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浙江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全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

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

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 适用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适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

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2) 统筹协调,快速反应。

(3) 长效管理,落实责任。

二、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安全领导小组

成立浙江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领导、指挥协调建设工程重大

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负责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

2.3 省安全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 省安全领导小组设立专家工作组,由建设工程的建筑、岩土、结构、材料、建筑机械、建筑电气和卫生

防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2.4 市、县(市、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市、县(市、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

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建筑企业根据当地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

2.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各级政府和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以及有关单位、企业等组成。

三、 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级。

3.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

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

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3.2 重大事故(Ⅱ级)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3.3 较大事故(Ⅲ级)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3.4 一般事故(Ⅳ级)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四、 预警与预防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监 测、预警网络,对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处置有关

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 应急响应

5.1 预案启动

发生Ⅰ、Ⅱ级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需要由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的重大事故,经省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

预案;发生Ⅲ、Ⅳ级重大事故和其他事故的,由市级政府根据其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5.2 先期处置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在事发地政府领导下,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 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5.3 事故报告

5.3.1 报告程序

(1)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生

Ⅱ级及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至

省安全领导小组和省政府。

5.3.2 报告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 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 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4) 事态控制情况;

(5) 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及处理的有关事宜。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 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

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2) 事故原因分析;

(8)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9) 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4 响应程序

(1) 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安全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

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 市、县(市、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

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态势等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建设工程重大质

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5.5 指挥协调

(1) 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Ⅰ、Ⅱ级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性,及时向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 建议,由省安全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宣布启动本预案。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给省政府和建设部。需要省人民政府协

调的,报告时一并提出处置建议。

(2) 第一时间召开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3) 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与事发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根据事故严重

程度和范围,随时向省政府和建设部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4) 省安全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建设工程抢险、抢修等工作方案,组织工

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 各地在应急处置中,抢险救援需跨地区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省安全领导小组集中统一、及时调配。

5.6 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省安全领导小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必要时,省政府新闻管理部门进行指导

协调,重大情况报省政府或由建设部报国务院决定。

5.7 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各级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领导小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

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六、 应急结束

6.1 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应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 公众。特殊情况下,由省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6.2 事故调查与总结

(1)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

(2) 认真分析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原因,从工程建设的立项、许可、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各方面提出改进 建议。

(3) 应急响应结束后1个月内,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事故书面总结和评

估报告。

七、 应急保障

7.1 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1) 接受、显示和传递全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 传递省、市安全领导小组实施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 为全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7.2 通信保障

(1) 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

(2) 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收省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省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人

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

7.3 队伍保障

(1) 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对已建成的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的

人员组成。

(2) 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

(3) 应急管理力量: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7.4 装备保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装备供给,安排梯次,储备好抢险设备设施。用于抢险的工程车 辆、机械设备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7.5 宣传、培训与演练

7.5.1 宣传

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快速反

应能力。

7.5.2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培训,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级应急

领导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7.5.3 演练

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6 奖励与责任

省安全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处置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

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1) 本预案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活动解释。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 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3倍以上,并需要重

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扩建:是指

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

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要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

新建项目)。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改变产品 方向、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或改变使用目的等,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

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改建项目。拆除:是指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

(2)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建设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省建设厅负责管理与更新,省建设厅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报省

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的应急预案,报省建设厅备案。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全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

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

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 适用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适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

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2) 统筹协调,快速反应。

(3) 长效管理,落实责任。

二、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安全领导小组

成立浙江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领导、指挥协调建设工程重大

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负责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

2.3 省安全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 省安全领导小组设立专家工作组,由建设工程的建筑、岩土、结构、材料、建筑机械、建筑电气和卫生

防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2.4 市、县(市、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市、县(市、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

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建筑企业根据当地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

2.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各级政府和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以及有关单位、企业等组成。

三、 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级。

3.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

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

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3.2 重大事故(Ⅱ级)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3.3 较大事故(Ⅲ级)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3.4 一般事故(Ⅳ级)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四、 预警与预防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监 测、预警网络,对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处置有关

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 应急响应

5.1 预案启动

发生Ⅰ、Ⅱ级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需要由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的重大事故,经省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

预案;发生Ⅲ、Ⅳ级重大事故和其他事故的,由市级政府根据其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5.2 先期处置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在事发地政府领导下,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 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5.3 事故报告

5.3.1 报告程序

(1)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生

Ⅱ级及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至

省安全领导小组和省政府。

5.3.2 报告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 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 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4) 事态控制情况;

(5) 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及处理的有关事宜。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 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

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2) 事故原因分析;

(8)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9) 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4 响应程序

(1) 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安全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

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 市、县(市、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

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态势等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建设工程重大质

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5.5 指挥协调

(1) 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Ⅰ、Ⅱ级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性,及时向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 建议,由省安全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宣布启动本预案。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给省政府和建设部。需要省人民政府协

调的,报告时一并提出处置建议。

(2) 第一时间召开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3) 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与事发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根据事故严重

程度和范围,随时向省政府和建设部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4) 省安全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建设工程抢险、抢修等工作方案,组织工

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 各地在应急处置中,抢险救援需跨地区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省安全领导小组集中统一、及时调配。

5.6 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省安全领导小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必要时,省政府新闻管理部门进行指导

协调,重大情况报省政府或由建设部报国务院决定。

5.7 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各级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领导小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

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六、 应急结束

6.1 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应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 公众。特殊情况下,由省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6.2 事故调查与总结

(1)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

(2) 认真分析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原因,从工程建设的立项、许可、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各方面提出改进 建议。

(3) 应急响应结束后1个月内,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事故书面总结和评

估报告。

七、 应急保障

7.1 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1) 接受、显示和传递全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 传递省、市安全领导小组实施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 为全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7.2 通信保障

(1) 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

(2) 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收省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省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人

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

7.3 队伍保障

(1) 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对已建成的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的

人员组成。

(2) 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

(3) 应急管理力量: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7.4 装备保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装备供给,安排梯次,储备好抢险设备设施。用于抢险的工程车 辆、机械设备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7.5 宣传、培训与演练

7.5.1 宣传

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快速反

应能力。

7.5.2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培训,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级应急

领导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7.5.3 演练

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6 奖励与责任

省安全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处置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

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1) 本预案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活动解释。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 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3倍以上,并需要重

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扩建:是指

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

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要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

新建项目)。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改变产品 方向、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或改变使用目的等,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

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改建项目。拆除:是指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

(2)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建设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省建设厅负责管理与更新,省建设厅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报省

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的应急预案,报省建设厅备案。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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