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刑罚处理方法的若干思考

  摘要本文指出犯罪形成的原因非常复杂,因而预防犯罪就必须从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着手,非刑罚处理方法在理论上符合刑罚谦抑性思想,在实践上有利于克服重刑的弊端,切实保障受害人和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非刑罚处理方法 刑罚谦抑性 法律后果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65-01

  

  一、非刑罚处理方法概述

  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于犯罪分子直接适用或者建议主管部门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非刑罚处理方法与刑罚一样都是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都是由犯罪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对罪犯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表明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以及对罪犯的惩罚。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给予非刑罚处罚。从法条可以看出非刑罚处理方法是轻微犯罪在刑法上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的规定解决犯罪实体问题的一种方法。

  二、我国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由此可见我国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六种。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几种非刑罚处理方法均是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分的犯罪分子采取的教育措施。(1)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罪犯当庭予以批评或者谴责,责令其改正,并儆戒罪犯不再犯罪。(2)具结悔过,是指人们法院责令犯罪分子用书面方式保证悔改,不再犯罪。具结悔过要求罪犯以书面保证的方式,促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保证不再犯罪。(3)赔礼道歉,是指人民法院责令罪犯公开向被害人当面承认错误,表示歉意。(4)赔偿经济损失,是指人民法院要求罪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赔偿,因此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必然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已经遭受的经济损失。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属于行政性的处罚方法,人民法院不能对罪犯直接做出具体的行政性处罚决定但能提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司法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三、我国非刑罚处理方法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一)我国非刑罚处理方法规定的不足

  我国刑法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有六种,但是总的来说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种类太少,不足以满足教育挽救轻微刑事犯罪人的需要。轻微犯罪者犯罪成立以后,需要的是能对其产生一定道德影响和教育影响的措施,对这些人不判处刑罚反而有利于调动他们自身的积极性,从而预防其再次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可以看到关于非刑罚处理方法只有很简单的规定,这些规定在具体如何适用方面规定的过于原则,就导致了非刑罚处理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比如我国赔偿损失的作用并未充分发挥,要么不赔偿,要么被害人通过提起民事附带诉讼提出赔偿请求,实际上走的并非是非刑罚化道路。在非刑罚化趋势面前,立法者应该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转变固有的刑罚观念,逐步使刑事责任承当方式多样化、轻缓化。

  (二)完善我国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构想

  在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前提下,对青少年罪犯、一般的过失犯罪、初犯、偶犯应当尽可能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教育挽救犯罪人,同时完善我国的非刑罚处理方法相关规定,从而形成我国的非刑罚化体系。

  第一,突出非刑罚处理方法在刑法中的地位。刑罚与非刑罚处理方法都是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我国刑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非刑罚处理方法,但是却把非刑罚处理方法安排在“刑罚”这一章中,这样的规定首先不利于认清刑罚与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关系,其次没有突出非刑罚处理方法应有的地位。应该把非刑罚处理方法从“刑罚”这一章中独立出来认定它是另一种法定的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

  另外,我国刑法中关于非刑罚处理方法的规定非常简单,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增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我国刑法中关于非刑罚处理方法的规定都比较简单操作性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刑罚处理方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需要对这些规定进行完善使其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

  第二,建立我国的社区服务制度。许多西方国家都在法律中规定了社区服务制度,它要求犯罪人在社区从事一定时数的工作或者服务,从而对被害人及社会补偿同时也能教育改造罪犯。社区服务是一种社会化的处罚方法有利于促进犯罪人的再社会化。目前我国很多地区已经在做这样的试点工作,而且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根据我国的现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我国在引入社区服务制度时,可以将其纳入非刑罚处理方法的体系当中,而不是作为一种刑罚来运用。另外,要想取得较好的社区矫正效果,必须培养大量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才,加强建设专业人员队伍。

  第三,将部分保安处分非刑罚化。在这里首先要明确的是,因为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构成犯罪,所以可以非刑罚化的保安处分也必须是那些可以替代刑罚的保安处分,而不能是那些因犯罪危险被适用的预防性保安处分。保安处分维护了社会秩序,满足了社会大众保安需求。保安处分在我国早已存在,主要包括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强制医疗等,但在我国刑法中仅见“强制医疗”和“收容教养”,其他的保安处分措施散见于各种相关立法中。从我国的立法现状中可以看出我国关于保安处分的规定比较零散,运用起来也有很多不便,所以可以考虑将部分保安处分纳入到非刑罚处理方法的范畴,这样既可以使保安处分措施系统化,还可以增加刑法中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参考文献:

  [1]马克昌.刑罚通论.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2]包雯,李玉华.21世纪刑罚价值取向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3]杨凤宁,李东军.国外社区服务刑的运用及其借鉴.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6(3).

  [4]李冠煜.试论中国的非刑罚化改革.湖北大学学报.2003.30(4).

  摘要本文指出犯罪形成的原因非常复杂,因而预防犯罪就必须从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着手,非刑罚处理方法在理论上符合刑罚谦抑性思想,在实践上有利于克服重刑的弊端,切实保障受害人和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非刑罚处理方法 刑罚谦抑性 法律后果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65-01

  

  一、非刑罚处理方法概述

  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于犯罪分子直接适用或者建议主管部门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非刑罚处理方法与刑罚一样都是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都是由犯罪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对罪犯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表明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以及对罪犯的惩罚。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给予非刑罚处罚。从法条可以看出非刑罚处理方法是轻微犯罪在刑法上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的规定解决犯罪实体问题的一种方法。

  二、我国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由此可见我国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六种。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几种非刑罚处理方法均是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分的犯罪分子采取的教育措施。(1)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罪犯当庭予以批评或者谴责,责令其改正,并儆戒罪犯不再犯罪。(2)具结悔过,是指人们法院责令犯罪分子用书面方式保证悔改,不再犯罪。具结悔过要求罪犯以书面保证的方式,促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保证不再犯罪。(3)赔礼道歉,是指人民法院责令罪犯公开向被害人当面承认错误,表示歉意。(4)赔偿经济损失,是指人民法院要求罪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赔偿,因此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必然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已经遭受的经济损失。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属于行政性的处罚方法,人民法院不能对罪犯直接做出具体的行政性处罚决定但能提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司法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三、我国非刑罚处理方法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一)我国非刑罚处理方法规定的不足

  我国刑法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有六种,但是总的来说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种类太少,不足以满足教育挽救轻微刑事犯罪人的需要。轻微犯罪者犯罪成立以后,需要的是能对其产生一定道德影响和教育影响的措施,对这些人不判处刑罚反而有利于调动他们自身的积极性,从而预防其再次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可以看到关于非刑罚处理方法只有很简单的规定,这些规定在具体如何适用方面规定的过于原则,就导致了非刑罚处理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比如我国赔偿损失的作用并未充分发挥,要么不赔偿,要么被害人通过提起民事附带诉讼提出赔偿请求,实际上走的并非是非刑罚化道路。在非刑罚化趋势面前,立法者应该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转变固有的刑罚观念,逐步使刑事责任承当方式多样化、轻缓化。

  (二)完善我国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构想

  在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前提下,对青少年罪犯、一般的过失犯罪、初犯、偶犯应当尽可能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教育挽救犯罪人,同时完善我国的非刑罚处理方法相关规定,从而形成我国的非刑罚化体系。

  第一,突出非刑罚处理方法在刑法中的地位。刑罚与非刑罚处理方法都是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我国刑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非刑罚处理方法,但是却把非刑罚处理方法安排在“刑罚”这一章中,这样的规定首先不利于认清刑罚与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关系,其次没有突出非刑罚处理方法应有的地位。应该把非刑罚处理方法从“刑罚”这一章中独立出来认定它是另一种法定的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

  另外,我国刑法中关于非刑罚处理方法的规定非常简单,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增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我国刑法中关于非刑罚处理方法的规定都比较简单操作性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刑罚处理方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需要对这些规定进行完善使其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

  第二,建立我国的社区服务制度。许多西方国家都在法律中规定了社区服务制度,它要求犯罪人在社区从事一定时数的工作或者服务,从而对被害人及社会补偿同时也能教育改造罪犯。社区服务是一种社会化的处罚方法有利于促进犯罪人的再社会化。目前我国很多地区已经在做这样的试点工作,而且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根据我国的现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我国在引入社区服务制度时,可以将其纳入非刑罚处理方法的体系当中,而不是作为一种刑罚来运用。另外,要想取得较好的社区矫正效果,必须培养大量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才,加强建设专业人员队伍。

  第三,将部分保安处分非刑罚化。在这里首先要明确的是,因为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构成犯罪,所以可以非刑罚化的保安处分也必须是那些可以替代刑罚的保安处分,而不能是那些因犯罪危险被适用的预防性保安处分。保安处分维护了社会秩序,满足了社会大众保安需求。保安处分在我国早已存在,主要包括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强制医疗等,但在我国刑法中仅见“强制医疗”和“收容教养”,其他的保安处分措施散见于各种相关立法中。从我国的立法现状中可以看出我国关于保安处分的规定比较零散,运用起来也有很多不便,所以可以考虑将部分保安处分纳入到非刑罚处理方法的范畴,这样既可以使保安处分措施系统化,还可以增加刑法中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参考文献:

  [1]马克昌.刑罚通论.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2]包雯,李玉华.21世纪刑罚价值取向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3]杨凤宁,李东军.国外社区服务刑的运用及其借鉴.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6(3).

  [4]李冠煜.试论中国的非刑罚化改革.湖北大学学报.200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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