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立法体制路径探究

完善我国立法体制路径探究

作者:纪晶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1期

摘 要 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立法体系的种类进行介绍,进一步分析立法体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而找出完善立法体系的途径,从立法主体和立法程序两个方面对立法进行完善,使我国的立法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更具有法律的基本效力。

关键词 立法体系 立法程序 人民代表

作者简介:纪晶,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13-02

现阶段我国的立法体系还不够完整,不能很好的体现人民的意愿和要求,缺少一定的民主性,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使法律能够表达人民的心声,需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加强立法。这样就可以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保障,有利于依法治国方针的实施,能够为建设法治国家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我国立法体制的主要种类

我国立法的种类主要有五种,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立法权分为不同形式。根据立法权的行使机关可以将立法体系分为单一型立法体制和复合型立法体制。其中单一型立法体制主要指的是立法权由一个机关或是一个人行使的立法体制,复合型立法体制和单一型正好相反,复合型立法体制主要指立法权由两个或是多个机关分别行使的立法体制。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主要是复合型立法,因为我国宪法本身具有立法主体的资格决定了其行使的效力。根据立法体制的民主性可以将立法分为专制立法体制和民主立法体制,我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实行的立法权主要是民主立法。根据立法主体的等级关系以及立法的法律效力可以将立法分为一级立法体制、两级立法体制和多级立法体制。所谓一级立法体制主要是指立法权由中央一级立法主体行使的立法体制,两级立法体制是由中央和地方一级立法共同实施的立法体制,多级立法体制是由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共同实施的立法体制。就我国立法体系而言,从级别上可以将立法分为两级。除此之外我国立法体制可以按层次进行划分,主要将立法体制分为五层,第一层为全国人大立法,紧接着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立法,第三层是国务院立法,第四层是国务院部委立法,第五层是国家税务局立法。

二、我国立法体制的现状分析

立法体制的现状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般从立法机构的设置和立法权限划分分析立法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

(一)从我国立法机制的设置上来看

立法机关在法律上的规定不够明确,宪法中对立法权的表述不够明确,只是形式上对立法主体进行了确定,并没有对立法机关进行确定,部分词汇的表述不足以认定该机关为立法机关。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立法主体有三百多个,庞大的立法主体使得我国的法律体系缺少科学性,从而导致我国的立法水平高低不齐,引发了各个地方的自我保护主义力量盛行。此外,一些省级自治区的较大城市享受立法权,但是和其同级的人大常委会确不会享有立法权,这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宪法的规定,影响了我国立法的质量。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对立法的监督力度不够强烈,虽然对各种立法有了一定的规定,但是这种监督只是流于形式,没有在实际的监督中对其有效落实,使得监督机制没有更好的实际中加以完善,导致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漏洞。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执行自身职责时候缺少法律上的监督,国务院各部门的立法机构也是采用备案形式的监督方式在其立法活动中受到监督,没有有效的监督机构,导致我国立法质量较低,对地方主义的立法错误也难以纠正。我国现行的立法没有统一的立法规定,从而导致立法缺少科学性,阻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道路。

(二)从立法权限的划分来看

我国的立法权限划分缺少科学性和明确性。我国宪法规定和立法审核对于同级同类立法和不同级不同类的立法的权限划分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宪法中规定的民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高于省、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但是从立法审核上看,民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这种方法从科学角度上看很难使得立法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从而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完善我国立法体制的方法

(一)对立法程序进行优化

1.对法案的起草设立提前送达程序

立法程序对立法质量起到关键作用,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国家对立法程序的要求越来越高。虽然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改革,但是对立法程序的完善可以对法律的效力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完善立法程序首先要设立提前送达程序,传统的立法中要求人大代表在会期内对法案进行查看并做到深入理解,在人大会议开始之前没有给予他们足够的时间对法案进行思考,导致他们无法对法案的解读说明进行仔细分析和整合,也难以对法案存在的问题给出自己的意见。除此之外,每次人大会的会议时间有一定的限制,会议议程比较多,导致人大代表对法案解决的意图不够明确,应对法案中存在的问题也没有时间详细查阅相关资料,只是单纯的通过自身的经验提出相应的评审意见,从而使得法案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片面性。

为了避免法案审核的片面性,需要在人大会议开始之前让人大代表对法案的内容进行了解,对法案的解读说明和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解读,根据自身的情况展开研究,有必要的查阅相关资料对一些细节问题进行深入了解。为此,应该建立法案提前送达制度,还要对法案提前送达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让人大代表有足够的时间对法案进行审议,确保他们在人大会议上提出的意见能够反映民情、表达民意,能够反映客观实际的生活,从而达到真正贯彻立法的目的。这样能够更好的体现人大代表度权利的行使,可以更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2.法案起草主体的多样化

传统的立法起草中带有一定的行政化倾向,主要由一些政府的主管部门立法,使得立法主体偏向于国家政策,很少考虑到人民群众的意见。所以在立法的起草中应该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对立法起草主体进行确立,对于地方性的法规应该交由全国人大以及一些立法专家进行立法,对于一些政府规章的制定,应该由政府法制部门和一些立法机构的专家学者组成立法小组进行制定。在法案起草过程中,对于一些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法案,需要利用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文件进行规范,还应该借助于社会力量能够使得法案的显示公平、公正,避免地方政府的独裁专政。

(二)改进立法机制的设置

在我国,权力机关一直担任的是我国的立法机关,权利的滥用有时会导致法律体系失去效果,所以不管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现实生活的角度都难以体现立法机关的专门性。我国的权利机关虽然具有立法的权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的大部分工作并非是立法活动,导致其无法积累更多的法律经验,在立法的过程中也不能发挥其作用,使得法律出现一定的缺陷。所以需要设立专门的立法机构,让其专门从事刑事立法的制定和修改工作,还应该设置一些特别立法机构,对特殊地区或者特殊情况下的立法进行处理。除此之外,应该设立一些立法监督和立法规划机构,对立法机构的作业进行日常协助和管理,这样既可以避免在立法的过程中出现体现少数人意愿的法律法规,又保障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立法机制的建立对于提高立法人员的水平,进行科学合理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使得法律条例更加明确更加具体,在实施的过程中更具有说服力。

(三)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1.提高人大代表对立法的参与度

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人大代表对立法的参与性都表现的不积极。人大代表最能体现人民的意愿,参与立法能够使得法律更能够反映群众的观点。所以人大常委会应该积极引导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可以采取工作补贴的形式对人大代表的参与热情进行激励,除此之外,还应该对人大代表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进一步了解人大代表的共作情况,对其工作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除此之外,人大常委会可以利用闭会期的时间对人大代表的各项事项进行了解,参加人大代表的专项活动,从而拉近他们之间的距离,对于常委会的劝说有更大的帮助作用。

2.建立健全人大代表责任制度

为了能够让人大代表的作为更能反映人民的心声,需要对人大代表行驶确立情况进行合理的约束。建立健全人大代表责任制度有利于促使人大代表认真的履行义务,正确的行使权利。对责任制度的建立首先应该明确人大代表的具体义务,避免义务的履行只是流于形式。除此之外,还应该对人大代表进行定期的考核,对于一些不按时参加人大会议的代表进行处罚,以此来加强他们作为代表的一种责任意识,从而更好的促进他们履行代表职责,提高立法质量。 由于人大代表在工作中存在着履行职责的能力差和责任性不强的问题,导致我国人大代表不能有效行使权利。所以需要转变人大代表的职能,实现人大代表专职化,这样才能够使得他们在工作中尽职尽责,从而做到倾听民意、反映民情、表达民声。在对这一政策进行实施的过程中,也会受到一定的阻碍。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就是对于国家机关中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员都不能担任人大代表,而我国的政治制度坚持的是议行合一的原则,有些人大代表是由政府相关人员来担任的,导致权利的分离,也不能使得代表满足职业化的特征和要求,从而不能够让代表尽到对选民负责的义务。

完善我国立法体制的关键就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国家立法需要体现人民的心声和意愿,人民代表作为人民的主人,需要在行使其权利的同时维护人民的利益。所以在立法的过程中要求其不断进行总结经验,将理论和实际相结合,提高立法质量,促进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鲁琳,朱樱.完善我国立法体制路径探究.法制与社会.2014(1).

[2]赵谦.完善我国统计立法的路径初探.统计与决策.2010(7).

[3]田兴洪,吴占英.从《刑法修正案(八)》看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及完善路径.甘肃社会科学.2011(3).

[4]杨松才,张晓明.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立法完善的路径:问题与弥补——以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为例.湖南社会科学.2013(2).

[5]陈娟.关于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的思考.学理论.2010(26).

[6]李龙.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西江月.2012(27).

完善我国立法体制路径探究

作者:纪晶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1期

摘 要 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立法体系的种类进行介绍,进一步分析立法体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而找出完善立法体系的途径,从立法主体和立法程序两个方面对立法进行完善,使我国的立法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更具有法律的基本效力。

关键词 立法体系 立法程序 人民代表

作者简介:纪晶,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13-02

现阶段我国的立法体系还不够完整,不能很好的体现人民的意愿和要求,缺少一定的民主性,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使法律能够表达人民的心声,需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加强立法。这样就可以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保障,有利于依法治国方针的实施,能够为建设法治国家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我国立法体制的主要种类

我国立法的种类主要有五种,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立法权分为不同形式。根据立法权的行使机关可以将立法体系分为单一型立法体制和复合型立法体制。其中单一型立法体制主要指的是立法权由一个机关或是一个人行使的立法体制,复合型立法体制和单一型正好相反,复合型立法体制主要指立法权由两个或是多个机关分别行使的立法体制。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主要是复合型立法,因为我国宪法本身具有立法主体的资格决定了其行使的效力。根据立法体制的民主性可以将立法分为专制立法体制和民主立法体制,我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实行的立法权主要是民主立法。根据立法主体的等级关系以及立法的法律效力可以将立法分为一级立法体制、两级立法体制和多级立法体制。所谓一级立法体制主要是指立法权由中央一级立法主体行使的立法体制,两级立法体制是由中央和地方一级立法共同实施的立法体制,多级立法体制是由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共同实施的立法体制。就我国立法体系而言,从级别上可以将立法分为两级。除此之外我国立法体制可以按层次进行划分,主要将立法体制分为五层,第一层为全国人大立法,紧接着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立法,第三层是国务院立法,第四层是国务院部委立法,第五层是国家税务局立法。

二、我国立法体制的现状分析

立法体制的现状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般从立法机构的设置和立法权限划分分析立法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

(一)从我国立法机制的设置上来看

立法机关在法律上的规定不够明确,宪法中对立法权的表述不够明确,只是形式上对立法主体进行了确定,并没有对立法机关进行确定,部分词汇的表述不足以认定该机关为立法机关。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立法主体有三百多个,庞大的立法主体使得我国的法律体系缺少科学性,从而导致我国的立法水平高低不齐,引发了各个地方的自我保护主义力量盛行。此外,一些省级自治区的较大城市享受立法权,但是和其同级的人大常委会确不会享有立法权,这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宪法的规定,影响了我国立法的质量。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对立法的监督力度不够强烈,虽然对各种立法有了一定的规定,但是这种监督只是流于形式,没有在实际的监督中对其有效落实,使得监督机制没有更好的实际中加以完善,导致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漏洞。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执行自身职责时候缺少法律上的监督,国务院各部门的立法机构也是采用备案形式的监督方式在其立法活动中受到监督,没有有效的监督机构,导致我国立法质量较低,对地方主义的立法错误也难以纠正。我国现行的立法没有统一的立法规定,从而导致立法缺少科学性,阻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道路。

(二)从立法权限的划分来看

我国的立法权限划分缺少科学性和明确性。我国宪法规定和立法审核对于同级同类立法和不同级不同类的立法的权限划分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宪法中规定的民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高于省、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但是从立法审核上看,民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这种方法从科学角度上看很难使得立法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从而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完善我国立法体制的方法

(一)对立法程序进行优化

1.对法案的起草设立提前送达程序

立法程序对立法质量起到关键作用,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国家对立法程序的要求越来越高。虽然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改革,但是对立法程序的完善可以对法律的效力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完善立法程序首先要设立提前送达程序,传统的立法中要求人大代表在会期内对法案进行查看并做到深入理解,在人大会议开始之前没有给予他们足够的时间对法案进行思考,导致他们无法对法案的解读说明进行仔细分析和整合,也难以对法案存在的问题给出自己的意见。除此之外,每次人大会的会议时间有一定的限制,会议议程比较多,导致人大代表对法案解决的意图不够明确,应对法案中存在的问题也没有时间详细查阅相关资料,只是单纯的通过自身的经验提出相应的评审意见,从而使得法案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片面性。

为了避免法案审核的片面性,需要在人大会议开始之前让人大代表对法案的内容进行了解,对法案的解读说明和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解读,根据自身的情况展开研究,有必要的查阅相关资料对一些细节问题进行深入了解。为此,应该建立法案提前送达制度,还要对法案提前送达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让人大代表有足够的时间对法案进行审议,确保他们在人大会议上提出的意见能够反映民情、表达民意,能够反映客观实际的生活,从而达到真正贯彻立法的目的。这样能够更好的体现人大代表度权利的行使,可以更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2.法案起草主体的多样化

传统的立法起草中带有一定的行政化倾向,主要由一些政府的主管部门立法,使得立法主体偏向于国家政策,很少考虑到人民群众的意见。所以在立法的起草中应该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对立法起草主体进行确立,对于地方性的法规应该交由全国人大以及一些立法专家进行立法,对于一些政府规章的制定,应该由政府法制部门和一些立法机构的专家学者组成立法小组进行制定。在法案起草过程中,对于一些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法案,需要利用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文件进行规范,还应该借助于社会力量能够使得法案的显示公平、公正,避免地方政府的独裁专政。

(二)改进立法机制的设置

在我国,权力机关一直担任的是我国的立法机关,权利的滥用有时会导致法律体系失去效果,所以不管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现实生活的角度都难以体现立法机关的专门性。我国的权利机关虽然具有立法的权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的大部分工作并非是立法活动,导致其无法积累更多的法律经验,在立法的过程中也不能发挥其作用,使得法律出现一定的缺陷。所以需要设立专门的立法机构,让其专门从事刑事立法的制定和修改工作,还应该设置一些特别立法机构,对特殊地区或者特殊情况下的立法进行处理。除此之外,应该设立一些立法监督和立法规划机构,对立法机构的作业进行日常协助和管理,这样既可以避免在立法的过程中出现体现少数人意愿的法律法规,又保障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立法机制的建立对于提高立法人员的水平,进行科学合理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使得法律条例更加明确更加具体,在实施的过程中更具有说服力。

(三)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1.提高人大代表对立法的参与度

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人大代表对立法的参与性都表现的不积极。人大代表最能体现人民的意愿,参与立法能够使得法律更能够反映群众的观点。所以人大常委会应该积极引导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可以采取工作补贴的形式对人大代表的参与热情进行激励,除此之外,还应该对人大代表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进一步了解人大代表的共作情况,对其工作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除此之外,人大常委会可以利用闭会期的时间对人大代表的各项事项进行了解,参加人大代表的专项活动,从而拉近他们之间的距离,对于常委会的劝说有更大的帮助作用。

2.建立健全人大代表责任制度

为了能够让人大代表的作为更能反映人民的心声,需要对人大代表行驶确立情况进行合理的约束。建立健全人大代表责任制度有利于促使人大代表认真的履行义务,正确的行使权利。对责任制度的建立首先应该明确人大代表的具体义务,避免义务的履行只是流于形式。除此之外,还应该对人大代表进行定期的考核,对于一些不按时参加人大会议的代表进行处罚,以此来加强他们作为代表的一种责任意识,从而更好的促进他们履行代表职责,提高立法质量。 由于人大代表在工作中存在着履行职责的能力差和责任性不强的问题,导致我国人大代表不能有效行使权利。所以需要转变人大代表的职能,实现人大代表专职化,这样才能够使得他们在工作中尽职尽责,从而做到倾听民意、反映民情、表达民声。在对这一政策进行实施的过程中,也会受到一定的阻碍。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就是对于国家机关中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员都不能担任人大代表,而我国的政治制度坚持的是议行合一的原则,有些人大代表是由政府相关人员来担任的,导致权利的分离,也不能使得代表满足职业化的特征和要求,从而不能够让代表尽到对选民负责的义务。

完善我国立法体制的关键就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国家立法需要体现人民的心声和意愿,人民代表作为人民的主人,需要在行使其权利的同时维护人民的利益。所以在立法的过程中要求其不断进行总结经验,将理论和实际相结合,提高立法质量,促进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鲁琳,朱樱.完善我国立法体制路径探究.法制与社会.2014(1).

[2]赵谦.完善我国统计立法的路径初探.统计与决策.2010(7).

[3]田兴洪,吴占英.从《刑法修正案(八)》看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及完善路径.甘肃社会科学.2011(3).

[4]杨松才,张晓明.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立法完善的路径:问题与弥补——以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为例.湖南社会科学.2013(2).

[5]陈娟.关于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的思考.学理论.2010(26).

[6]李龙.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西江月.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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