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行政法冲刺: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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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法冲刺: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司法考试行政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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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一)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二)两审终审制原则

(三)合法性审查原则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只有在行政处罚显失公平时,才可以审查其合理性。(而行政复议既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其合理性)

2.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行政案件:

①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②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重大复杂案件是指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注意:刑诉中,中院管辖的案件包括:①危害国家安全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注意:在民事诉讼中,

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案件: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专利纠纷案件、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④涉外民商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5)上级法院有权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下级法院对其一审的行政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判。

(二)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1)一般情况下,由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经过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包括①改变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根据的②改变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③撤销或部分撤销或变更处理结果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的,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

(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就可提起行政诉讼,成为原告;

(2)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3)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4)合伙企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5)联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各方,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6)土地承包使用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7)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可以就具体行政行为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8)非国有企业或其发法定代表人可以就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二)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1)一般情况下,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答复决定,如果当事人对原具体行为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的署名机关为被告;

(5)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6)行政机关派出机关如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等,只要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即具有被告资格,否则一律视为委托,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规定

(1)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2)利害关系人有两人以上,其中一部分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行政诉讼的证据

(一)对证据进行质证的规定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2)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3)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说明情况,听取当事人意见,不需质证;

(4)二审中,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5)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无需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二)举证责任的规定

(1)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提供证据的,否则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即被告负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原告或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前提供证据;

(3)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在庭审中要求证人出庭的,是否准许由法庭准许;

(4)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记录形成时间所作的审查属于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属于合法性审查;而关联性审查是指审查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

(三)原告或第三人申请法院取据的情形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5.行政诉讼的受理

(一)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

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争议的案件,不受理抽象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对当事人作出的单向行为;(包括:政府针对单个组织或个人做出的设定权利和义务的通知,以及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不予受理等,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指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

(二)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 法律 敎育 网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的行为包括刑事侦察、刑事拘留、刑事扣押、刑事搜查等,不属于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只能提出司法赔偿请求;但公安机关在刑事侦察中没有没收财物、罚款的职权,否则可以成为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对象;

(6)行政机关的居间行为,如调解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法院受理时间的限制

法院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做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上诉;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做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

(四)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

(1)告知诉权的

①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3个月内提出;

②经行政复议后起诉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起15日内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后15日内提起诉讼;

(2)未告知诉权的

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复议裁决时,没有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的,从当事人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3)当事人不知具体行政行为的

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6.行政诉讼的一审

(一)审判前的准备

(1)法院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在民诉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且无例外规定)

(2)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0日内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和证据,并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供的,不影响法院审理;法院应当在是收到被告答辩状后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3)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而在民事诉讼中规定为2至5人)

(二)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定停止的其他情形。

(三)撤诉的规定

(1)原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3)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按自动撤诉处理;

(4)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撤诉讼的,由法院裁定;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原告以同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注意:在民诉中当事人撤诉后,又以同一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四)一审期间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一审期间,如果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院;原告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仍不服的,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原告不撤诉的,法院应当就原处罚决定作出判决;

(五)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的规定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得调解;但如果涉及行政赔偿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

(六)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根据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参照;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法院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有权拒绝适用;

(七)行政诉讼一审裁判的形式

法院经过审理,分别做出以下判决:

(1)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①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成立的;

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或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废止的

(2)判决维持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3)判决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证据不足②使用法律法规错误③违反法定程序④超越职权和泛用职权

(4)判决变更

只有在行政处罚显失公平时,才可以判决变更。

(5)确认违法或判决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判决无效:

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

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可撤消内容的;

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主要是指在行政处罚中被告没有履行规定义务,法院应判决无效;但如果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应当确认违法;

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八)法院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法院判决被告重新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作出原来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如果法院认为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的,被告仍可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依据的事实或理由要改变;

(2)如果法院认为只是违反法定程序,则被告仍可在纠正程序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来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九)法院审理的期限(一审3+X 二审2+X)

(1)一审案件一般是3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法院批准;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提起上诉;当事人对一审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提起上诉;;

(2)上诉案件一般是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法院批准;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7.行政诉讼的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行政诉讼二审裁判的规定

二审法院对于上诉的案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使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查清事实后改判决。

(二)二审裁判的特殊规定

(1)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的,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或继续审理;

(2)一审法院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一审法院判决遗漏当事人行政赔偿请求的,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赔偿的,可以对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4)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三)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在2年内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8.行政诉讼中的执行

(一)行政决定的执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受理;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应当组成和议庭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或权利人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注意:民诉讼中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可以向一审法院或与其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三)执行措施的特殊规定

(1)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底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2)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

(3)公民申请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应当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最后1日起1年内(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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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法冲刺:行政诉讼法

司考行政法冲刺: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司法考试行政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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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一)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二)两审终审制原则

(三)合法性审查原则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只有在行政处罚显失公平时,才可以审查其合理性。(而行政复议既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其合理性)

2.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行政案件:

①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②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重大复杂案件是指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注意:刑诉中,中院管辖的案件包括:①危害国家安全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注意:在民事诉讼中,

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案件: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专利纠纷案件、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④涉外民商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5)上级法院有权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下级法院对其一审的行政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判。

(二)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1)一般情况下,由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经过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包括①改变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根据的②改变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③撤销或部分撤销或变更处理结果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的,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

(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就可提起行政诉讼,成为原告;

(2)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3)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4)合伙企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5)联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各方,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6)土地承包使用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7)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可以就具体行政行为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8)非国有企业或其发法定代表人可以就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二)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1)一般情况下,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答复决定,如果当事人对原具体行为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的署名机关为被告;

(5)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6)行政机关派出机关如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等,只要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即具有被告资格,否则一律视为委托,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规定

(1)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2)利害关系人有两人以上,其中一部分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行政诉讼的证据

(一)对证据进行质证的规定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2)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3)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说明情况,听取当事人意见,不需质证;

(4)二审中,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5)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无需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二)举证责任的规定

(1)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提供证据的,否则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即被告负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原告或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前提供证据;

(3)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在庭审中要求证人出庭的,是否准许由法庭准许;

(4)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记录形成时间所作的审查属于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属于合法性审查;而关联性审查是指审查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

(三)原告或第三人申请法院取据的情形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5.行政诉讼的受理

(一)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

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争议的案件,不受理抽象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对当事人作出的单向行为;(包括:政府针对单个组织或个人做出的设定权利和义务的通知,以及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不予受理等,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指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

(二)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 法律 敎育 网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的行为包括刑事侦察、刑事拘留、刑事扣押、刑事搜查等,不属于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只能提出司法赔偿请求;但公安机关在刑事侦察中没有没收财物、罚款的职权,否则可以成为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对象;

(6)行政机关的居间行为,如调解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法院受理时间的限制

法院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做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上诉;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做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

(四)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

(1)告知诉权的

①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3个月内提出;

②经行政复议后起诉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起15日内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后15日内提起诉讼;

(2)未告知诉权的

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复议裁决时,没有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的,从当事人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3)当事人不知具体行政行为的

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6.行政诉讼的一审

(一)审判前的准备

(1)法院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在民诉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且无例外规定)

(2)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0日内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和证据,并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供的,不影响法院审理;法院应当在是收到被告答辩状后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3)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而在民事诉讼中规定为2至5人)

(二)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定停止的其他情形。

(三)撤诉的规定

(1)原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3)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按自动撤诉处理;

(4)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撤诉讼的,由法院裁定;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原告以同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注意:在民诉中当事人撤诉后,又以同一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四)一审期间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一审期间,如果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院;原告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仍不服的,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原告不撤诉的,法院应当就原处罚决定作出判决;

(五)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的规定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得调解;但如果涉及行政赔偿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

(六)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根据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参照;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法院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有权拒绝适用;

(七)行政诉讼一审裁判的形式

法院经过审理,分别做出以下判决:

(1)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①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成立的;

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或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废止的

(2)判决维持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3)判决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证据不足②使用法律法规错误③违反法定程序④超越职权和泛用职权

(4)判决变更

只有在行政处罚显失公平时,才可以判决变更。

(5)确认违法或判决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判决无效:

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

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可撤消内容的;

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主要是指在行政处罚中被告没有履行规定义务,法院应判决无效;但如果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应当确认违法;

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八)法院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法院判决被告重新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作出原来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如果法院认为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的,被告仍可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依据的事实或理由要改变;

(2)如果法院认为只是违反法定程序,则被告仍可在纠正程序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来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九)法院审理的期限(一审3+X 二审2+X)

(1)一审案件一般是3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法院批准;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提起上诉;当事人对一审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提起上诉;;

(2)上诉案件一般是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法院批准;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7.行政诉讼的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行政诉讼二审裁判的规定

二审法院对于上诉的案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使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查清事实后改判决。

(二)二审裁判的特殊规定

(1)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的,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或继续审理;

(2)一审法院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一审法院判决遗漏当事人行政赔偿请求的,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赔偿的,可以对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4)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三)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在2年内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8.行政诉讼中的执行

(一)行政决定的执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受理;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应当组成和议庭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或权利人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注意:民诉讼中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可以向一审法院或与其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三)执行措施的特殊规定

(1)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底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2)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

(3)公民申请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应当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最后1日起1年内(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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