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涉税问题

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涉税政策释义

一、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过程中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的,因此不属于开票范围,不需要开具相应发票,可凭合并协议或合同、资产评估报告、支付凭证、税局审批证明作为原始凭证入账。账务处理请参阅“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一章。 贵公司以现金支付对方股东的收购款应按一般重组方式处理(不适用特殊重组方式),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入账,但被合并企业评估增值部分要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在合并时时,可能会涉及到如下问题:

(一)、营业税:《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因而,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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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对于企业合并不应缴纳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 - 2 -

件,将房地产转计到所枵咨、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

[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因而,对于企业将房地产以投资形式合并到A公司的情况,可按上述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分立中所涉及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规定:

1、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 3 -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五)契税:

对于合并企业承受的房地产可免纳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75号)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六)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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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并过程中涉及《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中限定的产权转移的,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对合并过程中新企业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的问题,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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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涉税政策释义

一、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过程中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的,因此不属于开票范围,不需要开具相应发票,可凭合并协议或合同、资产评估报告、支付凭证、税局审批证明作为原始凭证入账。账务处理请参阅“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一章。 贵公司以现金支付对方股东的收购款应按一般重组方式处理(不适用特殊重组方式),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入账,但被合并企业评估增值部分要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在合并时时,可能会涉及到如下问题:

(一)、营业税:《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因而,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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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对于企业合并不应缴纳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 - 2 -

件,将房地产转计到所枵咨、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

[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因而,对于企业将房地产以投资形式合并到A公司的情况,可按上述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分立中所涉及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规定:

1、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 3 -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五)契税:

对于合并企业承受的房地产可免纳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75号)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六)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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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并过程中涉及《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中限定的产权转移的,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对合并过程中新企业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的问题,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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