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专科的毕业论文(定稿)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

专科毕业论文

题 目 浅谈婚姻财产关系

姓 名 教育层次 专 科

学 号 [1**********]14 省级电大 陕 西

专 业 法 学 分 校 榆 林

指导教师 教 学 点 子 洲

目 录

一、婚姻诉讼中夫妻财产的分割

(一)房产的分割

(二)投资经营性财产的分割

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别

(二)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别

三、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权

四、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概念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生效的要件

五、《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的婚姻财产关系

(一)婚姻不动产财产关系的明确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浅谈婚姻财产关系

【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和发展、改革开放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加快,个人拥有的财富种类和数量也随之不断增加,人们对婚姻财产关系认识的思想观念也在不断更新和丰富。时代的发展迫切的要求法律在婚姻财产关系调整上给予充分的规定和定义,以便于指导和调整各类婚姻财产关系。

【关键词】约定协议;共同财产;处理权;财产关系;共同共有人

一、婚姻诉讼中夫妻财产的分割

(一)房产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对于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使用、承租的公房,双方均无所有权,只有使用权,离婚时,如果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也应在离婚案件中一并予以解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1、离婚时,双方对共同居住的公房享有承租权的条件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

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离婚时人民法院的处理原则

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此外,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时的处理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4、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房屋的处理

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二)投资经营性财产的分割

1、对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 5条的规定,对此应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的,可以按市价分配;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应注意的是,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者股份,人民法院不宜进行分割处理。如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内,上述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份属于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必须按照有关法律办理,待

转让条件成就后,参照《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的分割。《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对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导致有限公司的股权发生转让,还应遵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并不得突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法定上限(即50人)的规定。

3、对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

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首先明确财产权属,区分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那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及夫妻个人财产而言,如何来区别认定呢?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收人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个人特有的财产或双方约定分别所有的财产除外。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下列范围:1、劳动所得的报酬:劳动报酬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以劳动报酬购置的财产,亦属此例;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指夫妻双方或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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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毕业论文

题 目 浅谈婚姻财产关系

姓 名 教育层次 专 科

学 号 [1**********]14 省级电大 陕 西

专 业 法 学 分 校 榆 林

指导教师 教 学 点 子 洲

目 录

一、婚姻诉讼中夫妻财产的分割

(一)房产的分割

(二)投资经营性财产的分割

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别

(二)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别

三、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权

四、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概念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生效的要件

五、《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的婚姻财产关系

(一)婚姻不动产财产关系的明确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浅谈婚姻财产关系

【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和发展、改革开放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加快,个人拥有的财富种类和数量也随之不断增加,人们对婚姻财产关系认识的思想观念也在不断更新和丰富。时代的发展迫切的要求法律在婚姻财产关系调整上给予充分的规定和定义,以便于指导和调整各类婚姻财产关系。

【关键词】约定协议;共同财产;处理权;财产关系;共同共有人

一、婚姻诉讼中夫妻财产的分割

(一)房产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对于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使用、承租的公房,双方均无所有权,只有使用权,离婚时,如果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也应在离婚案件中一并予以解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1、离婚时,双方对共同居住的公房享有承租权的条件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

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离婚时人民法院的处理原则

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此外,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时的处理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4、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房屋的处理

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二)投资经营性财产的分割

1、对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 5条的规定,对此应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的,可以按市价分配;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应注意的是,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者股份,人民法院不宜进行分割处理。如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内,上述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份属于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必须按照有关法律办理,待

转让条件成就后,参照《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的分割。《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对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导致有限公司的股权发生转让,还应遵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并不得突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法定上限(即50人)的规定。

3、对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

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首先明确财产权属,区分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那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及夫妻个人财产而言,如何来区别认定呢?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收人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个人特有的财产或双方约定分别所有的财产除外。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下列范围:1、劳动所得的报酬:劳动报酬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以劳动报酬购置的财产,亦属此例;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指夫妻双方或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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