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使用管理
第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
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
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
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
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
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二)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三)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三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
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份);
(三) 安装监督检验证明文件;
(四) 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原件)。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
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
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要求:
(一) 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 安全操作规程;
(三) 日常检查制度;
(四) 维修保养制度;
(五) 定期报检制度;
(六) 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七) 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八) 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
随机移送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 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附件的出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使用
维护说明等随机文件;
(三)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等;
(四) 日常使用状况、维修保养和日常检查记录;
(五)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六) 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实现有
效联系;
(二) 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 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四) 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日常维护保养单
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五) 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
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
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六) 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救援;
(七) 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
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八) 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
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九) 监督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七条 在用电梯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列明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
用。
第八条 使用单位的电梯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制定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做好电梯日常使用
状况记录;
(二) 对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检查,确保其齐全清晰;
(三) 妥善保管电梯的厅门门锁钥匙及其安全提示,妥善保管机房钥匙和电梯电
源钥匙;
(四) 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
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 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第九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一) 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乘坐电梯;
(二) 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 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 不拆除、破坏电梯及其附属设施;
(五) 不乘坐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 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十条 电梯停用,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
用手续。
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使用管理
第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
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
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
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
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
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二)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三)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三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
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份);
(三) 安装监督检验证明文件;
(四) 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原件)。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
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
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要求:
(一) 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 安全操作规程;
(三) 日常检查制度;
(四) 维修保养制度;
(五) 定期报检制度;
(六) 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七) 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八) 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
随机移送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 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附件的出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使用
维护说明等随机文件;
(三)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等;
(四) 日常使用状况、维修保养和日常检查记录;
(五)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六) 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实现有
效联系;
(二) 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 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四) 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日常维护保养单
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五) 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
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
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六) 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救援;
(七) 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
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八) 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
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九) 监督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七条 在用电梯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列明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
用。
第八条 使用单位的电梯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制定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做好电梯日常使用
状况记录;
(二) 对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检查,确保其齐全清晰;
(三) 妥善保管电梯的厅门门锁钥匙及其安全提示,妥善保管机房钥匙和电梯电
源钥匙;
(四) 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
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 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第九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一) 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乘坐电梯;
(二) 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 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 不拆除、破坏电梯及其附属设施;
(五) 不乘坐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 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十条 电梯停用,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
用手续。
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