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穗公租房申字 号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印制

2013年4月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附送资料清单

*一、申请表一份;

*二、户口簿复印件:共( )本,共( )页;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共( )份; 四、住房证明: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一份; (二)房产证复印件:共( )份,( )页;

(三)租本(租约、租赁合同等)复印件:共( )份,( )页; (四)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共( )份;

(五)其他: 。 *五、收入证明: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资收入证明书:共( )份;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情况声明书(临时就业工作人士适用):共( )份;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情况声明书(没有工作人士适用):共( )份; (四)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情况声明书(个体工商户适用):共( )份; (五)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单位代扣代缴凭证复印件:共( )份; (六)其他: 。 六、家庭资产证明: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产情况声明:共( )份;

(二)其他: 。

七、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复印件( )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本,总工会特困职工优惠证复印件( )本;

八、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证明:共( )份、孤老证明:共( )份、三级以

上(含三级)残疾人证明:共( )份、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证明:共( )份、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证明:共( )份; 九、婚姻证明复印件:共( )份;

十、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继承情况声明书:共( )份; 十一、全日制学生在校证明(已满18周岁学生适用):共( )份;

十二、共同申请/非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声明书(申请人离异且子女已满18周岁适用):

共( )份;

十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抚养费领取情况声明书:共( )份; 十四、其他:

注:1. 带“*”的资料为必须提供的申请资料,其他资料由申请对象按规定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提供; 2. 本清单由申请对象填写,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根据对象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

3. 申请对象提交申请资料时,须按清单所列的资料顺序整理提交。

第一部分:申请对象填写部分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诺

本人 (身份证码: )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本家庭成员(本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现就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关事宜声明如下:

一、 本家庭成员已详细阅读并清楚本表第三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登记须知”的内容,并承诺将严格遵守其所有规定。

二、本家庭成员同意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或委托核对机构向所有涉及到本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信息的部门、机构或组织查询、核对本家庭成员的资产和收入状况。同时,同意涉及到本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信息的部门、机构或组织将所需资料和信息提供给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及受其委托的核对机构,用以审核且仅限于审核本家庭的住房保障申请。

三、本家庭成员承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及所有声明书内所填内容、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全部属实。同时清楚:根据现行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如本家庭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本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即使已获享受住房保障,本家庭也须无条件接受有关部门作出的收回房屋、收回已发放的租赁补贴、租金补助、罚款及在规定期限内不再受理住房保障申请等处理决定。本家庭成员清楚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家庭成员承诺,当家庭人员、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住房、婚姻状况等住房保障条件发生变化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标准的,保证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书面材料如实申报。

五、本家庭成员承诺,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在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后3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若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不能申请要回原腾退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

六、本家庭成员已清楚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若本家庭成员因结婚或离婚需分户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视实际情况作调整或退出。

签名(请用正楷签名) 联系电话

申请人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均须本人签名,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如

18岁以下人员)应由监护人代签,并注明代签人。

二、家庭成员情况

注:1.“购房优惠政策”是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和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2.“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转移房产产权”指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 3. 如家庭成员较多,可另A4纸附后。 4. 无工作单位的填写“无”。

2

三、家庭收入情况

四、家庭住房情况

(一)住房情况

注:(1)申请人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一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的,应填写本表,并在“出租人”、

“承租人”中填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姓名;

(2)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应当在3个月内向产权单位退回

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腾退的,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3)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1个月内退回原

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退的,根据合同约定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4)若无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情况,请在住房1地址一栏填写“无”。

2. 自有产权住房情况

“产权人”中填写产权证明或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购房合同上所注明的产权人姓名; (2)“取得途径”应填写以下方式之一:a.购买,b.继承,c.受赠,e.其他途径(请自行补充); (3)“取得时间”应按照房产证、宅基地证等产权证明上注明的登记时间填写; (4)“占有份额”应按房产证、宅基地证等产权证明上所注明的占有份额填写,继承房屋未办理

房产继承登记手续的:非经公正遗嘱(遗赠)的,应提供法院生效的确权裁判;经公证遗嘱的,应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并按公证书上所注明的占有份额填写。 (5)若无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请在住房1地址一栏填写“无”。

3. 借住父母、子女、亲戚、朋友房或租住私房情况

注:(1)借住父母、子女、亲戚、朋友房或租住私房的家庭应填写本表,并在产权人中填写现住房屋

的产权人姓名;

(2)在“产权人与申请人的关系”中填写以下关系之一:a.父母,b.子女,c.亲戚,d.朋友,e.出

租人。

(二)住房被拆迁情况

请如实在下表括号内填写或打 “

注:(1)转移时间以房产证上核准登记时间为准,若无转移房产情况,需在地址栏填“无”; (2)转移类型包括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等;

(3)若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将房产产权转移的,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4)如转移房产产权较多上述表格填不下的,可另A4纸附后。

五、家庭资产申报情况(按家庭成员序号填写)

单位:元

业物业,停车位及以协议买卖的房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汽车”是指自用和经营用车辆;“投资类资产”是指企业股份、股票、基金、债券等;“收藏品”是指具有收藏价值的字画、古币、瓷器、邮票、金银玉器等;

(2)在申报家庭资产时,应当将价值800元以上的上述物品全部统计在内,若无该类资产,则

在相应格内填写“0”。

六、申请保障方式

注:(1)只可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2)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需提供申请人本人工商银行存折复印件;

(3)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家庭不能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4)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公布,政府根据承租家庭的收入档次发放租

金补助;

(5)低保、低收入、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按优惠租金计租,不予发放租金补助。

七、持有“三证”、残疾人证及其他证件情况

(二)持有三级及三级以上“残疾人证”情况 (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填写)

(三)持有其他证件、证明

(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填写)

注:需填写人员类型包括:1.优抚对象;2.孤老;3.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4.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八、家庭其他情况(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填写)

第二部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审核部门填写部分

一、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意见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示情况

三、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区民政局复核意见

第三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须知

广州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保障投资公司筹集、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2.申请时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见下表)。

3.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3)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5)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以下简称房产产权转移)。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移房产产权(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建筑面积及家庭资产净值限额标准

二、申请资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表原件;

2.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申请对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申请对象身份证复印件;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

4.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18岁以下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5.住房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原件及其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申请对象在本市10区及增城、从化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复印件,如房产证等;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及借住的房产证明(如房产证、宅基地证、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原件。

6.收入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情况声明书》原件及其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申请对象上一年度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住房公积金信息表、社保缴纳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缴凭证、工资银行卡或存折明细复印件;属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缴凭证复印件;18周岁以上属在校学生的,提供在校证明原件;无工作单位的要提供有效期内的失业证复印件,并提供收入具结书,注明上一年度的可支配收入;若申请对象有村集体分红的,应提供村出具的村分红证明及相关资料。

7.家庭资产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产情况声明书》原件及其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自有产权房产(含本市及外地的住房及非居住用房)、存折、股票基金、有价证券、购机动车发票、收藏品价格等家庭资产情况证明材料。

8.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9.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应出具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证明复印件。

10.属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当年有效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11.孤儿年满18岁以上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2.申请对象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房产产权转移(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3.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联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签名加盖手模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应为A4纸尺寸。

三、申请程序

1.申请受理

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及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相应的保障方式。

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不予受理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初审及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生育状况等情况进行初审及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实名举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经初审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核实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申请资料、公示情况相关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3.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部门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其中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资产情况的审查核实,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的审查核实。

经复核合格的,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家庭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家庭情况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批准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四、住房租赁补贴

(一)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

1.住房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具体标准如下:

(1)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平方米;

(2)家庭人口计算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及以上按实际人数计算(超生子女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或缴纳社会抚养费未满5年的除外);

(3)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

(4)收入补贴系数:

①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经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补贴系数为1.3; ②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9600元的,不含上述第(一)点家庭,补贴系数为0.9;

③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9600元、低于或等于15600元的,补贴系数为0.7;

④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5600元、低于或等于20663元的,补贴系数为0.5;

⑤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0663元、低于或等于24795元的,补贴系数为0.3。

(5)区域补贴系数:

①户籍地为越秀、荔湾、海珠、天河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1。

②户籍地为白云、黄埔、萝岗、南沙、番禺、花都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9。

(二)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应当在3个月内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腾退的,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五、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核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对象实行轮候管理,轮候配租程序按《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实施细则》执行。

(二)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须不超过9平方米的方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大于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领取租赁补贴。

(三)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退的,根据合同约定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退出机制

1.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家庭收入、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2)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3)出现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的。

2.住房租赁补贴资格每3年审查一次;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之日前3个月提出续约申请,并进行资格期满审查。

3.保障对象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期满审查的,住房租赁补贴、租金补助自发放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暂停发放,按优惠租金计租的保障对象自租赁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水平计租。保障对象补交期满审查资料后,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从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对应的保障,停发的住房租赁补贴、租金补助不予补发;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4.未到资格期满审查期,家庭收入(享受保障期间连续12个月累计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等住房保障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标准的,保障对象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区民政部门应按程序核定,并将核定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不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租金、租金补助。

5.经核定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以下办法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情形除外),过渡期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2)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情形除外)。其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计发租金补助的,过渡期内发放租金补助的50%;享受优惠租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6个月过渡期满,承租人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可申请续租1年,但停止发放租金补助,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1年后仍无法腾退的,经申请改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租。不提出续租申请的,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3)因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而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立即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租金补助及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腾退的,应当提出续租申请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改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租。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不按规定缴交租金的,出租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监督管理

1.申请人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骗取住房租赁补贴或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其申请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由住房保障部门追回已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追回已发放的租金补助,由出租人收回房屋。其中,承租人按照优惠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的,出租人在收回房屋的同时按市场租金追缴占用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的房屋租金。上述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自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或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监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租金补助,并由出租人收回房屋,自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申请人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3个月以上的;

(4)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5)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住房保障部门警告后不及时整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穗公租房申字 号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印制

2013年4月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附送资料清单

*一、申请表一份;

*二、户口簿复印件:共( )本,共( )页;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共( )份; 四、住房证明: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一份; (二)房产证复印件:共( )份,( )页;

(三)租本(租约、租赁合同等)复印件:共( )份,( )页; (四)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共( )份;

(五)其他: 。 *五、收入证明: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资收入证明书:共( )份;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情况声明书(临时就业工作人士适用):共( )份;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情况声明书(没有工作人士适用):共( )份; (四)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情况声明书(个体工商户适用):共( )份; (五)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单位代扣代缴凭证复印件:共( )份; (六)其他: 。 六、家庭资产证明: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产情况声明:共( )份;

(二)其他: 。

七、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复印件( )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本,总工会特困职工优惠证复印件( )本;

八、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证明:共( )份、孤老证明:共( )份、三级以

上(含三级)残疾人证明:共( )份、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证明:共( )份、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证明:共( )份; 九、婚姻证明复印件:共( )份;

十、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继承情况声明书:共( )份; 十一、全日制学生在校证明(已满18周岁学生适用):共( )份;

十二、共同申请/非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声明书(申请人离异且子女已满18周岁适用):

共( )份;

十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抚养费领取情况声明书:共( )份; 十四、其他:

注:1. 带“*”的资料为必须提供的申请资料,其他资料由申请对象按规定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提供; 2. 本清单由申请对象填写,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根据对象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

3. 申请对象提交申请资料时,须按清单所列的资料顺序整理提交。

第一部分:申请对象填写部分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诺

本人 (身份证码: )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本家庭成员(本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现就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关事宜声明如下:

一、 本家庭成员已详细阅读并清楚本表第三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登记须知”的内容,并承诺将严格遵守其所有规定。

二、本家庭成员同意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或委托核对机构向所有涉及到本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信息的部门、机构或组织查询、核对本家庭成员的资产和收入状况。同时,同意涉及到本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信息的部门、机构或组织将所需资料和信息提供给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及受其委托的核对机构,用以审核且仅限于审核本家庭的住房保障申请。

三、本家庭成员承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及所有声明书内所填内容、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全部属实。同时清楚:根据现行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如本家庭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本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即使已获享受住房保障,本家庭也须无条件接受有关部门作出的收回房屋、收回已发放的租赁补贴、租金补助、罚款及在规定期限内不再受理住房保障申请等处理决定。本家庭成员清楚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家庭成员承诺,当家庭人员、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住房、婚姻状况等住房保障条件发生变化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标准的,保证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书面材料如实申报。

五、本家庭成员承诺,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在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后3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若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不能申请要回原腾退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

六、本家庭成员已清楚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若本家庭成员因结婚或离婚需分户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视实际情况作调整或退出。

签名(请用正楷签名) 联系电话

申请人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均须本人签名,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如

18岁以下人员)应由监护人代签,并注明代签人。

二、家庭成员情况

注:1.“购房优惠政策”是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和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2.“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转移房产产权”指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 3. 如家庭成员较多,可另A4纸附后。 4. 无工作单位的填写“无”。

2

三、家庭收入情况

四、家庭住房情况

(一)住房情况

注:(1)申请人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一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的,应填写本表,并在“出租人”、

“承租人”中填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姓名;

(2)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应当在3个月内向产权单位退回

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腾退的,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3)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1个月内退回原

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退的,根据合同约定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4)若无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情况,请在住房1地址一栏填写“无”。

2. 自有产权住房情况

“产权人”中填写产权证明或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购房合同上所注明的产权人姓名; (2)“取得途径”应填写以下方式之一:a.购买,b.继承,c.受赠,e.其他途径(请自行补充); (3)“取得时间”应按照房产证、宅基地证等产权证明上注明的登记时间填写; (4)“占有份额”应按房产证、宅基地证等产权证明上所注明的占有份额填写,继承房屋未办理

房产继承登记手续的:非经公正遗嘱(遗赠)的,应提供法院生效的确权裁判;经公证遗嘱的,应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并按公证书上所注明的占有份额填写。 (5)若无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请在住房1地址一栏填写“无”。

3. 借住父母、子女、亲戚、朋友房或租住私房情况

注:(1)借住父母、子女、亲戚、朋友房或租住私房的家庭应填写本表,并在产权人中填写现住房屋

的产权人姓名;

(2)在“产权人与申请人的关系”中填写以下关系之一:a.父母,b.子女,c.亲戚,d.朋友,e.出

租人。

(二)住房被拆迁情况

请如实在下表括号内填写或打 “

注:(1)转移时间以房产证上核准登记时间为准,若无转移房产情况,需在地址栏填“无”; (2)转移类型包括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等;

(3)若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将房产产权转移的,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4)如转移房产产权较多上述表格填不下的,可另A4纸附后。

五、家庭资产申报情况(按家庭成员序号填写)

单位:元

业物业,停车位及以协议买卖的房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汽车”是指自用和经营用车辆;“投资类资产”是指企业股份、股票、基金、债券等;“收藏品”是指具有收藏价值的字画、古币、瓷器、邮票、金银玉器等;

(2)在申报家庭资产时,应当将价值800元以上的上述物品全部统计在内,若无该类资产,则

在相应格内填写“0”。

六、申请保障方式

注:(1)只可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2)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需提供申请人本人工商银行存折复印件;

(3)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家庭不能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4)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公布,政府根据承租家庭的收入档次发放租

金补助;

(5)低保、低收入、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按优惠租金计租,不予发放租金补助。

七、持有“三证”、残疾人证及其他证件情况

(二)持有三级及三级以上“残疾人证”情况 (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填写)

(三)持有其他证件、证明

(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填写)

注:需填写人员类型包括:1.优抚对象;2.孤老;3.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4.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八、家庭其他情况(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填写)

第二部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审核部门填写部分

一、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意见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示情况

三、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区民政局复核意见

第三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须知

广州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保障投资公司筹集、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2.申请时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见下表)。

3.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3)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5)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以下简称房产产权转移)。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移房产产权(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建筑面积及家庭资产净值限额标准

二、申请资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表原件;

2.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申请对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申请对象身份证复印件;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

4.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18岁以下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5.住房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原件及其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申请对象在本市10区及增城、从化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复印件,如房产证等;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及借住的房产证明(如房产证、宅基地证、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原件。

6.收入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情况声明书》原件及其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申请对象上一年度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住房公积金信息表、社保缴纳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缴凭证、工资银行卡或存折明细复印件;属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缴凭证复印件;18周岁以上属在校学生的,提供在校证明原件;无工作单位的要提供有效期内的失业证复印件,并提供收入具结书,注明上一年度的可支配收入;若申请对象有村集体分红的,应提供村出具的村分红证明及相关资料。

7.家庭资产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产情况声明书》原件及其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自有产权房产(含本市及外地的住房及非居住用房)、存折、股票基金、有价证券、购机动车发票、收藏品价格等家庭资产情况证明材料。

8.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9.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应出具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证明复印件。

10.属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当年有效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11.孤儿年满18岁以上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2.申请对象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房产产权转移(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3.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联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签名加盖手模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应为A4纸尺寸。

三、申请程序

1.申请受理

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及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相应的保障方式。

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不予受理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初审及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生育状况等情况进行初审及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实名举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经初审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核实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申请资料、公示情况相关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3.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部门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其中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资产情况的审查核实,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的审查核实。

经复核合格的,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家庭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家庭情况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批准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四、住房租赁补贴

(一)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

1.住房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具体标准如下:

(1)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平方米;

(2)家庭人口计算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及以上按实际人数计算(超生子女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或缴纳社会抚养费未满5年的除外);

(3)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

(4)收入补贴系数:

①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经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补贴系数为1.3; ②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9600元的,不含上述第(一)点家庭,补贴系数为0.9;

③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9600元、低于或等于15600元的,补贴系数为0.7;

④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5600元、低于或等于20663元的,补贴系数为0.5;

⑤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0663元、低于或等于24795元的,补贴系数为0.3。

(5)区域补贴系数:

①户籍地为越秀、荔湾、海珠、天河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1。

②户籍地为白云、黄埔、萝岗、南沙、番禺、花都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9。

(二)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应当在3个月内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腾退的,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五、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核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对象实行轮候管理,轮候配租程序按《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实施细则》执行。

(二)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须不超过9平方米的方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大于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领取租赁补贴。

(三)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退的,根据合同约定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退出机制

1.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家庭收入、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2)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3)出现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的。

2.住房租赁补贴资格每3年审查一次;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之日前3个月提出续约申请,并进行资格期满审查。

3.保障对象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期满审查的,住房租赁补贴、租金补助自发放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暂停发放,按优惠租金计租的保障对象自租赁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水平计租。保障对象补交期满审查资料后,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从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对应的保障,停发的住房租赁补贴、租金补助不予补发;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4.未到资格期满审查期,家庭收入(享受保障期间连续12个月累计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等住房保障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标准的,保障对象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区民政部门应按程序核定,并将核定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不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租金、租金补助。

5.经核定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以下办法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情形除外),过渡期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2)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情形除外)。其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计发租金补助的,过渡期内发放租金补助的50%;享受优惠租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6个月过渡期满,承租人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可申请续租1年,但停止发放租金补助,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1年后仍无法腾退的,经申请改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租。不提出续租申请的,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3)因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而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立即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租金补助及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腾退的,应当提出续租申请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改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租。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不按规定缴交租金的,出租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监督管理

1.申请人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骗取住房租赁补贴或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其申请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由住房保障部门追回已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追回已发放的租金补助,由出租人收回房屋。其中,承租人按照优惠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的,出租人在收回房屋的同时按市场租金追缴占用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的房屋租金。上述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自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或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监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租金补助,并由出租人收回房屋,自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申请人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3个月以上的;

(4)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5)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住房保障部门警告后不及时整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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