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如何认定商标侵权案

工商局如何认定商标侵权案

可以参照一下这个例子:

如何认定在商标侵权案中的类似商品侵权行为?

2005年3月25日瓯海工商分局直属工商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位于瓯海新桥某工业区的温州某某烟具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例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包装标识上标注“WIND RESISTANT Pipe/Ciger lighter”(译为:防风 烟斗/卷烟 打火机) 和“ELITE”商标的打火机(不是厨房用的打火机)。对于“ELITE”商标的使用,该公司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许可使用资料,此商标的注册人是:意大利的MINISTERO DELLE FINANZE AMMINISTRAZIO-NE AUTONOMA DEL MONOPOLI DI STATO 使用商品是34类中的未加工烟草和加工烟草、烟具、火柴。对此,涉嫌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经立案调查该公司是从2005年3月初依照国外客户的要求使用标注“ELITE”商标,开始生产打火机的。到案发日止,已经生产标注“ELITE”商标的打火机14400只,合计经营额72000元。 在该案的调查中,就如何认定在商标侵权案中的类似商品侵权行为,曾产生过三种不同意见: 一是,认为该公司未经“ELITE”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生产打火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的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理由是: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因而本案中的打火机同烟具属于类似商品,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行为。

二是,认为本案中的烟具和打火机的商品内涵不同,从名称上判断属于不同类别的商品,其“ELITE”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保护的范围不包括打火机。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而,不能认定该公司生产标注“ELITE”商标的打火机,侵犯了“ELITE”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三是,认为如果本案中的烟具“ELITE”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具有更强的排他性,那么该公司生产的“ELITE”打火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反之不构成侵权行为。同时,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定“ELITE”商标是在第34类中的第3402小类注册的烟具商品,而第34类中的第3404小类注册的商品是吸烟用打火机。因而属于非类似商品,则不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针对上述情况,办案机构经过讨论一致认为: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的打火机上标注“WIND RESISTANT Pipe/Ciger lighter”(译为:防风 烟斗/卷烟 打火机) 内容,已经突出说明其生产的打火机功能、用途是吸烟用的,属吸烟用打火机。同时,打火机产品对于一般公众来说对其认为与烟具存在特定联系,从消费习惯上看容易造成同烟具混淆的情况。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因而本案中的打火机同烟具属于类似商品,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理由是:在判定商标侵权案中的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不能单纯的从商品的自然属性或者商品名称方面来进行认定。商品名称可以被理解为商品类别在形式上的反映,商品的自然属性则是商品类别在实质意义上的反映,但由于有些商品名称是由企业根据商业需要或者行业中形成的惯例自行确定的,具有很大的任意性,其中一些诸如叫水不称为水、叫酒不称为酒的商品名称,则不能“以名定类”。实践中往往有人忽视商品名称在确定上的随意性,片面地将商品名称对应到《商品分类表》和《商品区分表》等“统一认定”归类,并以此作为“类

似”的结论,这就在判断类似商品的误解。事实上,商品名称对类似商品的影响是体现在判断标准的客观方面,而且这种影响仅仅是一种可能性。也就是说,在个案中商品名称可能成为判断类似商品的一个客观因素,这是因为相关公众在看待某些商品是否类似时有时可能会受到特定商品名称的影响。

对于“分类表”和“区分表”在类似商品判断上的作用,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规定,其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根据上述规定,判定类似商品的要素一般包括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同时,相关公众一般认为这两者与相关对象存在特定的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也构成类似商品或者服务。所谓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是指相关市场的一般消费者对商品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不受限于商品本身的自然特性;所谓综合判断,是指将相关公众在个案中的一般认识,与商品交易中的具体情形,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判断商品类似的各要素结合在一起从整体上进行考量。同时,可以参照商品服务分类表。目前使用的“分类表”是尼斯联盟(我国是该联盟的成员国)第十八次专家委员会会议最新修订的第八版(2002年版)。“尼斯分类”的目的在于为各成员国商标注册提供一个可供对照检索、管理商标注册的工具,纯属是为便于商标注册管理而被人为划定的工具性参照标准,不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而“区分表”是国家工商总局根据“尼斯分类”及其在我国的使用实践,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商品和服务的类似群组及商品和服务的名称进行翻译、调整、增补和删减而制订的。所以在判断商品是否类似时,不能以此作为依据,仅可以作为判断商品类似的参考

工商局如何认定商标侵权案

可以参照一下这个例子:

如何认定在商标侵权案中的类似商品侵权行为?

2005年3月25日瓯海工商分局直属工商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位于瓯海新桥某工业区的温州某某烟具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例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包装标识上标注“WIND RESISTANT Pipe/Ciger lighter”(译为:防风 烟斗/卷烟 打火机) 和“ELITE”商标的打火机(不是厨房用的打火机)。对于“ELITE”商标的使用,该公司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许可使用资料,此商标的注册人是:意大利的MINISTERO DELLE FINANZE AMMINISTRAZIO-NE AUTONOMA DEL MONOPOLI DI STATO 使用商品是34类中的未加工烟草和加工烟草、烟具、火柴。对此,涉嫌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经立案调查该公司是从2005年3月初依照国外客户的要求使用标注“ELITE”商标,开始生产打火机的。到案发日止,已经生产标注“ELITE”商标的打火机14400只,合计经营额72000元。 在该案的调查中,就如何认定在商标侵权案中的类似商品侵权行为,曾产生过三种不同意见: 一是,认为该公司未经“ELITE”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生产打火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的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理由是: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因而本案中的打火机同烟具属于类似商品,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行为。

二是,认为本案中的烟具和打火机的商品内涵不同,从名称上判断属于不同类别的商品,其“ELITE”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保护的范围不包括打火机。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而,不能认定该公司生产标注“ELITE”商标的打火机,侵犯了“ELITE”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三是,认为如果本案中的烟具“ELITE”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具有更强的排他性,那么该公司生产的“ELITE”打火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反之不构成侵权行为。同时,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定“ELITE”商标是在第34类中的第3402小类注册的烟具商品,而第34类中的第3404小类注册的商品是吸烟用打火机。因而属于非类似商品,则不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针对上述情况,办案机构经过讨论一致认为: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的打火机上标注“WIND RESISTANT Pipe/Ciger lighter”(译为:防风 烟斗/卷烟 打火机) 内容,已经突出说明其生产的打火机功能、用途是吸烟用的,属吸烟用打火机。同时,打火机产品对于一般公众来说对其认为与烟具存在特定联系,从消费习惯上看容易造成同烟具混淆的情况。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因而本案中的打火机同烟具属于类似商品,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理由是:在判定商标侵权案中的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不能单纯的从商品的自然属性或者商品名称方面来进行认定。商品名称可以被理解为商品类别在形式上的反映,商品的自然属性则是商品类别在实质意义上的反映,但由于有些商品名称是由企业根据商业需要或者行业中形成的惯例自行确定的,具有很大的任意性,其中一些诸如叫水不称为水、叫酒不称为酒的商品名称,则不能“以名定类”。实践中往往有人忽视商品名称在确定上的随意性,片面地将商品名称对应到《商品分类表》和《商品区分表》等“统一认定”归类,并以此作为“类

似”的结论,这就在判断类似商品的误解。事实上,商品名称对类似商品的影响是体现在判断标准的客观方面,而且这种影响仅仅是一种可能性。也就是说,在个案中商品名称可能成为判断类似商品的一个客观因素,这是因为相关公众在看待某些商品是否类似时有时可能会受到特定商品名称的影响。

对于“分类表”和“区分表”在类似商品判断上的作用,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规定,其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根据上述规定,判定类似商品的要素一般包括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同时,相关公众一般认为这两者与相关对象存在特定的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也构成类似商品或者服务。所谓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是指相关市场的一般消费者对商品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不受限于商品本身的自然特性;所谓综合判断,是指将相关公众在个案中的一般认识,与商品交易中的具体情形,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判断商品类似的各要素结合在一起从整体上进行考量。同时,可以参照商品服务分类表。目前使用的“分类表”是尼斯联盟(我国是该联盟的成员国)第十八次专家委员会会议最新修订的第八版(2002年版)。“尼斯分类”的目的在于为各成员国商标注册提供一个可供对照检索、管理商标注册的工具,纯属是为便于商标注册管理而被人为划定的工具性参照标准,不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而“区分表”是国家工商总局根据“尼斯分类”及其在我国的使用实践,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商品和服务的类似群组及商品和服务的名称进行翻译、调整、增补和删减而制订的。所以在判断商品是否类似时,不能以此作为依据,仅可以作为判断商品类似的参考


相关内容

  • 注册商标侵权案例
  • 注册商标侵权案例 1. 侵犯<读者>注册商标案 非法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信誉,尤其是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信誉推销商品(服务),牟取不当利益,是制售者进行商标侵权行为的动机,也是这类商标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但在不同的商标侵权行为中,非法利用他人商标信誉的方式不同,有的直截了当,有的隐蔽 ...

  • 在食品药品执法人员培训班上的讲义
  • 在食品药品执法人员培训班上的讲义 (2011-08-05 11:11:27)转载▼ 一.甘肃平凉牛奶投毒事件 今年4月7日发生的甘肃平凉牛奶投毒事件,39人中毒,3名婴幼儿死亡.4月13日早晨,央视新闻频道报道此事件时,提出被投毒的奶场安全防范措施不全,质疑质检.药监.卫生.工商.农业五家部门是否存 ...

  • 关于关于涉外加工商标侵权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意见
  • 本帖最后由 秋水伊人 于 2012-3-5 22:54 编辑 关于关于涉外加工商标侵权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意见 绍市工商法[2009]3号 各县(市)局,市局各分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与企业共渡难关,支持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商标侵权案件的执法,在当前 ...

  • 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 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内 容 摘 要: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原<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01年12月 ...

  • 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
  • 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 2013年公需课程作业 说明: 所以级别的学员均需完成下列作业.作业提交时间以网站通知为准. 1.结合案例分析网络游戏装备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答: 案情介绍:李某在两年时间里,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quo ...

  • 论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原则的构建
  • 作者:童卫华[1] 内容提要: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侵权采用列举模式,但列举的侵权情形不一定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误认.非商标权人为说明或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信息而使用他人商标,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误认的范围内不会损害商标权人或相关公众在商标法上的利益,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 ...

  • 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 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常政发[2000]54号 发布日期:2000-4-12 执行日期:2000-4-12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常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提高本市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 ...

  • 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http://s.yingle.com 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商标侵权是比较常见的一种侵权方式,但并不是说任何一个损害商标权人利益的行为都构成了商标侵权.一般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是需要看是否符合相关构成要件的.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就来告 ...

  • 第三部分??行政处罚证据的调查和收集方式
  • 第三部分  行政处罚证据的调查和收集方式 三项内容:基本原则.法定方式.行政处罚程序各个阶段的证据 行政处罚是工商机关对违法当事人行使处罚职权,对市场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是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应努力达到的目标,也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基本要求,而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