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2011-12-01 修订)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定假日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 本公司员工每年可享受 11 天法定带薪假 日,包括:元旦 1 天,春节 3 天,清明节 1 天,五一国际劳动节 1 天, 端午节 1 天,中秋节 1 天,国庆节 3 天。 此外,女性员工还可享受三八国际妇女节假日半天。 第三条 年休假 (一) 适用范围1、 凡本公司正式员工可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2、 新进公司的员工,工作期满一年,第二度起可享受年 休假。 (二) 年休假的计算员工年休假按连续工龄计算。具体如下: 1、 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3-5 天: (1)第一年,年休假 3 天;(2)第二年,年休假 4 天; (1)第三年起,年休假 5 天; 2、 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 3、 已满 20 年(或以上)的,年休假 15 天。 (三) 年休假的使用1、 员工的年休假计划由本人提前两周提出, 经审批同意 后安排休假。年休假前须对本人相关工作作好安排和交接,不 能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 2、 年休假须集中使用, 每次休假不少于本人年休假天数 的一半。 3、 年休假须在当年 3 月份(含)以后使用,当年必须使 用完毕,不可跨年度累积。特殊情况有效期可延后至第二年春 节期间。 4、 年休假期间如遇国家法定假日、 双休日和本公司休假 日,则国家法定假日、双休日和本公司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天 数内。 (四) 年休假期间的待遇年休假期内,员工工资奖金等薪资项目不受影响。 (五) 年休假的取消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2、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 上的。 第四条 婚假 (一) 适用范围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期间按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的员工, 凭结婚证 可享受婚假。 员工在试用期登记结婚的,在试用期结束后,凭结婚证可享受婚 假。 (二) 婚假的计算1、 非晚婚员工(女员工年龄在 23 周岁以下,男员工年龄 在 25 周岁以下)享受 3 天婚假; 2、 晚婚员工(女满 23 周岁, 男满 25 周岁)享受 10 天婚假。 (三) 婚假的使用1、 员工的婚假计划由本人提前两周提出, 经审批同意后 安排休假。休假前须对本人相关工作作好安排和交接,不能影 响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 2、 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后的两年内一次性使用。3、 婚假期间如遇国家法定假日、双休日和本公司休假 日,则双休日计入婚假,国家法定假日和本公司休假日不计入 婚假。 (四) 婚假期间的待遇婚假期内,员工工资奖金等薪资项目不受影响。 第五条 丧假 (一) 适用范围员工本公司工作期间,如遇规定范围内的亲属去世,可享受丧 假。 (二) 丧假的计算1、 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可享受 3 天带薪丧假。 2、 公婆、岳父母去世时,可享受 3 天带薪丧假。 3、 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时,可享受 1 天带薪丧假。 4、 如需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给予适当的路程假,路程天 数规定如下: 所赴地区 上海地区(含郊县) 江苏、浙江 国内其它省市 国外(含港、澳、台) (三) 丧假的使用 路程假 0天 1天 2天 3天1、 员工的丧假由本人及时提出,休假前须对本人相关工作 作好安排和交接,不能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 2、 丧假期间如遇国家法定假日、双休日和本公司休假日, 则国家法定假日、双休日和本公司休假日不计入丧假。 (四) 丧假期间的待遇丧假期内,员工工资奖金等薪资项目不受影响。 第六条 病假 (一) 适用范围 员工本公司工作期间,凭医院有效证明,可享受病假。 1、 二天以上须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急诊就医的,须提供医院急诊室出具的病假证明。 2、 年休假、探亲假、事假期间患病,不论门、急诊均不作 病假处理。 3、 年休假、探亲假期满后,不能回沪就医的,需提供当地 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由人事部审核同意后可按病假处理。 4、 如在员工连续病假超过 30 天以上(含 30 天) ,公司将 按劳动法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并和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二) 病假的计算 实际病假天数按病假期间所包含的工作日天数计算,病假的最 小计算单位为 0.5 个工作日。 (三) 病假的使用员工的病假由本人及时提出(电话或邮件) ,请假人应对本人工 作作好安排,不能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 (四) 病假期间的待遇 1、 员工不享受各种津贴; 2、 员工病假工资计算如下: (1) 不超过(含)5 个工作日的病假: 缺勤工资扣除额=月工资*50%*缺勤工作日数/当月的 实际工作日数 (2) 超过 5 个工作日以上的病假: 缺勤工资扣除额=月工资*70%*缺勤工作日数/当月的 实际工作日 (3) 当月因病未能出勤,且年度累计病假超过三个月 (含)的部分,具体如下: 本公司工龄满 5 年的,每月工资按月工资的 25% 给付; 本公司工龄不满 5 年的,每月工资按月工资的 20%给付; (五) 医疗期满后的处理 医疗期满后,根据具体情况可恢复工作、调整岗位或解除聘用 合同,如因该情形解除聘用合同,有关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金按照本 公司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事假 (一) 适用范围 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期间因事、经批准可准假。 (二) 事假的申请 1、 一般情况下, 员工的事假计划由本人提前提出, 经审 批同意后安排休假。 休假前须对本人相关工作作好安排和交接, 不能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 2、 事假期满需续假者,应于期满前一天办理续假手续。 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办理,应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3、 确有急事事先来不及请假的, 应委托他人办理或先由 本人打电话口头向部门经理申请,但事后应及时补假。 4、 事假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5、 凡事先不请假,事后未补假条的均作旷工处理。 (三) 事假的计算 1、 事假天数按事假期间所包含的实际工作日计算。 2、 事假期间患病的仍按事假计算。如病假天数超过事 假,则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3、 事假的最小计算单位为 0.5 个工作日。 (四) 事假期间的待遇 1、 员工事假期间不享受各种津贴; 2、 员工事假期间工资扣款计算如下:事假扣款额=当月工资/当月实际工作日*事假天数 第八条 产假、陪产假 (一) 产假 1、 女员工预产期前十五天可申请休假,产假由本人提前 提出,并应对本人工作作好安排和交接。 2、 产假申请经部门经理批准后,上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部门经理必须安排替补人员,不能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进行。 3、 女员工可享有 90 天有薪分娩假期,产假可以按规定 根据实际情况灵活使用; 4、 女员工休产假期间工资计算如下: (1) 休产假三个月内,月工资保持不变; (2) 休产假超过三个月的,超出部分工资下浮: 工资下浮额=月工资*40%*多休产假的日历日数/30。 (3) 产假期间如遇国家法定假日、双休日和本公 司休假日,则国家法定假日、双休日和本公司休假日计入 产假天数内。 (二) 陪产假 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男性员工在妻子生育时可享受 5 天陪产 假。陪产假参照年休假流程进行管理。 第九条 请假审批权限及流程 (一) 事假、年休假、婚假、产假、陪产假1、 普通员工或主管请假 1 天以内(含 1 天)的,由项 目经理和部门经理共同审批后准假,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其 中: (1) 担任驻点的员工或主管请假首先要经客户确 认; (2) 办事处员工或主管请假要经办事处负责人同 意并经客户确认。 2、 普通员工或主管工请假 2 天以上(含 2 天)由项目 经理和部门经理共同审批并报人事部审批, 最后由总经理批准 后准假。其中:(1) 担任驻点的员工或主管请假首先要经客户确 认; (2) 办事处员工或主管请假要经办事处负责人同 意并经客户确认。 3、 项目经理及部门经理请假由人事经理审批并报总经 理批准后准假。其中: (1) 担任驻点的项目经理请假首先要经客户确 认; (2) 办事处项目经理请假要经办事处负责人同意 并经客户确认。 4、 申请人在提交请假条时必须同时附上工作安排和交 接的文档。 5、 人事经理应在第一时间将批复邮件发给申请人。6、 如准假,申请人收到批复邮件后,应先行交接工作, 然后方可安排休假,不能影响公司业务正常进行。 (二) 病假、丧假 1、 员工向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提出申请,如本人无法 到公司办理请假事宜,必须第一时间打电话口头申请,并委 托其他人将工作交接清单发给部门经理。 2、 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准假后,必须安排替补人员, 不能影响公司业务正常进行。 3、 员工请假 3 天以上,须报总经理批准。 4、 请假情况由部门经理及时报人事部备案。 5、 未办理正常请假手续的员工,休假完毕后必须按休 假管理要求到人事部补办请假手续和销假手续。 (三) 请假审批流程见附件。第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请假审批流程 (一) 事假、年休假、婚假、产假、哺乳假在 OA 里填写请假 申请单(1)申请人在公司 OA 里填写请假申请,同时写明工作交接文档,发送 给项目经理审批; (2)如申请人有多个项目(尚未验收项目) ,需经多个项目经理审批。项目经理审批(1)担任驻点的员工或主管请假首先要经客户确认; (2)办事处员工或主管请假要经办事处负责人同意并经客户确认。部门经理审批部门经理核实项目经理或办事处负责人的审批情况并将审批意见发邮件 报行政人事部。人事经理备案 / 审批(1)请假 1 天以内(含 1 天)的,由人事经理备案; (2)请假 2 天以上,由人事经理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审批部门经理请假申请以及请假时间2天以上的假期。通知申请人请假申请通过人事经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交接工作申请人收到批复申请后,应先行交接工作,然后方可安排休假。(二) 病假、丧假在 OA 里填写请 假申请单如本人无法到公司办理休假事宜,必须第一时间打电话口头向部 门经理请假,并委托其他人将工作交接清单发给部门经理。部门经理审批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准假后,必须安排替补人员。总经理审批请假 2天以上,须报总经理审批。人事经理备案请假申请通过人事经理通知申请人。未办理正常请假手续的员工,休假完毕后必须按休假管理要求到申请人销假人事部补办休假手续和销假手续。 病假须提交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否则按无效假期处理。
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2011-12-01 修订)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定假日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 本公司员工每年可享受 11 天法定带薪假 日,包括:元旦 1 天,春节 3 天,清明节 1 天,五一国际劳动节 1 天, 端午节 1 天,中秋节 1 天,国庆节 3 天。 此外,女性员工还可享受三八国际妇女节假日半天。 第三条 年休假 (一) 适用范围1、 凡本公司正式员工可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2、 新进公司的员工,工作期满一年,第二度起可享受年 休假。 (二) 年休假的计算员工年休假按连续工龄计算。具体如下: 1、 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3-5 天: (1)第一年,年休假 3 天;(2)第二年,年休假 4 天; (1)第三年起,年休假 5 天; 2、 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 3、 已满 20 年(或以上)的,年休假 15 天。 (三) 年休假的使用1、 员工的年休假计划由本人提前两周提出, 经审批同意 后安排休假。年休假前须对本人相关工作作好安排和交接,不 能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 2、 年休假须集中使用, 每次休假不少于本人年休假天数 的一半。 3、 年休假须在当年 3 月份(含)以后使用,当年必须使 用完毕,不可跨年度累积。特殊情况有效期可延后至第二年春 节期间。 4、 年休假期间如遇国家法定假日、 双休日和本公司休假 日,则国家法定假日、双休日和本公司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天 数内。 (四) 年休假期间的待遇年休假期内,员工工资奖金等薪资项目不受影响。 (五) 年休假的取消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2、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 上的。 第四条 婚假 (一) 适用范围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期间按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的员工, 凭结婚证 可享受婚假。 员工在试用期登记结婚的,在试用期结束后,凭结婚证可享受婚 假。 (二) 婚假的计算1、 非晚婚员工(女员工年龄在 23 周岁以下,男员工年龄 在 25 周岁以下)享受 3 天婚假; 2、 晚婚员工(女满 23 周岁, 男满 25 周岁)享受 10 天婚假。 (三) 婚假的使用1、 员工的婚假计划由本人提前两周提出, 经审批同意后 安排休假。休假前须对本人相关工作作好安排和交接,不能影 响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 2、 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后的两年内一次性使用。3、 婚假期间如遇国家法定假日、双休日和本公司休假 日,则双休日计入婚假,国家法定假日和本公司休假日不计入 婚假。 (四) 婚假期间的待遇婚假期内,员工工资奖金等薪资项目不受影响。 第五条 丧假 (一) 适用范围员工本公司工作期间,如遇规定范围内的亲属去世,可享受丧 假。 (二) 丧假的计算1、 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可享受 3 天带薪丧假。 2、 公婆、岳父母去世时,可享受 3 天带薪丧假。 3、 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时,可享受 1 天带薪丧假。 4、 如需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给予适当的路程假,路程天 数规定如下: 所赴地区 上海地区(含郊县) 江苏、浙江 国内其它省市 国外(含港、澳、台) (三) 丧假的使用 路程假 0天 1天 2天 3天1、 员工的丧假由本人及时提出,休假前须对本人相关工作 作好安排和交接,不能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 2、 丧假期间如遇国家法定假日、双休日和本公司休假日, 则国家法定假日、双休日和本公司休假日不计入丧假。 (四) 丧假期间的待遇丧假期内,员工工资奖金等薪资项目不受影响。 第六条 病假 (一) 适用范围 员工本公司工作期间,凭医院有效证明,可享受病假。 1、 二天以上须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急诊就医的,须提供医院急诊室出具的病假证明。 2、 年休假、探亲假、事假期间患病,不论门、急诊均不作 病假处理。 3、 年休假、探亲假期满后,不能回沪就医的,需提供当地 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由人事部审核同意后可按病假处理。 4、 如在员工连续病假超过 30 天以上(含 30 天) ,公司将 按劳动法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并和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二) 病假的计算 实际病假天数按病假期间所包含的工作日天数计算,病假的最 小计算单位为 0.5 个工作日。 (三) 病假的使用员工的病假由本人及时提出(电话或邮件) ,请假人应对本人工 作作好安排,不能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 (四) 病假期间的待遇 1、 员工不享受各种津贴; 2、 员工病假工资计算如下: (1) 不超过(含)5 个工作日的病假: 缺勤工资扣除额=月工资*50%*缺勤工作日数/当月的 实际工作日数 (2) 超过 5 个工作日以上的病假: 缺勤工资扣除额=月工资*70%*缺勤工作日数/当月的 实际工作日 (3) 当月因病未能出勤,且年度累计病假超过三个月 (含)的部分,具体如下: 本公司工龄满 5 年的,每月工资按月工资的 25% 给付; 本公司工龄不满 5 年的,每月工资按月工资的 20%给付; (五) 医疗期满后的处理 医疗期满后,根据具体情况可恢复工作、调整岗位或解除聘用 合同,如因该情形解除聘用合同,有关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金按照本 公司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事假 (一) 适用范围 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期间因事、经批准可准假。 (二) 事假的申请 1、 一般情况下, 员工的事假计划由本人提前提出, 经审 批同意后安排休假。 休假前须对本人相关工作作好安排和交接, 不能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 2、 事假期满需续假者,应于期满前一天办理续假手续。 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办理,应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3、 确有急事事先来不及请假的, 应委托他人办理或先由 本人打电话口头向部门经理申请,但事后应及时补假。 4、 事假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5、 凡事先不请假,事后未补假条的均作旷工处理。 (三) 事假的计算 1、 事假天数按事假期间所包含的实际工作日计算。 2、 事假期间患病的仍按事假计算。如病假天数超过事 假,则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3、 事假的最小计算单位为 0.5 个工作日。 (四) 事假期间的待遇 1、 员工事假期间不享受各种津贴; 2、 员工事假期间工资扣款计算如下:事假扣款额=当月工资/当月实际工作日*事假天数 第八条 产假、陪产假 (一) 产假 1、 女员工预产期前十五天可申请休假,产假由本人提前 提出,并应对本人工作作好安排和交接。 2、 产假申请经部门经理批准后,上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部门经理必须安排替补人员,不能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进行。 3、 女员工可享有 90 天有薪分娩假期,产假可以按规定 根据实际情况灵活使用; 4、 女员工休产假期间工资计算如下: (1) 休产假三个月内,月工资保持不变; (2) 休产假超过三个月的,超出部分工资下浮: 工资下浮额=月工资*40%*多休产假的日历日数/30。 (3) 产假期间如遇国家法定假日、双休日和本公 司休假日,则国家法定假日、双休日和本公司休假日计入 产假天数内。 (二) 陪产假 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男性员工在妻子生育时可享受 5 天陪产 假。陪产假参照年休假流程进行管理。 第九条 请假审批权限及流程 (一) 事假、年休假、婚假、产假、陪产假1、 普通员工或主管请假 1 天以内(含 1 天)的,由项 目经理和部门经理共同审批后准假,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其 中: (1) 担任驻点的员工或主管请假首先要经客户确 认; (2) 办事处员工或主管请假要经办事处负责人同 意并经客户确认。 2、 普通员工或主管工请假 2 天以上(含 2 天)由项目 经理和部门经理共同审批并报人事部审批, 最后由总经理批准 后准假。其中:(1) 担任驻点的员工或主管请假首先要经客户确 认; (2) 办事处员工或主管请假要经办事处负责人同 意并经客户确认。 3、 项目经理及部门经理请假由人事经理审批并报总经 理批准后准假。其中: (1) 担任驻点的项目经理请假首先要经客户确 认; (2) 办事处项目经理请假要经办事处负责人同意 并经客户确认。 4、 申请人在提交请假条时必须同时附上工作安排和交 接的文档。 5、 人事经理应在第一时间将批复邮件发给申请人。6、 如准假,申请人收到批复邮件后,应先行交接工作, 然后方可安排休假,不能影响公司业务正常进行。 (二) 病假、丧假 1、 员工向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提出申请,如本人无法 到公司办理请假事宜,必须第一时间打电话口头申请,并委 托其他人将工作交接清单发给部门经理。 2、 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准假后,必须安排替补人员, 不能影响公司业务正常进行。 3、 员工请假 3 天以上,须报总经理批准。 4、 请假情况由部门经理及时报人事部备案。 5、 未办理正常请假手续的员工,休假完毕后必须按休 假管理要求到人事部补办请假手续和销假手续。 (三) 请假审批流程见附件。第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请假审批流程 (一) 事假、年休假、婚假、产假、哺乳假在 OA 里填写请假 申请单(1)申请人在公司 OA 里填写请假申请,同时写明工作交接文档,发送 给项目经理审批; (2)如申请人有多个项目(尚未验收项目) ,需经多个项目经理审批。项目经理审批(1)担任驻点的员工或主管请假首先要经客户确认; (2)办事处员工或主管请假要经办事处负责人同意并经客户确认。部门经理审批部门经理核实项目经理或办事处负责人的审批情况并将审批意见发邮件 报行政人事部。人事经理备案 / 审批(1)请假 1 天以内(含 1 天)的,由人事经理备案; (2)请假 2 天以上,由人事经理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审批部门经理请假申请以及请假时间2天以上的假期。通知申请人请假申请通过人事经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交接工作申请人收到批复申请后,应先行交接工作,然后方可安排休假。(二) 病假、丧假在 OA 里填写请 假申请单如本人无法到公司办理休假事宜,必须第一时间打电话口头向部 门经理请假,并委托其他人将工作交接清单发给部门经理。部门经理审批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准假后,必须安排替补人员。总经理审批请假 2天以上,须报总经理审批。人事经理备案请假申请通过人事经理通知申请人。未办理正常请假手续的员工,休假完毕后必须按休假管理要求到申请人销假人事部补办休假手续和销假手续。 病假须提交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否则按无效假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