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股份制改革

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股份制改革

曾亿武�

(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642)

摘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三农问题”中的一个重点。改革后实行的家庭承包制在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有效发展农业生产的同时,也暴露了土地产权主体界定模糊、土地产权内涵残缺、承包经营权不稳定和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不健全等制度缺陷,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障碍。土地股份制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土地制度,具有较强的优越性和可行性,能够有效弥补现阶段家庭承包制的产权制度缺陷,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家庭承包制;土地股份制

中图分类号:F321.1

一、前言农民、农业和农村问题是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的基本规定,是农业经济体制的核心,也是“三农问题”中的一个重点。解决“三农问题”,必须在坚持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实行了家庭承包制。家庭承包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让农业经营回归家庭,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家庭承包制从根本上重塑了我国农业的微观组织结构,赋予农民独立的经营权以及相应的收益权和处置权,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效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家庭承包制还不完善。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市场改革的深入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家庭承包制的诸多内在产权制度缺陷越发凸显出来,1997年开始,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发展差距逐渐拉大,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障碍。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以摆脱家庭承包制产权制度缺陷的束缚,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新发展。作为符合现代土地制度特征的土地股份制,适应了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具有较强的优越性和可行性,是我国今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文献标识码:[A]

二、现阶段农村家庭承包制的产权制度缺陷

家庭承包制是我国农村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现阶段,家庭承包制依然展现着强大的生命力。但家庭承包制并不是完美无缺的,确立家庭承包制并不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终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家庭承包制在推动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实行农业规模经营以及增加农民收入等问题上越来越表现出制度上的束缚性和滞后性。这根�作者简介:曾亿武,男,本科,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类丁颖实验班,专业方向为农林经济管理。

源不在于家庭经营的组织形式,而是家庭承包制自身的产权制度缺陷。

(一)土地产权主体界定模糊

现阶段,在家庭承包制下,农村土地产权仍然存在着多元主体,而且产权主体界定模糊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农村土地属于三级所有,即“乡集体、村集体、村民小组”。这些规定明确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农民拥有的只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集体”的概念显得含糊,有乡(镇)、村、村民小组三个层级,在不同程度上都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代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对于农民来说,某种程度上是虚无的。在实际操作中,土地产权主体不清必然形成三个层级对同一块地都拥有所有权和控制力,甚至以此为名义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而农民实际缺乏充分行使自己土地权利的能力,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中处于弱势地位。

(二)土地产权内涵残缺

产权是一个内涵丰富的范畴,是一组权利的集合。完备的产权一般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家庭承包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社区成员行使土地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以家庭为单位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核心是让农民拥有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理应包括土地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但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内涵是不充分的、不明确的,充其量只是一种耕种权和剩余索取权,而转让、转租、入股、抵押、收益等其他重要权利则是残缺的,并没有得到界定。农民不能将承包地作为资产抵押获得贷款来发展农业生产,更不能运作承包地获取财产性收益和经营性收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稳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但这只是满足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性的需要,并不能保证其稳定性。现实执行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实存在不稳定的现象。一方面,家庭承包制在集体所有制的框架内必然按成员均分土地,结果导致农地经营规模细小和分散,土地调整频繁,农户对承包地缺乏稳定预期,资产专用性投资激励不足。另一方面,个别地方政府或村集体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村集体不跟农民签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者没有向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的地方以种种借口强行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作非农用途;有的地方打着建设高速公路或各类园区的名义,乱占滥征耕地,使部分农民永远丧失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不健全

近年来,随着市场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深入,农村剩余劳动力得到比较有效的转移,这为增强农业规模经济效应、实行产业化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但这种理想的情况并没有出现,主要原因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不健全。家庭承包制虽然赋予了农民承包经营权,但产权内容严重残缺,导致土地缺乏流转权利及其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于是土地产权交易难以进行,土地流转市场发育滞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受到阻碍。由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缺乏,出现了部分愿意放弃土地经营选择进城谋生或全力从事非农工作的农民撂荒土地而

愿意或只能从事农业且存在扩大经营规模要求的农民得不到土地的现象。

三、土地股份制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

为有效弥补现阶段家庭承包制的产权制度缺陷,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新发展,必须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土地制度。现代土地制度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明确主体,真正让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二是要明晰产权,要界定集体与农民的土地产权关系,真正让农民把土地当作自己的财产;三是要完善市场,尽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体系;四是要健全法制,加快土地制度法制化进程,建立起中国特色农地产权法律制度(刘学侠,2007)。作为符合现代土地制度特征的土地股份制,具有较强的优越性和可行性,是我国今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

(一)土地股份制概述

家庭承包制创造性地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土地股份制则是在家庭承包制“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农民拥有的承包经营权再度进行分离,进一步分解为土地股权、经营权和使用权,让农民拥有土地这种要素的股权,集体经济组织(比如合作社、股份制公司、农业龙头企业等)拥有经营权,土地租佃者拥有使用权,而集体实际上只保留部分收益权和最终处置权。土地股份制是一种现代土地制度,它把具有现代产权特征的股份制经济引入农村,适应了农村时代发展的需要。在土地股份制下,农民以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和标准使之量化为股份,然后将这些股份化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成为股东,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集体经济组织则转变为经营者,可以将入股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产业化经营以提高规模经济效应,或者将土地租赁给经营能力较强的个体户或其他经济组织以获得收益。因此,这一新型的土地制度具有产权清晰、利益直接、风险共担、效益明显、操作简便等特点(李艳、汤雯,2010)。虽然实行土地股份制后,农民拥有土地股权成为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经营权成为经营者,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互相换位,但它是在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实行的,集体才是土地所有权的最终处置者,因此它不会出现诸如农地私有化所导致的土地买卖和兼并现象。所以,土地股份制与家庭承包制相结合能够充分发挥两种制度各自的优势。

(二)土地股份制的优越性

第一,深化和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制改造后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显然不同于当前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因为农民的集体成员权益或者农民作为土地集体所有者的身份以股权的形式得到了明确表达和实现,土地的价值资产与实体资产实现分解,农民对土地的实际占有转变为以股权形式的价值形态的占有。土地的支配权和处置权仍然属于集体,土地的占有权和收益权则通过股份分红,一部分归集体所有,一部分归社员所有,这增强了农民的收益权和财产性收入能力,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在该制度下,农民将承包地折算为土地股权入股,不与具体的地块相联系,避免土地承包的频繁调整,增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

第二,实现土地产权流转,优化资源配置。推行土地股份制的重大意义在于有效赋予土地产权流转的功能和活力,打破原有制度中的封闭性和凝固性,实现土地要素自由流动,促进农村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成长。通过农村土地产权的流转,引入竞包、租赁等竞争性的

市场运作方式,使土地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由低效率使用者向高效率使用者转移,使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家庭农场或合作社、股份制公司、龙头企业等集中,这样可以克服原来一家一户经营所带来的经营规模过小和过度分散的局限性,形成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从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

第三,实现激励与约束的有机结合。土地股份制是一种复合产权�制度,不同权利主体都具有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农民作为股东为获得最大化红利必然关心土地的经营状况,土地使用者更要直接关心土地的投入和产出状况。正是由于农民凭土地股权参与集体收益分配,使得社员与集体的物质利益关系得到了加强。这有利于促进社员关心集体生产经营,积极参与集体管理监督,克服集体生产经营和分配上的短期行为,从而形成一种能够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自我调节、自我约束的机制,有效制止目前农村存在的干部侵吞集体资产等现象的发生(赵燕,2010)。

(三)土地股份制的可行性

第一,产权界定成本低,具有易操作性。从产权界定成本来看,土地使用权入股,使产权的界定与调整由实物对象转为价值形态,不仅降低了技术难度,而且操作相对简单,节约了产权运作成本(罗必良,2002)。农村土地入股形式比较单一,可以以户为单位入股,制定章程和管理规则,按股分红。

第二,与家庭承包制没有矛盾和抵触。家庭承包制是我国农村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任何一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都必须建立在坚持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之上。土地股份制非但没有与家庭承包制产生矛盾和抵触,反而弥补了家庭承包制的制度缺陷,两者的有机结合能够促进彼此制度优势的发挥。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后,农民对土地承包的性质、数量和期限都可以维持不变。

第三,试点示范,逐步推进。由于受宏观条件和主客观条件的限制,特别是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必须在自愿、自主的原则前提下进行,因此可以先在经济条件较好的乡村先进行试点,进行典型示范,总结经验,逐步推进。

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股份制改革的思路

(一)土地产权明晰化

现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乡(镇)、村和小组三级集体都拥有所有权,由于产权主体多头,权限界定模糊,上级的所有者往往利用行政权力干预下级的所有者,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而土地股份制改革必须建立在土地产权明晰化的基础上并且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承包经营权才能有更好的制度效益。针对“三级所有”的格局,新阶段有必要调整为“一级所有”,而且,明确村作为集体土地产权的主体是比较现实和稳妥的选择。乡(镇)级组织范围太大,监督管理费用较高;村民小组既不是一个经济组织,也不是一级行政单位,它是乡村新体制中职权最模糊、管理最涣散的组织;而村民委员会是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是当前农村中最基层的一级组织,它能够代表农民意愿并且独立行使权利,在农民当中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明确了土地产权主体,还要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完整�复合产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分别地占有产权中的个别权利,而单一产权则是产权中的所有权利都同属于一个主体。

的产权内涵,这样才能使土地股份制的实行具备了基本的产权制度基础和前提。

(二)土地产权股份化

土地产权股份化是股份制改革的核心环节,需要完成土地产权的折股和分股。折股方面,建议引入土地价格的评估机制,对现有农业土地产权资源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科学确定农业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土地产权价格实质上是土地产权收益的资本化,其价格评估主要是对产权占有的收益现值总和的测算。分股方面,可以按照集体土地和户籍关系的管辖范围,在社区集体组织内部按人口来界定和分配土地股份权,以体现农民在同一地域内对土地的收益享有平等合法的权益。这种方法还可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问题,新增的人口如果没有承包到土地的情况下,可以参加集体组织的再分配以保障基本的生活;而在并不解除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去世的农村人口不再参加土地股权的分配,从而保证农村土地制度稳定性和收益分配的公平性(刘学侠,2007)。

(三)集体经营产业化

土地股权界定和分配完成后,要允许土地产权在其所在的集体管辖范围内自由流转,这样使得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经营方式,既可以选择跟以前一样的自家个体经营,也可以通过租赁其他家庭的土地来扩大自己的经营规模,也可以选择转让、租赁给其他更有经营能力的家庭然后专心从事非农工作,还可以选择入股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当然,在客观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我们鼓励农民入股参与集体经济组织,以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各地政府应积极引导和支持适宜规模经营的地方通过吸收农民土地入股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协会或农业股份制公司等经济组织,或者利用政策优惠和地方特色吸引农业龙头企业落户当地,使外来资金、技术和人才与当地的土地要素有机结合,促进当地农业生产要素全面升级,增强农业发展的内在动力。

(四)法律规定健全化

农村土地产权的股份制改革还需要其它配套实施的完善和相关机制的健全,其中以法律最为重要。针对我国推行土地股份制所面临的现状,有必要尽快制定和健全有关法律法规,统一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以及土地股份制改革方面的内容,从而解决土地股份制在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合法性不足或法律空白等问题。具体来讲,主要应该对以下内容进行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农村土地产权的内容;土地价格的评估机制;土地股权的分配;土地入股的条件、权利和义务;农村土地流转的条件与范围;土地股份制企业的性质、设立条件与法律地位等。

五、结束语改革后实行的家庭承包制,解放了我国的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效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以家庭承包制为核心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在现阶段凸现出来的一系列问题表明其已经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新一轮的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股份制改革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又一大制度创新,为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它把具有现代产权特征的股份制经济引入农村,使土地资产实现货币化和资本化,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以强化和深化,土地产权的可流转,有利于合作社、农业股份制企业等农业产业化经营实体的建立,促进农业的规模经营。当然,

本文也只是对土地股份制及其推行作大致的探讨,还有很多深入的问题需要我们继续研究和摸索,比如具体的土地价格评估办法、土地股份制得以实施所必需的具体条件、土地股份制可能存在的局限及其解决、土地股份制公司的管理问题、土地股份制公司的保障机制、土地股份制的试点工作等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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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学侠.土地股份制: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J].农业经济问题.2007(07):22-26

[4]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上海:三联书店.1997.

[5]李艳、汤雯.土地股份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最佳选择[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7):59-61

[6]赵燕.试论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制的完善[J].农业经济.2010(06):73-74

[7]罗必良.广东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C]//罗必良、温思美.“新世纪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学术研讨会文集.香港:中国数字化出版社.2002.

[8]柳大红.农村土地股份制可行性分析报告[OL].同城信息网:http://www.tcxxw.net/Article/HTML/2671.html

DiscussionsontheSharingSystem'sReformationfortheRuralLand

PropertyRightsInstitutioninChina

ZENGYiwu

(SouthChinaAgriculturalUniversity,GuangdongGuangzhou510642)

Abstract:Therurallandpropertyrightssystem'sreformisanimportantanddifficultpointfortheFarmer,AgricultureandCountrysideIssues.Thehouseholdcontractsystemcanarousepeasants'enthusiasmforproductionandeffectivelydevelopagriculturalproduction,butalsohassomeinstitutiondefectssuchastheindistinctionoflandpropertyrights'mainbody,theincompletenessofpropertyrights'connotation,theinstabilityofcontractforthemanagerialrightandtheimperfectofamechanismforlandcirculation,whicharemajorobstaclestobuild

amoderatelyprosperoussocietyinallaspects.Thelandshareholdingsystemisamodernkindadaptingoursocialistmarketeconomy'sdevelopmentrequest.Ithasstrongsuperiorityandfeasibilitytomakeupsuchinstitutiondefects,whichmakesitbecomethedirectionofrurallandpropertyrightsinstitution'sreformation.

Keywords:rurallandpropertyrights;householdcontractsystem;landshareholdingsystem

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股份制改革

曾亿武�

(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642)

摘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三农问题”中的一个重点。改革后实行的家庭承包制在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有效发展农业生产的同时,也暴露了土地产权主体界定模糊、土地产权内涵残缺、承包经营权不稳定和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不健全等制度缺陷,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障碍。土地股份制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土地制度,具有较强的优越性和可行性,能够有效弥补现阶段家庭承包制的产权制度缺陷,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家庭承包制;土地股份制

中图分类号:F321.1

一、前言农民、农业和农村问题是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的基本规定,是农业经济体制的核心,也是“三农问题”中的一个重点。解决“三农问题”,必须在坚持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实行了家庭承包制。家庭承包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让农业经营回归家庭,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家庭承包制从根本上重塑了我国农业的微观组织结构,赋予农民独立的经营权以及相应的收益权和处置权,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效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家庭承包制还不完善。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市场改革的深入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家庭承包制的诸多内在产权制度缺陷越发凸显出来,1997年开始,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发展差距逐渐拉大,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障碍。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以摆脱家庭承包制产权制度缺陷的束缚,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新发展。作为符合现代土地制度特征的土地股份制,适应了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具有较强的优越性和可行性,是我国今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文献标识码:[A]

二、现阶段农村家庭承包制的产权制度缺陷

家庭承包制是我国农村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现阶段,家庭承包制依然展现着强大的生命力。但家庭承包制并不是完美无缺的,确立家庭承包制并不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终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家庭承包制在推动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实行农业规模经营以及增加农民收入等问题上越来越表现出制度上的束缚性和滞后性。这根�作者简介:曾亿武,男,本科,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类丁颖实验班,专业方向为农林经济管理。

源不在于家庭经营的组织形式,而是家庭承包制自身的产权制度缺陷。

(一)土地产权主体界定模糊

现阶段,在家庭承包制下,农村土地产权仍然存在着多元主体,而且产权主体界定模糊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农村土地属于三级所有,即“乡集体、村集体、村民小组”。这些规定明确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农民拥有的只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集体”的概念显得含糊,有乡(镇)、村、村民小组三个层级,在不同程度上都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代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对于农民来说,某种程度上是虚无的。在实际操作中,土地产权主体不清必然形成三个层级对同一块地都拥有所有权和控制力,甚至以此为名义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而农民实际缺乏充分行使自己土地权利的能力,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中处于弱势地位。

(二)土地产权内涵残缺

产权是一个内涵丰富的范畴,是一组权利的集合。完备的产权一般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家庭承包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社区成员行使土地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以家庭为单位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核心是让农民拥有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理应包括土地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但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内涵是不充分的、不明确的,充其量只是一种耕种权和剩余索取权,而转让、转租、入股、抵押、收益等其他重要权利则是残缺的,并没有得到界定。农民不能将承包地作为资产抵押获得贷款来发展农业生产,更不能运作承包地获取财产性收益和经营性收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稳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但这只是满足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性的需要,并不能保证其稳定性。现实执行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实存在不稳定的现象。一方面,家庭承包制在集体所有制的框架内必然按成员均分土地,结果导致农地经营规模细小和分散,土地调整频繁,农户对承包地缺乏稳定预期,资产专用性投资激励不足。另一方面,个别地方政府或村集体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村集体不跟农民签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者没有向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的地方以种种借口强行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作非农用途;有的地方打着建设高速公路或各类园区的名义,乱占滥征耕地,使部分农民永远丧失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不健全

近年来,随着市场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深入,农村剩余劳动力得到比较有效的转移,这为增强农业规模经济效应、实行产业化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但这种理想的情况并没有出现,主要原因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不健全。家庭承包制虽然赋予了农民承包经营权,但产权内容严重残缺,导致土地缺乏流转权利及其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于是土地产权交易难以进行,土地流转市场发育滞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受到阻碍。由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缺乏,出现了部分愿意放弃土地经营选择进城谋生或全力从事非农工作的农民撂荒土地而

愿意或只能从事农业且存在扩大经营规模要求的农民得不到土地的现象。

三、土地股份制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

为有效弥补现阶段家庭承包制的产权制度缺陷,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新发展,必须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土地制度。现代土地制度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明确主体,真正让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二是要明晰产权,要界定集体与农民的土地产权关系,真正让农民把土地当作自己的财产;三是要完善市场,尽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体系;四是要健全法制,加快土地制度法制化进程,建立起中国特色农地产权法律制度(刘学侠,2007)。作为符合现代土地制度特征的土地股份制,具有较强的优越性和可行性,是我国今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

(一)土地股份制概述

家庭承包制创造性地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土地股份制则是在家庭承包制“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农民拥有的承包经营权再度进行分离,进一步分解为土地股权、经营权和使用权,让农民拥有土地这种要素的股权,集体经济组织(比如合作社、股份制公司、农业龙头企业等)拥有经营权,土地租佃者拥有使用权,而集体实际上只保留部分收益权和最终处置权。土地股份制是一种现代土地制度,它把具有现代产权特征的股份制经济引入农村,适应了农村时代发展的需要。在土地股份制下,农民以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和标准使之量化为股份,然后将这些股份化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成为股东,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集体经济组织则转变为经营者,可以将入股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产业化经营以提高规模经济效应,或者将土地租赁给经营能力较强的个体户或其他经济组织以获得收益。因此,这一新型的土地制度具有产权清晰、利益直接、风险共担、效益明显、操作简便等特点(李艳、汤雯,2010)。虽然实行土地股份制后,农民拥有土地股权成为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经营权成为经营者,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互相换位,但它是在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实行的,集体才是土地所有权的最终处置者,因此它不会出现诸如农地私有化所导致的土地买卖和兼并现象。所以,土地股份制与家庭承包制相结合能够充分发挥两种制度各自的优势。

(二)土地股份制的优越性

第一,深化和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制改造后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显然不同于当前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因为农民的集体成员权益或者农民作为土地集体所有者的身份以股权的形式得到了明确表达和实现,土地的价值资产与实体资产实现分解,农民对土地的实际占有转变为以股权形式的价值形态的占有。土地的支配权和处置权仍然属于集体,土地的占有权和收益权则通过股份分红,一部分归集体所有,一部分归社员所有,这增强了农民的收益权和财产性收入能力,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在该制度下,农民将承包地折算为土地股权入股,不与具体的地块相联系,避免土地承包的频繁调整,增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

第二,实现土地产权流转,优化资源配置。推行土地股份制的重大意义在于有效赋予土地产权流转的功能和活力,打破原有制度中的封闭性和凝固性,实现土地要素自由流动,促进农村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成长。通过农村土地产权的流转,引入竞包、租赁等竞争性的

市场运作方式,使土地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由低效率使用者向高效率使用者转移,使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家庭农场或合作社、股份制公司、龙头企业等集中,这样可以克服原来一家一户经营所带来的经营规模过小和过度分散的局限性,形成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从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

第三,实现激励与约束的有机结合。土地股份制是一种复合产权�制度,不同权利主体都具有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农民作为股东为获得最大化红利必然关心土地的经营状况,土地使用者更要直接关心土地的投入和产出状况。正是由于农民凭土地股权参与集体收益分配,使得社员与集体的物质利益关系得到了加强。这有利于促进社员关心集体生产经营,积极参与集体管理监督,克服集体生产经营和分配上的短期行为,从而形成一种能够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自我调节、自我约束的机制,有效制止目前农村存在的干部侵吞集体资产等现象的发生(赵燕,2010)。

(三)土地股份制的可行性

第一,产权界定成本低,具有易操作性。从产权界定成本来看,土地使用权入股,使产权的界定与调整由实物对象转为价值形态,不仅降低了技术难度,而且操作相对简单,节约了产权运作成本(罗必良,2002)。农村土地入股形式比较单一,可以以户为单位入股,制定章程和管理规则,按股分红。

第二,与家庭承包制没有矛盾和抵触。家庭承包制是我国农村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任何一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都必须建立在坚持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之上。土地股份制非但没有与家庭承包制产生矛盾和抵触,反而弥补了家庭承包制的制度缺陷,两者的有机结合能够促进彼此制度优势的发挥。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后,农民对土地承包的性质、数量和期限都可以维持不变。

第三,试点示范,逐步推进。由于受宏观条件和主客观条件的限制,特别是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必须在自愿、自主的原则前提下进行,因此可以先在经济条件较好的乡村先进行试点,进行典型示范,总结经验,逐步推进。

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股份制改革的思路

(一)土地产权明晰化

现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乡(镇)、村和小组三级集体都拥有所有权,由于产权主体多头,权限界定模糊,上级的所有者往往利用行政权力干预下级的所有者,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而土地股份制改革必须建立在土地产权明晰化的基础上并且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承包经营权才能有更好的制度效益。针对“三级所有”的格局,新阶段有必要调整为“一级所有”,而且,明确村作为集体土地产权的主体是比较现实和稳妥的选择。乡(镇)级组织范围太大,监督管理费用较高;村民小组既不是一个经济组织,也不是一级行政单位,它是乡村新体制中职权最模糊、管理最涣散的组织;而村民委员会是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是当前农村中最基层的一级组织,它能够代表农民意愿并且独立行使权利,在农民当中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明确了土地产权主体,还要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完整�复合产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分别地占有产权中的个别权利,而单一产权则是产权中的所有权利都同属于一个主体。

的产权内涵,这样才能使土地股份制的实行具备了基本的产权制度基础和前提。

(二)土地产权股份化

土地产权股份化是股份制改革的核心环节,需要完成土地产权的折股和分股。折股方面,建议引入土地价格的评估机制,对现有农业土地产权资源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科学确定农业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土地产权价格实质上是土地产权收益的资本化,其价格评估主要是对产权占有的收益现值总和的测算。分股方面,可以按照集体土地和户籍关系的管辖范围,在社区集体组织内部按人口来界定和分配土地股份权,以体现农民在同一地域内对土地的收益享有平等合法的权益。这种方法还可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问题,新增的人口如果没有承包到土地的情况下,可以参加集体组织的再分配以保障基本的生活;而在并不解除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去世的农村人口不再参加土地股权的分配,从而保证农村土地制度稳定性和收益分配的公平性(刘学侠,2007)。

(三)集体经营产业化

土地股权界定和分配完成后,要允许土地产权在其所在的集体管辖范围内自由流转,这样使得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经营方式,既可以选择跟以前一样的自家个体经营,也可以通过租赁其他家庭的土地来扩大自己的经营规模,也可以选择转让、租赁给其他更有经营能力的家庭然后专心从事非农工作,还可以选择入股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当然,在客观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我们鼓励农民入股参与集体经济组织,以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各地政府应积极引导和支持适宜规模经营的地方通过吸收农民土地入股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协会或农业股份制公司等经济组织,或者利用政策优惠和地方特色吸引农业龙头企业落户当地,使外来资金、技术和人才与当地的土地要素有机结合,促进当地农业生产要素全面升级,增强农业发展的内在动力。

(四)法律规定健全化

农村土地产权的股份制改革还需要其它配套实施的完善和相关机制的健全,其中以法律最为重要。针对我国推行土地股份制所面临的现状,有必要尽快制定和健全有关法律法规,统一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以及土地股份制改革方面的内容,从而解决土地股份制在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合法性不足或法律空白等问题。具体来讲,主要应该对以下内容进行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农村土地产权的内容;土地价格的评估机制;土地股权的分配;土地入股的条件、权利和义务;农村土地流转的条件与范围;土地股份制企业的性质、设立条件与法律地位等。

五、结束语改革后实行的家庭承包制,解放了我国的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效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以家庭承包制为核心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在现阶段凸现出来的一系列问题表明其已经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新一轮的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股份制改革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又一大制度创新,为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它把具有现代产权特征的股份制经济引入农村,使土地资产实现货币化和资本化,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以强化和深化,土地产权的可流转,有利于合作社、农业股份制企业等农业产业化经营实体的建立,促进农业的规模经营。当然,

本文也只是对土地股份制及其推行作大致的探讨,还有很多深入的问题需要我们继续研究和摸索,比如具体的土地价格评估办法、土地股份制得以实施所必需的具体条件、土地股份制可能存在的局限及其解决、土地股份制公司的管理问题、土地股份制公司的保障机制、土地股份制的试点工作等等。

【参考文献】

[1]傅晨.广东城乡统筹化解“三农问题”研究[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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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上海:三联书店.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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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sontheSharingSystem'sReformationfortheRuralLand

PropertyRightsInstitutioninChina

ZENGYiwu

(SouthChinaAgriculturalUniversity,GuangdongGuangzhou510642)

Abstract:Therurallandpropertyrightssystem'sreformisanimportantanddifficultpointfortheFarmer,AgricultureandCountrysideIssues.Thehouseholdcontractsystemcanarousepeasants'enthusiasmforproductionandeffectivelydevelopagriculturalproduction,butalsohassomeinstitutiondefectssuchastheindistinctionoflandpropertyrights'mainbody,theincompletenessofpropertyrights'connotation,theinstabilityofcontractforthemanagerialrightandtheimperfectofamechanismforlandcirculation,whicharemajorobstaclestobuild

amoderatelyprosperoussocietyinallaspects.Thelandshareholdingsystemisamodernkindadaptingoursocialistmarketeconomy'sdevelopmentrequest.Ithasstrongsuperiorityandfeasibilitytomakeupsuchinstitutiondefects,whichmakesitbecomethedirectionofrurallandpropertyrightsinstitution'sreformation.

Keywords:rurallandpropertyrights;householdcontractsystem;landshareholding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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