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师支教管理暂行办法

麻家集中学教师支教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探索和建立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新机制,打破以往教师只能从农村薄弱学校流向城县学校的单向流动格局,促进教师队伍的合理有序流动和配置,逐步缩小城县学校和农村薄弱学校教师队伍的差距,实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整体提高全县教师的素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支教人员必须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严格遵守师德规范、刻苦钻研业务、教育教学水平较高、有一定的班级管理能力的教师。

第二条 有支教任务的学校必须根据本办法建立和完善学校的支教制度,并及时报县教育局审查备案,并严格按制度确定支教人员。

第三条 支教人员的选派,原则上由城县学校安排,选派人员一般在45周岁以下、近三年来无支教经历的教师。

第四条 各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派出支教人员数额,城县学校每年应按3%—5%比例安排支教教师。由学校推荐支教教师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教育局审核、批准。支教期限为一学年,从县教育局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支教教师由县教育局统一安排学校。支教教师不服从组织安排,从县教育局批准之日起,超过15个工作日不到接受支教学校报到上班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各校在聘用获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时,严格按照教育、人事部门规定的“中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比例”确定聘用人员。在此办法出台后,凡获得一年以上有支教经历并考核合格者,聘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评优、提拔任用时,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七条支教人员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学校,工资由原单位核发,并享受原单位的福利待遇。县教育局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补助支教人员的交通等费用(有交通车除外)。具体补助标准由教育局根据从派出学校到接受支教学校的路程长短和交通便利与否确定,最高每人每月100元。

第八条支教期间必须服从接受支教学校的工作安排,遵守接受支教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教案按时、定期交给接受支教学校教研组长或校领导检查签署意见,所任教学科的教学质量达到接受支教学校中等以上水平;担任班主任的,确保所任班级的巩固率。

第九条支教人员支教期满,接受支教学校要根据支教人员德、能、勤、绩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考核意见,并报县教育局审核。

第十条接受支教学校的职责。

1.尊重支教教师,要在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给予支教教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2.定期通过示范课、报告会、座谈会等活动组织开展好支教人员交流活动,以达到教师共同成长,共同提高的目的。

3.每学期向县教育局写出书面支教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反映支教教师工作情况及特色活动。

4.支教教师与本校教师同样遵守作息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同意支教教师回原学校代课,否则,追究学校主要领导责任。

5.学校必须对支教的教师安排专业对口的工作,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对口安排的,需经县教育局书面同意。

6.支教期间,支教教师外出学习、进修等业务活动,其差旅费由接受支教学校承担。

7.对支教人员的考核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出现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情况,若有违反,将严肃追究学校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支教教师的义务。

1.支教教师要以支教学校为家,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2.工作要吃苦耐劳,勇挑重担,在师德、教学、教研等方面为接受学校的教师起到榜样和示范带头作用。

3.支教期间要做到下得去、蹲得住、教得好,切实完成“四项”任务:教好一门主课,带好一个班级,承担一项教研课题,培养一名教师。

4.服从所在学校的管理,遵守所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所在学校学期和学年度考核,考核等次由接受支教学校确定。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校委会负责解释。

麻家集中学教师支教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探索和建立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新机制,打破以往教师只能从农村薄弱学校流向城县学校的单向流动格局,促进教师队伍的合理有序流动和配置,逐步缩小城县学校和农村薄弱学校教师队伍的差距,实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整体提高全县教师的素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支教人员必须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严格遵守师德规范、刻苦钻研业务、教育教学水平较高、有一定的班级管理能力的教师。

第二条 有支教任务的学校必须根据本办法建立和完善学校的支教制度,并及时报县教育局审查备案,并严格按制度确定支教人员。

第三条 支教人员的选派,原则上由城县学校安排,选派人员一般在45周岁以下、近三年来无支教经历的教师。

第四条 各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派出支教人员数额,城县学校每年应按3%—5%比例安排支教教师。由学校推荐支教教师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教育局审核、批准。支教期限为一学年,从县教育局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支教教师由县教育局统一安排学校。支教教师不服从组织安排,从县教育局批准之日起,超过15个工作日不到接受支教学校报到上班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各校在聘用获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时,严格按照教育、人事部门规定的“中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比例”确定聘用人员。在此办法出台后,凡获得一年以上有支教经历并考核合格者,聘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评优、提拔任用时,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七条支教人员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学校,工资由原单位核发,并享受原单位的福利待遇。县教育局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补助支教人员的交通等费用(有交通车除外)。具体补助标准由教育局根据从派出学校到接受支教学校的路程长短和交通便利与否确定,最高每人每月100元。

第八条支教期间必须服从接受支教学校的工作安排,遵守接受支教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教案按时、定期交给接受支教学校教研组长或校领导检查签署意见,所任教学科的教学质量达到接受支教学校中等以上水平;担任班主任的,确保所任班级的巩固率。

第九条支教人员支教期满,接受支教学校要根据支教人员德、能、勤、绩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考核意见,并报县教育局审核。

第十条接受支教学校的职责。

1.尊重支教教师,要在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给予支教教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2.定期通过示范课、报告会、座谈会等活动组织开展好支教人员交流活动,以达到教师共同成长,共同提高的目的。

3.每学期向县教育局写出书面支教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反映支教教师工作情况及特色活动。

4.支教教师与本校教师同样遵守作息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同意支教教师回原学校代课,否则,追究学校主要领导责任。

5.学校必须对支教的教师安排专业对口的工作,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对口安排的,需经县教育局书面同意。

6.支教期间,支教教师外出学习、进修等业务活动,其差旅费由接受支教学校承担。

7.对支教人员的考核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出现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情况,若有违反,将严肃追究学校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支教教师的义务。

1.支教教师要以支教学校为家,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2.工作要吃苦耐劳,勇挑重担,在师德、教学、教研等方面为接受学校的教师起到榜样和示范带头作用。

3.支教期间要做到下得去、蹲得住、教得好,切实完成“四项”任务:教好一门主课,带好一个班级,承担一项教研课题,培养一名教师。

4.服从所在学校的管理,遵守所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所在学校学期和学年度考核,考核等次由接受支教学校确定。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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