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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问题研究
作者:张旭东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6期
摘 要 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村地区的产权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弊端,进而论证了解决问题的路径,寄望于为我国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创造理论铺垫及依据。
关键词 农村产权制度 集体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物权
基金项目:西京学院校级课题。
作者简介:张旭东,西京学院经管一系国贸教研室,讲师,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45-02
一、我国农村产权制度现状
(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我国实行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农户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拥有一定程度上的使用权即承包经营权,该权利在承包期限内,可以依法、自愿和有偿转让,但不得用作抵押。该制度本来是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的一项创举,但却因此导致了围绕土地产生的诸多关系的混乱,如土地产权主体的二重化和作为产权主体的“集体”概念的模糊性,最终导致土地利用的低效率。农民虽然能够使用土地,但却不能够处分所拥有的土地资源,无法形成稳定的土地利用关系和产权关系。催生出不够稳定和模糊的法律关系,法律的不稳定和模糊必然造成产权关系的混乱。
(二)我国农村房屋产权制度现状
房屋和土地的关系,不同的国家对其规定不尽相同,如《德国民法典》第94条第1款之规定:“附着于土地上的物,特别是建筑物,以及与土地尚未分离的生产物,属于土地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将房屋和土地的关系视为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相反,有的国家则规定房屋和土地的关系并非为主从关系,而是皆为独立之物。我国法律并未对二者的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从《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视之,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即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房屋则可以成为农民的私有财产。
二、我国农村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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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问题研究
作者:张旭东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6期
摘 要 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村地区的产权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弊端,进而论证了解决问题的路径,寄望于为我国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创造理论铺垫及依据。
关键词 农村产权制度 集体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物权
基金项目:西京学院校级课题。
作者简介:张旭东,西京学院经管一系国贸教研室,讲师,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45-02
一、我国农村产权制度现状
(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我国实行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农户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拥有一定程度上的使用权即承包经营权,该权利在承包期限内,可以依法、自愿和有偿转让,但不得用作抵押。该制度本来是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的一项创举,但却因此导致了围绕土地产生的诸多关系的混乱,如土地产权主体的二重化和作为产权主体的“集体”概念的模糊性,最终导致土地利用的低效率。农民虽然能够使用土地,但却不能够处分所拥有的土地资源,无法形成稳定的土地利用关系和产权关系。催生出不够稳定和模糊的法律关系,法律的不稳定和模糊必然造成产权关系的混乱。
(二)我国农村房屋产权制度现状
房屋和土地的关系,不同的国家对其规定不尽相同,如《德国民法典》第94条第1款之规定:“附着于土地上的物,特别是建筑物,以及与土地尚未分离的生产物,属于土地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将房屋和土地的关系视为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相反,有的国家则规定房屋和土地的关系并非为主从关系,而是皆为独立之物。我国法律并未对二者的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从《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视之,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即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房屋则可以成为农民的私有财产。
二、我国农村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