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会员管理制度

教育工会会员管理制度

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企业、事业、机关中从事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宗教信仰,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会员。

一.入会

1.对象

凡在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学校的下属各单位)中从事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教师、干部和工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所在学校工会为会员。

凡在学校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合同工、临时工也可加入所在学校工会为会员。

教师、职工离退休前没有参加工会,退休后原则上一般不再吸收入会。但是,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考虑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可以按照工会章程规定,为个别人办理入会手续,然后保留其会籍。

在我国学校从事脑力相体力劳动的外籍教职工,凡自愿申请参加中国教育工会,符合会员条件的,可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同意加入工会。

2.手续

教职工参加工会,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小组长口头申请,填写好入会申请表;经过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基层委员会(校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工会是教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组织。在这个组织中的每个会员都享有应有的权利,又都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每个教育工会会员都要珍视自己的权利,明确自己的义务,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做—个好会员。

(一)教育工会会员的权利主要有:

1.在工会的会议和工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教职工有关问题的讨论;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4.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问题以及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5.在正当利益受到损害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表达维护和申诉保护;

6.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二)教育工会会员应履行的义务有:

1.努力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

2.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加学校民主管理,为学校改革和发展献计献策。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生产、科技开发、推广和运用及管理工作任务为培育人才尽心尽力;

3.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维护社会秩序和学校的安定,向危害国家、社会和学校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发扬工人阶级友爱精神,热爱学校,热爱集体,搞好团结互助;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生活,按月缴纳会费。

三.会费缴纳标准

定期缴纳会费体现了会员对自己组织的爱护和支持,它使会员更加关心工会组织的活动和发展,增强集体主义思想和组织观念。会员缴纳会费可以为工会开展活动,举办事业提供—定数量的资金,使工会能够更好地为职工群众多办些有益的事,使会员能更多地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方面的优惠待遇。另外,会费还可用于发展同国

际工人阶级的友好往来,增进各国工人阶级之间的友谊,履行应尽的国际义务。

工会会员向工会缴纳会费的标准是:

1.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会员每月缴纳工资收入(指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职务工资三部分)的0.5%(其工资数不足10元的部分不计缴);

2.学徒工会员每月只需酌情少量缴纳;

3.无固定收入的会员,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额的0.5%计算缴纳;

会员所得的各种奖金、津贴、附加工资、福利费、补助费、救济费、退休金、退职金等均不缴纳会费。

4.下列情况会员可免缴会费:一是工会会员离休、退休、退职、参军以及离职学习、疗养在六个月以上者。离职期间应向工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并免缴工会会费。二是工会会员生活发生特殊困难时,可由本人申请,小组讨论,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分工会)批准,在一定时期内免缴会费。

四、会员会籍处理

会员的会籍是会员履行入会手续后从组织上得到承认的依据,也是会员的组织关系。日常的会籍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

1.保留会籍

保留会籍是指工会会员既不离开工会组织,又允许其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的情况下,会籍的一种处理办法。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离、退休的工会会员,保留会籍;

(2)会员离开学校,长期不能参加本单位工会组织生活,可保留会籍;

(3)会员调入无工会组织的单位时,学校工会组织要向会员说明,可保留会籍,等新单位建立工会后,再接转工会关系。

(4)临时工入会后,因停止工作离校时,其会籍可予保留,保留会籍期间不缴纳会费;到新单位工作时,可以把会员关系转到新工作单位;

(5)合同制工人,在解除合同后未在学校或其它单位续签合同时,其会籍可保留在学校;

(6)因公或自费出国期满未回的教师职工,其会籍一般可予保留;

(7)辞职离校教职工和自动离职的教职工在其未进入新的工作单位前,一般情况下会籍可予保留;

(8)外籍教职工回国时,收回会员证,不转会员的组织关系,可由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发给参加中国教育工会的证明。

2.会员离(退)会

(1)会员有退会自由。其程序大体是:由本人向工会小组相分工会委员会提出,由校工会委员会宣布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2)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接受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3.开除会籍

(1)凡依法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一律开除会籍;

(2)会员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可以开除其会籍。

开除会员会籍,须经会员所在工会小组和分工会委员会讨论提出意见,由校工会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工会备案。

教育工会会员管理制度

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企业、事业、机关中从事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宗教信仰,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会员。

一.入会

1.对象

凡在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学校的下属各单位)中从事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教师、干部和工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所在学校工会为会员。

凡在学校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合同工、临时工也可加入所在学校工会为会员。

教师、职工离退休前没有参加工会,退休后原则上一般不再吸收入会。但是,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考虑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可以按照工会章程规定,为个别人办理入会手续,然后保留其会籍。

在我国学校从事脑力相体力劳动的外籍教职工,凡自愿申请参加中国教育工会,符合会员条件的,可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同意加入工会。

2.手续

教职工参加工会,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小组长口头申请,填写好入会申请表;经过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基层委员会(校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工会是教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组织。在这个组织中的每个会员都享有应有的权利,又都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每个教育工会会员都要珍视自己的权利,明确自己的义务,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做—个好会员。

(一)教育工会会员的权利主要有:

1.在工会的会议和工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教职工有关问题的讨论;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4.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问题以及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5.在正当利益受到损害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表达维护和申诉保护;

6.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二)教育工会会员应履行的义务有:

1.努力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

2.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加学校民主管理,为学校改革和发展献计献策。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生产、科技开发、推广和运用及管理工作任务为培育人才尽心尽力;

3.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维护社会秩序和学校的安定,向危害国家、社会和学校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发扬工人阶级友爱精神,热爱学校,热爱集体,搞好团结互助;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生活,按月缴纳会费。

三.会费缴纳标准

定期缴纳会费体现了会员对自己组织的爱护和支持,它使会员更加关心工会组织的活动和发展,增强集体主义思想和组织观念。会员缴纳会费可以为工会开展活动,举办事业提供—定数量的资金,使工会能够更好地为职工群众多办些有益的事,使会员能更多地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方面的优惠待遇。另外,会费还可用于发展同国

际工人阶级的友好往来,增进各国工人阶级之间的友谊,履行应尽的国际义务。

工会会员向工会缴纳会费的标准是:

1.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会员每月缴纳工资收入(指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职务工资三部分)的0.5%(其工资数不足10元的部分不计缴);

2.学徒工会员每月只需酌情少量缴纳;

3.无固定收入的会员,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额的0.5%计算缴纳;

会员所得的各种奖金、津贴、附加工资、福利费、补助费、救济费、退休金、退职金等均不缴纳会费。

4.下列情况会员可免缴会费:一是工会会员离休、退休、退职、参军以及离职学习、疗养在六个月以上者。离职期间应向工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并免缴工会会费。二是工会会员生活发生特殊困难时,可由本人申请,小组讨论,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分工会)批准,在一定时期内免缴会费。

四、会员会籍处理

会员的会籍是会员履行入会手续后从组织上得到承认的依据,也是会员的组织关系。日常的会籍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

1.保留会籍

保留会籍是指工会会员既不离开工会组织,又允许其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的情况下,会籍的一种处理办法。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离、退休的工会会员,保留会籍;

(2)会员离开学校,长期不能参加本单位工会组织生活,可保留会籍;

(3)会员调入无工会组织的单位时,学校工会组织要向会员说明,可保留会籍,等新单位建立工会后,再接转工会关系。

(4)临时工入会后,因停止工作离校时,其会籍可予保留,保留会籍期间不缴纳会费;到新单位工作时,可以把会员关系转到新工作单位;

(5)合同制工人,在解除合同后未在学校或其它单位续签合同时,其会籍可保留在学校;

(6)因公或自费出国期满未回的教师职工,其会籍一般可予保留;

(7)辞职离校教职工和自动离职的教职工在其未进入新的工作单位前,一般情况下会籍可予保留;

(8)外籍教职工回国时,收回会员证,不转会员的组织关系,可由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发给参加中国教育工会的证明。

2.会员离(退)会

(1)会员有退会自由。其程序大体是:由本人向工会小组相分工会委员会提出,由校工会委员会宣布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2)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接受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3.开除会籍

(1)凡依法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一律开除会籍;

(2)会员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可以开除其会籍。

开除会员会籍,须经会员所在工会小组和分工会委员会讨论提出意见,由校工会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工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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