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复习资料

刑法分则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1.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功能:概括、区分、评价、威慑

2.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法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法定刑是刑法分则条文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包括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我国刑法分则没有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在少量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3.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1)客体: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个人与单位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4.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犯罪构成:(1)客体: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5.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1)客体:公共安全

(2)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作为&不作为)

(3)主体一般主体,14-16岁犯此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 主观方面:故意

6.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1)客体: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2)客观方面: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或者不缴纳、少缴纳已扣、已缴税款,缴纳税款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的行为

(3)主体: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7.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构成要件(1)客体:女性的性自由权利和有女的身心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3)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8.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1)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

(2)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邮政人员犯此罪从重处罚)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9.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距为所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构成要件(1)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距为所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10.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构成要件(1)客体:国家的正常司法秩序&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实施了作伪证的行为,

(3)主体:特殊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4)主观方面:故意

简答题

一.罪名的功能

1.概括功能:即是指对各种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

2.区分功能:即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

3.评价功能:是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和法律上的否定

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

4.威慑功能:给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标准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1.概念: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机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

(3)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注:单位犯罪&14-16周岁犯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三.总论与分论的关系(指导与被指导)

1.总论对分论的作用:概括、指导、制约

2.分论对总论的作用

(1)贯彻与体现总论

(2)促进总论的实践效应

(3)丰富和发展总论

四.危险驾驶罪

1.概念: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主流观点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2.犯罪构成:

(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五.虚开发票罪

1.概念:是指虚开增值税发票,可用于骗取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既包括真实的发票,也包括伪造的发票。

2.犯罪构成:

(1)客体: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外的行为且情节严重

(3)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此罪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4)主观方面:故意

六.持有伪造发票罪

1.概念:明知是伪造发票而持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2.犯罪构成:

(1)客体:国家发票管理秩序;对象:伪造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骗取退税和抵扣税款的发票)

(2)客观方面:持有伪造发票,数额巨大

(3)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

七.招摇撞骗罪

1.概念:是指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名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2.犯罪构成

(1)客体:国际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名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八.故意伤害罪

1.概念: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结果:轻伤害、重伤害、伤害致死。)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论述题

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三者的界限。

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1)相同:客观上造成他人死亡结果,主观上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2)区别: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对死亡结果是过失; 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主观上没伤害的故意,对死亡结果是过失。

2.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的界限

(1)相同:主观均出于故意,客观都造成死亡的结果

(2)区别:关键在于查清故意的内容,即有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故意伤害致死只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故意;故意杀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的内容。

二.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1.相同点:抢夺罪与抢劫罪都是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公然实施夺取财物的行为;主观都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为直接故意;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2.区别:(1)侵犯客体不同:抢劫罪社会危害性大于抢夺罪,法定刑高于抢夺罪。抢夺罪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为简单客体;抢劫罪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人身权利,为复杂客体。

(2)侵犯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抢夺罪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抢劫罪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造成被害人伤害对定罪影响的评判标准:强力行为的作用对象和使用目的;是否故意;犯意在犯罪过程中发生转化。)

(3)携带凶器抢夺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携带枪支、匕首、刮刀等管制刀具,以及具有一定杀伤力菜刀斧头等器具,抢夺的按抢劫罪处罚。此凶器为配合实施犯罪而准备且实际配合。

三.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相同:都包含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2.区别:(1)侵犯客体不同:前者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后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

(2)犯罪手段不同:前者只能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行骗,后者手段多变,不限于冒充有特别身份的人员行骗;

(3)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前者为行为犯,一旦实施即构成犯罪;后者的成立必须是行为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较大;法条竞合情况下一般定为招摇诈骗罪,数额较大和情节严重时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

1.相同: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任意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危机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危害后果与前一罪相同。

2.区别:(1)主体范围不同:前者主体为自然人;后者为自然人和单位。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一旦实施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犯罪既遂;后者犯罪既遂要件包括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为故意;后者为过失,除非实施某种科技方法即构成前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分则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1.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功能:概括、区分、评价、威慑

2.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法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法定刑是刑法分则条文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包括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我国刑法分则没有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在少量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3.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1)客体: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个人与单位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4.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犯罪构成:(1)客体: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5.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1)客体:公共安全

(2)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作为&不作为)

(3)主体一般主体,14-16岁犯此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 主观方面:故意

6.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1)客体: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2)客观方面: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或者不缴纳、少缴纳已扣、已缴税款,缴纳税款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的行为

(3)主体: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7.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构成要件(1)客体:女性的性自由权利和有女的身心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3)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8.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1)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

(2)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邮政人员犯此罪从重处罚)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9.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距为所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构成要件(1)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距为所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10.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构成要件(1)客体:国家的正常司法秩序&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实施了作伪证的行为,

(3)主体:特殊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4)主观方面:故意

简答题

一.罪名的功能

1.概括功能:即是指对各种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

2.区分功能:即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

3.评价功能:是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和法律上的否定

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

4.威慑功能:给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标准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1.概念: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机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

(3)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注:单位犯罪&14-16周岁犯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三.总论与分论的关系(指导与被指导)

1.总论对分论的作用:概括、指导、制约

2.分论对总论的作用

(1)贯彻与体现总论

(2)促进总论的实践效应

(3)丰富和发展总论

四.危险驾驶罪

1.概念: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主流观点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2.犯罪构成:

(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五.虚开发票罪

1.概念:是指虚开增值税发票,可用于骗取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既包括真实的发票,也包括伪造的发票。

2.犯罪构成:

(1)客体: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外的行为且情节严重

(3)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此罪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4)主观方面:故意

六.持有伪造发票罪

1.概念:明知是伪造发票而持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2.犯罪构成:

(1)客体:国家发票管理秩序;对象:伪造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骗取退税和抵扣税款的发票)

(2)客观方面:持有伪造发票,数额巨大

(3)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

七.招摇撞骗罪

1.概念:是指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名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2.犯罪构成

(1)客体:国际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名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八.故意伤害罪

1.概念: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结果:轻伤害、重伤害、伤害致死。)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论述题

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三者的界限。

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1)相同:客观上造成他人死亡结果,主观上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2)区别: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对死亡结果是过失; 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主观上没伤害的故意,对死亡结果是过失。

2.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的界限

(1)相同:主观均出于故意,客观都造成死亡的结果

(2)区别:关键在于查清故意的内容,即有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故意伤害致死只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故意;故意杀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的内容。

二.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1.相同点:抢夺罪与抢劫罪都是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公然实施夺取财物的行为;主观都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为直接故意;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2.区别:(1)侵犯客体不同:抢劫罪社会危害性大于抢夺罪,法定刑高于抢夺罪。抢夺罪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为简单客体;抢劫罪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人身权利,为复杂客体。

(2)侵犯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抢夺罪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抢劫罪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造成被害人伤害对定罪影响的评判标准:强力行为的作用对象和使用目的;是否故意;犯意在犯罪过程中发生转化。)

(3)携带凶器抢夺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携带枪支、匕首、刮刀等管制刀具,以及具有一定杀伤力菜刀斧头等器具,抢夺的按抢劫罪处罚。此凶器为配合实施犯罪而准备且实际配合。

三.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相同:都包含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2.区别:(1)侵犯客体不同:前者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后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

(2)犯罪手段不同:前者只能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行骗,后者手段多变,不限于冒充有特别身份的人员行骗;

(3)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前者为行为犯,一旦实施即构成犯罪;后者的成立必须是行为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较大;法条竞合情况下一般定为招摇诈骗罪,数额较大和情节严重时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

1.相同: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任意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危机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危害后果与前一罪相同。

2.区别:(1)主体范围不同:前者主体为自然人;后者为自然人和单位。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一旦实施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犯罪既遂;后者犯罪既遂要件包括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为故意;后者为过失,除非实施某种科技方法即构成前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关内容

  • 论聚众犯罪的处罚
  • 摘要:聚众犯罪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一种犯罪类型.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都有关于聚众犯罪的立法规定,但都没有对聚众犯罪的处罚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本文试通过对聚众犯罪的处罚进行探讨,以利于司法实践中对聚众犯罪进行处罚. 关键词:聚众犯罪:共同犯罪:处罚原则 一.聚众犯罪的历史沿革 聚众犯罪作为共 ...

  • 司考刑法分则讲义:扰乱市场秩序罪
  • 司考刑法分则讲义:扰乱市场秩序罪 司考刑法分则讲义:扰乱市场秩序罪.2014年司法考试的脚步越来越近,广大考生也进入了基础阶段的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内容,希望对大家备战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刑法分则讲义:侵犯知识产权罪 司考刑法分则讲义:危害 ...

  • 刑法总则规定在分则中的适用问题探析──从刑法第十三条的视角
  • 引言:从一则入户盗窃案例说起 某个夏天的晚上,村民张某在家睡觉.因为天气炎热,就没有关门.同村的村民赵四在闲逛时发现张某家大门开着,而张某正在呼呼大睡.赵四想顺手也许可以偷到什么东西,可是他蹑手蹑脚翻了一遍,却没有发现值钱的东西.他走出门时,被巡逻的村联防队员发现,后移送公安机关. 刑法修正案八修改 ...

  •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行为
  •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行为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行为.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危害行为这一节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刑法辅导:特殊正当防卫 司考刑法辅导:自救行为 司考刑法辅导:犯罪未遂 司考刑法辅导:犯罪 ...

  • 刑法复习资料7(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 第 十 一 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概 述 一.概念: 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 种犯罪形态. 1.完成形态:犯罪既遂形态: 2.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彼此独立,不能转化) 二.故意犯罪的形态与故意犯罪过程的关系 二者相当于点和 ...

  • 论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相关规定的协调
  • 论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相关规定的协调 一般认为,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刑法分则是刑法总则的具体化,二者应当相协调.但是,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的有关规定存在不协调的现象,有必要予以修改完善.本文选择其中两点作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总则关于犯罪定义的规定与分则相关规定的协调 我国刑法总则第13条对犯 ...

  • 免予刑事处罚
  • 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与适用 [作者: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林乐秋 添加日期:2005-12-3] 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也就是说,对虽然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达到"犯罪情节轻微 ...

  •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

  • 论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的含义
  • 论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的含义 赵秉志* 内容摘要:着手是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对着手的认定是实行行为判断的核心问题."着手实 对于认定犯罪未遂形态具有重要的意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实行行行犯罪" 为着手含义的理解存在客观说.主观说和折衷说,但均有种种弊端,无法对犯罪实行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