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运输业挂靠经营需注意涉税风险

“营改增”后运输业挂靠经

营需注意涉税风险

运输业挂靠经营现象普遍,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往往不一致,车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通过挂靠,可以取得开具货运发票的资格,而且在事故处理、保险赔付等方面获得一定的便利。

“营改增”条件下,这种经营方式如果处理不好,将产生不小的涉税风险。

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被挂靠人为纳税人。

以收取挂靠户的管理费计收入,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购车、汽(柴)油、修理修配等费用全部由挂靠人承担,挂靠人无法按增值税管理要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因运输车辆所有权不属于被挂靠人,被挂靠人无法计提车辆的折旧费用,无法取得经营过程中的其他成本、费用票据,收入与成本不匹配,被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无法承受企业所得税支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一些纳税人既从事货物运输,也从事港口码头服务、场站服务、货物运输代理、仓储和装卸搬运等物流辅助业务。“营改增”政策对提供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规定了不同的税目税率。

判断货物运输还是货运代理则以是否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作为标准。实务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税目、税率的适用上往往会产生分歧。

某物流公司承接某发电公司燃料运输业务,由于运输业务量不均衡,当货物大批量到达时,需委托其他承运单位或个人提供运力。委托其他承运单位或个人提供运输的业务不能视为运输业务,而应属于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某物流(配载)公司同时具有道路运输及货运代理的经营许可,其承接运输业务绝大部分实际转包给运输个体户或个人进行运输,该公司采取车辆挂靠、租赁等方式,以解决货运发票限额管理问题。上述情况,是按货运11%征税,还是按运输代理业6%征税,纳税人有空子可钻,易引发涉税风险;

如果被挂靠企业仅收取管理费,而不管挂靠户其他事项,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营改增”交通运输业或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范围,实务操作很难把握。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按照销售额依照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11%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运输公司接受个人拥有的营运车辆挂靠,被挂靠企业仅收取挂靠管理费,挂靠人的经营收入全部归车主自有,名义车主(被挂靠企业)的利润分配与实际车主(挂靠人)无关。被挂靠企业其每年收取的管理费收入约300万元,但其统计的挂靠车主开具货运发票的总收入每年约6000万元,是否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何申报纳税和使用发票?

为此,可采用被挂靠企业回购挂靠户车辆,使个体运输户成为企业员工,所实现的运营收入纳入企业收入核算,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税款,发生的购车、油耗等费用由企业抵扣。这样,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相一致,纳税主体、管理体制和法律责任等均主体明确,能较好地管控风险。

一是发票开具

一般情况下,运输业挂靠经营中被挂靠方对挂靠方的管理通常是松散的,挂靠方实际是个体经营;

“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严格的管理规定,除税务机关外,不允许其他单位代开专用发票;

如果被挂靠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只挂靠不管理,也不对挂靠户进行财务核算,仅为挂靠户代开专用发票,成为“开票”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不一致,也与“票、货、款”一致的要求相悖,可能涉嫌虚开专用发票。

二是销售额确定

实际上,被挂靠企业根本无法掌控挂靠户的经营收入,且对应的成本费用也分散在挂靠户中无法入账,相应的进项税又无法抵扣,被挂靠一般纳税人企业按11%计算销项税,税负大幅增加。同时,是按收取的管理费确定应税收入,还是按所有挂靠户开具的发票收入确定应税收入,需要政策明确。

三是进项抵扣

如果被挂靠人为一般纳税人,一方面,由于车辆、油料、修理等归挂靠户负责,其属于个体运输经营,无法也无需取得专用发票,相应的进项税无法抵扣;另一方面,即使挂靠户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取得进项发票用于抵扣,也蕴含较大的税收风险。因此,如果货物运输挂靠一般纳税人经营时,必须将挂靠户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企业的财务核算,这样被挂靠企业相应的进项税才能得到抵扣。

CONFIDENTIAL 联系人:宋宁 电话:010 – 5893 8833 传真:010 – 5893 8756 手机:1391-122-9212 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乙15号院C座2层 11 2013 China Tax Advisory Co. Group. All rights reserved.

“营改增”后运输业挂靠经

营需注意涉税风险

运输业挂靠经营现象普遍,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往往不一致,车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通过挂靠,可以取得开具货运发票的资格,而且在事故处理、保险赔付等方面获得一定的便利。

“营改增”条件下,这种经营方式如果处理不好,将产生不小的涉税风险。

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被挂靠人为纳税人。

以收取挂靠户的管理费计收入,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购车、汽(柴)油、修理修配等费用全部由挂靠人承担,挂靠人无法按增值税管理要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因运输车辆所有权不属于被挂靠人,被挂靠人无法计提车辆的折旧费用,无法取得经营过程中的其他成本、费用票据,收入与成本不匹配,被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无法承受企业所得税支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一些纳税人既从事货物运输,也从事港口码头服务、场站服务、货物运输代理、仓储和装卸搬运等物流辅助业务。“营改增”政策对提供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规定了不同的税目税率。

判断货物运输还是货运代理则以是否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作为标准。实务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税目、税率的适用上往往会产生分歧。

某物流公司承接某发电公司燃料运输业务,由于运输业务量不均衡,当货物大批量到达时,需委托其他承运单位或个人提供运力。委托其他承运单位或个人提供运输的业务不能视为运输业务,而应属于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某物流(配载)公司同时具有道路运输及货运代理的经营许可,其承接运输业务绝大部分实际转包给运输个体户或个人进行运输,该公司采取车辆挂靠、租赁等方式,以解决货运发票限额管理问题。上述情况,是按货运11%征税,还是按运输代理业6%征税,纳税人有空子可钻,易引发涉税风险;

如果被挂靠企业仅收取管理费,而不管挂靠户其他事项,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营改增”交通运输业或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范围,实务操作很难把握。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按照销售额依照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11%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运输公司接受个人拥有的营运车辆挂靠,被挂靠企业仅收取挂靠管理费,挂靠人的经营收入全部归车主自有,名义车主(被挂靠企业)的利润分配与实际车主(挂靠人)无关。被挂靠企业其每年收取的管理费收入约300万元,但其统计的挂靠车主开具货运发票的总收入每年约6000万元,是否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何申报纳税和使用发票?

为此,可采用被挂靠企业回购挂靠户车辆,使个体运输户成为企业员工,所实现的运营收入纳入企业收入核算,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税款,发生的购车、油耗等费用由企业抵扣。这样,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相一致,纳税主体、管理体制和法律责任等均主体明确,能较好地管控风险。

一是发票开具

一般情况下,运输业挂靠经营中被挂靠方对挂靠方的管理通常是松散的,挂靠方实际是个体经营;

“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严格的管理规定,除税务机关外,不允许其他单位代开专用发票;

如果被挂靠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只挂靠不管理,也不对挂靠户进行财务核算,仅为挂靠户代开专用发票,成为“开票”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不一致,也与“票、货、款”一致的要求相悖,可能涉嫌虚开专用发票。

二是销售额确定

实际上,被挂靠企业根本无法掌控挂靠户的经营收入,且对应的成本费用也分散在挂靠户中无法入账,相应的进项税又无法抵扣,被挂靠一般纳税人企业按11%计算销项税,税负大幅增加。同时,是按收取的管理费确定应税收入,还是按所有挂靠户开具的发票收入确定应税收入,需要政策明确。

三是进项抵扣

如果被挂靠人为一般纳税人,一方面,由于车辆、油料、修理等归挂靠户负责,其属于个体运输经营,无法也无需取得专用发票,相应的进项税无法抵扣;另一方面,即使挂靠户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取得进项发票用于抵扣,也蕴含较大的税收风险。因此,如果货物运输挂靠一般纳税人经营时,必须将挂靠户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企业的财务核算,这样被挂靠企业相应的进项税才能得到抵扣。

CONFIDENTIAL 联系人:宋宁 电话:010 – 5893 8833 传真:010 – 5893 8756 手机:1391-122-9212 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乙15号院C座2层 11 2013 China Tax Advisory Co. Group.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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