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举措——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二、新制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环境保护法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三、新主体——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新法第五十八条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新标准——按日计罚无上限
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修订后的环保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五、新职责——明确政府管理
新修订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五、新职责——明确政府管理
✓新修订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新法规定了处罚措施。✓第六十九条规定,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对于1989年的环保法,新环保法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这次《环境保护法》修改提出,超标即违法,违法即受处罚等非常严格的惩罚措施。
具体表现为:
第一、增设环境税费,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要收税,为下一步环境税费收取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对拒不改正的违法排污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实行按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
第三,建设单位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可直接进行罚款;
第四,增加了违法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拘留处罚。
一.新举措——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二、新制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环境保护法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三、新主体——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新法第五十八条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新标准——按日计罚无上限
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修订后的环保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五、新职责——明确政府管理
新修订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五、新职责——明确政府管理
✓新修订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新法规定了处罚措施。✓第六十九条规定,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对于1989年的环保法,新环保法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这次《环境保护法》修改提出,超标即违法,违法即受处罚等非常严格的惩罚措施。
具体表现为:
第一、增设环境税费,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要收税,为下一步环境税费收取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对拒不改正的违法排污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实行按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
第三,建设单位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可直接进行罚款;
第四,增加了违法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拘留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