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前沿 2005年第3期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胡玉荣

(内蒙古民族高等专科学校 呼和浩特 010050)

[提 要]本文通过介绍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容进而分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和加强、完善的必要性, 最后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中图分类号]D 922 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8267[2005]3 0099 02

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主要有:第一, 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如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是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 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三, 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并且这些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是专门负责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的法制工作部门。我国行政复议程序是:第一, 具有被动性, 行政复议只有在相对人申请时启动; 第二, 申请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三, 审理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第四, 对于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

我国的行政复议, 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 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关于行政复议的性质问题, 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即纯行政性活动属于行政执法、行政救济法、行政司法活动法。通常认为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质的行政行为, 也就是行政司法性活动。

行政复议的设置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规定的。行政复议制度的有关规定由原来的条例发展到法的高度,

1999年10月1

日起施行了 行政复议法 , 其特征有:第一, 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 主要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 行政复议不解决民事争议; 第二, 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并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但不审查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三, 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四, 行政复议机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进行复议; 第五, 行政复议采取一级复议制度, 即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 申请人即使不服, 也不得向有关行政机关再次申请复议, 只能向法院提

法 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实践中可以参照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由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复议的, 就必须先复议后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的, 不可提起诉讼, 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非终局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起诉讼时发生效力。

从上述具体内容中, 我们可以得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

(一) 制度的独立性方面, 我国行政复议缺乏独立性。

现行法规定复议机构是复议机关内部的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只是行政复议机关内部的工作部门, 没有独立地位, 其成员的编制、工资、福利等都受该机关支配, 且最终复议决定也由行政首长批准, 所以法制工作部门的成员难免 感情用事 。

(二) 在机构的设置上, 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种类多, 既可以是原行为机关, 也可以是原行为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原行为机关所属政府, 这些对相对人带来了很多不便。

(三) 制度的专门性上, 英、美两国都有很明显的专门性、专业性特点, 英国设立行政裁判所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一些专门事项(以解决行政上的争端和公民相互间某些和社会政策有密切联系的争端等) 。并以专门职能来分类, 并且其成员都必须具备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行政管理知识。美国的行政法官也是为了解决行政争端的繁琐而产生的, 并且行政法官都是从具有律师资格和有行政经验的人员中选择的。这样易于提高办案的效率和准确性, 也有益于公正结案。可我国行政复议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法制工作部门的成员应具备象英、美那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行政经验的人员的条件, 并在实践中往往发生行政复议人员素质低、争议不断的现象。

(四) 解决的纠纷范围上, 我国的行政复议只以行政争议为审理对象, 未免太狭窄且现实中的作用也不大。

(五) 在办案的公正性上, 我国的行政复议时有发生不公正的现象。一是作为复议机关的原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和作为被复议机关的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 这种关系容易导致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公正。因为上下级之间有利害关系, 原行政机关的所属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时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另一是我国现行 行政复议法 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行政复议机构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作出决定。那么行政复议机关是原行政机关时, 原行政机关的内部法制委员会审理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争议时, 难免有 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的嫌疑。这违背正当程序原则, 对当事人的权益救济不利。

(六) 在不服时的救济上, 没有统一作法, 即使是现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或司法解释仍坚持着终局复议或复议前置两种态度。

通过以上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中明显存在的不足之处, 下面简浅地谈一下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想法。我国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先进制度, 应做到:

(一) 单独设立行政复议机关, 终结行政复议机关内部法制工作部门的独立性。改变原来的法制工作部门担任复

议任务的局面, 在中央和地方设立行政机关以外的 行政复议官 , 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 赋予 行政复议官 独立地位。其设置是在行政机关以外, 中央和地方之间也是独立的。 行政复议官 由统一的 行政复议官 考试中选拔, 并由同级人大任命, 其工资、福利等一切方面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三) 保证 行政复议官 的专业性。 行政复议官 必须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 且具有一定的司法官职能, 并且统一培训, 须遵循居中性、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原则进行裁决。

(四) 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将民事争议也包括进来, 便于相对人解决案件。

(五) 完成 行政复议官 的统一性。全国统一建立一个 行政复议官委员会 来管理和监督全国中央和地方的 行政复议官 , 做到以 专业委员会 监督 专业人员 的效果, 从而提高行政复议的工作效率。

(六) 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上, 应采取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因为专业的 行政复议官 来办案, 可提高办案效率和公正性、准确性。

注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姜明安主编, 北京大学出 美国行政法 , 王名扬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5

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第279页。

年版, 第453页、456页。参考文献:

[1]姜明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 ]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2]王名扬 英国行政法[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7年版

[3]青锋, 张越 当前行政复议工作存在的问题 [J] 行政法学研究, 2002, (3)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Z] 1999年4月29日公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Z ] 1989年4月4日公布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Z] 2000年3月10日施行

[7]詹福满 中国行政法问题研究[M ]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1年版

(责任编辑:赤邑)

前沿 2005年第3期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胡玉荣

(内蒙古民族高等专科学校 呼和浩特 010050)

[提 要]本文通过介绍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容进而分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和加强、完善的必要性, 最后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中图分类号]D 922 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8267[2005]3 0099 02

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主要有:第一, 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如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是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 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三, 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并且这些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是专门负责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的法制工作部门。我国行政复议程序是:第一, 具有被动性, 行政复议只有在相对人申请时启动; 第二, 申请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三, 审理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第四, 对于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

我国的行政复议, 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 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关于行政复议的性质问题, 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即纯行政性活动属于行政执法、行政救济法、行政司法活动法。通常认为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质的行政行为, 也就是行政司法性活动。

行政复议的设置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规定的。行政复议制度的有关规定由原来的条例发展到法的高度,

1999年10月1

日起施行了 行政复议法 , 其特征有:第一, 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 主要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 行政复议不解决民事争议; 第二, 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并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但不审查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三, 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四, 行政复议机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进行复议; 第五, 行政复议采取一级复议制度, 即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 申请人即使不服, 也不得向有关行政机关再次申请复议, 只能向法院提

法 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实践中可以参照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由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复议的, 就必须先复议后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的, 不可提起诉讼, 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非终局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起诉讼时发生效力。

从上述具体内容中, 我们可以得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

(一) 制度的独立性方面, 我国行政复议缺乏独立性。

现行法规定复议机构是复议机关内部的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只是行政复议机关内部的工作部门, 没有独立地位, 其成员的编制、工资、福利等都受该机关支配, 且最终复议决定也由行政首长批准, 所以法制工作部门的成员难免 感情用事 。

(二) 在机构的设置上, 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种类多, 既可以是原行为机关, 也可以是原行为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原行为机关所属政府, 这些对相对人带来了很多不便。

(三) 制度的专门性上, 英、美两国都有很明显的专门性、专业性特点, 英国设立行政裁判所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一些专门事项(以解决行政上的争端和公民相互间某些和社会政策有密切联系的争端等) 。并以专门职能来分类, 并且其成员都必须具备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行政管理知识。美国的行政法官也是为了解决行政争端的繁琐而产生的, 并且行政法官都是从具有律师资格和有行政经验的人员中选择的。这样易于提高办案的效率和准确性, 也有益于公正结案。可我国行政复议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法制工作部门的成员应具备象英、美那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行政经验的人员的条件, 并在实践中往往发生行政复议人员素质低、争议不断的现象。

(四) 解决的纠纷范围上, 我国的行政复议只以行政争议为审理对象, 未免太狭窄且现实中的作用也不大。

(五) 在办案的公正性上, 我国的行政复议时有发生不公正的现象。一是作为复议机关的原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和作为被复议机关的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 这种关系容易导致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公正。因为上下级之间有利害关系, 原行政机关的所属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时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另一是我国现行 行政复议法 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行政复议机构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作出决定。那么行政复议机关是原行政机关时, 原行政机关的内部法制委员会审理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争议时, 难免有 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的嫌疑。这违背正当程序原则, 对当事人的权益救济不利。

(六) 在不服时的救济上, 没有统一作法, 即使是现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或司法解释仍坚持着终局复议或复议前置两种态度。

通过以上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中明显存在的不足之处, 下面简浅地谈一下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想法。我国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先进制度, 应做到:

(一) 单独设立行政复议机关, 终结行政复议机关内部法制工作部门的独立性。改变原来的法制工作部门担任复

议任务的局面, 在中央和地方设立行政机关以外的 行政复议官 , 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 赋予 行政复议官 独立地位。其设置是在行政机关以外, 中央和地方之间也是独立的。 行政复议官 由统一的 行政复议官 考试中选拔, 并由同级人大任命, 其工资、福利等一切方面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三) 保证 行政复议官 的专业性。 行政复议官 必须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 且具有一定的司法官职能, 并且统一培训, 须遵循居中性、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原则进行裁决。

(四) 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将民事争议也包括进来, 便于相对人解决案件。

(五) 完成 行政复议官 的统一性。全国统一建立一个 行政复议官委员会 来管理和监督全国中央和地方的 行政复议官 , 做到以 专业委员会 监督 专业人员 的效果, 从而提高行政复议的工作效率。

(六) 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上, 应采取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因为专业的 行政复议官 来办案, 可提高办案效率和公正性、准确性。

注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姜明安主编, 北京大学出 美国行政法 , 王名扬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5

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第279页。

年版, 第453页、456页。参考文献:

[1]姜明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 ]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2]王名扬 英国行政法[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7年版

[3]青锋, 张越 当前行政复议工作存在的问题 [J] 行政法学研究, 2002, (3)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Z] 1999年4月29日公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Z ] 1989年4月4日公布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Z] 2000年3月10日施行

[7]詹福满 中国行政法问题研究[M ]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1年版

(责任编辑:赤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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