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各企业:
为支持国内光伏产业发展,推进光伏发电项目规范有序建设,国家能源局自2014年起对光伏发电项目实施规模管理。纳入规模管理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全电量国家补贴、并可申请市级奖励资金;不需要国家补贴和市级奖励资金的项目不纳入规模管理范围,也不受年度规模限制。
近期,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4〕23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光伏发电项目年度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电网接入与计量、项目信息管理等工作程序予以明确。
请各园区企业对2015年拟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进行申报,并填写《浦东新区2015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模计划排摸基本情况表》,于2月14日之前报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我委将在汇总分析基础上向新区发展改革委提出规模计划需求,申报2015年度规模计划。
一、关于规模指标确认
新区发改委将在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浦东新区2015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指标范围内,对项目单位提交规模认定的申报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核,符合建设条件的按照“先申报先安排”的原则安排2015年度新增建设规模指标(当年规模指标用完后,新增申报项目即转入下一年度规模管理申报计划)。规模指标通过“浦东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模管理确认审批表”(以下简称“确认审批表”)的形式予以确认。“确认审批表”由项目单位填报,项目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镇政府初审盖章,区发改委审核确认盖章。“确认审批表”有效期原则上为1个月,逾期应重新申请办理。
申报规模指标确认需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1、“确认审批表”;2、项目实施方案;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4、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产权证明及使用证明;5、接入系统方案项目业主(用户)确认单;5、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需提供与电力用户签订的能源服务管理合同。
二、关于项目备案
取得“确认审批表”确认纳入规模管理的单位,应当在“确认审批表”确定的期限内,凭“确认审批表”和《通知》规定的项目备案申报材料,向项目所在区域的开发区管委会项目备案机构申请项目备案。项目备案机构办理项目备案时,应在备案意见备注栏中注明“列入XXXX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模”。“确认审批表”超过有效期的,不予办理规模备案手续。
特此通知。
联系人:经济发展处 陆老师,联系电话:33833161
传真:33833151 邮箱:[email protected]
园区各企业:
为支持国内光伏产业发展,推进光伏发电项目规范有序建设,国家能源局自2014年起对光伏发电项目实施规模管理。纳入规模管理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全电量国家补贴、并可申请市级奖励资金;不需要国家补贴和市级奖励资金的项目不纳入规模管理范围,也不受年度规模限制。
近期,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4〕23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光伏发电项目年度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电网接入与计量、项目信息管理等工作程序予以明确。
请各园区企业对2015年拟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进行申报,并填写《浦东新区2015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模计划排摸基本情况表》,于2月14日之前报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我委将在汇总分析基础上向新区发展改革委提出规模计划需求,申报2015年度规模计划。
一、关于规模指标确认
新区发改委将在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浦东新区2015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指标范围内,对项目单位提交规模认定的申报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核,符合建设条件的按照“先申报先安排”的原则安排2015年度新增建设规模指标(当年规模指标用完后,新增申报项目即转入下一年度规模管理申报计划)。规模指标通过“浦东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模管理确认审批表”(以下简称“确认审批表”)的形式予以确认。“确认审批表”由项目单位填报,项目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镇政府初审盖章,区发改委审核确认盖章。“确认审批表”有效期原则上为1个月,逾期应重新申请办理。
申报规模指标确认需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1、“确认审批表”;2、项目实施方案;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4、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产权证明及使用证明;5、接入系统方案项目业主(用户)确认单;5、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需提供与电力用户签订的能源服务管理合同。
二、关于项目备案
取得“确认审批表”确认纳入规模管理的单位,应当在“确认审批表”确定的期限内,凭“确认审批表”和《通知》规定的项目备案申报材料,向项目所在区域的开发区管委会项目备案机构申请项目备案。项目备案机构办理项目备案时,应在备案意见备注栏中注明“列入XXXX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模”。“确认审批表”超过有效期的,不予办理规模备案手续。
特此通知。
联系人:经济发展处 陆老师,联系电话:33833161
传真:33833151 邮箱:[email protected]