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于1985年7月进入某县邮政局工作,被派往该邮局支局负
责接送邮件、分拣平信、分发报刊以及几个乡村的投递工作。我曾6
次被评为局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一次被评为该县县级先进工作
者。1994年7月和2000年9月,我与邮政局两次签订 《委办投递合同
书》。合同对投递范围、工资标准、劳动纪律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请
问:我与该邮局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答:委托代办邮政业务是指邮政企业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根据需
要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代办部分邮政业务,并按照规定付给相应代办
费的一种经营方式。1987年10月1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
法》为邮政企业开创委代办业务建立了法律基础,其中第8条中规
定,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
的业务,代办人员办理邮政业务时,适用本法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的规
定。此后,1997年原邮电部制定了 《邮电 “委代办”管理暂行办
法》,2001年国家邮政局又印发了 《邮政业务 “委代办”管理办
法》,以部颁规章的形式规范了委代办业务的操作规程,下达了代办
邮政业务合同格式文本,明确了委托代办邮政业务不属于劳动关系,
委代办员与邮政局签订的 《邮政业务委代办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受民事法律法规调整规范。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 “委托代办邮政业务”具有以下法
律特征:第一,委托方和受托方订立委托代办的书面协议;第二,代
办业务或事项应当具体、明确,而且是企业员工无法完成或没有必要
由企业员工专门负责完成的事项;第三,代办方应当是邮政企业外单
位或个人,同时代办业务不属于代办方的经营业务范围或专门工作职
责事项;第四,代办方如果是个人,其工作地点不能与邮政企业内部
员工设在一处,即其不受邮政企业领导管理和企业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的约束,其获取的酬金 (代办费)数额必须在委托代办协议中明确
约定。同时具备上述特征,委、代双方才可构成 “委托代办邮政业
务”的法律关系。
但是,依据你所陈述的事实,你于1985年进入邮电局工作,此时
尚无 “委代办邮政业务”的界定,跟其他邮政局的职工一样工作,
并多次获得先进工作者的光荣称号。如果邮政局对待你与其他职工一
样,例如给你发放上岗证、工作制服,按月发放工资、福利,并要求
你遵守邮政局的各项制度,那么,根据劳动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
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从你与邮政局之间的关系来看,具备了法
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受各项劳动用工制度约束的要件,而且你所从事
的劳动是邮政企业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你与邮局双方之间应存
在劳动关系。
从协议的实际内容和各方实际义务履行情况来看,你一直接受邮
政局的管理,遵守各项制度并以不变的形式在工作,邮政局也一如既
往为你提供劳动保护、工资报酬,仍有着劳动关系的明显特征。因
此,你和邮政企业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没有因签订协议而改变,双方
签订协议也不能取代双方之间已经形成的事实劳动法律关系。
因此,邮局和投递员之间可以形成民事代办关系,但一定要在管
理上与在职员工予以区分。代办关系是通过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来
保证双方的代办关系的继续,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劳
动关系是通过邮局的规章制度来实现对员工的管理。
问:我于1985年7月进入某县邮政局工作,被派往该邮局支局负
责接送邮件、分拣平信、分发报刊以及几个乡村的投递工作。我曾6
次被评为局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一次被评为该县县级先进工作
者。1994年7月和2000年9月,我与邮政局两次签订 《委办投递合同
书》。合同对投递范围、工资标准、劳动纪律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请
问:我与该邮局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答:委托代办邮政业务是指邮政企业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根据需
要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代办部分邮政业务,并按照规定付给相应代办
费的一种经营方式。1987年10月1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
法》为邮政企业开创委代办业务建立了法律基础,其中第8条中规
定,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
的业务,代办人员办理邮政业务时,适用本法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的规
定。此后,1997年原邮电部制定了 《邮电 “委代办”管理暂行办
法》,2001年国家邮政局又印发了 《邮政业务 “委代办”管理办
法》,以部颁规章的形式规范了委代办业务的操作规程,下达了代办
邮政业务合同格式文本,明确了委托代办邮政业务不属于劳动关系,
委代办员与邮政局签订的 《邮政业务委代办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受民事法律法规调整规范。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 “委托代办邮政业务”具有以下法
律特征:第一,委托方和受托方订立委托代办的书面协议;第二,代
办业务或事项应当具体、明确,而且是企业员工无法完成或没有必要
由企业员工专门负责完成的事项;第三,代办方应当是邮政企业外单
位或个人,同时代办业务不属于代办方的经营业务范围或专门工作职
责事项;第四,代办方如果是个人,其工作地点不能与邮政企业内部
员工设在一处,即其不受邮政企业领导管理和企业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的约束,其获取的酬金 (代办费)数额必须在委托代办协议中明确
约定。同时具备上述特征,委、代双方才可构成 “委托代办邮政业
务”的法律关系。
但是,依据你所陈述的事实,你于1985年进入邮电局工作,此时
尚无 “委代办邮政业务”的界定,跟其他邮政局的职工一样工作,
并多次获得先进工作者的光荣称号。如果邮政局对待你与其他职工一
样,例如给你发放上岗证、工作制服,按月发放工资、福利,并要求
你遵守邮政局的各项制度,那么,根据劳动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
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从你与邮政局之间的关系来看,具备了法
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受各项劳动用工制度约束的要件,而且你所从事
的劳动是邮政企业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你与邮局双方之间应存
在劳动关系。
从协议的实际内容和各方实际义务履行情况来看,你一直接受邮
政局的管理,遵守各项制度并以不变的形式在工作,邮政局也一如既
往为你提供劳动保护、工资报酬,仍有着劳动关系的明显特征。因
此,你和邮政企业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没有因签订协议而改变,双方
签订协议也不能取代双方之间已经形成的事实劳动法律关系。
因此,邮局和投递员之间可以形成民事代办关系,但一定要在管
理上与在职员工予以区分。代办关系是通过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来
保证双方的代办关系的继续,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劳
动关系是通过邮局的规章制度来实现对员工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