济是在各种不同程度上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则是资本主义发展趋势的基础。”在1954年的《宪法草案报告》中,刘少奇同样特别说明: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成份”,而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是“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周恩来同样把公有制经济定断为社会主义经济,也指出:“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也就是社会主义经济成份在国民经济比重中逐步增长的时期”[2]。显然,这个“社会主义经济成份”是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的。

  在邓小平的论著中,始终将公有制经济称作社会主义经济,而将非公有制经济,视作非社会主义经济。在1979年11月26日与外宾的谈话中,他明确指出“外资是资本主义经济”。显然,“资本主义经济”不能纳入“社会主义经济”概念中,正如同,“社会主义经济”不能纳入“资本主义经济”概念中一样。因为这是两个内涵上完全不同的概念。1984年6月,邓小平在论述“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时说:“允许一些外资进入,这是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就是说,外资虽不是社会主义经济,但可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发挥其作用。紧接着在6月30日同日本客人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时,又说:“我们欢迎外资,……这些会不会冲击我们的社会主义?我看不会的,因为我国是以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很大,吸引几百亿、上千亿外资,冲击不了这个基础。”从这段话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第一,“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是指公有制为主体,外资不属于“社会主义经济”。如果外资也是社会主义,就不存在会不会“冲击社会主义”的问题了。第二,外资不属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否则就不会提出外资“冲击不了这个基础”的论述了。1985年8月28日,邓小平在与外宾的谈话中又说“发展一点个体经济……欢迎中外合资合作,甚至欢迎外国独资到中国办工厂,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这里加了一个“个体经济”,就是说,无论个体经济还是外资经济,都不是社会主义经济,但可以弥补社会主义经济的不足。

  邓小平同志给予高度赞扬和完全肯定的1984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社会主义经济”所包括的经济成份,作了明确的说明:“全民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主导力量”,“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公有制经济如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也就是说,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而非公有制经济只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而其自身是非社会主义经济。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经济做出的科学概括,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这里阐述的“社会主义经济”,既坚持和强调了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即社会主义经济要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又突破了把社会主义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统一起来。

  十三大报告还对私营经济的社会性质作了说明,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在马克思的著作中,雇佣劳动关系就是资本主义关系。外资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如十三大报告所说:“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这些论述同样表明,非公有制经济是非社会主义经济。

  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中指出:“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试问,存在剥削关系的私营企业,也能是“社会主义经济”?

  江泽民总书记在国庆40周年的讲话中同样提到:“在我国现阶段,发展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的、必要的补充”。讲非公有制经济“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同样等于肯定,非公有制经济是非社会主义经济。

  再看一下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理论界的某些著作中有关“社会主义经济”的界定与说明。

  由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马洪、孙尚清任主编、周叔莲任副主编的《经济与管理大辞典》中,对“社会主义经济”这一词条是这样界定的:“社会主义经济指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它同资本主义经济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没有剥削的经济,劳动群众当家作主,在人们自觉计划下发展国民经济和实行按劳分配”。这里排除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的见解。

  再看1999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由张维达教授主编的《政治经济学》教材。这是教育部“九五”规划的高校重点教材,是“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是通过了专家鉴定的。该教材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一章中,对“社会主义经济”提出了明确的界定:“要把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分开来。社会主义经济指公有制经济,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

  四、“社会主义经济”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的关系问题

  我国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自然,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也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这已是既定的和不争的事实,也是我们讨论问题的既定前提,不存在谁坚持谁否定的问题,只存在理解的正确与否的问题。但是有两个有关的理论是非问题应当弄清。第一,无论讲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或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或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主义的共性或一般,二是所具有的中国特性或特色。缺少其中哪一方面,就不存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及其制度或经济。第二,要把从宏观层次考察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或其经济,同从中观层次和微观层次考察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区分开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强调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或经济,是从宏观层次着眼的。所谓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指要从中国实际出发,不照搬外国的模式,也不搞本本主义,“走自己的路”,建设适合于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但既然是属社会主义,必须具有社会主义的本质特点,要有社会主义的共性。从经济方面说,“社会主义经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应具有统一的内涵,即具有共性。它的适用性应涵盖社会主义的不同阶段,甚至涵盖不同的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级阶段还是高级阶段,都有共同的决定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主义经济”或“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存在,它具有共同的内涵或规定性。那就是前面已说明的公有制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体系。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就存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或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也同样存在。只不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还不成熟和不够发展罢了。世界上任何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必然存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和经济制度。这是共性,也是基本原理。否则就不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另一方面,也要强调说明,既然我们从事建设的是初级阶段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我们就不应像过去那样追求单一的公有制经济,搞“一大二公三纯”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或社会主义经济,只能是“主体”,而不能和不应是全体。要从“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出发,允许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包括资本主义经济共同发展,允许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允许一定的剥削关系存在,等等。这些私有经济成份从总体上和性质上说是非社会主义经济,但它们从属于社会主义,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范围之中的应有之义。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既要有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又要有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非公有制经济为非主体。这是共性和特色的统一。“特色”不是特在私有制经济、存在剥削关系的资本主义经济也变成社会主义经济,而是特在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即非社会主义经济同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即社会主义经济共同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非公有制经济也属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的范围和内容。

  不应把“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同“社会主义”完全和绝对地等同起来。“社会主义”是个世界性的全局性的范畴,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及其发展的不同阶段,都具有“社会主义”的共同点即其共性。而“中国特色”是从中国范围来讲的,而且是从中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来讲的。况且,“中国特色”也不是凝固不变的。现在讲的“中国特色”,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色。到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会根据未来的具体情况出现新的特色。初级阶段的某些特色到了高级阶段也会发生变化。

  同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也不能完全和绝对地等同于“社会主义制度”。这应从宏观、中观和微观考察的不同角度区别开来。比如,从宏观角度考察,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包括“一国两制”。邓小平指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这个特色,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对香港、澳门、台湾问题的处理,就是‘一国两制’”。就是说,从宏观层次看,港、澳、台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也属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但从中观层次和微观层次看,港、澳、台地区及其经济成份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就是资本主义制度,不是社会主义制度。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特色”,是特在允许港、澳、台的资本主义制度同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并存和共同发展,而不会是特在港、澳、台的资本主义制度也成为社会主义制度。并且,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某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整个社会主义时期,并不一定都要划出某些省市来搞资本主义制度。可见,不能把中国的当前特色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共性。

  同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也不能完全和绝对地等同于“社会主义经济”。从宏观层次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涵盖非公有制经济,这是现阶段的中国特色。但从微观层次看,私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外资企业是资本主义经济,它们也不要求甚至会拒绝将其定性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国内一百数十万私营企业,素质参差不齐。少部分私营企业素质高,经营管理水平高、效益高,且扶危济困、回报社会、奉公守法、尊重职工权益,可以说带有不同程度的社会主义因素。但相当多的私营企业素质不高,严重损害职工权益,甚至搞假冒伪劣、坑蒙拐骗,采取了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方法。从私营企业的内部关系来看,它具有资本主义性质。所以从总体上说,私营企业是非社会主义经济。至于个体经济,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经济性质。它可以从属于占主体地位的经济,既不是资本主义经济,也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只是小商品经济。

  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其内涵既包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也包括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还包括经济发展途径。它并不是从微观层次诠释“社会主义经济”的内涵。

  有人用我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必要性作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论据。这在理论逻辑上不能成立。各种经济成份的社会性质是客观存在。不管你要消灭它还是发展它,都不会改变它的客观性质。在“左”祸时期,曾把个体经济也当作资本主义要斩尽杀绝。现在也不要倒过来,把个体经济乃至资本主义经济都说成是社会主义经济。有人批评说,不赞同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就是将“非公有制经济同社会主义、同社会主义经济完全对立起来”,就是“认为,要搞社会主义,要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无须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甚至要加以消灭”。这样的批评是无的放矢,离开了理论是非和严肃的学术讨论规则。即使从总结历史教训的角度说,过早地消灭私有制经济,也不是由于没有把私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看待,其失误恰恰在于过早地消灭了一切非社会主义经济。搞单一的“纯粹”的社会主义经济。

  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另一个论据是:“在实行计划经济的条件下,社会主义经济必然等同于公有制经济,……承认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就不能把社会主义经济完全等同于公有制经济,而把非公有制经济排除在外”。这个立论也不能成立。为什么在计划经济下,非公有制经济是非社会主义经济,而一实行市场经济,就变成社会主义经济了呢?难道某种所有制经济的性质,不是由其内部的经济关系决定,而是根据党的方针政策的变化而不断变更么?

  主张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还有一个论据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主体论’本身,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等同于公有制经济的‘等同论’的否定”。这个论据就更难理解了。公有制为主体,怎么能否定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而非公有制是非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理论原理呢?前面讲过,公有制为主体,就是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即非社会主义经济为非主体。连论者自己不是也讲过非公有制经济只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吗?怎么现在又提出了“否定”论呢?恰恰相反,如果公有制私有制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实际上就否定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既然都是社会主义经济,还有什么必要区分“主体”与非主体呢?强调“公有制为主体”,正因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有了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才有社会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国家。如果公有制这个主体丧失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也就不存在了,也就不是社会主义国家了。

  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关系及其基础问题

  经济制度是经济关系的总和,包括所有制度、分配制度、交换制度和其他制度等。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度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制度,存在多种不同的经济关系。因此,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混合型的。单从所有制关系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十五大报告和宪法中规定了的。但是,不能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混同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也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特性”的统一。既有适用于社会主义各个阶段的,乃至一切社会主义国家都存在的,具有一般规定性或共性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诸如公有制、按劳分配、消灭剥削、共同富裕等,又有反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色的,包括私有制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作为非主体的私有经济制度(资本主义私有制+个体小私有制)。因此,私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构成部分,但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构成部分。有人说,到社会主义高级阶段也是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如果是作为个人观点,可以各抒己见。但从邓小平理论和中央有关文献来看,乃是定位在初级阶段的。如十三大报告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至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十五大报告中讲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也是特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如果私有制与公有制共同发展的格局在社会主义高级阶段一样存在,那在“基本经济制度”前面加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定语词就是多余的了。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我国实行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已经存在,无论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级阶段还是高级阶段,都一样存在。在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无论过去或现在,无论实行何种经济体制,也都存在。只是在社会主义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有着发展程度和成熟、完善程度的差别罢了。

  在十五大报告中,在宪法和其他中央文献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作为两个概念分别提出和运用的。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后面,紧接着讲,我国之所以实行公有制为主体,是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在宪法中,这两个概念也是有所区别、相继提出的。在1999年经过修改的我国宪法中,除沿用以往宪法中规定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外,又在后面加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这就表明,两个概念是不能相互取代或合而为一的,它们各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硬把两个概念混同起来,主张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内容,是不符合十五大精神和宪法的规定的。

  可以清楚地看出,在有关文献中,凡讲公有制是“基础”时,只能使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或“社会主义制度”概念。而讲“主体”和“共同发展”时,则使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概念。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也是一个常识性的道理。但有人竟将此也斥之为应当摒弃的传统社会主义理论,主张包括资本主义在内的一切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把宪法中明确规定的“基础”任意解释为“主体”。然而,“基础”同“主体”是涵义不同、不容倒换的两个概念。二者是回答不同问题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只能是公有制,不包括私有制。主张资本主义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的观点,是完全悖理的。所谓公有制是基础,是指公有制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总和中起着决定性的基础作用。有了公有制,才有按劳分配、劳动者是主人、消灭剥削、共同富裕等,总之才有社会主义制度。难道私有制能起这样的“基础”作用吗?难道能说,没有私有制就没有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就没有社会主义制度么?

  “主体”回答的问题与“基础”完全不同。“主体”与非主体,是指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问题。如果说,强调“公有制是基础”,是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内部从纵向关系上确定公有制的地位的话,那么公有制是“主体”则是从公有制和私有制的横向关系上确定公有制的地位的。“基础”是指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大厦的根基。而“主体”是指公有制资产在社会总资产和新增加值中占优势。

  关于“基础”问题,邓小平同志也反复强调过。他说:“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邓小平肯定的十三大报告中也说:我国当前“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已经建立。江泽民总书记在建党78周年座谈会上也讲:我国的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如果国有资产被掏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经济基础”。从这些权威性的大量的系统的有关“基础”的论述中,无论如何引不出私有制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的论断来。而且可以进一步看出,凡讲公有制是基础的地方,都只与“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经济”相联系。因为这里讲的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如果要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的话,那么,可以认为,除了作为主体的公有制外,现存的一切非公有制经济也是其基础。归根到底,还是需要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两个概念区别开来。

  [收稿日期]2000-08-29

作者介绍:卫兴华(1925-),男,山西五台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国人民大学 经济学院,北京100872

作者:卫兴华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01年02期

  [中图分类号]F04;F1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801(2000)04-0060-09

  一、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作用及其性质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我国的实际社会经济状况出发,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和制度,也就是让私营经济、外资企业和个体经济这些私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既是邓小平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运用与实践,也是对运用与实践成效的新的概括。改革20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获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中包括有非公有制经济的重大贡献。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增加国家税收和经济实力,增加社会就业,方便人民生活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繁荣社会经济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中所发挥的显著作用,赋予它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地位。非公有制经济已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现实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的重要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是市场经济的先导;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构成部分;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组成部分。当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是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实现的。

  但是,不应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与其自身的社会经济性质混淆起来。不应由此推断出一切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一样,都是“社会主义经济”。经济成份的社会性质是由其自身的内部经济关系和矛盾的特点决定的。说非公有制经济是非社会主义经济,只是从其客观规定性着眼的,丝毫不存在轻视和贬抑的意思。从我国现实情况看,一个文明的、有活力的和高效益的私人资本主义企业,要胜过一个管理混乱、亏损严重、效益低下的社会主义国有企业。要记住列宁在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期曾提出的一个批评:“直到现在还常爱这样议论:‘资本主义是祸害,社会主义是幸福’。但这种议论是不对的。”“有可能通过私人资本主义……来促进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不是社会主义,但可利用来促进社会主义。外资和私营企业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和小私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经济,但可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个体经济存在于多个不同的社会,并不存在“资”与“社”的特定社会性质。因此,硬对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人资本主义经济赋予其“社会主义经济”的规定性,即无必要,也不科学。

  二、“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

  我国既然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并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言而喻,非公有制经济事实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这是因为,市场和市场经济是统一的,不可能按照多种所有制分割为多种市场和市场经济,如什么国有市场经济、外资市场经济、私营市场经济、个体市场经济等。在统一的国内市场上,多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交易中,互为条件、相互补充、相互交错、按共同的市场规律办事。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律是不问和不管姓公姓私、姓“社”姓“资”的。再者,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无论哪一种所有制经济参与的市场,都对其他所有制经济起资源配置作用。市场供求机制、竞争机制、价格机制,对各种经济成份是作用相同、不分彼此的。

  肯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不等于肯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经济”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说是有联系,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接轨。有社会主义经济,才会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否则只能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说两者是有区别的不同概念,首先,社会主义经济,是指社会主义关系下的经济,即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它是属于社会经济制度的范畴。“社会主义经济”,是对应于“资本主义经济”、“封建主义经济”等的特定范畴。正如同非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是非资本主义经济一样,非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是非社会主义经济。邓小平明确指出:“外资是资本主义经济”。私营企业同样具有资本主义性质。“资本主义经济”怎么能同时是“社会主义经济”呢?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是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范畴。这里的主词是“市场经济”,主词前的“社会主义”,是一个定语词。“市场经济”自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社会主义经济可以选择和实行市场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但市场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经济。因而不可能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邓小平同志和江总书记及中央有关文献,既讲“公有制为主体”,又讲“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显然,两个提法的内涵是一样的。也就是把公有制定断为社会主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自然看作是非社会主义经济。

  三、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经济”

  “社会主义经济”,是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概念。它的内涵是什么,在毛泽东著作、邓小平理论和有关中央文献以及某些经济学典籍中都有过明确的说明。这些说明与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一脉相承的,是继承、坚持和发展的关系。

  讲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并不等于说“社会主义经济只是公有制”,别无其他。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所确立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还包括按劳分配,劳动者是主人,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等。因此,“社会主义经济”的内涵不只是公有制。但由于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具有决定性作用,因而讲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也是顺理成章的。

  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指出:新中国的“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私营企业是“私人资本主义”,国家和私人合作的经济是“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另外是个体经济。由于个体经济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所以毛泽东没有给它定性。显然,毛泽东不认为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也不认为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1954年,毛泽东就修改我国宪法草案的说明中更为明确地指出: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而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则是“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1]刘少奇在1949年6月写的《关于新中国的经济建设方针》中指出:“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是十分接近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合作社经济是在各种不同程度上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则是资本主义发展趋势的基础。”在1954年的《宪法草案报告》中,刘少奇同样特别说明: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成份”,而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是“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周恩来同样把公有制经济定断为社会主义经济,也指出:“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也就是社会主义经济成份在国民经济比重中逐步增长的时期”[2]。显然,这个“社会主义经济成份”是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的。

  在邓小平的论著中,始终将公有制经济称作社会主义经济,而将非公有制经济,视作非社会主义经济。在1979年11月26日与外宾的谈话中,他明确指出“外资是资本主义经济”。显然,“资本主义经济”不能纳入“社会主义经济”概念中,正如同,“社会主义经济”不能纳入“资本主义经济”概念中一样。因为这是两个内涵上完全不同的概念。1984年6月,邓小平在论述“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时说:“允许一些外资进入,这是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就是说,外资虽不是社会主义经济,但可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发挥其作用。紧接着在6月30日同日本客人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时,又说:“我们欢迎外资,……这些会不会冲击我们的社会主义?我看不会的,因为我国是以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很大,吸引几百亿、上千亿外资,冲击不了这个基础。”从这段话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第一,“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是指公有制为主体,外资不属于“社会主义经济”。如果外资也是社会主义,就不存在会不会“冲击社会主义”的问题了。第二,外资不属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否则就不会提出外资“冲击不了这个基础”的论述了。1985年8月28日,邓小平在与外宾的谈话中又说“发展一点个体经济……欢迎中外合资合作,甚至欢迎外国独资到中国办工厂,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这里加了一个“个体经济”,就是说,无论个体经济还是外资经济,都不是社会主义经济,但可以弥补社会主义经济的不足。

  邓小平同志给予高度赞扬和完全肯定的1984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社会主义经济”所包括的经济成份,作了明确的说明:“全民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主导力量”,“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公有制经济如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也就是说,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而非公有制经济只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而其自身是非社会主义经济。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经济做出的科学概括,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这里阐述的“社会主义经济”,既坚持和强调了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即社会主义经济要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又突破了把社会主义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统一起来。

  十三大报告还对私营经济的社会性质作了说明,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在马克思的著作中,雇佣劳动关系就是资本主义关系。外资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如十三大报告所说:“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这些论述同样表明,非公有制经济是非社会主义经济。

  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中指出:“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试问,存在剥削关系的私营企业,也能是“社会主义经济”?

  江泽民总书记在国庆40周年的讲话中同样提到:“在我国现阶段,发展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的、必要的补充”。讲非公有制经济“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同样等于肯定,非公有制经济是非社会主义经济。

  再看一下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理论界的某些著作中有关“社会主义经济”的界定与说明。

  由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马洪、孙尚清任主编、周叔莲任副主编的《经济与管理大辞典》中,对“社会主义经济”这一词条是这样界定的:“社会主义经济指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它同资本主义经济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没有剥削的经济,劳动群众当家作主,在人们自觉计划下发展国民经济和实行按劳分配”。这里排除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的见解。

  再看1999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由张维达教授主编的《政治经济学》教材。这是教育部“九五”规划的高校重点教材,是“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是通过了专家鉴定的。该教材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一章中,对“社会主义经济”提出了明确的界定:“要把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分开来。社会主义经济指公有制经济,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

  四、“社会主义经济”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的关系问题

  我国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自然,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也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这已是既定的和不争的事实,也是我们讨论问题的既定前提,不存在谁坚持谁否定的问题,只存在理解的正确与否的问题。但是有两个有关的理论是非问题应当弄清。第一,无论讲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或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或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主义的共性或一般,二是所具有的中国特性或特色。缺少其中哪一方面,就不存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及其制度或经济。第二,要把从宏观层次考察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或其经济,同从中观层次和微观层次考察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区分开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强调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或经济,是从宏观层次着眼的。所谓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指要从中国实际出发,不照搬外国的模式,也不搞本本主义,“走自己的路”,建设适合于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但既然是属社会主义,必须具有社会主义的本质特点,要有社会主义的共性。从经济方面说,“社会主义经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应具有统一的内涵,即具有共性。它的适用性应涵盖社会主义的不同阶段,甚至涵盖不同的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级阶段还是高级阶段,都有共同的决定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主义经济”或“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存在,它具有共同的内涵或规定性。那就是前面已说明的公有制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体系。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就存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或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也同样存在。只不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还不成熟和不够发展罢了。世界上任何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必然存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和经济制度。这是共性,也是基本原理。否则就不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另一方面,也要强调说明,既然我们从事建设的是初级阶段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我们就不应像过去那样追求单一的公有制经济,搞“一大二公三纯”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或社会主义经济,只能是“主体”,而不能和不应是全体。要从“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出发,允许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包括资本主义经济共同发展,允许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允许一定的剥削关系存在,等等。这些私有经济成份从总体上和性质上说是非社会主义经济,但它们从属于社会主义,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范围之中的应有之义。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既要有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又要有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非公有制经济为非主体。这是共性和特色的统一。“特色”不是特在私有制经济、存在剥削关系的资本主义经济也变成社会主义经济,而是特在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即非社会主义经济同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即社会主义经济共同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非公有制经济也属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的范围和内容。

  不应把“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同“社会主义”完全和绝对地等同起来。“社会主义”是个世界性的全局性的范畴,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及其发展的不同阶段,都具有“社会主义”的共同点即其共性。而“中国特色”是从中国范围来讲的,而且是从中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来讲的。况且,“中国特色”也不是凝固不变的。现在讲的“中国特色”,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色。到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会根据未来的具体情况出现新的特色。初级阶段的某些特色到了高级阶段也会发生变化。

  同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也不能完全和绝对地等同于“社会主义制度”。这应从宏观、中观和微观考察的不同角度区别开来。比如,从宏观角度考察,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包括“一国两制”。邓小平指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这个特色,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对香港、澳门、台湾问题的处理,就是‘一国两制’”。就是说,从宏观层次看,港、澳、台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也属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但从中观层次和微观层次看,港、澳、台地区及其经济成份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就是资本主义制度,不是社会主义制度。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特色”,是特在允许港、澳、台的资本主义制度同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并存和共同发展,而不会是特在港、澳、台的资本主义制度也成为社会主义制度。并且,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某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整个社会主义时期,并不一定都要划出某些省市来搞资本主义制度。可见,不能把中国的当前特色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共性。

  同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也不能完全和绝对地等同于“社会主义经济”。从宏观层次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涵盖非公有制经济,这是现阶段的中国特色。但从微观层次看,私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外资企业是资本主义经济,它们也不要求甚至会拒绝将其定性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国内一百数十万私营企业,素质参差不齐。少部分私营企业素质高,经营管理水平高、效益高,且扶危济困、回报社会、奉公守法、尊重职工权益,可以说带有不同程度的社会主义因素。但相当多的私营企业素质不高,严重损害职工权益,甚至搞假冒伪劣、坑蒙拐骗,采取了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方法。从私营企业的内部关系来看,它具有资本主义性质。所以从总体上说,私营企业是非社会主义经济。至于个体经济,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经济性质。它可以从属于占主体地位的经济,既不是资本主义经济,也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只是小商品经济。

  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其内涵既包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也包括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还包括经济发展途径。它并不是从微观层次诠释“社会主义经济”的内涵。

  有人用我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必要性作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论据。这在理论逻辑上不能成立。各种经济成份的社会性质是客观存在。不管你要消灭它还是发展它,都不会改变它的客观性质。在“左”祸时期,曾把个体经济也当作资本主义要斩尽杀绝。现在也不要倒过来,把个体经济乃至资本主义经济都说成是社会主义经济。有人批评说,不赞同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就是将“非公有制经济同社会主义、同社会主义经济完全对立起来”,就是“认为,要搞社会主义,要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无须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甚至要加以消灭”。这样的批评是无的放矢,离开了理论是非和严肃的学术讨论规则。即使从总结历史教训的角度说,过早地消灭私有制经济,也不是由于没有把私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看待,其失误恰恰在于过早地消灭了一切非社会主义经济。搞单一的“纯粹”的社会主义经济。

  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另一个论据是:“在实行计划经济的条件下,社会主义经济必然等同于公有制经济,……承认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就不能把社会主义经济完全等同于公有制经济,而把非公有制经济排除在外”。这个立论也不能成立。为什么在计划经济下,非公有制经济是非社会主义经济,而一实行市场经济,就变成社会主义经济了呢?难道某种所有制经济的性质,不是由其内部的经济关系决定,而是根据党的方针政策的变化而不断变更么?

  主张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还有一个论据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主体论’本身,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等同于公有制经济的‘等同论’的否定”。这个论据就更难理解了。公有制为主体,怎么能否定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而非公有制是非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理论原理呢?前面讲过,公有制为主体,就是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即非社会主义经济为非主体。连论者自己不是也讲过非公有制经济只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吗?怎么现在又提出了“否定”论呢?恰恰相反,如果公有制私有制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实际上就否定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既然都是社会主义经济,还有什么必要区分“主体”与非主体呢?强调“公有制为主体”,正因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有了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才有社会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国家。如果公有制这个主体丧失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也就不存在了,也就不是社会主义国家了。

  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关系及其基础问题

  经济制度是经济关系的总和,包括所有制度、分配制度、交换制度和其他制度等。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度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制度,存在多种不同的经济关系。因此,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混合型的。单从所有制关系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十五大报告和宪法中规定了的。但是,不能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混同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也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特性”的统一。既有适用于社会主义各个阶段的,乃至一切社会主义国家都存在的,具有一般规定性或共性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诸如公有制、按劳分配、消灭剥削、共同富裕等,又有反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色的,包括私有制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作为非主体的私有经济制度(资本主义私有制+个体小私有制)。因此,私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构成部分,但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构成部分。有人说,到社会主义高级阶段也是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如果是作为个人观点,可以各抒己见。但从邓小平理论和中央有关文献来看,乃是定位在初级阶段的。如十三大报告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至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十五大报告中讲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也是特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如果私有制与公有制共同发展的格局在社会主义高级阶段一样存在,那在“基本经济制度”前面加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定语词就是多余的了。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我国实行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已经存在,无论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级阶段还是高级阶段,都一样存在。在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无论过去或现在,无论实行何种经济体制,也都存在。只是在社会主义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有着发展程度和成熟、完善程度的差别罢了。

  在十五大报告中,在宪法和其他中央文献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作为两个概念分别提出和运用的。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后面,紧接着讲,我国之所以实行公有制为主体,是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在宪法中,这两个概念也是有所区别、相继提出的。在1999年经过修改的我国宪法中,除沿用以往宪法中规定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外,又在后面加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这就表明,两个概念是不能相互取代或合而为一的,它们各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硬把两个概念混同起来,主张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内容,是不符合十五大精神和宪法的规定的。

  可以清楚地看出,在有关文献中,凡讲公有制是“基础”时,只能使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或“社会主义制度”概念。而讲“主体”和“共同发展”时,则使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概念。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也是一个常识性的道理。但有人竟将此也斥之为应当摒弃的传统社会主义理论,主张包括资本主义在内的一切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把宪法中明确规定的“基础”任意解释为“主体”。然而,“基础”同“主体”是涵义不同、不容倒换的两个概念。二者是回答不同问题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只能是公有制,不包括私有制。主张资本主义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的观点,是完全悖理的。所谓公有制是基础,是指公有制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总和中起着决定性的基础作用。有了公有制,才有按劳分配、劳动者是主人、消灭剥削、共同富裕等,总之才有社会主义制度。难道私有制能起这样的“基础”作用吗?难道能说,没有私有制就没有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就没有社会主义制度么?

  “主体”回答的问题与“基础”完全不同。“主体”与非主体,是指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问题。如果说,强调“公有制是基础”,是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内部从纵向关系上确定公有制的地位的话,那么公有制是“主体”则是从公有制和私有制的横向关系上确定公有制的地位的。“基础”是指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大厦的根基。而“主体”是指公有制资产在社会总资产和新增加值中占优势。

  关于“基础”问题,邓小平同志也反复强调过。他说:“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邓小平肯定的十三大报告中也说:我国当前“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已经建立。江泽民总书记在建党78周年座谈会上也讲:我国的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如果国有资产被掏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经济基础”。从这些权威性的大量的系统的有关“基础”的论述中,无论如何引不出私有制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的论断来。而且可以进一步看出,凡讲公有制是基础的地方,都只与“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经济”相联系。因为这里讲的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如果要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的话,那么,可以认为,除了作为主体的公有制外,现存的一切非公有制经济也是其基础。归根到底,还是需要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两个概念区别开来。

  [收稿日期]2000-08-29

作者介绍:卫兴华(1925-),男,山西五台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国人民大学 经济学院,北京1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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