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归纳

刑法中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与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归纳

一、应当从重的情况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29条

2.累犯;65条

3.策动、胁迫、强奸、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和民兵进行武装判乱或武装暴乱的;104条第2款

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判乱或武装暴乱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106条

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判逃境外的或者在境外判逃的;109条

6.武装掩护走私的;157条

7.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236条

8. 猥亵儿童的;237条

9.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238条

10.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238条

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243条

12.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245条

13.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迅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伤害(杀人)罪从重处罚;247条

14.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伤害(杀人)罪从重处罚;248条

15.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盗窃罪从重处罚;253条

16.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279条

17.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307条

18.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349条

19.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352条

20.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356条

2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364条

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369条

23.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384条

24.战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301条

25.利用、引诱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347条

26.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361条

二、可以从轻、减轻的情况

1.未遂犯;23条

2.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29条

3.犯罪以后自首的犯罪分子;67条

4.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68条

三、应当从轻、减轻的情况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19条

四、可以从轻、减轻、免除

1.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 19条

2.预备犯。22条

五、应当从轻、减轻、免除

从犯27条

六、可以减轻、免除的情况

1.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10条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68条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下不满10000元的,犯罪以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383条

4.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390条

七、应当减轻、免除的情况

1.防卫过当;20条

2.紧急避险;21条

3.胁从犯;28条

4.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24条

5.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68条

八、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或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况

1.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37条

2.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主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351条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还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241条

4.犯罪后自首,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67条

刑法中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与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归纳

一、应当从重的情况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29条

2.累犯;65条

3.策动、胁迫、强奸、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和民兵进行武装判乱或武装暴乱的;104条第2款

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判乱或武装暴乱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106条

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判逃境外的或者在境外判逃的;109条

6.武装掩护走私的;157条

7.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236条

8. 猥亵儿童的;237条

9.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238条

10.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238条

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243条

12.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245条

13.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迅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伤害(杀人)罪从重处罚;247条

14.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伤害(杀人)罪从重处罚;248条

15.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盗窃罪从重处罚;253条

16.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279条

17.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307条

18.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349条

19.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352条

20.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356条

2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364条

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369条

23.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384条

24.战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301条

25.利用、引诱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347条

26.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361条

二、可以从轻、减轻的情况

1.未遂犯;23条

2.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29条

3.犯罪以后自首的犯罪分子;67条

4.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68条

三、应当从轻、减轻的情况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19条

四、可以从轻、减轻、免除

1.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 19条

2.预备犯。22条

五、应当从轻、减轻、免除

从犯27条

六、可以减轻、免除的情况

1.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10条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68条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下不满10000元的,犯罪以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383条

4.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390条

七、应当减轻、免除的情况

1.防卫过当;20条

2.紧急避险;21条

3.胁从犯;28条

4.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24条

5.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68条

八、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或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况

1.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37条

2.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主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351条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还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241条

4.犯罪后自首,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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